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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15]436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27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准,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申请报名 (1)附表A—4:审查结果汇总表 (26)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人名单 27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8)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8)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30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31)A0.总则 (31)A1.基本程序 (31)A2.审查准备工作 (31)A3.初步审查 (32)A4.详细审查 (33)A5.评分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8)二、授权委托书 (59)三、联合体协议书 (6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2)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63)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5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资金(以下23)业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

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办法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办法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完整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合格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必要合格条件是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加条件是指投标申请人的建筑行业信用、资质、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参加投标,被推荐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全额采购本市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相关设备、材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建规[2009]6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 (武建规[2009]6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武建〔2007〕143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

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人资格不进行审查或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和要求,在开标后对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资格审查。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书应作废标。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
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
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申请和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项目,其投标申请和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6页(P29-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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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10]318号文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5号)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评标方法第六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七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 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 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湖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中对投标人资格的预审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详述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在发放(出售)前应告知对该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设有建筑有形市场的市、县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应在建筑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资格预审条件中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施规模相适应。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工作单位变更,应当办理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

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各副本原件法律效力相同,招标人及招标监督机构应予认可。

第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2、招标人允许投标报名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3、资格预审送审材料的递交地址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4、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和向其他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的方式。

(二)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及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当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过多时,选择投标人的办法;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送审材料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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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建市招函[2008]7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管理,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将书面建议或意见邮寄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招投标监管处。

同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8 年10 月31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OQ八年十月十七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 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

第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负责规定] 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七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 资格审查活动地点]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九条[ 资格审查活动程序] 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资格后审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发售招标文件;4、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5、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依据和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资格评审方法、标准。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内容规定] 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提出与工程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要求;(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三)规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工程施工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五)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招标人必须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方式和原则]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发售,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截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四条[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补充、修改、澄清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

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重新招标。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六条[ 资格条件] 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编制要求]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函应加盖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联合体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分工以及各自分工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二)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送达要求] 潜在投标人应当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招标人应对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进行检查,符合密封要求的,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招标人应对其签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的完好性负责。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规定]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第四章资格审查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组织]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由该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前款专家应当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禁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评审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责任]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资格评审专家应当相互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查依据]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办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制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工作程序]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审查;(二)详细审查;(三)澄清与核实。

采取资格后审的,资格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未加盖潜在投标人单位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二)潜在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三)联合体申请人未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联合体协议书或者虽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的;(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五)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初步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的因素一般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工程业绩、财务能力、施工能力和履约信誉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详细审查的具体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详细审查:(一)没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委托书(如果有),或者虽有但被审查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二)潜在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三)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或者有在建工程未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四)潜在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五)潜在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六)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七)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通过详细审查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确定通过的潜在投标人] 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审查的,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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