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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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
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
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
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
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
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
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
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
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
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
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
则。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
理。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
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
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
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七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
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
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高到低,一级为最高
级。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
服务项目、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一)。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
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
指导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
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服务标准。一般为3-5年调整
一次。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物业服
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第十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
核物业服务等级资质、收费资格。具体招标形式、方法
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
定。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
目、服务等级,拟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
附件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相关手续。建设单位预(销)售时,应在核定的物业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
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标准
内核定。物业服务企业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
手续,亮证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
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
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
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
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
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三),报当地价
格主管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
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
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
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
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
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
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必要时可邀
请所属地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因提
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
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
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
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
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
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
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
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
容。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