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障碍
大陆企业在香港上市分析讲解
大陆企业在香港上市分析讲解内容摘要:香港作为亚洲地域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优势明显,其成熟的市场运行环境,完善的投资银行效劳,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关于国内企业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已成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地,目前在港上市的国内企业约130余家。
本文从市场制度、上市模式、优缺点等几个方面对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尔后的进展前景进行展望。
一、国内企业香港上市大体概况香港作为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市场是亚洲除日本之外的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场,吸引了大量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在此开展业务。
香港证券市场也是国内企业股票海外上市的重要集聚地,关于中国内地的企业来讲,香港市场作为本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便于投资者熟悉和了解,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
例如,中国移动等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等形式在美国上市、同时也在香港上市以后,在香港市场上的流动性更高,香港市场的交易量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更有利于企业尔后的再融资。
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香港交易所)的资料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市值为40807亿港元,在全世界各要紧交易所中名列第9位。
其中,中资背景企业130余家,总市值约占30%,已成为香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一、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历程从90年代始,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要紧和最有效的场所。
国内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进展历程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1 起步时期中资取得香港上市地位是从1984年1月份开始的,也时是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的时期。
那时,为解决香港最大的上市电子集团康力投资的窘境,由华润集团和中银集团合组的新琼企业购买了康力投资约67%的股权。
1986年,为拯救显现严峻坏帐及资金周转困难的嘉华银行,中信在港府促成并之外汇基金保收坏帐的条件下,收购了该行。
同期,由招商局及兆亚国际合组的新思想,前后注资4亿港元,收购了那时由港府授权怡富接管、靠外汇基金提供借贷的友联银行61%的股权。
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的条件和要求
一般而言,中国内地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上市,主要是希望突破国内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打开国际融资渠道,吸收国际资金,同时在国际舞台上提高公司形象及声誉。
香港作为亚洲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重要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基金在香港股票市场占有相当高的投资比例,对中国公司上市融资及在上市后进行进一步的融资活动明显有利,特别是近年来香港的本地及国际投资者普遍对中国内地市场有较深入的认识,大量专注中国事务的分析员汇聚香港,这对于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融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除资金量的充裕外,香港融资制度的可确定性、稳定性、灵活性及透明度,也是吸引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重要原因。
概括而言,在香港上市,只要符合一定的资格,并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供符合规格的文件,则联交所上市科都会考虑有关申请,并且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回复。
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中列有非常详细的上市申请程序,也包括复核程序。
即如果其拒绝上市申请人的申请,也必需提供拒绝的理由和申请复核有关决定的机会,因此,企业在计划未来发展时可对申请上市的过程更有把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市场在制度上的可确定性方面无疑是优秀的。
此外,香港联合交易所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也不会轻率地作出重大改变。
事实上,目前关于主版的上市规则,虽然会根据市场需要不时作出修订,但假若涉及重大的修订,一般都经过咨询、反馈、再建议等程序,首先派发咨询文件,公开咨询各方对修订的意见,再按各方的意见提出综合意见稿。
这样的好处是稳定及透明度高,企业可以在能够清楚预计的规管环境中策划集资活动。
联交所作为上市规则的执行者,有权按个别情况就上市规则个别要求作出豁免,这为香港上市公司的监管带来一定的灵活性。
正是因为上述优越性的存在,选择在香港上市已逐渐成为中国公司融资时优先考虑的途径。
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由中国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1、以H股公司方式申请主板上市至于中国内地企业直接到香港的主板上市,除香港联交所的上述要求后,也必须满足内地部门的要求。
企业赴港上市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赴港上市风险分析报告引言近年来,香港作为中国大陆企业赴海外上市的首选目的地之一,吸引了大量企业的关注。
然而,赴港上市虽然有着独特的优势,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对企业赴港上市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帮助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和评估这些风险。
1. 政治风险作为一种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政治环境会对企业的赴港上市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来,香港发生的大规模抗议示威活动,以及政治局势的不确定性,都给企业带来了政治风险。
政策的变动或政治的不稳定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其上市交易的稳定性。
2. 法律风险在赴港上市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定。
然而,香港的法律环境与中国大陆存在差异,企业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此外,香港特区内部及与中国大陆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需要企业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以避免法律纠纷或争议。
3. 金融风险企业赴港上市涉及到资本市场,金融风险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市场相对较为发达,但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
股市波动、货币汇率波动、利率变动等都可能对企业的上市交易和股价产生影响。
此外,企业需要通过境内外金融机构融资,也需要面对银行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
4. 市场风险企业赴港上市往往选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场风险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香港股市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投资者活跃度,但市场的盈亏波动也相对较大。
企业需要面对市场行情的不确定性,股价的波动以及投资者对企业的态度和观点的变化。
此外,香港股市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全球市场风险的传导可能产生影响。
5. 交易风险企业赴港上市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交易风险。
包括承销商选择的风险、定价风险、交易进程的不确定性等。
企业需要认真评估和选择承销商及其他服务机构,以确保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
6. 信息披露风险赴港上市的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满足香港特区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信息披露的不足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失去信任,并对企业的股价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
中国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内地企业融资活动中,一直担当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窗口与桥梁,为各类型发展项目融资。
在6月28日举行的“2002年沪港技术与资本联动研讨会”上,科技部、香港联交所官员均表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要提速。
与此同时,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也称,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市场融资。
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包括到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
据统计,从1993年1月至2002年5月底,在香港股市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红筹内地企业公司共122家,包括54家内地企业和68家红筹公司,红筹内地企业的市价总值达13460亿港元,占整个港股市价总值的29.5%。
而内地企业在赴香港上市的过程中,首当其冲会碰到的便是诸多法律问题。
一、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依据1、内地方面的法律依据1993年第一批内地企业的H股到香港上市之初,我国内地尚未颁布《公司法》,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主要遵循体改委1992年5月14日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香港的《公司条例》之间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需要弥补这些差距。
双方确定,通过制定三个文件来弥补这些差距:A. 国家体改委于1 993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对《规范意见》中只适合于内地上市而不适合于香港上市的某些条款,加以豁免;同时,对在内地上市不会发生而在香港上市会发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例如,过去外资股仅指B股,《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外资股包括在国内发行的B股和香港发行的H股。
B. 以国家体改委名义给香港联交所发一封函件,对国内法规中一些不易被香港和其它境外投资者理解的条款加以说明,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
例如,我国内地《规范意见》中,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境外投资者对这种划分是不理解的。
因此,在致函中,说明只是按投资主体不同,而作的一种划分,并不影响同股同权的原则。
内地企业于香港上市的法律问题精讲
( 四)
(五) (六) (七) (八)
关连交易
无形资产的处置 原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变更/第三方权利 土地问题 母公司/发起人对股份公司的财务融资
( 一)
中国内地企业的任何重组均受中国公司法管 辖:
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实践中有所松 动, 据悉公司法正在修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改建除外)至少需有5个 发起人;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上巿 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可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非货币形式出资,但该等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其中 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如经认定为高新技术, 则 可达到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比例); 发起人股3年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及经理于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
( 五)
无形资产的处置
这包括商标、专有技术、专利、版权等。一般来说 与股份公司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都要转给股份公司 或授权股份公司使用, 且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依赖的 商标最好能于内地、香港及他国登记,但又可能要 允许将来母公司/发起人某些产品仍使用已转让的 商标、专利权等。因此是选择由母公司/发起人将 其评估后作价投入股份公司(注意:须办理相应的转让变更 手续)还是由母公司/发起人许可股份公司使用等都 需尽早决定。联交所同样会对这类问题提出疑问要 求回答。另外商标权等的转让在程序上时间较长, 还要考虑在这个期间的侵权问题。
“所控制的公司”是指关连人士及/或其家属持有30% (H股公司)或 35%(香港或海外公司)或以上投票权股的公司,及关连人士及/或其 家属有权控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及该等公司的母公司及子公司。 为幇助理解“他们所控制的公司”的含义,用图说明如下 :
从香港律师角度探讨香港发行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防控
从香港律师角度探讨香港发行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防控编者按由国浩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国浩风控中心、国浩律师学院联合举办的“企业境外上市前后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风控系列研讨会第二场于9月2日举行。
主讲人国浩香港合伙人温国良律师拥有超过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曾协助超过30家公司在香港上市,从香港律师角度与大家探讨香港发行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防控。
今日分享本场活动主讲嘉宾演讲的核心内容,以飨读者。
目录一、香港上市的选择和要求二、香港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司法辖区三、香港上市股权架构四、香港上市主要的法律问题五、招股书和文件的风险六、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风险七、关联交易的风险八、内幕信息的风险九、内幕交易的风险十、贿赂的风险香港是全球主要的首次公开招股(IPO)地点,亦是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
企业在赴港上市的过程中有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需要防范的风险。
本篇文章旨在从香港律师的角度出发,探讨和提醒企业在香港发行上市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防控。
一、香港上市的选择和要求(一) 香港上市的一般要求企业在香港上市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主要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此处的“一般要求” 指的是企业需在经营历史、公众持股、管理层及控制权等方面满足的一系列基本要求。
此类要求主要包括:1. 主板上市须具备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GEM上市须具备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2. 最低公众持股量(一般为25%,如上市时市值>100亿港元可酌情减至15%);3. 上市前三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大致不变;4. 上市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不变(至少控股权(30%)不变);5. 至少有三名独立董事,且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至少三分之一;6. 如为H股上市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7. 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8. 必须委任一名相关专业人履行公司秘书职责。
(二) 香港上市的具体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赛道” 赴港上市,而香港联交所对不同的“赛道” 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包括财务要求)也各不相同。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pptx
*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
*证券市场实行严格的市场监管制度,包括上市审核、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
*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和制度
02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程序与要求
上市申请及审批程序
确定上市计划和时间表。
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准备招股书、申请表格和其他相关文件。
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加强投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意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加强投资者教育
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规
按照*联交所的《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经过审核、聆讯等程序,获得上市批准。
招股说明书是申请上市的重要文件之一,需详细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司历史、组织结构、业务、财务状况等。
上市后,公司需要按照*联交所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公告,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件等。
招股说明书及业绩公告的披露要求
上市后的持续合规义务
遵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和法规。
合规监管与执行
中国企业在*上市后需要遵守*联交所的监管规定,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与合规问题
04
案例分析
VS
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分析是*上市企业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组织架构、股东权益保护、董监高等方面。
详细描述
*上市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分析较为典型的是双重股权结构,即普通股和优先股同时存在,通过分离投票权来实现创始人或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此外,还包括股东权益保护、董监高任职资格和责任等方面的案例分析。
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doc
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问题? -作为亚太地区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内地企业融资活动中,一直担当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窗口与桥梁,为各类型发展项目融资。
在6月28日举行的“2002年沪港技术与资本联动研讨会”上,科技部、香港联交所官员均表示内地企业赴港要提速。
与此同时,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也称,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市场融资。
内地企业赴香港包括到香港主板和创业板。
据统计,从1993年1月至2002年5月底,在香港股市的主板和创业板的红筹内地企业公司共122家,包括54家内地企业和68家红筹公司,红筹内地企业的市价总值达13460亿港元,占整个港股市价总值的29.5%。
而内地企业在赴香港的过程中,首当其冲会碰到的便是诸多法律问题。
一、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法律依据?1、内地方面的法律依据?在1993年第一批内地企业的H股到香港上市之初,我国内地尚未颁布《公司法》,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主要遵循体改委1992年5月14日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香港的《公司条例》之间存在一些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需要弥补这些差距。
双方确定,通过制定三个文件来弥补这些差距:A. 国家体改委于1 993年5月24日颁布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对《规范意见》中只适合于内地上市而不适合于香港上市的某些条款,加以豁免;同时,对在内地上市不会发生而在香港上市会发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例如,过去外资股仅指B股,《补充规定》明确规定外资股包括在国内发行的B股和香港发行的H股。
B. 以国家体改委名义给香港联交所发一封函件,对国内法规中一些不易被香港和其它境外投资者理解的条款加以说明,以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
例如,我国内地《规范意见》中,把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等,境外投资者对这种划分是不理解的。
因此,在致函中,说明只是按投资主体不同,而作的一种划分,并不影响同股同权的原则。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修订稿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香港借壳上市流程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企业选择IPO还是买壳上市,取决于自身条件、股东目标、大规模融资的急迫性和计划采用的融资模式。
已满足上市要求的企业,IPO是最好的选择,上市和集资可一步到位。
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对中国企业在上市阶段的合规考量尺度相当严格,两地监管机构交流频繁,监管机构会有针对性地针对企业的软肋要求披露和确保合规,这对许多境内民企提出了重大挑战。
买壳通常成为企业在IPO之外的后备方案。
尤其在商务部2006年9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来,民企海外上市的渠道被堵,不少难以在A股上市的企业把重点从IPO转向了买壳。
买壳的成本无疑高于直接上市,不过其优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难以替代。
买壳可令企业先控制上市公司,再按时机成熟的程度逐渐注入业务,等待最佳的融资时机,无需为应付“考试”一次性付出重大的代价,无需等待而获得上市地位。
但是,买壳更适合股东有一定资金实力、能先付钱买壳再解决融资需求的企业,盈科数码、国美电器和华宝国际都是买壳后抓住机会成功集资套现的案例,国美和华宝甚至为资产注入等待了24个月。
而且,壳公司上市已有年头,有时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活跃。
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会造成股票流通性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较差,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1.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境内企业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1)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见下文10号文详解)。
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存在的问题概要
2008 / 06 / 01 经济导刊 53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不少公司通过买壳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我国的民营企业热衷于买壳上市,买壳上市与发行上市相比,无须经过企业改制和辅导期的漫长过程,通过购买合适的壳企业之后加以资产置换,就可以为自己的优良资产获得直接融资的平台、简化上市手续、给企业带来广告宣传效益,更重要的是规避了首发上市的所有制倾向的限制。
然而民营企业买壳上市也存在许多问题。
壳公司方面存在的问题壳公司股权结构不尽合理。
壳公司股权结构不尽合理,体现在流通股比例偏低和股权过于集中两个方面,使民营企业难以通过从流通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达到控股地位。
合适的“壳公司”数量较少。
由于许多“壳公司”经营水平和业绩低下,一般都有资产质量差、负债严重等问题,民营企业买壳上市的可供选择的“壳公司”数量较少。
民营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买壳上市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投资者实际上很难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难以给予正确的价值定位。
如民营企业在选择壳公司时,由于上市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相当多的财务信息没有入账,而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放松了对上市公司财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业务里,买壳上市的经验不足。
国内上市门槛过高,导致民营企业境外买壳上市。
鉴于国内A股上市门槛过高且上市周期长的情况,国内许多民企进行境外买壳上市,加大了上市成本。
国内购并市场并不发达,购并交易难以及时有效完成。
对于买壳上市来说,企业的并购程序比一般的企业并购更为复杂。
它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问题的复杂工程,该工程项目需要企业经营管理者、兼并收购工程师、会计师、律师、金融工程师,甚至是地方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所以实施起来有很大难度。
比如,A公司是国内民营公司,出于融资需要买壳上市。
由于资金有限,A公司用境外资产认购壳公司对其定向增发2亿股,成为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A公司买壳使用境外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使得并购变得更为复杂,涉及两国关系、所在国法律法规、所在国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等众多因素,同时,买壳过程中,该资产如何确定其真实性、如何确定其价值、如何让投资者信任,都是企业要解决的问题。
香港上市(IPO)全流程介绍(最完整版)[1]
八、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31
(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31
(一)相对估值.....................................................................................................................41
(二)绝对估值.....................................................................................................................42
(四)内地企业 股及红筹股概况 H
......................................................................................8
四、香港上市的优势.....................................................................................................................10
6、提高消费者与供应商对公司的信心
公司上市代表了公司各方面经受了一次严格的审查,并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这代表着一种更高的财务可靠性,因此,公司的上市给公众带来信心,从而可以 提高公司在其客户和供应商面前的地位。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在知名的海外证 券市场上市,那么,海外消费者和供应商将对公司产生信心,有利于公司拓展海 外市场。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境外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会计师
其它顾问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发行人国内 律师
发行人国际 律师
国内律师
国际律师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四)境外首发上市主要流程
准备阶段
启动阶段
发行阶段
后市阶段
IPO需时约为24-32周(6-8月)
设计规划
准备
定位
营销
发行
后市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五)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1. 境外直接上市: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2. 境外造壳上市: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 3. 境外买壳上市: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后反向并购中国大陆或大
陆之外的企业法人
4. 境外分拆上市: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分拆上市 5. 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 6. H股、S股、N股以及ADR/GDR后在国内发行A股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 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
中银律师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目录
一、境外上市概况 二、境外“首发”(IPO)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境外上市(IPO)中律师的作用和服务 四、 如何准备并创造境外上市条件 五、中银律师事务所介绍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一、境外上市概况
12% 5% 5% 5% 7%
9% 12%
22% 23%
制造业 通讯/IT 食品/农业 药业/保健品 电子 能源 房地产/房代 运输 其它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2004年新加坡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比较分析
(转载)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比较分析内容摘要:香港作为亚洲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优势明显,其成熟的市场运行环境,完善的投资银行服务,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已成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地,目前在港上市的国内企业约130余家。
本文从市场制度、上市模式、优缺点等几个方面对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今后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一、国内企业香港上市基本概况香港作为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市场是亚洲除日本之外的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场,吸引了大量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在此开展业务。
香港证券市场也是国内企业股票海外上市的重要集聚地,对于中国内地的企业来说,香港市场作为本土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便于投资者认识和了解,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
例如,中国移动等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等形式在美国上市、同时也在香港上市之后,在香港市场上的流动性更高,香港市场的交易量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更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再融资。
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资料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市值为40807亿港元,在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中名列第9位。
其中,中资背景企业130余家,总市值约占30%,已成为香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1、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历程从90年代始,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场所。
国内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 起步阶段中资取得香港上市地位是从1984年1月份开始的,也时是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的阶段。
当时,为解决香港最大的上市电子集团康力投资的困境,由华润集团和中银集团合组的新琼企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康力投资约67%的股权。
1986年,为挽救出现严重坏帐及资金周转困难的嘉华银行,中信在港府促成并以外汇基金保收坏帐的条件下,收购了该行。
同期,由招商局及兆亚国际合组的新思想有限公司,先后注资4亿港元,收购了当时由港府授权怡富接管、靠外汇基金提供借贷的友联银行61%的股权。
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x
该医疗健康公司在*上市后,借助国际资本的力量,加速了其在国内医疗市场的扩张。
详细描述
该医疗健康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设备研发和销售的企业。在*上市后,该公司成功地吸引了国际投资者 的关注,获得了更多的资本注入,进一步加速了其在国内市场的扩张。
案例四:某房地产公司在*上市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该房地产公司在*上市后,提升了公司的品 牌形象和知名度。
随着国家对*的战略定位不断明确,政策上将更加支持内 地企业赴港上市,以推动*与内地的经济深度融合。
资本市场规则更加透明
为了吸引更多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证监会对资本市场 规则的制定和调整将更加透明,以减少企业上市过程中的 不确定因素。
税务政策优惠
为了鼓励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政府在税务政策上将给予 内地企业一定的优惠,以降低企业的上市成本。
*位于亚洲中心地带,交通便利,与内地和 海外联系密切。
金融基础设施
*拥有先进的金融基础设施,包括证券交易 所、银行体系、法律服务体系等。
政治稳定与法治环境
*政治稳定、法治环境良好,保障了投资者 的权益。
国际化程度高
*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高,吸引了众多国际 投资者和跨国企业。
*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继续加强国际化程度
中国企业在*上市的机遇与挑战
要点一
机遇
要点二
挑战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赴港上市获得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提高品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同时也可 以借助*这个国际化平台,拓展国际市场。
内地企业在适应*资本市场的规则、监管要求以及文化 差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同时国际市场的波动也 可能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市申请流程
确定上市计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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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障碍
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可分为三个方面工作:
(一)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
(二)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三)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主要法律障碍体现在境内企业资产出境(六部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即10号令)和反向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限制(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一、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的限制
10号令在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
10号令在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条)据此可以认为,境内公司控制人为实现资产出境,以其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并购其境内的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
经向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资询,属于10号令第十一条情况的并购申请未有获得商务部批准的案例。
若刻意规避,将无法获得国内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清洁法律意见书。
二、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
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14.06(6)),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14.54)。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向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到达或超出100%。
据此可以认为,若不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不视为“反收购行动”。
三、联交所关于“现金资产公司”“出售限制”的规定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现金资产公司”中规定,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会将其停牌(14.82)。
如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14.84)。
据此可以认为,新资产注入应当在资产剥离前完成。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限制”中规定,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 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接受审核或者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上市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它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资格中对财务指标、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相关要求。
据此可以认为,资产剥离应当在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移前完成。
据此可以推断的操作顺序应是:
1、剥离资产——>
2、注入新资产——>
3、控制权转移。
附:
1、反收购行动的主要规定:
“14.06(6)反收购行动─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交易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
「反收购行动」通常指:
(a)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
(b) 属以下情况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有关控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为了界定有关收购是否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计算百分比率的分母须为下列两项中的较低者:……”
“反收购行动之附加规定
14.54 本交易所会将拟进行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经扩大后的集团或将被收购的资产,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而经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载于《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所有其它基本条件。
上市发
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至14.37条所订明有关所有交易的规定。
14.55 反收购行动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方可进行。
召开股东大会不能以股东书面批准代替。
本交易所将要求任何在有关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及其联系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有关议决事项时放弃表决权。
此外如上市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动(如《上市规则》第14.06(6) 条所述),而任何人士或一组人士(「旧控股股东」)因出售股份予以下人士:即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新控股股东」)、其任何联系人或独立第三者,而不再是上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则旧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均不得在控制权转手时表决赞成任何批准由新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将资产注入上市发行人的决议。
如有任何股东必须在有关议决的事项上放弃表决权,则有关议决事项必须于股东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附注:如旧控股股东减持权益纯粹是由于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股予新控股股东以致其原有权益被摊薄,而非旧控股股东出售其股份所致,则有关旧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不得表决赞成任何批准将资产注入上市发行人的决议的规定并不适用。
14.56 如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是以投票方式进行,上市发行人必须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的方式公布投票结果。
14.57 拟进行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须遵守《上市规则》第九章所列载有关新上市申请的程序及规定。
上市发行人须遵守的规定包括发出上市文件及缴付不予退还的首次上市费。
有关反收购行动的上市文件,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63 及14.69条中规定的数据。
该上市文件须于上市发行人发出通告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该项交易的同时或之前,送交其股东。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反收购行动的公告中说明发出上市文件的预计日期。
”
2、现金公司的主要规定
“现金资产公司
14.82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因为完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后出现的即时结果),如上市发行人(《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会将其停牌。
「短期证券」指年期少于一年的证券,如债券或多种长短期票据。
14.83 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发行人将不受《上市规则》第14.82 条规管。
14.84 在停牌期间,如上市发行人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即可向本交易所申请复牌。
本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
上市发行人须(其中包括)发出载有附录一A部指定资料的上市文件,并缴付不获退还的首次上市费。
如该项停牌持续超过12 个月,或在任何本交易所认为有需要的其它情况下,本交易所均有权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
因此,在每种情况下,有关方面均应尽早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
3、出售限制的主要规定
“出售限制
14.92 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上市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它资产,能够
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有关营业纪录的规定。
14.93 上市发行人的出售事项如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4.92条的规定,将导致上市发行人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