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实际上是属于议会的专属立法事项。 2.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 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制定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外的其他行政活动。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 适度,符合理性。
行政裁量与行政合理性
中明确提出“正当程序”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一)公开原则
1.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 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 体而言,就是国家将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的政府 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等,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 公开,使人民在了解政府事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参 与决策与管理,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参与原则
1.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除法律 规定的程序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 政活动的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 利,同时也可以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是 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再是受行政权随意支配的 客体。
3.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参与权是由若干个具体程序 权利所构成,主要包括:
英国:越权无效与自然公正 法国:行政法治 德国: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中国:1989年以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
合 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 则等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其一,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法律安定性原则的要求。 其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 其四,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
第二讲行政法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 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 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 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 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 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 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 “三分法”。 比例性原则是比例 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
原则内涵:
比例原则
适应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 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 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 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 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 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 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 当性原则。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谭正江
规则?
原则?
基本原则?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串在行政法始终,指导和统帅具体 行政法律规范,并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 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 抽象性 特 性 指导性
稳定性
特殊性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职权法定 程序行政 违法无效
分析结论:
在该案中,警察的行政 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并违背了行政权行使的 比例原则。
3、如果尹教授将警察卡在车门或卷 入车轮而“拖行”,则有可能出现 “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迫情 形,此时警察鸣枪并开枪是有合法性 的。但这样的情况下,开枪命中恐怕 极其困难。如果不存在上述紧迫情形, 仅因强行拦车未遂而开枪,则措施与 目的之间就不相称,亦不合法。所以, 从“价值取向”来看,警察的行为就 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值得信赖
要 件
可以保护 值得保护
(五)高效行政原则
案
例
市卫生局通知:为创卫所有饭馆不得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二、 行政正当性原则旳详细要求
•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旳授予才干存在; • (法律保存:法未授权者不可为) • 任何行政职权旳行使应根据法律、遵遵法律; • (法律优先:法已要求不可违) • 任何违反上述要求旳行政活动,非经法律事后
认可,均可被宣告为无效。
案例:广州“拍 违”事件
正当性原则旳考量
第二,如因公共利益尤其需要 或其他法定原因确需变化,必须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因为变化而造成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旳, 行政主体要予以公平旳补偿。 (金钱保护)
3、信赖保护旳构成要件
构成信赖保护原则旳要件,根据通说涉及三个方面旳内 容,即信赖旳基础、信赖旳体现和信赖值得保护。
1、信赖旳基础:信赖保护旳“信赖”,是指行政 主体作出一种行政行为,使相对人对此产生了信任,并 依托该行为形成了一定旳法律关系,在此行政主体所作 旳行政行为就是信赖保护原则中旳信赖。
2.公众参加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主要要求和决定, 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旳决定,应该听取公民旳 意见。
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推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 利害关系旳,应该回避。
司考真题:
2023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 自来水企业签定合作协议,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为此该 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方法》,对港方作出一 系列承诺……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 禁止旳变相对外融资举债旳“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妥善处理既有确保外方投资固定回报 项目有关问题旳告知》旳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 消旳范围为由,作出“有关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方 法》旳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企业和港方。
所要采用旳手段在诸种可供选择旳手段中是最温 和旳(mildest mean)、侵害最小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仅局限于特别领域的原则。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一般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适用于所有行政权作用之领域,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
(2)伦理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蕴含着十分浓厚的伦理色彩,具有十分明确的价值判断性质。
(3)抽象性。
原则涵盖面广,具有很强的抽象性。
(4)情势变更的特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2)补充法律、法规、规章之欠缺,或改善适用实在法时所产生的僵化不合理状况。
二、依法行政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要求一切国家作用应具合法性,应当服从法。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1)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概述行政法是指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程序性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则是规定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的采取和执行应当符合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尊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立法性行政行为: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行为,例如执法行为、审批行为等。
3.处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2.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在公正、公平、独立的程序下进行。
3.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4.效力保全原则:对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行政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五、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行政复议:即对行政行为提起内部复议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当行政复议不满意或超过规定时间限制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六、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存在一定的关系,主要包括:1.刑法:行政法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章
参考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1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 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6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 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内涵,其 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 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 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具体表现为:回避;听取利害相关人的 意见;说明理由;不得单方接触。
“电灯是最好的警察”
例:政府每年必须公开“三公” 经费。
例:警察在处理一起治安案件,发现其 中一方当事人是自己的舅舅,则该警察 应当回避。
欺骗行政相对人, 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 悔;确因客观情况的 5、行政活动应具有
不得“钓鱼执法” 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 变化而不得不反悔的,真实性与确定性。
和“养鱼执法”。 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切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二、信赖保护
勿恣意妄为或率性而为。 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指公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
第五节 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
个方面。
一、诚实守信
诚实是指真实无伪;守信,是信守诺言,不反言。
4、法律规范应具
1、行政主体不得 为了自身的利益
2、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3、行政主体必须依 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 法行政,不得任意反
有稳定性与不可溯 及性。
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 的绝对保留事项或称 规定明显违反了《立法法》关于限制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知识点的整理。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二、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是传统法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安定性原 则以及人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等综合演化而成。它是指人民基 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 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的内容:一是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二是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
二、信赖保护
三、公众参与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 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等意见应 当获得行政主体的尊重。公众参与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透明 2. 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 3.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责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 权。(2)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 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3)问责。
二、救济原则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可以说是一条法律公理。在 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极易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对 因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活动造成损害的弥补与救济,行政公权力就会 “任性”地行使,从而使人民的权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因此,从保障 人民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必须给予公民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违法或不当侵害的情况下享有充分的救济。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 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根据德国的法 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性和衡 量性。
一、比例原则
适当性,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 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在这里,目 的既包括行政的一般目的,也包括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文档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行政法的具体规则和原则以行政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和体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或与之相抵触。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行政法的具体规范贯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该精神浸透着相应的基本价值观念。
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行政法执法者在适用行政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必须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必须将基本原则的精神与具体规范所确立的具体行为结合起来。
行政法通过这种法意与罚则的适用结合使法的整体功能和目标得以实现。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需要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指导和调整是其在执法中得以实现的保证。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真意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基本原则的约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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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引功能 解释功能 补充功能
1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已规定者不可言)
法律保留(法无授权者不可为)
案例:2003年,广州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 序,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 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 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 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 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 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 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 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 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 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 的,等等。
2合理行政
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公平公正对待当事人 比例原则
——适合性 ——必要性 ——均衡性
3程序正当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公务回避
4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
信赖保护(不区分信赖对象是否合法,只要求信赖是善意信赖:尽量存续,
财产补偿)
案例:2002年7月,港资企业汇津公司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长春市自 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长春市政府为此专门制定 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规定政府承担 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当事人
6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