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发布时间:2023-01-16T14:25:08.63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16期作者:刘颖[导读] 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刘颖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摘要: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法人人格独立是新公司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更加注重彼此的人格独立,这种独立性有助于激发公司的潜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迅猛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却出现了被滥用的风险,部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特定公共利益以及制裁利用法人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对完善公司法制度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反向刺破;股东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产生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制度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一面镜子也呈现出不断创新的态势,新的问题不断涌现。
多样化的公司形式的出现为股东操纵公司,转移个人财产,逃避个人债务和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别公司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面纱的屏障作用,将其个人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自己破产”逃避股东债权人的债务,最常见的是通过众多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形式法人面纱的阻挡作用,在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移转,致使不了解企业运营的股东债权人难以追及,另一种常见的是特定股东“使公司破产”来逃避税收义务等。
[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长此下去,股东债权人债权无法保障,商事主体间的诚信交易荡然无存,安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将不复存在。
在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来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时,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尚无法妥当应对处理,所以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尤为必要。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及类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verse Piercing)是与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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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时 , 须谨 慎适 之 。
不 竽 孥他们毒为公内 , 寡 人在 3反 ~ 破 司 纱 度 适 条 同 于 认 t 的法 翌 孥 的 点 司作为 独立 成立 之 观 向 公面 制的用件 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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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就 应 该预见 到经 营过 程 中会存 在风 险 , 以公 司的 所 股东 不 能 以任 何理 由提 起对 公 司的人 格否 认 , 否则不 利 于保 护 债权 人 的利益 , 也不 利 于维护公 司制度 的稳
反 向刺 破 制度产 生至 今争议 不 断 , 美 国 司法 审 在 判 实践 中 , 州 对此 的 态 度 不一 , 以对 其 具 体 的 适 各 所 用条 件 也难有 定 论 。 因此 , 官 在 审 理 案 件过 程 中 , 法
定性 。而对此制度持肯定态度 的学者则认为 , 赋予公 司内部人此种权利 , 是因为债务人在无法清偿的情况
1 反 向刺 破公 司 面 纱 制 度 的 涵 义
故意将 财产无 偿 转移 给公 司法人 时 , 以否定公 司法 可 人 的独 立人格 , 法 人在 受让财 产 的限度 内对股 东债 使
2 反 向刺破公 司面纱 制度 的类型
对反向刺破 的分类 , 国内学者普遍采用美国 Ce r — 权 人承 担债 务 的清 偿 责任 … 。这 一 制 度 同 法人 人 格 sj p 教授的分类方法 , 他根据反向刺破提起 的主体不 否认制度在制定基础上有着相同的追求 , 都意在刺破 同将其分为两类 : 内部人反向刺破” 外部人反向 “ 和“
缪 焕
(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 , 安徽 蚌埠 2 3 3 ) 30 0
摘 要 :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新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进一步调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企业界和公众对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避免信息泄露,一些公司采取了“面纱”制度,即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进行保密和隐藏。
一些公民和政府机构对此表示质疑,认为“面纱”制度使得公司对外部监管和公众负责的难度增加,影响了社会对公司的信任度。
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并讨论其影响和挑战。
一、现行法律法规目前,全球范围内对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略有不同,但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司透明度。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和投资者披露其内部运营和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
美国《萨班斯-奥克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和《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等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以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在欧盟,相关法规主要由《企业信息透明度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和《合规与执法指令》(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Directive)等制定,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公司披露其财务信息、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以提高公司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
在亚洲国家,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公司信息公开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定,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众监管。
日本《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财务报表和内部管理情况,新加坡《公司法》要求公司披露股东结构和公司治理情况。
韩国《内部控制法》也规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流程,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内部管理效率。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挑战尽管各国对公司“面纱”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近年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问题备受关注,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探讨其合法性和影响。
一、什么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指的是一种行为,即对公司董事、股东等公司成员的隐私信息进行披露或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由公司成员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的,旨在获取对公司内部情况的了解,或者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这两部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成员的隐私和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公司成员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披露,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而《侵权责任法》则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案例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合法性和影响关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其合法性以及对公司和公司成员的影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有利于监督公司成员的行为,减少公司内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反对者则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不仅侵犯了公司成员的隐私权,还可能损害公司的商业利益,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在实际案例中,也已经出现了一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法律处理。
一些企业对于泄露公司机密和侵犯公司成员隐私的行为进行了起诉,并最终获得了司法机构的支持和裁决。
这也给那些有意进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人们敲了一个警钟,提醒他们不要冒险触犯法律。
四、结论及建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是违法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能成为其合法性的依据。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公司的商业机密,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原则。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作者刘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8月发表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7卷第4期摘要: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
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权利滥用;公司人格否认;逆向揭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我国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人的一项新制度。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有“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两种情形。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叫顺向揭开公司面纱;当发生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法院依股东债权人的请求,揭开被操纵的公司的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让公司为该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谓逆向揭开公司面纱。
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那么,在我国,法院是否可以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呢?笔者赞同刘俊海的观点,即“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去研究”,毕竟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典型案例,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国外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典型案例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作为公司独立法人理论之例外,一般认为,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和事由。
西方国家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多为“顺向揭开”,揭开面纱被典型地用作“让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行为负责”。
但揭开仍有可以扩展使用的场合,在美国的案例中,为了公共政策,出现了逆向揭开面纱(reverse pierce)的规则,试图让公司为其股东的行为负责。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通过某种手段揭示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以突破公司制度
和规定的限制。
在企业法律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涉及公司法、劳动法和知识产
权法等方面。
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公司法对于公司面纱制度有一系列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
基本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目的是保障公司的公平交易和投资者
的利益。
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监管和压缩员工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帮助揭示公司的真实情况,以保护员工和投资者的利益。
从劳动法角度分析,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能涉及到员工权益保护。
根据劳动法,
雇主有责任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并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一些公司可能通过公司
制度的规避,压缩员工的权益,如不给予合理的薪酬、违反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
在这种情况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揭示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员工的权益。
从知识产权法角度分析,公司面纱制度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一些公司中,
公司可能通过隐瞒、伪造或篡改知识产权信息来获取商业利益。
一些公司可能通过不当手
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侵犯其知识产权。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揭示这些不正
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反向刺破面纱的理论与基于案例的考察
反向刺破面纱的理论与:基于案例的考察—关键词:刺破面纱;反向刺破;内部人反向刺破;外部人反向刺破ﻭ内容提要:反向刺破面纱是对传统刺破面纱理论与的延伸。
反向刺破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外部人反向刺破。
同传统刺破一样,反向刺破构成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之法基本原则的例外,并且其例外程度较之传统刺破更为突出。
因此,对反向刺破的适用必须极为审慎,一个核心考量是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一、“反向刺破”的背景及内涵“刺破面纱”(piercingthe corrate veil)是对于人格否认理论的形象化表述.该理论由桑伯文(Sanborn)法在1905年的诉密尔沃基冰柜运输(U.S.v.MilwaukeeRefrigeratorTransitCo.)一案中首创,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案例得以确立,成为法上的重要理论。
其他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如,还是法系国家如德国、,也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自构建起类似的理论。
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和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在具体个案中,对法人的人格及特定股的有限责任特权不予承认,将与股视为同一,要求股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以遏制对人格和股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刺破面纱是法人人格原则的例外。
作为一项例外,其适用情形、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必须加以严格限定,当属毋庸置疑.然而,对于在何种情形下、遵循何种标准、依据何种条件来“刺破面纱”,即使在人格否认理论出现最早,运用也最为,也并无。
可资为例的是,在涉及刺破面纱的案件中,法庭大量使用比喻和形象化的语词,用以表达人格实质上的不,如“另一自我”(alterego)、“手段”(instrumentality)、“赝品”(sham)、“诡计”(subterfuge)、“工具”(tool)等等,不一而足.学者的统计显示,不同法庭使用过的表达此类涵义的不同语词多达35个。
在形象生动的比喻之外,对何以被断定为“假壳”,或者说面纱何以应当被刺破,则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推理。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揭露公司或企业所隐藏的丑闻或非法行为,以便揭露真相并保护公众利益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公司的不法行径,保护社会公众的权益,因此备受关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否则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理基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在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根据法理,公众有权知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行为,而公司也应该对公众负责。
如果公司有不当行为,其行为将损害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揭露其真相。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让公司在遵守法律的也要对公众负责。
这一制度在法理上得到了坚实的支持。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还可以得到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支持。
在民法中,侵权责任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公司的不当行为可能涉及犯罪,如果查明了这一情况,就可以通过刑事手段揭露公司的真相。
在行政法中,也包含了一些针对公司不当行为的监管手段,比如国家有相关管理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管。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内部举报、媒体曝光和司法诉讼等手段。
内部举报是指公司内部的员工或管理人员通过相关渠道,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公司的不当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及时揭露公司的问题,并有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处理。
媒体曝光是指通过新闻媒体或社交平台等公开渠道,对公司的问题进行曝光,这种方式可以迅速引起公众关注,对公司产生舆论压力,促使其主动改正问题。
司法诉讼是指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揭露公司的问题,并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惩处。
尽管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但其实施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过程中可能引发公司和举报人之间的纠纷,举报人可能遭受公司的报复,从而陷入困境。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
而“反向刺破”(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
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
现介绍如下:(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
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一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前景展望
制度完善:随着法 律法规的完善,反 向刺破公司面纱制 度将更加规范和明 确
应用范围扩大:反 向刺破公司面纱制 度将在更多的国家 和地区得到应用
司法实践:司法实 践中,反向刺破公 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范围将逐渐扩大
理论研究:学术界 对反向刺破公司面 纱制度的研究将更 加深入,理论体系 将更加完善
案例二:英国某公司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成功避免了破产风险
案例三:中国某公司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成功避免了股东权益受 损 案例四:日本某公司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成功避免了公司声誉受 损
01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问题与争 议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问题
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 法律依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利益平衡: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目的:保护股东个人财产和 债务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适用范围:公司破产、公司 债务纠纷等场合
01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践应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存在滥 用公司面纱 的行为
公司的资产 不足以清偿 债务
公司的股东 存在恶意行 为
公司的债权 人受到损害
公司的股东 存在欺诈行 为
公司的股东 存在滥用公 司权力的行 为
感谢观看
汇报人:
资产混淆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可能会受到公司股东的侵 害
资产混淆理论认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 能导致公司破产
资产混淆理论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保护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理论基础:公司法、合同法、 侵权法等法律制度
浅议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浅议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铝业有限公司、抚顺铝厂、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研究报告一、案情简介2004年1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以下简称抚顺工行)与抚顺铝厂共签订了五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510万元。
与保证人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抚钢)签订相应保障合同,约定新抚钢为抚顺铝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非哟个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2年,在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并同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均经抚顺市公证处公证,抚顺工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划款义务,而被告抚顺铝厂对本金、利息未予偿还,担保人新抚钢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05年12月30日,抚顺铝厂以抚铝厂字[2005]137号文件向抚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抚顺国资委)请示,请示批准其厂出资设立抚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
2005年12月31日国资委以[2005]60号批复同意抚顺铝厂出资设立铝业公司,2006年1月13日抚顺铝厂就铝业公司设立问题向抚顺市工商局申请登机注册,在登记注册中记载,企业性质为法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
其中货币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实物出资7000万元。
至2006年2月4日止,新增注册资本金4亿元。
据此,铝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
2006年1月16日,抚顺国资委以抚国资函[2006]2号文件,批复拟同意抚顺铝厂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股份公司)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铝业公司的全部产权,具体实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2006年1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复函形式回复,中铝股份公司:同意将抚顺铝厂持有的铝业公司全部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你公司。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人民司法?案例14/2010向刺破公司面纱公文/陈林贾宏斌司法z,2a-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裁判要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但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在特定个案中,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此扩张适用的情形则称之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令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二建公司).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新东方公司为惠天公司的子公司,惠天公司拥有新东方公司51%的股份,新东方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4日.2003年7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惠天公司,承包人为市二建公司,工程名称为"沈阳农业高新区热网预埋套管工程",该合同有惠天公司盖章及代理人文军签字,市二建公司的单位盖章及市二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和签字.2003年8月18A,市二建公司与惠天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合同.该合同属于2003年7月1曰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附属合同,合同上有惠天公司及市二建公司双方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和签字.后惠天公司与市二建公司又签订了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20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项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合同中没有体现,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等内容和市二建公司与惠天公司在2003年7月1El签订的内容一致,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万元, 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5O万元不同,但该合同发包人处签字为惠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军,发包人住所地为惠天热电住所地即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盖章为新东方公司,市二建公司的盖章及签字均与原来相同.2004年4月及8月发包工程安全生产合同.此外,庭审中查明,2007年8月7日惠天公司在建行用电汇的方式给市二建公司汇款6O万元,2008年1月23 日惠天公司给付市二建公司排水, 道路两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150 万元及50万元.同时.市二建公司在开据工程发票时付款人名称亦为惠天公司.此后,新东方公司给市二建公司发过两次往来征询函,往来征询函中表明截止到2009年6 月30日,新东方公司欠市二建公司工程款1400221.70元.该往来询征函中有新东方公司盖章.【审判】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几个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是市二建公司和惠天公司,时间是从2003年7月到2004年10月,此后,惠天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至市二建公司起诉前惠天公司并未与市二建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惠天公司应向市二建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而新东方公司在2004年3月已经成立.开工时间为2004年3月2O Et的合同是由新东方公司盖的章,但签名是惠天公司的代理人文军, 合同的书写名头为惠天公司.惠天公司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中转让其此前与市二建公司签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东方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应视为受该合同条款约束, 且新东方公司为该工程实际使用人,此后又向市二建公司发来往来征询函,认可欠市二建公司工程款数额的事实.因此新东方公司亦应当承担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的义务,惠天公司,新东方公司应共同承担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的义务从新东公司与市二建公司企业往来征询函中可以看出.该笔欠款数额为人民币1400221.70元,予以认定.对市二建公司要求惠天公司,新东方公司给付工程款1400221.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00221.70 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二,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市二建公司,惠天公司,新东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惠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市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惠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责任问题.在新东方公司成立前后.本案中涉诉的若干份:[程合同缔约主体分别为市二建公司与惠天公司,期间,惠天公司业已向市二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市二建公司也向惠天公司出具了发票及收据,上述事实为双方所不争.惠天公司上诉称在新东方公司成立前,惠天公司系代新东方公司与市二建公司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在新东方公司成立后,上述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新东方公司,惠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对此主张,惠天公司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惠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市二建公司向惠天公司主张所欠工程款有合同依据,惠天公司应负给付所欠工程款的义务. (二)关于新东方公司应否对惠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惠天公司持有新东方公司51% 的股份,在本案纠纷中,二者在人员,业务管理,资金方面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具体表现在:新东方公司董事长杨兆生同时又是惠天公司的董事,就涉诉工程对外发包时无论是在新东方公司成立之前或成立之后,惠天公司代理人文军均在合同发包方处署名,表明在人员,业务管理方面,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已无法区分:在合同履行方面,无论新东方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惠天公司均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自惠天公司与市二建公司订立合同最初时间2003年7月至惠天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08 年1月,前后长达4年之久),而且对于市二建公司以惠天公司为付款人所开具的发票及收据,惠天公司照收不误,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事实表明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较长时间内在经营与资金方面难分彼此.基于上述两点,可以推人民司法?案例定,本案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结算方面.反映不出新东方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已处于一种不正常状态,其与惠天公司之间出现人员,经营管理,资金方面的混同,说明新东方公司法人格已形骸化,实际是惠天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两大基石,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则令滥用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所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股东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待言.而公司也须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也应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法人格否认规定的应有之义.另外,新东方公司通过询证函形式业已确认上述所欠债务.结合本案事实,新东方公司应对其股东惠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仅适用于本案,其效力不得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令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共同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母公司惠天公司与其子公司新东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如若存在,如何适用公司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确定双方责任承担问题.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界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反向刺破公司人民司法?案例14/2010面纱.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而追究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的母公司的连带责任,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揭开公司面纱之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母子公司是指彼此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从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最常见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而导致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出直接的, 确定的,清晰的规定,对于实践中需要追究关联公司,子公司责任的情形,可通过对该条第一款的解读,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的利益不当输送的其他情形囊括进来,为反向剌破公司面纱寻求到法律依据,从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制网络,使任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都难逃法网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相对否定,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绝对的,永久的否认,这就决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其独特之处.公司法人人络否认理论的实质就是在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后,得以揭开公司面纱,即直接绕过公司而直接追究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反向剌破公司面纱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在法理上并无二致,二者概念区分的意义在于此责任流向上的差异, 即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主要规制股东向公司转移资产,逃避股东个人债务的情形.故此,结合法人格否认制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二)行为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因为法人人格被滥用致使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引起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通常如下: 1.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着不足:2. 存在欺诈行为,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的行为;3.人格混同;4.过度控制;5.公司形骸化等等.(三)结果要件.公司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滥用公司人格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法人制度之例外,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种修正.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有限责任基础,适用过程中应慎之又慎.实践中,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应予以严格限制,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场合下.应注意存在下列情形方可适用: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的特点.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对母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母子公司在人格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或基本相同;使用同一办公地点或营业地点;雇佣相同的经理或职员,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三)母子公司在财产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子公司拥有相同的财产,利润归属不清,账簿不分, 子公司自己没有财产处分权等情况.(四)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可以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在母公司实施如上所述的滥用行为时, 母子公司实际上已完全混同.法律将其视为一体,母子公司相互为对方承担责任都是应该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同时不能损害子公司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诉讼中,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仅适用于个案,其效力亦不得扩张适用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i四,对本案的解析本案中,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系母子公司,虽名为两个独立承i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实际上存在着多种情形的混同,如人事安排,经营j业务,资金财产存在持续混同的情形.表现在:新东方公司董事长杨兆生同时又是惠天公司的董事.就涉诉工程对外发包时无论是在新东方公司成立之前或成立之后.惠天i公司代理人文军均在合同发包方处署名.在合同履行方面,自惠天公司与市二建公司订立合同最初时间2003年7月至惠天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08年1月,前后长达4年之久,而且对于市二建公司以惠天公司为付款人所开具的发票及收据,惠天公司照收不误, 未提出任何异议,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不存在划分母子公司与市二建公司交易的持续的明确界限, 从而导致市二建公司对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在请求给付工程欠款上难以区分.在本案中如仅追究惠天公司或新东方公司一方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市二建公司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 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 综上,可以认定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对二者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判令惠天公司和新东方公司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无论是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还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都属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应有之义.换人民司法?案例言之.只要存在公司法人格滥用情形,公司和股东实质上已成为一个整体,责任的承担也就不分彼此, 股东既可以为公司承担责任,同样.公司也可以为股东承担责任.唯如此,方能匡正失衡的法律关系,维护公平与正义.卜-'I(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是指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普通公民以各种方式揭露公司的不正之风或者违规操作,这些事情通常是通过匿名的方式来进行的。
这种行为对于公共利益来说非常有意义,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持续性的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监管机制。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是被欢迎的。
然而事实上,这种行为对于公司和个人来说都可能存在风险。
首先,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商业机密,例如公司的财务信息、合同或者客户信息等。
其次,如果企业对外宣称自己秉持透明度政策,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它们的信誉受损,客户、甚至是股东对企业产生质疑。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明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的法律状态。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有权利揭露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或违规操作,只要他们是基于良心并从公共利益考虑的。
这种行为可以被理解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方式。
然而,这种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不能侵犯公司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2.行为必须基于对事实的准确认知;3.行为不能损害公司或个人的利益或形象。
只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符合这些条件,就是合法的。
此外,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也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等。
例如,如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就需要检查其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给其他公司带来不实或误导性的信息。
如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涉及到员工或其他个人的隐私问题,就需要检查其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并适当调整信息的公开程度。
总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行为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邪恶的行为,反而对执法机构的监管和公司的规范运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种行为也不能滥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以及对中国公司法的借鉴王海波 10011310447 “刺破公司面纱”是美国对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形象化表述。
该理论由桑伯文法官在1905年的美国诉密尔沃基冰柜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创,并通过其后的一系列案例得以确立,成为美国公司法上的重要理论。
其他公司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也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各自构建起类似的理论。
虽然称谓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和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在具体个案中,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特权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1这一制度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股东,保护的对象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在于通过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则恰好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它是指当股东为了逃避自己的债务而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故意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法人时,可以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使法人在受让财产限度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这一制度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司法人,保护的是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在于通过否定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排除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相对独立的财产关系,防止股东逃避债务。
反向刺破本身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特定股东(内部人)主动要求刺破公司面纱,即所谓的“内部人反向刺破”;另一类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外部人)要求刺破公司面纱,即所谓的“外部人反向刺破”。
两种反向刺破的基本区别在于寻求刺破公司面纱者及其对手各自所处的相对地位。
其中,内部人反向刺破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所以本文的论述也主要围绕内部人反向刺破展开。
与传统刺破在美国各州得到普遍适用不同,内部人反向刺破的实践并未得到美国所有州法院的一致认同,不过仍有一些州采纳了这一制度,其中,明尼苏达州的做法最具代表性。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反向刺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部电视剧,该剧以揭露公司丑恶内幕为主题,而其中的反向刺破行为也引起了观众的关注与热议。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行为进行制度法律分析。
一、“反向刺破”的定义和特点“反向刺破”是指一种揭露公司丑恶内幕的行为,即员工或雇员内部人员通过逆向手段,泄露公司隐私、曝光公司违法行为、揭示公司不良的经营状况等,以达到真相大白、追责问责的目的。
反向刺破行为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反向刺破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员工举报行为。
员工举报是指员工通过规定的渠道或部门反映公司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反向刺破行为则是绕开公司举报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揭露公司丑闻。
第二,反向刺破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举报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而反向刺破行为恰恰相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反向刺破行为具有风险性。
反向刺破行为容易受到公司的打压、报复和起诉等。
同时,揭露出的问题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在此基础上,员工可能会遭到公司的追究和惩罚。
二、反向刺破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侵犯公司商业机密的法律责任。
反向刺破行为中,透露公司商业机密、泄露公司隐私等行为容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对公司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员工必须对其行为买单。
第二,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反向刺破行为极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名誉权及商业声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员工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道德上,反向刺破行为也面临着广泛争议。
反对者认为,反向刺破行为是不道德的破坏行为,违反法律,挑战社会秩序,会对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支持者则认为,反向刺破行为揭露了公司的不正之风,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捍卫了正义。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反向刺破行为都具有争议性,员工们应当在自身行为中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职业道德,不能冒险行事,否则后果自负。
总之,反向刺破行为应该是员工在没有其他合法维权途径时的最后选择,更应该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摘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通过追溯公司的所有者真实身份来揭示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相对模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必须加强立法,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本文通过分析实践案例,探讨了法律应对措施。
在提出了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建议,并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这篇文章,能够更好地了解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现状及法律风险,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规定、风险、措施、案例分析、建议、研究方向、结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随着公司日益增多的规模和复杂性,很多公司通过设立多层公司结构和利用法律漏洞来隐藏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利益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面纱制度的存在给公司治理和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容易被用于逃避法律责任、逃税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揭穿隐藏在公司结构背后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这种行为可以有效打击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投资人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当前法律对其规定、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应对措施以及实践案例的分析,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公司面纱制度带来的挑战,为完善公司治理和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一个在当今商业活动中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商业运作的复杂化,许多公司纷纷采取各种方法来隐藏其真实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从而规避法律责任和实现商业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还给社会治理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研究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揭示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帮助监管机构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法律合规情况。
通过对当前法律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为立法者提供有关法律修订和完善的建议,以及为公司提供遵守法律规定的指导。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评估。一旦公司面纱被反向刺破,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商业诽谤、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争议,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可能的法律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利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进行诉讼的前提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法律纠纷,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揭示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诉求。在进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实践中,充分准备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合理选择诉讼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但需要谨慎操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避免滥用权利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摘要】
公司面纱制度是指公司与外部交易时采取隐瞒真实关系的做法,通常用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免受可能的法律责任。本文从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法律适用范围、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性、法律责任和后果以及法律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有可能的,而违反公司面纱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也是不可忽视的。公司应当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在法律遵从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下,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持透明度和诚信经营,以维护企业声誉和利益。
2.3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可能性
在法律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指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揭示隐藏在公司架构背后的真实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做法。这种做法旨在防止公司利用法人实体的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或实施欺诈行为。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一、公司面纱制度的利与弊在弊方面,公司面纱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面纱制度可能会掩盖公司的真实管理者和实际掌控者,使非公司成员无法识别其实际面貌,影响社会公正性和透明度。
因此,在面临公司与第三方的纠纷和冲突时,非公司成员可能难以追溯公司的真实管理者和实际掌控者,也难以确定责任和法律义务。
其次,公司面纱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跨越法律的可能性。
因为,有时候公司成员可能存在对外非法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能正确地被归属于公司,那么就不能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也会造成社会不公。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就是由非公司成员主动要求披露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以达到保护非公司成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手段可以分为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两种。
刑事手段主要包括刑事调查和刑事起诉。
刑事调查是通过执法机关的调查,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为后续的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刑事起诉是指将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对公司内部犯罪行为进行司法追究,让他们接受法律制裁。
民事手段则包括股东诉讼、董事会投票和股东会投票等方式。
股东诉讼是指一些关心公司利益的股东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董事会投票和股东会投票是指当公司内部出现问题或者发生争议时,股东和董事会可以通过投票来要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和权利义务,从而保护非公司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公司面纱制度虽然有其利与弊,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非公司成员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
因此,在保护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保护非公司成员的合法权益。
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则是保护非公司成员合法权益的一种可行的法律手段。
但是,在使用这种手段时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审慎处理相关纠纷和冲突。
“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第40卷第1期201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40No.1Jan.2019[文章编号]10M—5856(2019)01—0062—04“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中心周东鹏,董翠香(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摘要]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分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及刺破姊妹公司面纱。
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又分为直接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及间接剌破姊妹公司面纱,后者亦称“三角刺破”。
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适用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而非三角刺破公司面纱,其不同之处在于责任流是否需经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流向姊妹公司O[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三角刺破;责任流;第15号指导案例[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9.01.015公司制度的建构离不开法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但良好的制度却容易被滥用。
为避免这两项制度的滥用,英美法学者通过案例和学说建立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并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实践仅限于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对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许多反向刺破面纱和刺破姊妹公司面纱的实例,并无规定。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案例公布,其中在第15号“徐工案”⑴的判决中指岀,涉案三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为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典型适用。
有学者认为,“徐工案”中的责任流为先经传统刺破公司面纱流向控股股东,后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最终流向关联公司,⑵亦即学界所称的“三角刺破”。
“三角刺破”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相继顺序适用,责任流从责任公司流向责任股东,再从责任股东流向姊妹公司,由姊妹公司为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⑶虽然从案件的最终责任承担看来,确实是由其姊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即原告方诉请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并没有被法院所认可。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有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将公司和公司成员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以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从法定代表人行为原则、利益转移原则和视同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定代表人行为原则意味着法律将公司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都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39条的规定,法人应当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法了法律或者侵权了他人的权益,法院可以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利益转移原则意味着当公司的实际利益或资产被转移到公司成员个人名下时,法院可以将公司的债权人追究公司成员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通过虚构交易、假契约等手段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了公司成员个人名下,从而逃避公司的债务,法院可以根据利益转移原则追究公司成员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视同原则,当公司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不清时,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同一法律主体。
在一些情况下,公司成员以个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导致公司的债务无法偿还,法院可以根据视同原则将公司成员个人视为公司的终极承担人,从而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并不是一种常见的做法,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需要严格审慎,避免滥用权力和损害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判决结果也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对法律主体的权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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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
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
而“反向刺破” (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
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
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
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
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
现介绍如下: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
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
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
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
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
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1] 、反向刺破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甲于2015 年9 月出资组建了一个食品加工公司,主
要
经营食品加工、销售等业务。
甲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时又兼任经理。
10 月,加工公司从顺华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加工公司需于11 月付清总价款19 万元。
但是货款支付日期到期后,食品加工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经多次交涉催款无效后,顺华公司将食品加工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判,法院判决顺华公司胜诉,在执行时发现加工公司账户
上的钱不足,拟拍卖、变卖加工公司的原有设备和房屋以清偿债务。
此时,甲提出异议:加工公司名为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公司的独立人格,自己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加工公司的经营场所为自己及家人的住房。
如果将该房屋拍卖,自己及家人将丧失居住之地,没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案例二:某制衣厂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诉至
法院。
不过,制衣厂向法院申请,将深圳的某服装有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制衣厂诉称,广州公司与深圳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广州公司凭借其拥有的95%
股份实际控制着深圳公司。
广州公司从制衣厂购买的服装大部分转交给了深圳公司进行销售。
广州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其销售利润全部由深圳公司获取。
广州公司仅剩是一个空壳,根本无力清偿货款,债权人即使胜诉,也难以得到执行。
因此,制衣厂提出申请,追加深圳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广州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例都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中的甲,作为加工公司的股东,主动提出食
品加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使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即为“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的广州公司与
服装厂有买卖合同,服装厂公司是广州公司的债权人,却起
诉要求广州公司控股的深圳公司对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即“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
四、反向刺破公司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上文我们已经略作表述,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主体
因内部人反向刺破和外部人反向刺破的区别而有不同,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提起人,是公司内部的与公司债务无关的股东。
而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发起人,是公司外部的股东个人行为的债权人。
2)客体要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要件是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
的公司财产。
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是公司内部人主动要求发生混同的公司财产,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是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财产。
3)客观行为要件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看,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要
素为:首先,债权人要求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公司内部人主动要求个人财务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要素为:首先,股东因个人行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其次,股东使公司成为附属物,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发生了混同;最后,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
承担责任。
4)主观要件
在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提起刺破面纱的股东的
主观目的较为明确,其主动提起刺破公司面纱,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债权人利用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从而主动提起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主观目的时,只认定股东是处于弱势地位且善意目的情况下,才会启用内部人反向刺破。
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相反,外部人反向刺破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这是其与内部人反向刺破在主观目的上的差异。
5)结果要件
由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只是为了维护自
己的最基本自身权益,因此并不要求其财产混同行为有何特定的结果。
但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才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所以其结果要件
就是,股东的混同行为使股东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
从而损害股东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五、我国构建反向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反向刺破公
司面纱进行界定,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的创
新亦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负面效果即是,股东操纵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方法亦随之更新,原有的处理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已不能有效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案例随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处理时的困难局面亟待解决,因此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势在必行。
1)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性
正如上文所述,股东处于弱势地位且在善意的情况下,
可以提起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都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做必要的保留。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考虑,正是为了对生存权予以倾斜性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中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
但是在现有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此方面作出明文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公司为一人公司时,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从内部申请,因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刺破公司面纱,使公司资产
享受相应的免于被执行,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的法理精神,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券的立法理念。
[2] 2)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性
1、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如前文所述,外部人反向刺
破公司面纱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使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发生混同,通过转移个人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对债权人负有的偿债义务。
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股东的主观恶意,更凸显了法律对反向刺破规制的必要性。
通过对恶意股东的制裁,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2、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实案例中,当
股东的债权人是国有单位或者其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单位时,如果股东向关联单位转移财产,就势必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企业在为了少缴税,利用其他国家税率的差异,通过将收益转移到海外关联公司来实现利润滞留。
这就是比损害了税务机关代表的国家利益,进而损害了人民利益。
参考文献
[1] 但智渊:《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华中科技大
学硕士论文,2013 年,第6 页.
[2] 叶海燕,《公司法人人格反向否认制度探析》,《人民
论坛》2013 年第2 期.
作者简介张帆(1988-)男,汉族,河南郑州人。
现为郑州大学法
学院2013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