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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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国质检法[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1日实施。

为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针对条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凡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应当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的名义实施;其他有关行政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特种设备范围特种设备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中涉及常压热水锅炉的部分不再执行。

四、关于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煤矿矿井等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辽质监函〔2018〕2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辽质监函〔2018〕26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
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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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复函
辽质监函〔2018〕26号
锦州市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明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收费方式的请示》(锦行审局发〔2018〕23号)文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检验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已由中介服务转为技术性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02号)已对此予以明确,各地应遵照执行。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3月28日
——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
政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监局关于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行政申请人的申请,经自治区质监局审查,共31 家单位符合法定条件,批准颁发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证书;有1家单位补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现将行政许可等事项名单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附件:2018年第8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发证单位名单
自治区质监局
2018年8月31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苏质监特函[2012]105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2】1056号2012年06月25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院、南京市锅检院、南京市特检院:近年来,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按照公开、透明、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不断完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工作制度,采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规范收费行为,得到了上级机关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

但最近省局接到有关单位的反映,个别地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现象有回潮倾向,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维护质监部门的形象和纪律的严肃性,现就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收费工作。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收费的规范性直接涉及到每一个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检验检测单位要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维护质监形象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除及时清退外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开工告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检验检测收费应严格按省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属于委托性检验检测,双方协商,作为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暂时没有收费标准的,应本着非盈利原则拟定收费标准,上报省局转报省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质检锅函[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质检锅函[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决定增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等21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增补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等7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和增补的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一:增加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或项目┏━┯━━━━━━━━━━┯━━━┯━━━━━━━━━━━┯━━━━━━━━┯━━━━━━━━━━━━━━━━━━━━━━━━━━━━━━━━━━┓┃序│机构名称│机构│邮政编码│电话│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号││负责人│机构地址││┃┠─┼──────────┼───┼───────────┼────────┼──────────────────────────────────┨┃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林树青│100013│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2│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沈勇│100038│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苏府办[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设立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转的职责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宏观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政策机制的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建立“质量共治”协调机制,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提升质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质量、标准和自主品牌建设的力度,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提升全市质量综合竞争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2•【文号】国质检锅[2003]172号•【施行日期】2003.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07•【文号】国质检法[2007]600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国质检法〔2007〕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清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总局共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同类事项3项。

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总局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局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能。

对取消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取消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努力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总局将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总局将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任务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全面提升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内质监审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企业:《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减轻企业负担,体现质监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规范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现场审核的非内蒙古质监局直属系统的现场审核人员。

内蒙古质监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现场审核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规定报销。

第三条本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内蒙古质监局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实际制定。

第四条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派出承担质监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审核人员,在审核工作期间(自报到之日起至审核结束日为止)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在自治区质监局机关报销,不得要求或接受申请单位承担上述费用。

第五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六条现场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出行往返的机票购买均由内蒙古质监局审核中心指定的专人负责办理,火车票、汽车票自行购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一)受理范围(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cn/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cn/-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2018-02-13 2018-03-13
7 DB61/T 1127-2018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基础应用
2018-02-13 2018-03-13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 7 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 7 项陕西省地方标准,2018 年 2 月 13 日发布,2018 年 3 月 13 日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批准发布的 7 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目录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2 月 13 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施日期
1 DB61/T 1121-2018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2018-02-13
2018-03-13
2 DB61/T 1122-2018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2018-02-13 2018-03-13
3 DB61/T 1123-2018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
2018-02-13 2018-03-13
4 DB61/T 1124-2018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
2018-02-13 2018-03-13
5 DB61/T 1125-2018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功能与界面
2018-02-13 2018-03-13
6 DB61/T 1126-2018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数据结构与交换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津市场监管质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17〕7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审查中心:《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已于2017年8月24日经第34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方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等事权事项委托给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工作精神,以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核心,以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目标,最大限度取消发证产品目录,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二、工作目标自2017年9月1日起,各区市场监管局将全部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发证工作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许可简易办理指南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关充装活动。

一、事项名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二、设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7、《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2011)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2017〕21号)9、《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三、实施机关广东省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许可范围茂名市行政区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五、申请条件1、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2、有与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3、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4、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5、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6、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六、办理资料(一)首次申请需提交材料1、《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四份);2、营业执照(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政府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人,需提交原件核对;人员资质要求具体见《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应一致,复印件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必要的“年审项目”和“聘用记录”);5、质量手册(一份);6、与签约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检验协议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7、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9、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印章或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国质检特[2009]478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为落实《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许可实施(一)关于网上申请。

为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金质工程”(一期)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申请企业原则上使用新的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申报,对于本文发布之日前通过旧系统进行申报且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许可程序办理。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的,应在网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鉴定评审约请,在网上发出鉴定评审通知书并填写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鉴定评审机构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将型式试验报告以附件的形式一并提交。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时,提交的报告、整改确认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网上申请型式许可的,应在网上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网上处理型式试验约请,在网上发出型式试验通知书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时,提交的报告以及附件包含盖章或签字的页面,应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二)关于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申请。

按照《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的受理方式,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管道元件制造申请,一律由总局负责受理。

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德市质监办〔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德市质监办〔2018〕33号机关各科(室、分局),直属各单位:《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质监局办公室2018年10月12日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为规范部门劳务费支付行为,加强劳务费支付监管,根据《四川省质监局缺陷品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四川质监局关于印发省级行政许可评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阳市市直机关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用开支范围劳务费用包括与部门工作相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费用执行标准(一)讲课费标准1.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含税);2.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含税);3.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含税);4.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税);5.院士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含税);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评审费用标准1.专家评审劳务费补助标准为:评审组长为550元/人.日;审查员/考评员/评审员/技术专家等组员为450元/人.日。

2.具体细化标准:评审时间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2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超过时间30分钟(不含30分钟)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按照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

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 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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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费: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须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财综(2006)69号文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
1200元,证书费10元
宁价费(2008)8号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10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5)61号
11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1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1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办理代码IC卡收费每卡40元(自愿)。
宁价费(2003)11号
1200元,证书费10元
宁价费(2008)8号
4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5000元
财综(2002)19号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不收费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标准:
(一)理论培训每人每天20元,理论考试按每人每次40元收取;
(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330-370元;
(三)特殊人员150-200元。
宁价费(2005)161号
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标准:
(一)理论培训每人每天20元,理论考试按每人每次40元收取;
(二)无损检测:200-220元;
宁价费(2005)161号
9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使用 检验许可流程
5000元
宁价费(2009)12号
宁价费(2008)8号
21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不收费
22
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审查费: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企业须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财综(2006)69号文
2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领 变更 换领 补发流程
办理代码证书每套收费108元(其中工本费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纸质代码证书和数字证书同时办理收费每套400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300元。
考核费310元,证书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考核费每项600元,复查考核每项300元,每个证书10元
宁价费发(2008)8号
19
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每个机构考核费1200元,每个证书10元
宁价费(2008)8号
20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每个机构考核费1200元,每个证书10元
(一)制造许可证考核收费: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每证书10元。
(二)修理许可证考核收费: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每证书10元。
宁价费(2008)8号
15
计量授权考核
1500元
宁价费(2008)8号
16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1500元 ,证书10元
宁价费(2008)8号
17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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