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2000(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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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00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24分)
1.九刑
[解答] 《九刑》是西周刑书的统称。《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周初制定的一部刑书,因共有9篇而得名。(一说因周朝法律有九种刑罚而得名,九刑即墨、劓、荆、宫、大辟、流、赎、鞭、扑)。《左传》记载“在九刑不忘”。《史记)则说:“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可以认为“九刑”这部不公开的刑书在西周适用时间较长,没有作大的修改。
2.禽兽行
[解答] 这是一种与儒家伦理完全悖逆的犯罪,被汉代视为重处大罪。汉朝把家族亲屑间乱伦的性犯罪作为重罪而处死刑,其罪名称之为“禽兽行”。实际上是后来“十恶”中“内乱”罪的先导。而它从本质上是汉代婚姻家庭立法对三纲”、“五常”的维护,是汉朝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一种体现。
3.保辜
[解答] 保辜是在唐朝实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为准确判断斗殴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而建立的。在被伤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责令加害人为伤者治疗,限满之日依被害人伤情,论断加害人刑事责任。保辜制度适用于殴伤,凡有殴、伤,各须保辜。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有因、果关系就能适用。凡保辜先立辜限,辜限长短,视殴伤手段、后果的轻重而定。伤害越重,辜限越长。辜限内被害人死亡,则依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者或虽在限内而因他故死者,为无因果关系,各依本殴伤法论处。它的出现一方面由于当时医疗水平低,另一方面可使加害人积极减小损失,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了良好作用,是一项重要而合理的法律制度。
4.六赃
[解答] “六赃”是唐朝法律中规定的6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为惩治官吏贪赃枉法,在唐律律首没“六赃”的罪名予以重惩。“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作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主要用于惩罚贪赃官吏;而强盗、窃盗则惩治普通人侵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为其曲法枉断,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指官吏虽受当事人财,但判断不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即主事;官员私受所部吏员及百姓财物。坐赃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吏“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5.刑名幕吏
[解答] 刑名幕吏,简称刑幕,指的是作为各级官吏帮办的胥吏、幕友,他们本身并非朝廷命官,没有任何权力,但是从清代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他们无所不在,把持了司法审判大权其中“吏”为胥吏,为衙役和书吏。“幕”为幕友,是清代官府中特殊阶层,由于刑名幕友熟悉律例,能够代替地方官统管一切民事刑事案件,所以操纵了各级官府的司法大权。清代司法审判中幕吏专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则清代以八股取士,科举、捐纳出身的官员不懂律例;另则清代引例置律,有新例置旧例,例条繁多,委成为具文,导致谙熟习惯和条例的幕吏专权:再则,高度集中的皇权,带来了物极必反的效藕权力的流逸反而造成专制权力的失控。
6.中央审判所
[解答] 中央。审判所是在中华民国初期制眉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