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2026049.doc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第6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ENTER>6.1 一般规定第6.1.1条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IV 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剪力墙。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表6.1.1第6.1.2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按表6.1.2确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6.1.2第6.1.3条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彩三级或更低等级。
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第6.1.4条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文本资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1.设计基础:-严格按照地震区划划定范围进行设计,并根据不同的地震烈度区域确定相应的地震作用参数;-对于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和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建筑,应进行地震动力设计和非线性分析。
2.地震力计算和结构选择:-根据建筑用途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地震力计算方法,如等效静力法、离散点模型法和连续系统动力分析法等;-根据地震力计算结果,选择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或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和特殊建筑,应增加冗余性和紧急避险措施。
3.结构设计和构件详情:-根据设计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的荷载分配和刚度分布,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性能;-注意构件连接的刚度和硬度,确保在地震作用下构件之间有适当的变形缝隙;-对于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应进行双向抗震设计和考虑二次效应。
4.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构件的尺寸、位置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定期对施工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构件进行力学性能测试,确保抗震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监督检验和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抗震专家对建筑工程进行技术审查和验收,确保抗震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抗震审查和监管机制,对履职不力或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改。
以上是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的一般性内容,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建筑用途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此外,还应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抗震设计规范,对建筑抗震设计进行详细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前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而制定的。
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抗震设计和施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般要求1. 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2. 建筑物必须在地震作用下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
3. 建筑抗震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地震烈度、使用性质和设计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5. 建筑抗震设计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认真审核和评估。
三、设计基本要求1. 设计地震动力学参数的获取应根据地震工程学和地震动力学的基本原理进行计算和分析。
2.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地震烈度、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设计抗震能力应满足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
4. 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和经济性要求。
5.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设计地震烈度和设计基准地震动。
四、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1.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和地震烈度等因素确定结构形式和抗震等级,合理布置结构的承载体系。
2. 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的抗震性能,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3. 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和经济性要求。
4. 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五、建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要求1. 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地震烈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2. 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3. 抗震设防分类应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和经济性要求。
六、建筑物抗震设计计算要求1. 建筑物抗震设计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2. 建筑物抗震设计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600mm设2φ6 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 度时应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 或层高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关于多层砖砌体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规定:”7.3.11、楼电梯间的四角2、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3、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4、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5、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6、较大洞口两侧。
构造柱最小截面240×180mm,纵向钢筋4根12,箍筋间距不宜小于250mm,且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做马牙槎,并每隔500mm设置2根6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伸入墙体不小于1m,构造柱下端伸入室外地面以下不小于500mm,或与埋深不小于500mm的地圈梁相连。
”综上可见:如果建筑属于多层的砌块填充墙,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应该设构造柱。
如果建筑非多层的砌块填充墙,填充墙长度大于8米或高的两倍时,中间加设构造柱,但同时有规定填充墙长度大于5米时应与其上部梁有可靠拉结,而且砼柱伸出的2φ6沿高@500-600的锚拉钢筋,6、7度(设防)时宜沿墙拉通,8、9度时应沿墙拉通。
一般6度地区施工的工程中,把墙长控制在大于4米就加构造柱,比较方便施工,就成了通俗默认的规矩。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1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1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2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修订说明]:本条是新增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前言抗震设计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地震发生时,使建筑能够承受地震引起的力量和变形,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本文将介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其概述、基本原则、设计要求、设计方法、验算方法等内容。
二、概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在地震中的安全性,而制定的设计标准。
其中,包括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设计原则、计算方法、验算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是建筑行业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的损失。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抗震设计的首要原则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不会倒塌或严重受损。
2. 等级原则建筑抗震设计应该按照地震烈度等级进行设计。
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等级不一样,因此抗震设计的要求也不同。
3. 经济合理原则建筑抗震设计应该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成本,使设计更加经济合理。
四、设计要求1. 建筑物的安全性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在地震中的安全性。
建筑物的结构必须能够承受地震引起的力量和变形,避免倒塌或严重受损。
2. 抗震性能等级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等级应该按照地震烈度等级进行设计。
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等级不一样,因此抗震性能等级的要求也不同。
3. 抗震设计的可靠度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靠度,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的安全性。
可靠度的要求应该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性进行确定。
4. 抗震设计的经济性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该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成本,使设计更加经济合理。
五、设计方法1. 抗震设计的基本方法抗震设计的基本方法包括弹性设计方法和弹塑性设计方法。
其中,弹性设计方法适用于地震烈度等级较低的建筑物,而弹塑性设计方法适用于地震烈度等级较高的建筑物。
2. 抗震设计的计算方法抗震设计的计算方法包括静力计算方法和动力计算方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首先,安全原则是建筑抗震设计的首要原则,即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必须保证人员的安全。
其次,经济原则是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建筑材料和投资。
适用原则是指设计要考虑地区所处的地震烈度、土壤条件和建筑物的用途等因素,确保设计的抗震性能满足实际需要。
可靠原则是指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应该是可控的,并能在地震后保持建筑的功能。
有序发展原则是指抗震设计应该与建筑物的其他设计要求相协调,与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要求相适应。
首先,要求建筑物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够抵抗地震作用所产生的水平和垂直力。
其次,要求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整体性能,能够通过合理的布置和连接方式,将建筑物各个结构单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提高整体抗震性能。
再次,要求建筑物具有足够的位移能力,能够在地震发生时通过位移来分散地震能量,减小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
此外,还要求建筑物具有良好的耐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具体的技术措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建议采用合理的平面布置和立面形式,避免出现大面积的柔性墙或刚性柱等单一结构形式,而应采用抵消结构、交错结构或剪力墙等多种结构形式。
其次,建议采用抗震隔震和阻尼控制等技术手段,减小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
抗震隔震可以通过设置隔震层来减小地震对建筑物的传递,阻尼控制可以通过设置阻尼器来减小建筑物的振动。
再次,建议加强建筑物的连接和支撑,采用合适的连接方式和支撑形式,提高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
最后,建议采用合适的土动力参数和设计地震动参数,确保设计的抗震性能能够适应不同的地震烈度和土壤条件。
总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该不断完善,与时俱进,以适应地震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2 )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3 )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2 )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65%.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16度~ 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2本规范第4.2.1条之1、3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及砌体房屋.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于抗震墙结构,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可按图6.4.5-1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表6.4.5-1 抗震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表6.4.5-2 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c 2 其它部位的拉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筋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采用箍筋; 3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图6.4.5-1 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2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它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图6.4.5-2).表6.4.5-3 抗震墙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及配筋要求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端柱有集中荷载时,配筋构造尚应满足与墙相同抗震等级框架柱的要求;2 l c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且不小于墙厚和400mm ;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 mm ;3 λv 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体积配箍率可按本规范式(6.3.9)计算,并可适当计入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4 h w 为抗震墙墙肢长度;5 λ为墙肢轴压比;6 A c 为图6.4.5-2中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截面面积.(a )暗柱 (b )翼柱 (c )端柱图6.4.5-2 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 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5)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墙面洞口的立面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 ~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 以上;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暗柱(b)有翼墙(d)转角墙(L形墙)(c)有端柱1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Af N 15.0≤时/l RE V V φγ≤ (8.2.7-1)0.58y l w a V A f =或2/l lP V M a =, 取较小值 w f w t t h A )2(-= p lP M fW = 当Af N 15.0>时/lc RE V V φγ≤ (8.2.7-2)0.58w lc V A f =或 2.4[1/()]/lc lP V M N Af a =-, 取较小值 式中N 、V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轴力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V l 、V lc —— 分别为消能梁段受剪承载力和计入轴力影响的受剪承载力;M lp —— 消能梁段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A 、A w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截面面积和腹板截面面积;W p —— 消能梁段的塑性截面模量;a 、h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净长和截面高度; t w 、t f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腹板厚度和翼缘厚度; f 、f ay—— 消能梁段钢材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和屈服强度;—— 系数,可取0.9;RE —— 消能梁段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75.2 支撑斜杆与消能梁段连接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支撑的承载力.若支撑需抵抗弯矩,支撑与梁的连接应按抗压弯连接设计.8.2.8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相连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滑移.2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相连构件的屈服承载力.3 梁与柱刚性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p j u M M j η≥ (8.2.8-1) u p Gb 1.2(/)j n V M l V ≥+∑(8.2.8-2) 4 支撑与框架连接和梁、柱、支撑的拼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支撑连接和拼接 (8.2.8-3) 梁的拼接 (8.2.8-4) 柱的拼接(8.2.8-5) 5 柱脚与基础的连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式中 M p 、M pc ——分别为梁的塑性受弯承载力和考虑轴力影响时柱的塑性受弯承载力; V Gb ——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尚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y br j ubr f A N j η≥pj sp ub M M j ,η≥pc j sp uc M M η≥, pc j base u M M j ,η≥ (8.2.8-6)l n —— 梁的净跨;A br —— 支撑杆件的截面面积;j u M 、ju V ——分别为连接的极限受弯、剪承载力;j ubr N 、,j ub spM 、,juc sp M ——分别为支撑连接和拼接、梁、柱拼接的极限受压(拉)、受弯承载力; ,j u base M ——柱脚的极限受弯承载力.ηj ——连接系数,可按表8.2.8采用.表8.2.8 钢结构抗震设计的连接系数2 屈服强度高于Q345GJ 的GJ 钢材,按Q345GJ 的规定采用;3 翼缘焊接腹板栓接时,连接系数分别按表中连接形式取用.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7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实腹式钢柱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5倍.2 格构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2.5倍,且不得小于柱总宽度的0.5倍.3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 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2.5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箱型截面柱或圆管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3.0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或圆管截面直径.4 当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应由钢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及其它措施承担.柱脚锚栓应可靠锚固.14.3.1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现浇结构.需要设置部分装配式构件时,应使其与周围构件有可靠的连接.2 地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件的最小尺寸应不低于同类地面结构构件的规定.3 中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比本规范表6.3.7-1的规定增加0.2%.中柱与梁或顶板、中间楼板及底板连接处的箍筋应加密,其范围和构造与地面框架结构的柱相同.14.3.2 地下建筑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采用梁板结构.当采用板柱-抗震墙结构时,无柱帽的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其构造要求与同类地面结构的相应构件相同措施按本规范第6.6.4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2 对地下连续墙的复合墙体,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负弯矩钢筋至少应有50%锚入地下连续墙,锚入长度按受力计算确定;正弯矩钢筋需锚入内衬,并均不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3 楼板开孔时,孔洞宽度应不大于该层楼板宽度的30%;洞口的布置宜使结构质量和刚度的分布仍较均匀、对称,避免局部突变.孔洞周围应设置满足构造要求的边梁或暗梁.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A.0.1 北京市A.0.2 天津市A.0.3 河北省A.0.4 山西省A.0.5 内蒙古自治区A.0.6 辽宁省驻朝阳市双塔区前进街道A.0.7 吉林省A.0.8 黑龙江省A.0.9 上海市A.0.10 江苏省A.0.11 浙江省A.0.12 安徽省A.0.13 福建省A.0.14 江西省A.0.15 山东省A.0.16 河南省A.0.17 湖北省A.0.18 湖南省A.0.19 广东省A.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A.0.21 海南省A.0.22 重庆市A.0.23 四川省A.0.24 贵州省A.0.25 云南省A.0.26 西藏自治区A.0.27 陕西省A.0.28 甘肃省A.0.29 青海省A.0.30 宁夏回族自治区A.0.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1、乌鲁木齐县政府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2、和田县政府驻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A.0.32 港澳特区和台湾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X版)条文说明3.2 地震影响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籍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2001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做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本规范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GB18306-2015附录A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 的区域,在这二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在本规范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本规范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 g),简称特征周期.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5%).2001规范将89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参数区划图B1》GB18306-2001附录B的基础上略作调整.2010版本次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GB18306-2001一致.此次局部修订继续保持这一原则,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附录B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修改后变化的情况汇总如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11-2015附录B区划图B1中0.3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区划图B1中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依据2001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及其2008年第1号修改单,与2001规范相比,本次修订后,东经105º以西的绝大多数城镇、东经105º以东处于北纬34º至41º之间的多数城镇,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或第三组,在全国约2500个抗震设防城镇中,设防烈度不变而设计地震分组有变化的城镇共1000多个(约占40%).其中,按2008年第1号修改单,四川的天全、丹巴、芦山、雅安,陕西的勉县由设计第三组降为设计第二组.有变化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下: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二组的有:天津,石家庄,福州,郑州,银川,乌鲁木齐;由设计第二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济南,昆明,兰州,西宁,拉萨,台北;2008年局部修订时由设计第一组改为设计第三组的有:成都.变化较多的省份如下:河北,占城镇总数的74%;山西,占城镇总数的55%;福建,占设防城镇总数的54%;山东,占城镇总数的75%;河南,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5%;四川,占设防城镇总数的76%;云南,占城镇总数的82%;西藏,占城镇总数的82%;陕西,占设防城镇总数的48%;甘肃,占城镇总数的92%;青海,占城镇总数的88%;宁夏,占城镇总数的81%;新疆,占城镇总数的82%.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15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请注意,今后,随着《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修订和施行,该附录将及时进行协调性修改.3.4.3,3.4.4 2001规范考虑了当时89规范和91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规程的相应规定,并参考了美国UBC(1997)日本BSL(1987年版)和欧洲规范8.上述五本规范对不规则结构的条文规定有以下三种方式:1. 规定了规则结构的准则,不规定不规则结构的相应设计规定,如89规范和91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规程.2. 对结构的不规则性作出限制,如日本BSL.3. 对规则与不规则结构作出了定量的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设计计算要求,如美国UBC及欧洲规范8.本规范基本上采用了第3种方式,但对容易避免或危害性较小的不规则问题未作规定.对于结构扭转不规则,按刚性楼盖计算,当最大层间位移与其平均值的比值为1.2时,相当于一端为1.0,另一端为1.5;当比值1.5时,相当于一端为1.0,另一端为3.美国FEMA 的NEHRP规定,限1.4.对于较大错层,如超过梁高的错层,需按楼板开洞对待;当错层面积大于该层总面积30%时,则属于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典型宽度按楼板外形的基本宽度计算.上层缩进尺寸超过相邻下层对应尺寸的1/4,属于用尺寸衡量的刚度不规则的范畴.侧向刚度可取地震作用下的层剪力与层间位移之比值计算,刚度突变上限(如框支层)在有关章节规定.除了本规范表3.4.3所列的不规则,UBC的规定中,对平面不规则尚有抗侧力构件上下错位、与主轴斜交或不对称布置,对竖向不规则尚有相邻楼层质量比大于150%或竖向抗侧力构件在平面内收进的尺寸大于构件的长度(如棋盘式布置)等.图1~图6为典型示例,以便理解本规范表3.4.3-1和表3.4.3-2中所列的不规则类型.图1 建筑结构平面的扭转不规则示例图2建筑结构平面的凸角或凹角不规则示例图3 建筑结构平面的局部不连续示例(大开洞及错层)图4 沿竖向的侧向刚度不规则(有软弱层)图5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示例图6 竖向抗侧力结构屈服抗剪强度非均匀化(有薄弱层)本规范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主要针对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的多层和高层建筑所作的不规则性的限制,对砌体结构多层房屋和单层工业厂房的不规则性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专门规定.2010年修订的变化如下:1 明确规定本规范表3.4.3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明确规定按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不规则的程度和设计的上限控制,可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适当调整.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要求专门研究和论证.2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1)按国外的有关规定,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倍的情况称为刚性楼盖,超过2倍则属于柔性楼盖.因此,这种“刚性楼盖”,并不是刚度无限大.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2)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盖、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处理;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CQC的效应组合.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除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外,也可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调整.4)扭转不规则的判断,还可依据楼层质量中心和刚度中心的距离用偏心率的大小作为参考方法.3 对于侧向刚度的不规则,建议根据结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包括楼层标高处产生单位位移所需要的水平力、结构层间位移角的变化等进行综合分析.4 为避免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失效,不连续的竖向构件传递到转换构件的小震地震内力应加大,借鉴美国IBC规定取2.5倍(分项系数为1.0),对增大系数作了调整.本次局部修订,主要进行文字性修改,以进一步明确扭转位移比的含义.4.4.1 根据桩基抗震性能一般比同类结构的天然地基要好的宏观经验,继续保留89规范关于桩基不验算范围的规定.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本条的适用范围.限制使用粘土砖以来,有些地区改为建造多层的混凝土抗震墙房屋和框架-抗震墙房屋,当其基础荷载与一般民用框架相当时,也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6.4.5 对于开洞的抗震墙即联肢墙,强震作用下合理的破坏过程应当是连梁首先屈服,然后墙肢的底部钢筋屈服、形成塑性铰.抗震墙墙肢的塑性变形能力和抗地震倒塌能力,除了与纵向配筋有关外,还与截面形状、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或轴压比、墙两端的约束范围、约束范围内的箍筋配箍特征值有关.当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或轴压比较小时,即使不设约束边缘构件,抗震墙也具有较好的延性和耗能能力.当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或轴压比大到一定值时,就需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使墙肢端部成为箍筋约束混凝土,具有较大的受压变形能力.当轴压比更大时,即使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强烈地震作用下,抗震墙有可能压溃、丧失承担竖向荷载的能力.因此,2001规范规定了一、二级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压比限值;当墙底截面的轴压比超过一定值时,底部加强部位墙的两端及洞口两侧应设置约束边缘构件,使底部加强部位有良好的延性和耗能能力;考虑到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相邻层的抗震墙,其轴压比可能仍较大,将约束边缘构件向上延伸一层;还规定了构造边缘构件和约束边缘构件的具体构造要求.本次2010年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将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扩大至三级抗震墙.2)约束边缘构件的尺寸及其配箍特征值,根据轴压比的大小确定.当墙体的水平分布钢筋满足锚固要求且水平分布钢筋之间设置足够的拉筋形成复合箍时,约束边缘构件的体积配箍率可计入分布筋,考虑水平筋同时为抗剪受力钢筋,且竖向间距往往大于约束边缘构件的箍筋间距,需要另增一道封闭箍筋,故计入的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箍特征值不宜大于0.3倍总配箍特征值.3)对于底部加强区以上的一般部位,带翼墙时构造边缘构件的总长度改为与矩形端相同,即不小于墙厚和400mm;转角墙在内侧改为不小于200mm.在加强部位与一般部位的过渡区(可大体取加强部位以上与加强部位的高度相同的范围),边缘构件的长度需逐步过渡.此次局部修订,补充约束边缘构件的端柱有集中荷载时的设计要求.7.1.7 本条对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做了较详细的规定,是对本规范第3章关于建筑结构规则布置的补充.根据历次地震调查统计,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方案,因横向支承较少,纵墙较易受弯曲。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地震背景
地震是指地球内部能量释放的结果,产生地震的力量被称为地震动。
地震动可引起建筑物内外的振动,给建筑物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
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将抗震设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
抗震设计原则
抗震设计的原则是在地震发生时保证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尽可能小,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主要原则包括:强度和刚度原则、塑性抵抗原则、重要设备及设施的抵抗原则、破坏控制原则等。
抗震设计要求
抗震设计要求包括规定建筑物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建筑物抗震的目标、设计基本准则、地震动参数、结构性能要求、抗震设计的设计参数、地震动计算方法和验算要求等。
抗震结构措施
为了满足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物需要采取一系列抗震结构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选择合适的结构类型和材料、合理布置结构的面积和体积、增加结构的刚度和强度、设置抗震支撑系统、加强节点和连接部位、提供适当的耗能装置等。
抗震设计规范的重要性
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遵循对于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合理的抗震设计可以减少地震对建筑物造成的破坏程度,并保障人员的生
命安全。
抗震设计规范的遵循也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减少后续的维修和修复费用。
总结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满足地震力对建筑物产生的影响而制定的一系列设计规范。
它的制定和遵循对于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
抗震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地震背景、抗震设计原则、抗震设计要求和抗震结构措施。
只有在实际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操作,才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具有较好的抗震能力,有效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doc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前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建筑抗震设计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确保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减少地震灾害。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第二章:抗震设计基本要求第三条: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功能和地震影响程度,划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
第四条:抗震设防标准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第五条:抗震设计方法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确保结构在不同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
第三章:场地与地基第六条:场地选择建筑物的选址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泥石流等不利地形。
第七条:地基处理建筑物的地基应进行适当的处理,以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
第八条:地基承载力建筑物的地基承载力应通过地质勘察确定,并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
第四章:结构体系与布局第九条:结构体系选择建筑物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其功能、规模和抗震要求合理选择。
第十条:结构布局建筑物的结构布局应合理,避免不规则布局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结构刚度与强度建筑物的结构刚度与强度应满足抗震设计的要求。
第五章:抗震措施第十二条:抗震构造措施建筑物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如设置隔震缝、减震器等。
第十三条:非结构构件抗震建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如墙体、楼板、屋顶等,也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四条:设备抗震建筑物内的重要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抗震措施,防止地震时的损坏。
第六章:施工与验收第十五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六条:抗震性能验收建筑物竣工后,应进行抗震性能验收,确保满足抗震设计要求。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规范修订本规范应根据建筑抗震技术的发展和地震灾害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
第十八条:解释权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讲课doc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讲课doc强迫性条则1.0.2 1 抗震设防地区所有新建的建筑工程要进行抗震设计。
2抗震设防设计的全然思惟和原则:“三个水准设防目标”和“两时期设计步调”。
3三个水准抗震设防目标(设计基如期50年):众值烈度:比全然烈度约低一度半;大年夜震烈度:全然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4两时期设计步调:确保实现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
1)第一时期设计(承载力验算和构造弹性变形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动动参数,运算构造在多遇地动下的地动感化效应,按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截面承载力验算和构造弹性变形验算。
我国采取以概率理论为差不多的极限状况设计方法,用靠得住指标度量构造构件的靠得住度,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在强震下,构造和构件不存在极限承载力的靠得住度,即不存在承载力安稳贮备。
是以,既可知足第一水准下具有承载力的靠得住度,又知足第二水准的破坏可修的设防要求,而经由过程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方法,定性地知足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2)第二时期设计(弹塑性变形验算):对大年夜多半构造只需进行第一时期设计,但对专门要求的构造、易倾圯的构造、明显不规矩或有明显脆弱层的构造,要进行罕遇地动下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响应的抗震构造方法,来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应是弹塑性变形验算,而不是弹性变形验算1.0.4 抗震设防烈度不是当局各部分都有权审批,应是指定级其余专门部分才有权审批。
3.1.1 1 建筑抗震设防类其余划分甲类建筑:重要建筑工程、有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筑。
(专门建筑)乙类建筑:应用功能不克不及中断或需尽快复原的建筑。
(重要建筑)丙类建筑:地动破坏后只有一样阻碍,除于甲、乙、丁类以外的一样建筑。
(一样建筑)丁类建筑:地动破坏或倾圯后,社会阻碍和经济损掉略微,可不能阻碍甲、乙、丙类建筑。
(次要建筑)2 仅是原则性划分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具体细划分依照各规范和规程,按实际情形确信。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导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循一系列的抗震设计规范。
本文将就建筑物抗震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探讨,旨在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抗震能力。
一、土壤调查与抗震性分析1. 土层的工程地质调查土壤调查是确保建筑物抗震性的基础,需要获取场地的地质情况、土壤类型、地层特征等。
根据地质调查结果,通过合理的取样分析,对场地的抗震性能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
2. 抗震性能评估与分析基于土壤调查结果,借助抗震性能评估工具和方法,进行结构体系的初步分析、计算和模拟。
根据分析结果,对建筑物可能遭受的地震力进行评估,以决定采取何种抗震设计措施。
二、结构设计与材料选用1. 结构布局设计结构布局设计是建筑物抗震设计的重要环节。
通过合理选择结构体系、布置结构构件和结构节点,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力作用下能够稳定地分担和传递荷载。
2. 结构材料选用在抗震设计过程中,必须选择适当的结构材料。
根据各种材料的力学性能、抗震性能等指标,选择合适的混凝土、钢材等结构材料,以确保建筑物足够的刚度和延性。
三、构件与连接设计1. 构件设计在构件设计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通过对构件截面形状、尺寸、受拉受压钢筋布置等方面的综合考虑,确保构件能够承受地震力引起的剪力、弯矩和轴力等荷载。
2. 连接设计连结形式和质量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至关重要。
在设计过程中,应注意构件连接方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通过采用优质连接材料、优化连接设计和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连接部位的强度和刚度符合规范要求。
四、基础与地震消能设计1. 基础设计基础是建筑物抗震设计中的支撑体系,必须具备足够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通过探明场地土质、结构荷载和地震力作用下的基础响应,设计合理的基础类型、尺寸和布置,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
2. 地震消能设计地震消能设计可以有效减少结构体系对地震能量的反应,保护建筑物免受破坏。
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弱柱型
弱梁型
为了使塑性铰首先在梁中出现,同一节点柱的抗弯能 力要大于梁的抗弯能力。
抗震规范规定: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顶 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外,柱端组合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 列公式要求
Mc c Mb
9度和一级框架结构尚应符合:
Mc 1.2 Mbua
Mc ---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 Mb ---节点左右梁端截面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 Mbua ---节点左右梁端截面逆时针或顺时针方向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考
节点区的破坏与交于节点的梁、柱破坏顺序有关, 弱柱强梁型的节点区破坏严重。
直交梁对节点核心区有明显约束作用。满足一定条 件的四边有梁的节点,核心区混凝土抗剪强度可提高50 ~100%。节点区的破坏与交于节点的梁、柱破坏顺序有 关,弱柱强梁型的节点区破坏严重。
根据强节点的设计要求,框架节点的设计准则是: (1)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梁、柱)的承 载力; (2)多遇地震时,节点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
加密箍筋可以约束混凝土,改善混凝土的变形性能,提 高构件的延性、防止混凝土过早地压溃及防止纵向钢筋的压 曲失稳。
加密位置、箍筋直径、箍筋间距等应符合规范规定。
四、框架的节点设计
框架节点破坏的主要形式是节点核心区剪切破坏和钢 筋锚固破坏。
节点主要受剪力和压力的组合作用,节点核心区未开 裂前,箍筋应力很小,基本上是混凝土承受剪力。约当剪 力达到核心区极限抗剪能力60~70%时,混凝土突然发生 对角贯通裂缝,节点刚度明显降低,箍筋应力也突然增大, 个别甚至屈服,此后斜裂缝增多赠宽,箍筋陆续达到屈服。
s ---箍筋间距;
三、四级框架节点核心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 合构造措施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学习体会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
容就不赘述了。
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
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
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
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
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
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
震烈度。
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
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
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
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
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
有点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
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
6.1.3条第4款条文说明,明确了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方法,是按照提高一度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按抗震等级采取内力调整和构造措施。
01规范条文及说明不够明确,没有说清楚抗震措施是
否包括内力调整系数。
九、6.1.4条,防震缝的最小宽度由70mm增大至100mm。
十、6.1.9条,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也就是不允许一字形剪力墙落地了。
一般的剪力墙也有此要求,但语气为“宜”,未必一定
要按此执行。
十一、6.1.10条,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不管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由墙体总高度的1/8改为1/10。
房屋高度≤24m时,
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十二、6.1.14条。
1. 6.1.14条第2款,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
条文说明对“相关范围”的解释是:一般可从地上结构(主楼、有裙房时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m。
也就是说,地下室顶板再大,你在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需要计算地下室顶板的侧向刚度时,顶板的
计算范围不能取得太大,超过20m外的侧向刚度就不能算了。
2. 6.1.14条第4款,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01规范只对地下一层柱的每侧配筋面积不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的每侧配筋面积的1.1倍,现在剪力墙也有了相
应的要求。
十三、6.2.2条,按实配钢筋计算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时,可计入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的作用,01规范则规定可计入梁受压钢筋。
在送审稿的条文说明中,“相关”的具体数量由设计人员自行决定,如按欧洲规范Eurocode 8,至少应计入柱宽以外楼板厚度2倍范围的板中分布钢筋;但在正式版本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都没有了“相关范围”的解释。
计入楼板钢筋是合理的,但在天朝施工图审查这种扼杀创造力和自主设计权力的万恶制度之下,除非是所谓的大院,广大的设计人员哪里来的“自行
决定”的能力呢?
十四、6.3.4条第1款,我一直认为此条有语病,容易误解,但显然编委们并未觉得有何不妥。
原文是:“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里面的“分别”导致了设计人员有了两种理解。
其一,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底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
有人质疑此种理解,因为底筋一般都是通
常配置的,这样规定岂非画蛇添足。
一般来说,为了设计方便,底筋都做成全部通长的,但是我们学钢筋混凝土的时候,都知道底筋是可以分批截断的,而我了解到确实有公司为了省材料将底筋分批截断、锚入支座的就是底筋的1/4。
其二,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同样地,梁底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顶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
由于编委的语文水平较差,造成了吾辈的困惑。
目前我手头资料上对此条唯一有相关解释且较为权威的,是徐培福、黄小坤编著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理解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第115页,因为高规的条文与抗规是一样的:“对于非抗震设计,连续梁上部的跨中上部钢筋,仅是架立筋,不是架立筋。
对于抗震设计,由于在强震发生时,梁支座上部的负弯矩区,有可能延伸至跨中,因此规程规定,在一、二级抗震设计时,梁跨中上部钢筋不小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按照以上解释,我认为应按第一种理解,就是为了防止地震时跨中上部出现负弯矩而配筋不足。
十五、6.3.6条,增加了四级抗震柱的轴压比要求,同时框架结构柱的轴压比限值下降了0.05,限值更严了。
十六、表6.3.7-1,柱截面纵筋的最小总配筋率有所调整。
十七、6.4.2条,剪力墙的轴压比控制范围,有一、二级扩大到
三级,三级轴压比不宜大于0.6,与二级相同;并且由底部加强
部位扩大到全高。
十八、6.4.3条,增加四级抗震剪力墙的分布筋最小配筋率为
0.2%的要求。
十九、6.4.4条,增加剪力墙分布筋的最大间距(一般剪力墙为300mm,框支剪力墙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为200mm)和最
小直径要求。
二十、6.4.5条。
1. 6.4.5条第1款,修改了转角墙和翼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
增加了非加强部位的构造边缘构件最小配筋率要求。
2. 6.4.5条第2款,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要求由一、二级扩大到三级;约束边缘构件的大小及其配箍特征值根据墙肢轴压比的
大小确定。
根据十七至二十项,剪力墙结构,特别是三级抗震的剪力墙,造
价必然较01规范时大为提高。
二一、6.4.7条,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
此条对工程中常见的连梁抗剪超限可能较有帮助。
因内力按刚度分配,若连梁高度为原来的1/2,则每根连梁的刚度下降为原来的1/8,上下两根由水平缝分开的连梁总刚度为原来的1/4,剪力下降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