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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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第二章a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和上市科的组织、职能、职责和程序第二章B审查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和信息第六章暂停、退市和退市股本证券第七章挂牌方式第八章挂牌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第四章待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第九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第二0章核准的单位信托、共同基金和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第21章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第二二章上市方式(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第23章上市资格(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第二5章上市文件(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6章上市协议(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7章期权、认股权证和类似权利第28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第二9章无限期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和资产支持证券第30章矿业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第三十五章担保人和担保发行(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六章境外发行人(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七章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第一章总则的解释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1.01在本卷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股票登记员)\章程\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资产担保债务证券是指以金融资产担保的债务证券。

港股上市制度

港股上市制度

港股上市制度
香港股票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
是香港主要的股票市场,也是联合国世界證券交易所联合会成员国之一。

港股上市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 联合交易所系统(Unified Exchange System,简称UES):
港股交易所采用的交易系统,使交易更加高效和透明。

2. 上市审核制度:港交所对企业进行上市审核,主要考察企业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业务模式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

3.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港交所规定的披露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股东资料、重大交易等,并及时更新。

4. 股票上市流程:企业申请上市需要经历招股书准备、上市申请、上市委员会审核、公开发行等流程,最终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5. 上市规则与监管:港交所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参与者进行监管,包括规定相关的交易规则、制定市场行为准则、进行市场监察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港股上市制度以其规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而闻名于世,吸引了许多国内外企业在香港上市。

港股市场也因此成为全球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股票市场之一。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更新日期: 2002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 * * * * * * *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一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第4项应用指引第5项应用指引第6项应用指引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第11项应用指引第12项应用指引第13项应用指引第14项应用指引第15项应用指引第16项应用指引第17项应用指引第18项应用指引第19项应用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 * * * * * * * * *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 「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

如某些「常问问题」的内容与多条规则有关,该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則與指引上市規則 ﹣主板更新日期: 200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次修訂)注:本规则整理自香港联交所网站,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和遗漏,请以联交所公告的规则为准。

整理日期:2006-7-26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 導言章數二A 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 職權、職務及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 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三A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章數四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章數五 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 上市方式章數八 上市資格章數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 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 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 公佈規定章數十三 持續責任章數十四 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四A 關連交易章數十五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 結構性產品章數十六 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 股份期權計劃章數十八 礦務公司章數十九 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 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 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 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 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 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 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 期權、認股權證及纚似權利章數二十八 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 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 章數三十 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 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 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 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 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 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 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第三十八章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 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 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 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 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 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 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 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 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4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5項應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 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 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20項應用指引 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21項應用指引 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附錄 一上市文件的內容A 部: 股本證券B 部: 股本證券C 部: 債務證券D 部: 結構性產品附錄 二所有權文件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附錄 三 公司章程細則附錄 四 保證或規限債務證券的信託契約或其他文件附錄 五上市申請表格A1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適用)A2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B 表格: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C1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股本證券適用)C2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債務證券適用)C3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C3Z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適用於《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所管轄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D 表格: 銷售聲明E 表格: 保薦人聲明F 表格: 聲明G 表格: 表格: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的股份購 回報告H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董事的聲明及承諾I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 事的聲明及承諾附錄 六 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附錄 六A (已刪除)附錄 七上市協議A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B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C 部: 適用於債務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銀行及選擇性 銷售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除外D 部: 適用於債務 ﹣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E 部: 適用於債務 ﹣(i)除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外的選擇性 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及(ii)國營機構及銀行F 部: 本附錄已撤銷G 部: 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權益H 部: 適用於結構性產品I 部: 適用於股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附錄 八 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附錄 九 (已刪除)附錄 十 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附錄 十一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A 表格: 發售現有證券或發售以供認購 適用B 表格: 介紹上市適用C 表格: 配售證券適用D 表格: 有關選擇性銷售的附錄 十二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附錄 十三有關若干司法地區的附加規定A 部: 百慕達B 部: 開曼群島C 部: 庫克群島D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附錄 十四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附錄 十五 銀行資料披露附錄 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 十七 保薦人承諾附錄 十八 保薦人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附錄 十九 保薦人的聲明附錄 二十 合規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一 獨立財務顅問的獨立聲明附錄 二十二 獨立財務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三 《企業管治報告》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 第八十次修訂第八十一次修訂第八十二次修訂第八十三次修訂1.01(accounts)12(approvedshare registrar)(Articles)(asset-backedsecurities)(a)(associate)(i)(ii) 18(a)(i) family interests(iii)1–1 1/0530%30%(iv)(v) (a)(iii)30%30%(b)(i)30% 1–21/0530(ii)30%30%(iii)(iv) (b)(i) (b)(ii)30%30%(1) 14A.1114A.121–3 1/05(2)19A.043.05(authorisedrepresentative)(bank)(bearersecurities)(Board)(business day)(CCASS)(CIS DisclosureDocument)(CIS Operator)1(CIS) (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chiefexecutive)(Code on ShareRepurchases)3(Commission) 3(company)1–41/0519A.04(Company Law)(a)(connected person)(b)A 14A.11 14A.1230% (controlling 30% shareholder)19A.14(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convertibleequity securities)(corporatecommunication)(a)(b)1–5 1/05(c)(d)(e)(f)(debt issuanceprogrammes)(debt securities)(director)19A.04(domesticshares)(Eligible Security)(equity securities)(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Exchange)(ExchangeListing Rules)1–61/05(a) (Exchange (b) Participant)(Exchange’swebsite)(expert)(associate) (a)(ii) (familyinterests)(financialstatements)(financial year)19A.04 (foreign shares)12.02 12.03 25.16 (formal notice)(group)H 19A.04(H Shares)(HKEC)(HKSCC)2 (holding 1.01company)(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Hong Kong 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Hong Kongissuer)19A.04 (Hong Kongregister) 3/041–71/05(a)(IFA group)(b)(c)(d)(i)(ii)(e) (d)(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ssue)(issuer)(listed issuer)(listing)(listed)(Listing AppealsCommittee)1–81/05(ListingCommittee)(ListingDivision)(listing document)(scheme of arrangement)(marketcapitalisation)(mutual fund)(new applicant)14.06(notifiabletransaction)(overseasissuer)19A.04(overseas listedforeign shares)1–91/0519A.04(PRC issuer)19A.04(PRC law)19A.04(PRC stockexchange)(professionalaccountant)19A.04(promoter)2(1)(prospectus)8.24(public)(in public hands)(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71A(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published onthe Exchange’swebsite)1–101/05(Regulations)(reportingaccountant)571(Securities andFuturesOrdinance)(selectively marketed securities) (selectivemarketing)(sponsor) 3A.02(State)(State 50% corporation)1–111/05(Statutory Rules)(subsidiary)(a) 23(b)(c)10%(substantialshareholder)A 14A.13(1)(b)(i)141CF(1)(summaryfinancial report)(Supranational)19A.04(supervisor)(TakeoverCode)(tap issues)(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1–121/053/06(unit trust)1.02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a translation beingcertified)1.031.041.051.061.071–13 1/052.0123242.022.02A2.03(1)(2)(3)2–1 3/04(4)(5)(6)2.042.05 242.062.032.07 (1)12–23/04(2)a)b)c)d)e)(3)(4)2–3 3/04(5)2.07(3)2.07A(1) 2.07A2.07A(2)(3) 2.07A2–43/04(a)(b)(4) 2.07A5(1)(1)2.07B(1)(2) 2.07B2–5 3/04(1)(3)(2)(3)(a) (i) (ii)(b)(4) (3)(5)2.07C(1)(b)(i)2–63/04(6)(7) (5) (6)(8)2.07C(1)(a)(b)(i)(ii)(c)2–7 3/04(2)(3)2.08 A2.09 A2.102–83/041/052.112.122.13(1)(2)(a)(b)(c)(d)2.142–9 3/042.1513.39(4) 13.39(5)2.15 2.16(1)1.01(2)2.17(1)(2)(a)(b)2–103/04(3)(4) 2.17(3)2–11 3/04A2A.012A.022A.032A.04 A B2A.05 2A.05A 2A.05B2A.05A(i)(ii)(iii)(iv) 15.13(2)(v) 5,000,000,0002A.05B2A.062A.072A.082A.09 2A.10(1)(2)(3)(4)(5)(6)(7)(8) (7)(9)(10) (4) (5) (6) (8) (9)2A.10 2A.09(a)(b)(c)(d)(e)(f)(g)(h)(i)(j)(1) 2A.09(5)(2) 2A.102A.11 2A.09 2A.10 2A.09 2A.10 2A.09(2) (3) (5) (7) (8) (9)2A.12 2A.112A.132A.142A.152A.162A.17 28(1) 8(2)19(3)2A.18 2006 52A.19 2A.23 2A.26 2A.252A.20 2A.212A.212A.222A.23(a)(b)2A.24 2A.172A.25 2A.242A.26(1)(2) 136(3)(4)2A.272A.28 2A.282A.292A.302A.31(i)(ii)2A.322A.332A.34 2A.332A.352A.36 :(1) 3.01(2) 3.05(3)(4) 30(5)(6) 2A.09(2) (3) (5) (7) (8) (9)(7) 6.072A.37 2A.372A.38B2B.01 2A.032B.022B.032B.04(1) 2B.03 ( A1 ) ( A1 )(a)(b) 2B.08(c) 2B.11(5)2B–1 3/00(2)(3) 2B.04(1)( A1 )2B.05(1)(2)(3)2B.06(1)(2) 2B.04(3)2B.072B–26/992B.07(1)(2)(a) 3.01(b)(3)(a) 3.05(b)(4)(a) 302B–32/00(b)(5)(a)(b)(c)17(6)(a)(b)(c)2B–42/002B.08 2B.05 2B.06 2B.077 2B.1372B.092B.102B.11(1)(2) 532B–53/00(3)(4)(5)(a)(b)(c)(6)2B–65/06/(7)(8) 2B.07(2) 2B.07(3)2B.12(1)(2)(3)2B–73/00(4)(5)2B.133142B.14 2B.0862B.152B–82/003.01[ 2005 1 1 ]3.02[ 2005 1 1 ]3.03[ 2005 1 1 ]3.04[ 2005 1 1 ]3.053.06(1)(2)(3)3–1 1/053/04(4)3.073.08(a)(b)(c)(d)(e)(f)3.093–23/041/05。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对于想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涵盖了一系列的准入标准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

本文将就联交所上市规则展开一系列讨论。

一、准入标准联交所对于上市企业有一定的准入标准。

首先是市值要求,根据联交所的规定,企业在上市时需要满足最低市值的要求。

其次是盈利能力要求,企业需在过去三年中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企业还需满足流通性要求、财务指标要求等。

二、公司治理联交所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在上市规则中也对公司治理方面有相应要求。

企业需要确保合理、有效且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

联交所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业务及财务要求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性,联交所对企业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也有一定要求。

企业需要有合理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能够创造稳定的收入。

企业还需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如财务报表透明度、财务风险评估等。

四、持续上市要求上市后,企业需要遵守联交所的持续上市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等。

企业需要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

五、联交所主办人制度联交所还设有主办人制度,主办人是帮助企业上市的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上市申请材料以及监督企业的上市过程。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主办人,并与其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企业有严格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秩序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制定的。

对于想在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任度,提升公司的价值。

总结回顾: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准入标准、公司治理、业务及财务要求、持续上市要求等方面。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条件规则一直备受关注。

上市条件规则是指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不仅对公司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数据,对香港上市条件规则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香港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行。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包括其背景和意义。

然后详细解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要点,包括上市条件、符合规则的标准等内容。

最后,分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对香港市场的影响,探讨其对市场和企业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在香港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我们将详细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以及其要点,分析其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为他们在香港市场上进行投资和经营提供指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规则的分析,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为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稳健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条件规则是严格而严谨的。

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作为香港的主要上市机构,执行着一系列严格的上市规定,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主要包括资格要求、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方面。

在资格要求方面,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市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董事会成员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和背景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监会(SFC)和HKEx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重要资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分解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分解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第八章上市资格刖言8・01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 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

发行人务须注意:(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8.02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8.04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05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 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

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 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港股 上市规则

港股 上市规则

港股上市规则
港股上市规则是指香港交易所股票市场上企业需要遵守的规则和流程。

港股是亚洲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的声誉。


股上市规则的实施,是为了保证上市企业的透明度和可靠性,为投资
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港股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香港交易所进行详细的审查,以确保上市企业符合香港证券
及期货条例的要求。

审查涵盖各个方面,包括财务状况、公司治理、
业务模式等。

2. 披露:香港交易所要求上市企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布财务报表、业务计划、任命高管等信息。

这些信息对投资者做出决策有重要
影响。

3. 财务要求:香港交易所对上市企业的财务要求非常严格,要求企业
在上市前至少有两年的盈利记录。

此外,还要求企业提交独立审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公司治理:香港交易所要求上市企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
保决策透明、公正、合法。

同时,还要求企业披露高管薪酬等信息。

5. 上市费用:香港交易所对上市企业收取一定的上市费用,包括登记费、审查费、年费等。

这些费用非常昂贵,需要上市企业承担。

总的来说,港股上市规则是非常严格的,但也确保了上市企业的可靠
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提高国际化程度。

未来港股
市场的发展仍然充满机遇和挑战,我们期待着更好的市场环境和机制
的建立。

: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第十四A章股本證券關連交易前言14A.01 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14A.02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規定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任何關連交易,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發公告,公布建議中的交易,並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資料。

14A.03 若干交易類別可獲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14A.04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上市發行人適用),也可以是持續交易(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均適用)。

兩種交易各須遵守不同的規則。

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所有關連交易與有關人士╱公司訂立書面協議。

14A.05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使其如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

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合約或(如適用)合約草稿呈交本交易所。

第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亦十可指明若干豁免規定不適用於個別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0 條)。

四A章14A.07 本交易所若認為恰當,可按其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見《上市規則》第14A.42 條)。

14A.08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發行人應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填報任何涉及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的清單;有關清單須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填報。

有關定義及釋義的一般事項14A.10 就本章而言:(1)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2) 「代價」乃按《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的方法計算;(3) 「控權人」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4) 「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註: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14A.10(9) 條關於「日常業務」的釋義。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香港的股票市场。

以下是关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般规则:1. 资格要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这些要求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规模、股本结构、管理层经验和公司治理标准等。

2. 上市申请程序:公司必须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提供详细的上市文件和相关资料。

申请文件将由香港联交所审核,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3. 发行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发行股份时,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交所的发行规则和披露要求。

4. 保荐人和律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保荐人和律师,以协助处理上市申请和相关事宜。

保荐人是一家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行股份的安排。

5. 上市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香港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定期披露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法规。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公司需要定期发布财务报表和公告,并及时披露任何对股价和业务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 挂牌规则:香港联交所有一套详细的挂牌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交易规则、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修改。

对于具体的上市要求和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律师或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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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 _ 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核過戶登記處”准股票註冊商)規則》第3條獲批准成立的法人組織的屬下成員(approvedshare registrar)"章程" 指本交易所的組織章程(Articles)“有資產支持的指由金融資產支持的債務證券,而該等債務證券在發行時,在要股東或其配偶未滿18歲的子女或繼子女(“家屬權益”(familyinterests));(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屬權益為受益人(或如屬全權信託,則指全權託管的對象)的任何信託中,具有受託人身份的受託人;及(iii) 其本人及/或其家屬權益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本權益的任何公司,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或主要股東及/或上文所指的其他公司(一家或多家)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本權益的公司,而他們所合共擁有的股本權益足以讓他們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購守則》不時規定會觸發強制性公開要約所需的較低¦分比)的投票權,或足以讓他們控制董事會大部份成員條所委任為授權代表的人士(authorisedrepresentative)“銀行”(bank) 指根據《銀行業條例》領有牌照的銀行,或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銀行,而銀行監理專員認為該銀行在其註冊或成立的地方,已受到當地認可的銀行監管機關充份監管“不記名證券” 指可轉讓予持票人的證券(CCASS) “行政總裁” 指一名單獨或聯同另外一人或多人獲董事會直接授權負責上市(chief 發行人業務的人士executive)“《基金守則》”指獲證監會核准(不時予以修訂)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Code)“《股份購回守則》”指獲證監會核准(不時予以修(CompanyLaw)“關連人士”(a) 就中國發行人以外的或中國發行人附屬公司以外的公司而(connected 言,指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person) 東,或任何該等人士的聯繫人;及(b) 就中國發行人而言,指中國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的發起人、董事、º事、行shareholder) 比)投票權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組成發行人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的任何一名或一組人士;如屬中國發行人,則具有《上市規則》第19A.16條給予該詞的涵義“可轉換債務證券”指可轉換或可交換股本證券或其他資產的債務證券,以及附有(convertible 可認購或購買股本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不可分離期權、認股權證(debt issuance 於餘上部份的發行,則可在其後分一批或數批進行programmes)“債務證券”指債權股證或貸款股額、債權證、債券、票據,以及其他承(debt 認、證明或設定債務(無論有抵押與否)的證券或契據;可認購securities) 或購買任何該等證券或契據的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及可轉換債務證券Security) 所指的情況下包括該項發行的任何類別的證券;“股本證券”包括股份(包括優先股)、可轉換股本證券、及可認購或購買股(equity 份或可轉換股本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但不包括securities) 互惠基金所發行的可贖回股份“上市科執行總º”指不論以任何職稱不時擔任上市科總º一職的人士過本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人的列表、登記冊或名冊內“本交易所的上市指本交易所不時制訂的證券上市規則、其附錄、根據上述規則規則”與任何一方訂立的任何上市協議或其他合約安排,以及本交易(Exchange 所根據上述規則而作出的裁決。

Listing Rules)“專家”(expert) 包括工程師、估值師、會計師及其(formal notice) 通告“有關集團”指發行人或擔保人及其附屬公司(如有)(group)“H股”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19A.04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H Shares)"交易及結算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HKEC)19A.04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Hong Kong register)“刊發”(issue) 包括傳閱、分發及刊印“發行人”(issuer) 指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股本證券或債務證券正在申請上市,或其某些股本證券或債務證券已經上市“上市發行人”就股本證券而言,指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某些股本證券已(listed issuer) 經上市;就債務證券而言,則指某(Listing AppealsCommittee)“上市委員會”指董事會屬下的上市小組委員會(ListingCommittee)“上市科”指本交易所的上市科(Listing Division)“上市文件”指有關上市申請而刊發或建議刊發的招股章程、通涵及任何同(new applicant) 債務證券,則指其股本證券或債務證券未經上市的上市申請人“須予公佈的交易”指《上市規則》第14.02條所指定的其中一個類別的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海外發行人”指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發行人(overseas issuer)“境外上市外資股”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published in 文在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刊登。

無論是中文或英文報章,有關the newspapers) 報章均須為每日出版及在香港普遍流通,而有關報章亦須為布政司為施行《公司條例》第71A條而發出並在政府憲報刊登的報章名單內的指定報章;而“於報章上刊登”(publish in thenewspapers)一詞,亦應據此詮釋“《特別規定》”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19A.04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Regulations)“申報會計師”指根據《上市規則》第四章負責編製上市文件或通函內會計師報(reporting accountant) 告的專業會計師“《公開權益條例》”指不時予以修訂的《證券(公開權益)條例》(SDI Ordinance)“選擇性銷售的指推銷或配售予任何數目的註冊交易商或財務機構的債務證證券”券,而該等註冊交易商或財務機構將該等證券以自已名義在場(selectively 外轉售(由於證券本身的© 質,該等證券通常差不多全部由特別marketed 熟悉投資事宜的有限數目投資者所Á 入及買賣),或將該等證券securities) 配售予有限數目的該等投資者;而“選擇性銷售”(selectivemarketing)一詞,亦應據此詮釋“保薦人”指新申請人根據《上市規則》第3.01條委等者)超過50%的任何corporation) 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由國家機構擔保其全部負債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本交易所不時訂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法定規則”指不時予以修訂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載於附錄十(Statutory 二)Rules)“超國家機構”指本交易所不時訂明的世界性或地區性機構或組織(Supranational)“監事”一詞的涵義與《上市規則》第19A.04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supervisor)“《收購守則》”指證監會核准(不時予以修訂)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Takeovertitle)“單位信託”一詞的涵義與《證券條例》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unit trust)1.02 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內,凡提及“經簽署核證文件”(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 之處,概指經由發行人的董事、公司秘書或其他獲授權的高級人員(或如屬海外發行人,其管治團體的一名成員),或發行人的核數師或代表律師的一名成員或一名公證以“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條文為準,但如果“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的條文與上述任何條例、規例或其他法定條文的規定有矛盾,則以該等條例、規例或其他法定條文的規定為準。

1.05 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而言,如需決定發行人的主要上市是在或將在本交易所抑或另一家證券交易所,則此項決定應由本交易所作出。

1.06 “本交易所的上市規則”應由本交易所詮檡、執行及實施。

本交易所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對發行人有2.01 本交易所的主要功用乃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個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市場。

為進一步達成此目的,本交易所已依據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三十四條制訂交易所上市規則。

此等規則包括證券上市前須符合的規定,以及發行人及(如屬適用)擔保人於證券獲准上市後仍須繼續履行的責任。

監察委員會已依據該條例第三十五條批准交易所上市規則。

2.02 本冊旨在載列及解釋該等規定。

2.02A 證券上市規則不適用於透過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所行,而可能投資的人士可獲得足夠資料,從而對發行人及(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及正尋求上市的證券作出全面的評估;(3) 上市發行人及(如屬擔保發行)擔保人須向投資者及公眾人士提供可能影響其利益的各項資料,而可合理相信會對上市證券的買賣活°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資料,尤其即時公開;(4) 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5)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在整體上本股東的利益行事(尤其公眾人士只屬少數的股東時);及(6) 除非現有股東另有決定,否則上市發行人新發行的股本證券須首先以供股形式售予現有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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