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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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
1、简介
出台背景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
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
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
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
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几经波折,终于2013
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发展介绍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_sel Concordat)和1988
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_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
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
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
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有媒体报道,银监会上报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已于近日获国务院批准。
中国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5%,资本充
足率保持8%不变;第二,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原则上不低于2.5%;第三,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
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不低于4%;第四,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
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预计杠杆率、流动性指引预计将先期发布。
而拨备率仍需和财政部做最后协商。
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
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在获国务院批复
方案中,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要求调整为5%、6%和8%。此外,
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获批方案留存超额资本
2.5%,反周期超额资本0至2.5%。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
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
为0。获批方案资本充足指标自2012年年初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达标。
执行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
银行为10.5%。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
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
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
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银监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强化监管乃大势所趋。
银行业或将走上资本补血之路
提升拨备覆盖率,实行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实际上,2.5%的动态拨备率在去年
11月17日银监会印发的名为《据悉,执行时间由2012年1月1日开始,达标时间系
统重要性银行为2013年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2016年年底达标,但对个别银行
给予额外2年左右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