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品质量法 计量法 标准化法学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计量法》培训

主讲人:xxx

《产品质量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适用本法规定。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

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

我国《计量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我国〈计量法〉规定,处理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我国〈计量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我国〈计量法〉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计量法实施细则》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证印或者超过周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分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一般计量检定机构两种。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停止使用。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