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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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9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实施日期】202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1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5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范本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范本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应急和治理等环节。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落实防治措施,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预测预报、监测监控、应急响应、综合治理和科学决策等制度。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调查、评价和监测,落实防治措施。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按照规定设立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范围,告知危险程度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内容,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建设布局,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危害。

第四章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行分区监测、重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应当定期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治建议。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信息。

地质灾害预报信息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布。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规模和隐患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防治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应急处置、搬迁避让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受威胁单位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矿山等单位(以下简称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生产自救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科研和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地质灾害识别、报告和防灾减灾等知识、技术的培训,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订稿)》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修订稿)》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一亿 元以下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或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五千 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 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七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 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发事件应对法》;
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4、《陕西省地质灾害防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首次
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 治条例》。
附件 1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讨论稿)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本条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 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
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
转移人员在不满一百人,或可能造成经
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3—
原条文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修改说明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应当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地质灾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 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
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综合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 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防范和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涉及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防御、紧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分类和监测预报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类地质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岩溶塌陷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监测预报体系,包括观测、数据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等环节。

第五条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应当依据科学的研究和观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风险预测和紧急预警。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防御与应急救援第六条地质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御包括但不限于防御工程建设、灾害隐患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

第七条应急救援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和科学性。

第四章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第九条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发生地质灾害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受损基础设施、重建受灾区社会经济等方面。

第十条地质灾害的遗留问题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留下一些遗留问题,应及时进行后续监测和治理。

第五章地质灾害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的管理机构地质灾害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需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的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公众有权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公众的参与。

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地质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产生或者人为诱发的对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采矿、伐木、开垦、削坡、采石、取土,堆放渣石、弃土,抽吸或者疏排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保护、治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调查,查明地质环境状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环境变化情况。

第八条地质环境监测包括对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的监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从事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三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 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 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 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 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 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 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 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 责任。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灾搬迁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等级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治理等防治先进技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装备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和网络信息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化水平。

地灾分级管理规定(3篇)

地灾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自然灾害,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群测群防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分级管理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因素,实行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分级防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治资金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分级管理、预警预报、应急响应、防治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级第八条地质灾害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第九条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第十条重大地质灾害,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较大地质灾害,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第十二条一般地质灾害,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因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的类型、等级、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等基本情况;(二)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析;(三)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不良地质现象进⾏评估,通过有效的地质⼯程技术⼿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的过程,以达到防⽌或减轻灾害发⽣的⽬的。

接下来由⼩编为⼤家整理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然因素或者⼈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民⽣命和财产安全的⼭体崩塌、滑坡、泥⽯流、地⾯塌陷、地裂缝、地⾯沉降等与地质作⽤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为四个等级: (⼀)特⼤型:因灾死亡30⼈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型:因灾死亡10⼈以上30⼈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以上10⼈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型:因灾死亡3⼈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作,应当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中央和地⽅有关⼈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程建设等⼈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救、互救能⼒。

第七条国务院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28788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28788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

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从地质灾害防治实践来看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工作薄弱,监测网络不完善;二是,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的编制不规范;三是,在经济建设活动中,忽视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导致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经常发生;四是,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渠道不畅,需要建立应急机制;五是,有待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六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机制不完善,防治资金来源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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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二)防治目标;(三)防治原则;(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基本措施;(七)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防治地质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调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依法管理,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公正的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地下水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地质环境监测与评估等。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五条山东省人民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于已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东省人民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对其进行治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和规模,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和规划设计,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应急预警工作应当健全,各级应当建立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章地下水保护第九条山东省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保护的政策和制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条严禁向地下水中排放有害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注入污水、垃圾渗滤液等物质。

第十一条地下水超采或者受到严重污染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恢复地下水环境。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山东省人民应当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设施,降低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应当优先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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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横向裂缝 放射状裂缝
后缘 滑移面
坡脚 滑坡示意图
滑坡后缘陡壁 滑坡脚趾
岩质滑坡示意图(滑坡体沿岩层面滑动)
土质滑坡示意图
2
岩体原位置 滑动的岩体
顺层滑坡示意图
滑坡毁坏村庄 (甘肃永靖黄茨,2006)
1.2 如何判定滑坡危险性 滑坡临滑前具有许多前兆,通常表现为: (1)、滑坡山坡上有明显的裂缝,裂缝在近期不断加长、加宽、增多现象,
松散物质来源条件:地表岩层破碎,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为泥 石流提供了丰富的固体物质来源;另外,岩层结构疏松软弱,易于风化,节理发 育,或软硬相间成层地区,因易受破坏,也能为泥石流提供丰富的碎屑物质来源; 一些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如滥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采矿、采石形成的尾矿、弃 渣等,往往也为泥石流提供大量的物质来源。
陡裂缝,并且切割坡体的裂隙、
裂缝即将贯通,使之与母体(山
体)形成了分离之势。
(3) 坡 体 前 部 存 在 临 空 空 间,或有崩塌物发育,这说明 曾经发生过崩塌,今后还可能
岩体被多组裂缝切割,稳定性差,极易发生崩塌 (贵州开阳,2006)
再次发生。
紫红色泥岩被多组裂隙切割,极易发生崩塌 (青海西宁北山,2006)
成片分布的马刀树显示斜坡表层土体长期在向下 滑坡体上的树木歪斜,像醉汉一样,东倒西歪,
缓慢滑动(重庆云阳,2001)
显示滑坡已滑动解体(四川宣汉,2004)
通常可以从下表初步判定滑坡的危险性。
表 滑坡危险性野外判别依据
滑坡 要素 滑坡 前缘
滑体
滑坡 后缘
危险性高
一般
危险性低
滑坡前缘临空,坡度较陡且 常处于地表迳流的冲刷之 下,有发展趋势并有季节性 泉水出露,岩土潮湿、饱水 滑体平均坡度>40°,坡面 上有多条新发展的滑坡裂 缝,其上建筑物、植被有新 的变形迹象 后缘壁上可见擦痕或有明显 位移迹象,后缘有裂缝发育
北京密云黑龙潭崩塌,堵塞道路(2005)
重庆武隆城西崩塌。体积 1.7 万立方米,9 层楼被 埋,死 79 人(2001)
8
1.4 如何识别崩塌危险性
崩塌发生在危岩体或危险土体区,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坡度大于 45 度,且高差
较大,或坡体成孤立山嘴,或
为凹形陡坡;
(2)坡体内部裂隙发育,尤
其产生垂直或平行斜坡方向的
水源条件:水既是泥石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泥石流的重要激发条件和搬 运介质的动力来源。水源有暴雨、冰雪融水和溃决水体等。我国泥石流水源主要 来自暴雨和长时间的连续降雨、高山融雪及冰湖溃决等。
云南德钦县城后山泥石流沟物源丰富,融雪和暴雨时易发泥石流(2006)
13
11
堆积区
后缘 物源区 流动路径
基岩
地表沉积物
坡面型泥石流示意图
堆积区
泥石流沟谷的分区
1.6 泥石流是怎样形成的 泥石流形成一般必须具备 3 个条件:较陡峻的便于集水、集物的地形地貌;
12
丰富的松散物质;短时间内有大量水源。 地形地貌条件:地形上,山高沟深、地势陡峻,沟床纵坡降大,流域形状便
于水流汇集。上游形成区地形多为三面环山,一面出口的瓢状或漏斗状,地形比 较开阔,周围山高坡陡,山体破碎,植被生长不良,有利于水和碎屑物质的集中; 中游流通区,地形多为狭窄陡深的峡谷,谷床纵坡降大,使泥石流能够迅猛直泻; 下游堆积区地形为开阔平坦的山前平原或河谷阶地,使碎屑物有堆积场所。
(或沟谷)的地质现象。根据运动型式,崩塌包括倾倒、坠落、垮塌等类型。根 据岩土体成分,可划分为岩崩和土崩两大类。崩塌的运动速度极快,常造成严重 的人员伤亡。崩塌的规模大到数亿方(山崩),小到数十立方厘米(落石),崩落距 离可达数千米。
岩体原始位置
崩塌的岩体
波浪
崩塌示意图
7
贵州开阳山体崩塌,危及矿山和居民的安全,并形成大量泥石流物源(2006)
指在山坡岩体或土体顺斜坡向下滑动的现象。一般由降雨、河流冲刷、地震、 融雪等自然因素引起。近年来,由于斜坡前缘切坡、后缘弃土加载、庄稼灌溉等 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比例明显增加。在农村,滑坡也俗称“地滑”、“走山”、 “垮山”和“山剥皮”等。
滑坡毁坏道路和房屋 (福建建瓯,2006 )
湖北秭归千将坪滑坡滑动堵江,21 人死(2003)
特别是当滑坡后缘出现贯通性弧形张裂缝,并且明显下座时,说明即将发生整体 滑坡。
(2)、滑坡体上出现有不均匀沉陷,局部台阶下座,参差不齐。
3
(3)、滑坡体上多处房屋、道路、田坝、水渠出现变形拉裂现象。 (4)、滑坡体上电杆、烟囱、树木、高塔出现歪斜,说明滑坡正在蠕滑。 (5)、滑坡前缘出现鼓胀变形或挤压脊背,说明滑坡变形加剧。
9
崩塌具有多发性的特点,即发生过崩塌的地方,仍可能再次发生崩塌。
1.5 什么是泥石流
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或库塘溃坝等水源激发,形成的一种挟带
大量泥砂、石块等
固体物质的特殊洪
流。往往突然爆发,
浑浊的流体沿着陡
峻的山沟奔腾咆哮
而下,山谷犹如雷
鸣,在很区横冲直撞、
前缘临空,有间断季节性地表 迳流流经,岩土体较湿,斜坡 坡度在 30~45°之间
滑体平均坡度在 25~40°间, 坡面上局部有小的裂缝,其上 建筑物、植被无新的变形迹象
后缘有断续的小裂缝发育,后 缘壁上有不明显变形迹象。
前缘斜坡较缓,临空高差小, 无地表迳流流经和继续变形 的迹象,岩土体干燥
滑体平均坡度<25°,坡面上 无裂缝发展,其上建筑物、植 被未有新的变形迹象
后缘壁上无擦痕和明显位移 迹象,原有的裂缝已被充填
4
(a) 滑坡隐患
(b) 滑坡发生
(c) 滑坡发展
滑坡发生过程示意图
(d) 滑坡停止
5
山坡出现裂缝往往是滑坡征兆,应及时报告
大量裂缝的出现,说明山坡已处于危险状态
6
1.3 什么是崩塌 指陡倾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
漫流堆积,常常给
人类生命财产造成 很大危害。按流域
泥石流摧毁房屋和田地,51 人死亡(四川丹巴,2003)
的沟谷地貌形态可
分为沟谷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
10
滑坡
泥石流路径
泥石流扇 堆积物
典型泥石流
覆盖层土
地下水渗流 基岩
河流切口
典型泥石流示意图 沟谷型泥石流地形特征
沟谷型泥石流沟
基岩 地表沉积物 沟谷型泥石流示意图
第一章 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
第一节 什么是地质灾害
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地质灾害可划分为 30 多种类型。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 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根据 2004 年国务院颁发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 的灾害。 1.1 什么是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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