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word文档
(完整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 总则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 术语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沪规法[2008]756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8〕756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旧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并经2008年9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若干意见过程中,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并向市规划局反馈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2年12月前言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的配套建设(基地内),明确配套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同时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切实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特编制本配套建设管理导则。
《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共同牵头,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组织起草,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参加编制,经征询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定稿。
《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也对《导则》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等八个部分内容。
《导则》是首次在配套建设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提升编制完成的,在先行试用后将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导则》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次1 总则 (1)1. 1编制目的 (1)1. 2 适用范围 (1)1. 3 基本原则 (1)1. 4 总体要求 (2)1. 5 术语 (3)2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2. 1城市道路 (4)2. 2 交通 (4)2. 3桥梁、河道 (5)2. 4道路绿化 (6)2. 5管线综合 (7)2. 6排水(雨水、污水) (7)2. 7给水 (8)2. 8燃气 (8)2. 9 供电 (8)2. 10信息通信 (9)2. 11 邮电 (9)2. 12 环卫 (9)3 公建配套设施 (11)3. 1 基础教育设施 (11)3. 2 行政管理设施 (13)3. 3社区服务设施 (14)3. 4社区商业金融设施 (15)3. 5社区公共绿地 (16)3. 6区级公建配套设施 (16)4 建设管理 (18)5竣工验收 (18)6 移交接管 (20)7资金来源 (21)8 使用管理 (22)附录A 本导则用词说明 (23)附录B 名词解释 (24)附录C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26)条文说明 (29)1 总则1. 1编制目的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社区”)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针对大社区配套工程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移交接管、开办运营等方面的特殊性,通过编制和颁布《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以下简称“导则”),明确大社区配套的建设管理要求,合理控制配套建设成本,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县)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大社区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规划设计 (2)交通 (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设计原则 (6)单元设计 (6)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配套原则 (9)市政公用配套 (9)公建配套 (11)绿化配套 (12)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建筑节能 (14)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平面设计 (4)4 住宅设计 (6)4.1 设计原则 (6)4.2 单体设计 (7)4.3 套型设计 (6)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24)5 室内环境与装修 (26)条文说明 (28)1.0.1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1.0.3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 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5 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0.6 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7 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0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92页word文档
目录1项目宏观背景 (1)1.1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住房建设的重点 (1)1.2保障房建设政策相继出台 (1)1.3保障房建设市场巨大,前景可观 (3)1.4保障房建设资金支持 (4)2上海市相关政策及发展趋势 (6)2.1相关政策 (6)2.2市场前景 (6)2.3规划布局 (7)2.4信贷支持 (9)3深圳市天健集团(市政总公司)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战略设想 . 103.1以低风险产品进入上海市场,规避房地产调控风险 (10)3.2增强企业商誉,搭建政府合作平台 (11)3.3发挥企业综合竞争优势,提高经营业绩,多方获取利润 (11)3.4保障房住宅的开发优势 (12)4产品分析及定位 (13)4.1住宅设计 (13)4.2公建设计 (13)4.3装修标准 (13)4.4结构设计 (14)4.5给排水设计 (14)4.6暖通设计 (15)4.7弱电系统 (16)5开发方案及进度计划 (17)5.1开发方案 (17)5.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7)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9)6.1投资估算依据 (19)6.2投资估算假定条件 (19)6.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1)6.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1)6.5预备费 (21)6.6土地费 (21)6.7管理费 (22)6.8建设期贷款利息 (22)6.9投资估算表 (22)6.10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 (27)7财务评价 (32)7.1财务评价的依据 (32)7.2财务评价主要参数 (32)7.3财务效益分析 (33)7.4清偿能力分析 (35)7.5敏感性分析 (36)8风险评估分析 (37)8.1竞争性风险 (37)8.2成本风险 (37)8.3政府回购款逾期到位的风险 (37)8.4利息上涨风险 (38)8.5质量管理不达标风险 (38)9研究结论 (40)1项目宏观背景1.1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住宅市场供应主体正在发生改变。
在2019 年之前的近10 年里,住宅市场基本上是由单一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基本缺位。
上海市杨浦区保障性住宅方案设计文本
目录CONTENTS效果篇总体鸟瞰 (01)单体透视一 (02)单体透视二 (03)敬老院透视 (04)邻里中心透视 (05)设计分析篇区位分析 (07)现状分析 (08)设计构思 (09)设计目标 (12)规划表现篇总平面图 (14)技术经济指标 (15)功能分析 (16)交通分析 (17)景观分析 (18)分期示意 (19)连续日照分析 (20)累积日照分析 (21)空间形态 (22)景观意向 ..............................................24建筑单体篇多层平面 (29)一梯八户平面 (30)两梯十户平面 (31)两梯十二户平面 (32)邻里中心一层平面 (36)邻里中心屋顶花园平面 (37)住宅立面 (38)住宅局部透视 (40)敬老院一层平面 (41)敬老院二层平面 (42)敬老院标准层平面 (43)敬老院立面 (44)一、设计依据1.设计任务书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3.《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7 J10090-2007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现行国家及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二、项目总体概况1、“杨浦河间路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杨浦区杨浦大桥北侧,东至宁武路,西至临青路,南至平凉路,北与长阳路相近。
基地被河间路及规划中的双阳路分为四个街坊,在其中有部分需保留建筑。
可建设用地面积9.5万平方米。
周遍配套较成熟,交通较为便利。
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基地保障性住宅项目 方案设计2、项目周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居住气氛,公交线路较为发达,主要集中在交通干道长阳路及平凉路上。
基地紧邻内坏杨浦大桥河间路下匝道。
周边商业集中在长阳路及平凉路沿线,中高档的商业设施较为稀缺。
附近有珠江香樟苑等小区以及超市、银行、餐饮、美容美发等其他生活配套设施。
南偏东30度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4:30连续日照累积日照周边建筑日照情况南偏东45度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3:30三、设计构思日照问题1.难点分析由于基集中住宅区域,周边有较多的保留建筑,而在地块要求高容积率的前提下布置高层建筑势必在日照方面与原有建筑产生矛盾。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硬泡聚氨酯时, 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 ; 岩棉、 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 外 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的要求, 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八、 全装修房外墙 内 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_ 0 _ 2 , 毛坯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 0 . 3 。 九、 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保温层应沿隔墙和楼板向室内延伸, 延伸长度不得少于 3 0 0 m m, 热桥部位 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 十、 外窗应采用多 腔塑料型材 、 多腔 隔热 ( 断热) 铝 合金型材 和中空玻璃或高透低 辐射 中空玻璃 ; 中空玻璃 的空
气层厚度不应小于 9 m m , 各类 中空玻璃 的遮 阳系数不应小 于 0 . 6 0 ; 宜采用下悬 内平开外窗 。 十一 、 外窗及透明 阳台门的物理性 能应符合 以下要求 : 1 . 气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6 级: q ≤1 . 5 m 3 / ( m o h ) , q 2 ≤4 . 5 m 3 / ( m 。 ・ h ) ; 2 . 水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3级 : 口P ≥2 5 0 P a ; 3 . 抗 风压性 能等级 不应小 于 5 级: P 3 ≥3 . 0 K P a 。 十二 、 居住空 间宜采用外遮 阳措施 , 南 向居 住空 间外 窗综 合遮 阳系数 不应大于 O . 4 5 , 东、 西 向居住空 间外 窗综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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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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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 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的通知
沪建交联 [ 2 0 1 4 1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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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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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 同时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造安全, 依据上海市《 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D G J 0 8 —2 0 5 —2 0 1 1 , 我们组织编制了《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首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定位和目标。
保障性住房的定位是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导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目标是满足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导则对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功能设置、基础设施配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住房面积标准,户型设计要满足家庭实际需求,功能设置要考虑到住户的各项生活需求,基础设施配置要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重点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环境和社区配套建设。
导则指出,保障性住房的周边环境要与普通住宅区相当,社区配套设施要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此外,导则还提到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学校、医疗机构、文化活动场所等,以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第四,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还重视住房项目的社会管理和维护。
导则强调了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和社区组织建设,以保障住户的权益和提高居住环境。
此外,导则还强调了住房项目的修缮和维护工作,及时解决住户的居住问题,确保住房项目的长期使用价值。
最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还提到了住房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导则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导则还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起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是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导则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注重环境和社区配套建设,加强住房项目的社会管理和维护,建立规范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高上海市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1目次………………………………………………………11总则………………………………………………………22术语………………………………………………33总平面设计…………………………………………………5建筑设计4…………………………………………54.1设计原则………………………………………54.2成套小户型住宅………………………………………74.3成套单人型宿舍……………………………9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10 室内环境与装修6……………………………………………10 6.1室内环境………………………………………………10 6.2 装修………………………………………………13设备设计7………………………………………137.1给排水设计…………………………………………13 7.2 燃气设计…………………………………………13 7.3强电设计…………………………………………15 7.4弱电设计……………………………………………17 附:条文说明21 总则1.0.1 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9年修订版)【模板】
**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基地内市政公建配套)(2019年修订版)2019年07月前言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以下简称“大居”)的配套建设(基地内),2012年出台《**市保障新住房(大型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随着大居建设的深化推进,为进一步明确配套建设管理要求,同时规范和指导市、区各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共同推进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努力满足居民多层次配套需求,方便居民生活,特修订本导则。
《导则》的修订工作由**市房屋管理局牵头,由**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编制。
《导则》的修订得到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水务局、**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路政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青浦区、松江区、嘉定区、奉贤区推进办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市电力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营邑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市邮政公司等单位也对《导则》的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经审定修改后定稿。
《导则》包含总则、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条文说明等九个部分内容。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设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设计导则(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基地内结构绿地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绿容[2012]6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09【实施日期】2012.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设计导则(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基地内结构绿地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12〕6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水平,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设计导则(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基地内结构绿地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一二年三月九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设计导则(试行)目次1 总则2 一般规定3 设计技术要点4 分项设计5 成果要求6 附则1.1为促进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环境绿化设计。
1.3保障性住房环境与居住者生活息息相关,是居住者生命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保障性住房环境设计的总体目标应该做到:经济、适用、生态、温馨、美观。
1.4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1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主要有保障性住房规划范围内的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区中的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绿地景观元素分软质景观元素和硬质景观元素。
2.2规划设计原则:保障性住房环境绿化要注重绿化质量,保障绿化效果,减少昂贵材料的使用,较经济地营造居住环境绿化。
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阶段就应该考虑园林景观的相应内容,以达到环境绿化与居住建筑的和谐统一。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2010-1239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239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2单元设计 (6)3.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3公建配套 (11)4.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012-6-8上海《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发〔2012〕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八日关于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实现保障性住房供需平衡,根据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政策规定,现就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房源管理原则(一)合理安排,统筹规划。
根据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实际以及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统一建设筹措和房源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
(二)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各类保障性住房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确需调整的,应从租、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操作,严格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用途调整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调整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三)优化配置,保证供应。
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在土地供应、建设、配套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合理控制成本,使有限的公共资源配置发挥最大效用,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源管理范围和要求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范围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包括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上述保障性住房可根据国家任务计划安排等要求和本市供需实际相互调整,但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暂行意见》规定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优先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范本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范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导则》是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在《导则》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导则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康杨渝李辉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伟李浩冰任洁谢清荣秦进曹阳梅莹辉刘涛汪爱平李甫健李涛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陈思珣陈荔晓何喜钟阳刘建吴丹向剑凛苏力罗建方杨仙梅吴保刚郑文潘文目录1总则 (1)2 术语 (2)3 选址与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选址 (3)3.3规划指标 (4)3.4规划原则 (4)3.5 居住环境 (4)3.6交通与停车 (4)3.7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5)3.8无障碍设计 (5)3.9室外环境设计 (5)4岩土工程勘察 (7)4.1前期工作………………………………………………………………………………………………………. .7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7)4.3岩土工程勘察 (7)4.4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8)5 建筑设计……………………………………………………………………………………………………….. . .95.1 一般规定 (9)5.2户型标准 (9)5.3 户型设计 (11)5.4 技术经济指标…………………………………………………………………………………………… .116室内装修与设施 (12)6.1室内装修 (12)6.2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13)7.1一般规定 (13)7.2 地基基础 (13)7.3体系和材料 (13)7.4其他 (14)8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 8.2 暖通设计 (15)8.3 燃气设计 (16)9电气设计 (17)10 节能设计 (19)10.1一般规定 (19)10.2设计 (19)1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1保障性住宅-0426
住宅层数
楼电梯设置规定
十二~十八层
十八层以上
46
61
注:表内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未包括外墙保温层面积,套型建筑面积 标准层公共区之外的门厅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层公共区建筑面积分析( 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层公共区建筑面积分析(图 4.3.1- )(图4.3.14.3.1-3)(图4.3.1-4)
1 2
40 41 43 43
十二~十八层
十八层以上
十二~十八层
塔式
十八层以上 十二~十八层
通廊式
十八层以上
注:得房率计算中的建筑面积均为标准层的建筑面积,未包括 标准层公共区之外的其他公摊建筑面积以及外墙保温层面积
套型内各居室空间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 4 套型内各居室空间的尺度,应根据空间的功能特性、 居住功能所需的基本家具配置及与家具关联的使用空间 家具关联空间尺度 尺度等因素来确定( 4.3.1- )。家具关联空间 尺度等因素来确定(表4.3.1-4)。家具关联空间尺度 家具或设备占用的空间、人体尺度或人体操作所需的 占用的空间 由家具或设备占用的空间、人体尺度或人体操作所需的 功能活动空间所组成。家具关联空间尺度应符合人体工 功能活动空间所组成。家具关联空间尺度应符合人体工 程学要求 要求。 程学要求
时代精神。造型应简约美观 比例、尺度适当, 简约美观, 映时代精神。造型应简约美观,比例、尺度适当,色彩和 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谐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周围环境协调
4.2 单体设计
单元式多层住宅应采用2 组合单元。高层应采 多层住宅应采用 4.2.1 单元式多层住宅应采用2户组合单元。高层应采 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式住宅十八层以下宜采用 住宅十八层以下宜采用3 用多套组合单元,单元式住宅十八层以下宜采用3~4户 组合,十八层以上宜采用4 户组合,塔式高层住宅宜 组合,十八层以上宜采用4~6户组合,塔式高层住宅宜 采用6 户组合,通廊式高层住宅宜采用12~14户组合 高层住宅宜采用12 户组合。 采用6~8户组合,通廊式高层住宅宜采用12~14户组合。 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 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 合理紧凑, 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 间的公摊面积 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公摊面积, 得房率。 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2.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幢楼设 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单元式高层住宅不应采用一台电 梯和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两单元的走道 相邻两单元的走道、 梯和十二层以上每三层相邻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 平台设置连廊。 平台设置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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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0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 建筑设计4.1 设计原则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 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 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4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 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 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 成套小户型住宅4.2.1 套型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 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4.2.2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10㎡;2双人卧室兼起居13㎡;3单人卧室6㎡;4单人卧室兼起居11㎡。
4.2.6 厨房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 卫生间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 (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 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 阳台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 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0 层高应为2.7m~2.8m。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 成套单人型宿舍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 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表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4.3.4 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
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 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5.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
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 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0.3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5.0.4 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
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 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