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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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什么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籍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不过,作为物质生活的领域,“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它是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它又被黑格尔看作“外部的国家”。

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并且拥有财产的权利,再加上劳动及分工的不同,社会财富的分配按照个人特殊性如教养、技能等等来决定,因而形成了各种等级。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黑格尔宣称,对市民财产和人格的侵犯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动,应当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这种社会危险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如果说警察主

要地以外部的方式保护和保全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同业公会主要是以社会成员的内部方式实现和促进特殊利益。

二、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实际上是不可能分开的。黑格尔自己也承认,市民社会三个环节中有两个(司法权、警察权)与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是重合的。但他仍然要将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

因为从学理上说,黑格尔要按照“正、反、合”的辩证法来说明人类社会从家庭到国家的发展,这两者之间必须有一个作为“反”的环节或阶段,因此,作为对家庭的否定并被国家所否定的市民社会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是多维度的,提炼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概括为逻辑进程、核心原则与终极旨趣三个视角。

逻辑之维:从逻辑关系上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如果从伦理精神的历史演进来看,市民社会从家庭演变而来,国家从市民社会过渡而来,市民社会相比国家具有时间优先性。而在逻辑关联上,黑格尔却认为国家比市民社会具有逻辑优先性,“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是国家的理念本身才划分自身为两个环节的”。家庭与市民社会不是国家形成的真实基础,而仅仅是中介和假象,是国家理念的科学证明,国家在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演进中又回复到了自身,以自身作为出发点与归宿。因此,市民社会的存在要以国家为前提,国家是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逻辑前提和理论预设,没有国家就没有市民社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不重要,黑格尔曾做过一个比喻:“家庭可比之于感受性,市民社会可比之于感受刺激性,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但它只有在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得到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可见,虽然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但国家也不能脱离市民社会,否则就不能显示其存在的合理性。

原则之维: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如果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只以特殊性为主导原则,是个人利益争夺的战场,与普遍性毫无关系;或者认为,国家作为最高普遍物,像柏拉图那样把特殊性排除在外,不关注个人私利;这两种观点都是不合理的。既然国家由市民社会发展而来,那两者在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问题上绝不是截然对立的,必然有某种契合,这种衔接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市民社会内部既分离又统一。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遵循两个原则:个体以满足自身需要为目的;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个体在市民社会中必须同他人发生关系,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同时自身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在此过程中他人与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个体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个体希望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却要受到普遍性的制约,因为只有在普遍性的制约下个人的利己目的才有可能得以保障。但利己原则会导致如贫困、劳动者的异化、个体利益间的冲突等诸多问题,当市民社会无法解决自身所带来的矛盾时就需要“作为最高普遍物的国家去赋予市民社会道德性与统一性,以一致的方式指导个人的行为动机,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从而使市民社会上升为国家”。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为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建立了桥梁。概言之,虽然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依赖与相互制约,但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与特殊性仍是各自独立的;而在国家中,特殊利益与普遍物则相一致,达到了完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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