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国初年的报业发展[文字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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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山持明智的态度.虚怀若谷地接受 了新闻界的反对意见。3月6日,即中国报 界俱进会及各报馆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 的当日,孙中山即复电明确表态:“民国 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 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 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除令该部知照外, 特此复令内务部取消 暂行报律文》,内云: 民国一切法律,皆当 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 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 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 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应 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 否设立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 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
? ( 一) 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 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 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 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阴历四 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 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 准其发行。
? ( 二) 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 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 应得之罪o
第五章 民国初年的新闻事业
? 第一节 民国初年政党报纸的繁荣 ? 第二节 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新闻事业 ? 第三节 新闻业务的变迁和著名采访记者的诞生
第一节 民国初年政党报纸的繁荣
? 一、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 ? 二、暂行报律风波 ? 三、新闻事业的短暂繁荣与政党报刊的泛滥。
一、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
? 四川都督府政务处每次开会时,还在旁听席上用红布围 成一个女记者室,以便于女记者旁听采访。
二、暂行报律风波
? 为了恪守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 时政府还合理地解决了因《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的颁布而引 发的一场风波。
? 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等人, 鉴于《大清报律》废止后报刊出版无章可循的状况,由内务 部参事林长民草拟了一个简略的法令《中华民国暂行报律》, 同新闻界约法三章:
? 3月17日,孙中山应上海日报公会之请,下令交通部核 减新闻邮电费,以利报业的发展。交通部接到孙中山的命今 后,拟决“报界之电费,悉照现时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费 减轻二分之一”。
? 3月27日,孙中山批准了交通部所拟的减报界邮电费办 法,并要求交通部“仰即令行所属知照”,并同时致电袁世 凯转饬北京邮电总局知照。
? 消极的一面是放弃了革命政权对新闻事业的必要的管理 与约束。在当时国内外反动势力竭力破坏革命、并在新闻出 版界拥有相当大的力量和影响的时候,革命政权放弃对新闻 事业的管理和约束,其实际结果只能是为敌对的政治力量利 用报刊破坏革命提供方便。
?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 任临时大总统,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 立即通过立法手段建立起与西方先进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 制,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 一是将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载人国家的根 本大法之中。
? 三是废止亡清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旧法规。
?
1912年3月2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电全国新
闻界知照:“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
府明白室示,自无继续之效力。”
?
至于前清的《著作权章程》,因其没有同民国国体
相抵触的内容,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决定在未颁行新的著
作权法前暂时援用。
?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行的上述法律、法
? 之后,中国报界俱进会、上海日报公会、广州报界公 会、湖南报界联合会、北京报界同志会、贵州报界同盟会 等新闻团体曾多次代表报界,就报律、报人的权益等问题 与政府进行交涉。1912年6月,中国报界俱进会在上海召 开的特别大会,还将不承认有报律这一问题列入大会的重 要议题之中。
? 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哀世凯及其继任者之所以在运 用法律手段钳制言论出版自由时不得不有所顾忌,实源于 此。
令,确立了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原则,标志着
自由新闻体制在中国的建成。
执行情况
? 孙中山恪守言论出版自由。
? 老同盟会员陈其美任沪军都督期间重视当地的报刊出版 工作,优礼报馆与报人。
? 江西军政府及其都督李烈钧重视报界,曾聘请当地革命 报纸的主笔任顾问,支持设立“报界俱乐部”,定期与报界 接触沟通。
? 1912年3月1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第2章 第6条第4款中规定: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 结社之自由。”
? 第2章第15条规定:人民享有的包括言论、著作、刊行 等各项自由权利,只有在“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 非常紧急必要时”,才能“以法律限制之”。
? 二是颁布有利于新闻事业发展的法律、法 令,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
? ( 三) 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 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 污毁人提出诉讼时,得酌量科罚。
? 但是,“暂行报律”的电文发至上海的中国 报界俱进会并令其转饬全国报馆遵照执行后,立 即遭到了新闻界的一致反对。 3月6日,中国报界 俱进会和上海《申报》、《新闻报》、《时报》、 《时事新报》、《神州日报》、《民立报》、 《天铎报》、《大共和日报》、《民报》等报纸 联名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各地,反对“暂行报 律”的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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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口,章太炎撰写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 律议》一文在上海《大共和日报》上作为社 论发表;同日,上海各报均破例子以转载。 章太炎的文章对“暂行报律”三条逐一加以 批驳,且言辞极为尖刻,攻击南京临时政府 “钳制舆论”、“欲蹈恶政府之覆撤”;还 提出“民主国本无报律”的观点,完全否定 了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孙中山态度和认识
? 孙中山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认识和对“暂行报律”的基本态度 ? 1、言论出版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原则. ? 2、法律的创制须慎重与合乎程序。 ? 3、内务部制定“暂行报律”的本意并非如新闻界所说的那
样是为了压制言论出版自由,而是出于“补偏救弊之苦心”。
报律风波的影响
? 由“暂行报律”引发的一场风波,积极的一面是加深 了人们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得滥用法律限制之的认识, 不得制定钳制新闻事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己在新闻界内外形 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