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新任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范,证券纠纷代表诉讼的披露要求;规定违规超比例增持的新增股东,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扩展信息: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成立和经营期限应达到规定的年限。
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
2.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损;
3.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预计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实施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声明如果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接受其他特别处理;
自《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上市公司新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信息公告之日停牌一天。
自复牌以来,公司股票受到了其他特殊处理。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的交易规则。
一、市场框架和组织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交易所设立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股票市场主要交易普通股等股票,债券市场主要交易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创业板市场主要交易初创企业股票。
二、交易方式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债券市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三、证券品种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均允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创业板市场专门交易成长性好的初创企业股票,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价格限制、交易量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对于债券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方式、报价方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成交方式和清算结算等。
四、交易费用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所以及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证券清算费、交易所服务费等。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不同品种的交易费用可能不同。
交易规则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市场诚信交易。
五、交易风险防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注重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规定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市场风险监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监测等。
交易所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交易所将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怎样的你知道吗?你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了解吗?下⾯是yjbys⼩编为⼤家带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知识,欢迎阅读。
第⼀章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为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愿、有偿、诚实信⽤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式。
第⼆章交易市场 第⼀节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节交易参与⼈ 2.2.1 会员进⼊本所市场进⾏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
交易参与⼈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向本所申请设⽴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式 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 (⼀)股票; (⼆)基⾦; (三)债券;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式包括: (⼆)回购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 (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为每周⼀⾄周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1.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2. 交易方式
本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出价、撤单和成交等操作。
第三章交易价格
1. 价格指令
买卖双方对股票的价格指令包括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三种。
2. 价格幅度
创业板股票价格的价格幅度为5%。
第四章交易量和委托方式
1. 交易最小单位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股。
2. 委托方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输入经纪商的委托指令或路由指令,在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单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中进行选择。
第五章交易费用
1. 交易佣金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佣金标准为千分之五。
2. 证券交易征费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征收标准为千分之二。
第六章风险措施
1. 信息披露
发行人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各种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平等。
2. 风险提示语
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过程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客户说明风险,对于创业板市场的股票进行特别提示。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交易商应对客户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全面、准确评估,确保客户合理开户和风险准备。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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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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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
15. 交易者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
8.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B. 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C. 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批注:
12. 深圳市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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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
13.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都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
A.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B. 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C. 债券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D. 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
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
深交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分为开市前集合竞价、早盘、午盘、收盘四个阶段。
其中,开市前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早盘时间为9:30-11:30,午盘时间为13:00-15:00,收盘时间为15:00-15:05。
2. 价格限制:股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涨跌停板限制。
具体来说,当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涨停或跌停时,将无法继续买入或卖出。
3. 成交方式:深交所股票交易以委托成交为主,即投资者需要提前提交交易委托单,等待撮合执行。
同时,深交所还支持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
4. 费用标准:深交所对于股票交易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具体而言,交易费用包括经纪业务费、证券交易征费、股票交易过户费等。
5. 信息披露:公司上市后,需按照深交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等。
以上是深交所股票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深交所交易规则 解读
深交所交易规则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确保市场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的基础。
本文将对深交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解读,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申报、竞价原则、交易结果和违规处理。
1.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一般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15-9:25(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和13:00-14:57(连续竞价时间),以及14:57-15:00(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此外,深交所还规定了节假日和周末的休市时间。
2. 交易方式深交所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投资者对买卖委托进行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连续竞价则是指对买卖委托进行逐笔连续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3. 交易申报深交所接受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两种申报方式。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不限价格,以市场最优价格进行申报的交易方式。
限价委托则是指投资者设定一个价格上限或下限,以实现按照特定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
4. 竞价原则深交所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先报价者优先成交;在价格不同的情况下,按照价格高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成交给高价位买家或卖家。
5. 交易结果深交所的交易结果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而定。
集合竞价结束后,产生开盘价和收盘价;连续竞价期间,根据市场情况实时产生成交价格。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价格进行买卖操作。
6. 违规处理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深交所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深交所还可以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总之,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投资者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全国第二个“交易连续报价制”上市市场,被
誉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扇门。
深圳交易所实行的交易规则包括以下
几项:
1、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可以利用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发行融资债券
或借贷自有资金,借入证券以及减持本行融出的证券,以及支付日息,实现资金的不动支付及利润的变现。
2、股票期权交易:为了吸引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4月
引入民间机构持有和交易股票期权,有利于投资者实现投资风险的可
控性。
3、开放式基金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交易基金的机构和个人之间
自由交换基金份额,并于1995年实行直接结算,帮助投资者节省成本
并快速实现投资收益。
4、挂牌主体及非上市公司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除允许上市公司直接
挂牌交易,还支持非上市公司进行综合交易,可分别提供公开发行、
转让、协议转让及挂牌转让等形式,使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到经济发展中。
5、网络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实行网上直达系统,投资者可以直接
进行咨询、报价、交易等,便捷的实现在线交易,提高投资者参与的
效率和速度。
6、监管体制:实施完整的监管体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包括信息
披露、有效公开宣告、市场质量管理、违规操作查处等,实行严格的
风控体系与管理。
7、投资者教育: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多种投资者教育培训活动,旨在
为投资者提供客观参考信息与投资理念,并及时更新最新内容,加强
投资者知识水平,提高投资者投资水平和投资成果,避免投资造成的
损失。
深交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一章竞价交易与电脑系统第一节基本交易规则一.交易制度1.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2.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3.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与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与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4.交易品种:现有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国债回购、基金、可转换债券。
曾有品种:认股权证、国债期货。
5.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6.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仙),国债回购为0.01%。
7.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
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
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
债券的委托买卖单位为1000元面值(手)。
8.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9.竞价:集合竞价从上午9:15~9:25;连续竞价从9:30~11:30、1:00~3:00。
10.开市价和收市价:开市价为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为收市价。
11.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
超过涨跌幅度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12.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深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13.股东帐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深交所(或深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深圳地区证券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
第四条深交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第六条深交所的交易规则适用于深交所的会员、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会员第七条深交所的交易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交易会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经验,并符合深交所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交易会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费,并定期向深交所报送相关的财务和业务信息。
第十条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一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并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撮合。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交易结算和交割的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者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公开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深交所的交易纪律,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深交所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深交所有权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警告、罚款、限制交易等处罚。
第十七条深交所有权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者进行暂停或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深交所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导言新股上市是股票市场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被制定出来,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对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概述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指深交所为了保证新股上市交易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交易时间、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2.1 交易时间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时间与普通股票交易时间相同,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2 价格波动限制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的价格波动,深交所设定了价格波动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 - 在首日上市的前五个交易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下10%。
- 在首日上市后的五个交易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下5%。
- 首日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价格波动限制与普通股票相同。
2.3 交易方式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方式与普通股票交易方式相同,即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三、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详解在前文中,我们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进行了概述,下面将对其中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和探讨。
3.1 交易时间的意义交易时间是指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段。
交易时间的设定对于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统一的交易时间能够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使得买卖双方能够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交易。
其次,交易时间的设定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影响。
3.2 价格波动限制的作用价格波动限制是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的价格波动而设定的。
新股上市首日的价格波动较大,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通过设定价格波动限制,可以有效地控制价格的波动范围,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3.3 交易方式的选择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方式有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投资者以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摘要:一、规则概述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目的和依据2.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交易时间1.交易日和休息日2.交易时间安排三、交易机制1.竞价交易2.协议交易3.做市商交易四、交易品种1.股票交易2.债券交易3.基金交易4.衍生品交易五、交易方式1.买卖双方自主交易2.指定交易六、交易报价1.报价方式2.报价规则七、交易数量1.交易单位2.交易数量限制八、交易费用1.交易手续费2.交易印花税九、交易风险1.交易风险提示2.风险管理制度十、交易纠纷处理1.交易纠纷类型2.交易纠纷处理方式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指在深交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
该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规则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的。
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活动。
二、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法定节假日和深交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三、交易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协议交易和做市商交易三种交易机制。
竞价交易是投资者通过报价竞争确定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协议交易是投资者之间直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做市商交易是由做市商为某种证券提供买卖双边报价,投资者选择报价进行交易的方式。
四、交易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
五、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自主交易或指定交易。
自主交易是指投资者自己决定买卖证券的行为;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代为买卖证券的行为。
六、交易报价证券交易报价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入价是指投资者愿意购买某种证券的价格,卖出价是指投资者愿意出售某种证券的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上市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后续管理事项,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上市公司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人信用及财务状况:公司的会计报表、监管和第三方交易数据必须反映公司的良好财务状况,并配合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应包括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稳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应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为定期任职,有资格和能力在把控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和行业经验。
3、具有可公开流通的条件:上市股票的中期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目标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25%,申报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30%,在深交所和竞争对手披露后,从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符合市场基本需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实力以及治理结构应符合市场基本需求;5、具有良好的股东架构:企业应有健全的股东架构,目标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200家,申报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500家,其中流通股东不少于30家。
二、上市公司审核流程1、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报申请书,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材料;2、深交所收到上市申请后,通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和核查,对申报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进行检查;3、深交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反馈评估,然后将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4、中国证监会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深交所反馈信息,审查和评估客观情况,作出最终审核决定;5、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深交所正式办理公司上市手续。
三、上市公司管理工作1、完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定期披露要求,如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建立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运作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并公示;3、实施股权结构管理,加强股东人大管理:企业要实施划分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股东大会管理,在股东大会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其提案审议过程合法有效和准确;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对外环境变化及时高效作出应对,稳定监管环境;5、注重投资者教育、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了解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目的在于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健发展。
本文将对《交易规则》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内容、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一、《交易规则》的内容《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成本、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1. 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所采取的制度安排,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不同交易方式的要求,规定了交易时间的安排,确定了可交易的证券品种等。
2.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指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所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包括交易程序、交易限制、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交易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规定了交易限制的内容和条件,确定了交易价格形成的具体方式和机制。
3. 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投资者进行交易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交易费用、交易税费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成本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各种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保障了投资者的交易权益。
4. 交易限制交易限制是指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交易数量限制、交易时间限制、交易方式限制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项限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二、《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交易规则》适用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行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品种的交易。
对于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如投资者、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等,也都适用《交易规则》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对于特定交易行为,比如大宗交易、跨境交易等,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和管理。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总则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对证券交易行为和交易制度进行规范的一份文件。
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任何参与沪深证券交易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二、交易制度1. 交易时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2. 交易方式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两种方式。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监管要求,推出其他交易方式和工具。
3. 交易品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多种证券和衍生品。
不同品种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参照本规则相应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交易行为规范1. 交易操纵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不得采取对公司或者对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2. 内幕交易任何人都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他人泄露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 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不得在信息披露和交易过程中进行虚假陈述,如果发现有虚假陈述,将依法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四、投资者保护1. 信息披露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运营、财务状况和其他应披露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2. 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服务时,应当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相应的投资产品和服务。
3. 投诉处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配合证监会做好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2. 处罚措施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证券从业人员、交易主体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沪深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进行监管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权、吊销从业资格等。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
深交所的交易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而设立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交易规则2023的相关内容。
1. 交易时间:深交所的交易时间分为开市前集合竞价、早盘、午盘、闭市集合竞价和收市五个阶段。
具体时间为开市前竞价时间为9:15-9:25,早盘交易时间为9:30-11:30,午盘交易时间为13:00-15:00,闭市竞价时间为15:00-15:10。
2. 交易品种:深交所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其中,股票是深交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A股、B股和创业板股票。
债券主要包括公司债券、集合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基金主要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ETF基金等。
权证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在特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买卖标的资产。
3. 交易机制:深交所采取了T+0和T+1两种交易机制。
其中,T+0是指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并且资金可以立即到账。
T+1是指当天买入的股票需要持有到下个交易日才能卖出。
这两种机制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来选择使用。
4. 涨跌幅限制:深交所对股票的涨跌幅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主板和中小板的股票,单日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对于创业板股票,单日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0%。
当股票涨跌幅达到限制时,将触发交易停牌。
5. 交易费用:深交所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和印花税。
佣金是交易量的一定比例,由股票经纪人或交易员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印花税是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买入和卖出分别征收。
6. 信息披露:在深交所内,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布,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也有利于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7. 风险提示:深交所对交易风险进行了详细提示,告诫投资者谨慎交易、分散投资、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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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后,如某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比如104元委托为有效申报,可参与竞价。
只有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才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二、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1.为何要取消?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2.投资者交易会有何变化?对投资者来说,如果在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买卖该股票,则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三、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1.为何要取消?《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2.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一些交易细节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增加了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确定方式的判断条件《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同时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
这些判断条件有:(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明确了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几种特殊情形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3(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可能发生“涨不动”或“跌不动”的情况。
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按照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修订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
本次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二、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价格涨跌幅限制(可能为9.99%、10.01%等)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跌)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10%或±5%)计算,避免规则歧义。
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修订将“中小企业板指数”调整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
三、明确了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
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5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四、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了证券交易监督事项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以及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五、新增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本次修订在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
(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了三方面的表述空间:一、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
二是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本次修订做了相应的调整。
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