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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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历程、问题与对策

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历程、问题与对策

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历程、问题与对策摘要:通过回顾我国对出租车市场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出租车市场的逐步兴起,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也逐步从经营权的无偿使用转变为了特许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出租车牌照发放数量受到严格的管制。

由于制度的局限性,出现了如”黑车”、乘客及司机利益受损等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出租车;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引言随着我国经济进步,出租车行业也得到迅猛发展。

出租车作为公众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一方面满足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逐步加强,在也产生了一些诸如”黑车”等问题。

一、出租车行业行政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为服务涉外经济,在80年代出租车行业逐步从沿海开放城市逐渐兴起。

为引导其发展1985年1月由国务院特区办、对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委、海关总署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税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成为了我国最早的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之后北京、上海等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行政法规。

1988年6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对出租车行业管理的部门是公共交通部门,并对出租车的开业、停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进入90年代后,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为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政府鼓励社会办交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1997年12月公安部和建设部发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目前对出租车行业进行管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

到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第135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明确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核发条件。

随着这些规定的出台出租车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促进了其快速发展。

纵观我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规定,经营权经历了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过程。

车辆营运转非营运申请流程

车辆营运转非营运申请流程

车辆营运转非营运申请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车辆营运转非营运的申请流程,这可太重要啦!
你想想啊,就像一辆奔跑在公路上的赛车,突然要转变赛道,这中间得经过多少步骤呀!比如说,你的车原来是跑运输赚钱的,现在你想让它回归家庭,当你的私人座驾,那可不得按规矩来嘛!
首先呢,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这就好比给车做个全面的“体检”。

啥行驶证啦、营运证啦,一个都不能少!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要是少了一个,那可就像做菜少了盐一样,没滋味!你说这能马虎吗?
然后,带齐东西,就得去相关部门啦。

哎呀,这里可要注意啦,得找对地方,别像只无头苍蝇似的乱撞。

就像你要去一个重要的约会,肯定得找对地点吧!到了那里,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一步一步来,填写申请表,交上材料。

这过程可不能急,得慢慢来,要是填错了,那不就麻烦啦!
“哎呀,这么麻烦呀!”有人可能会这么说。

嘿嘿,朋友,别嫌麻烦呀,这可是为了让你的车有个合法的转变呢!这就好比给它换个身份,得手续齐全呀!等手续都办完了,你的车就正式从营运车变成非营运车啦!
你看啊,虽然过程可能有点繁琐,但只要你认真去做,肯定能顺利完成的。

就像爬山一样,虽然累,但到了山顶,你会觉得一切都值得!最后,我想说,这个申请流程真的太重要啦,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呀!可别不当回事儿,不然以后会有麻烦的哟!。

县交通运输局流程图

县交通运输局流程图

××县交通运输局流程图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1、道路运输经营及从业人员许可运行流程图(1-4子项)2、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2、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4、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处罚5、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6、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7、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8、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罚12、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备注:流程图所指的“日”均为工作日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1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1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1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1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19、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服务内容、费目费率的处罚20、未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21、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22、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罚23、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罚24、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出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25、未按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或者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的处罚26、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2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处罚2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处罚;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29、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30、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32、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33、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处罚3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35、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3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37、72、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县交通运输执法所路查、信息抄告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38、73、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县交通运输执法所路查、信息抄告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 39、7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县交通运输执法所路查、信息抄告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40、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县交通运输执法所路查、信息抄告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72、对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73、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7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75、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76、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77、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处罚78、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行驶的处罚79、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80、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以及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81、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82、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83、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84、未经批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85、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8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87、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88、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89、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规格未保持一致的,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90、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9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9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93、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94、未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处罚95、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96、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97、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使的处罚98、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99、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100、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101、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102、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的处罚103、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104、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105、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10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107、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108、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处罚109、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处罚1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111、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1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113、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114、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处罚115、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116、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拒载乘客或故意绕路行驶的处罚117、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118、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119、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巡游出租汽车资格证办理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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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道路运输许可证是指由国家交通部门颁发给道路运输企业合法从事公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准入证件。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下面将详细介绍其办理流程。

首先,申请者需要前往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获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申请表。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运输车辆数量以及线路等相关信息。

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其次,填写完申请表格后,申请者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提交。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和审核。

初步审核通过后,申请者需要交纳相关的申请费用,并进行缴费的证明。

接下来,申请者将被要求参加道路运输许可证颁发部门组织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参加相关考试。

这是为了确保申请者具备必要的运输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然后,申请者还需要进行运输车辆的技术检验。

这一环节包括对运输车辆的机械状况、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

检验合格后,需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最后,经过以上步骤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且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进行批准,并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者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此外,申请者还需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相关安排和要求,并及时补充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总的来说,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表填写、资料审核、交费、参加培训考试、车辆技术检验以及综合评估等步骤。

申请者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只有经过综合评估通过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才会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使申请者可以合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0日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3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租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出租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规范经营,合理收费,诚信纳税、公平竞争。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加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或自律性组织,以加强行业协调和自我管理。

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

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

、非公路标志设置或与公路有关的其他施工许可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可经营许可证核发施工(含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口水域罚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营资格证,擅自从18罚、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的处罚从事非法客运;雇罚装载货物;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为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不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罚超限行驶的处罚构筑物等设施的处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车辆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行证, 以及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涂改、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物53-3国标2吨集装箱53-4国标5吨集装箱5货物港务费的征收行政征55(W)计费的货物53-2以体积(M)计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非法客运行为或者励为非法客运提供条件行为的奖励。

Array电缆等设施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的可解体物品运标识其他权理、合同签订、期力销或者变更手续表2、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进行审查审核。

3. 重要事项提交市公路局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公路)窗口首席代表、窗口受理人员、现场勘查人员。

3.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许可-00268-00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1、审批依据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四、受理机构xx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五、决定机构xx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处、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2.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3.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6.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无九、事项分类:3.5.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开业(一)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投资人、负责人、服务所在地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信息材料3.法人的身份证;4.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5.投资人、负责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县)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7.经办人委托书;8.在服务所在地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9.网约车经营者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经营区域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12.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13.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制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10)安全维稳制度(宁波)1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由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二)办理流程本申请适用一般流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送达(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3.5.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变更企业基本信息(一)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法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3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遵纪守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年龄不超过60岁;(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卡.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出租车资格证流程

办出租车资格证流程

办出租车资格证流程出租车资格证是指驾驶员获得合法行驶出租车的资格证明。

在中国,各个城市的出租车管理部门都要求出租车驾驶员拥有出租车资格证才能合法行驶出租车。

那么,如何办理出租车资格证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资格条件1. 年龄:男性年龄在24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在22周岁及以上。

2. 学历:初中及以上学历。

3. 技能:通过驾驶员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4.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无犯罪记录。

二、资格证办理流程1. 报名:前往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参加培训:通过报名审核后,参加出租车驾驶员职业培训,学习相关法规和技能。

3. 培训考试:培训结束后,参加相关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

4. 体检:通过考试后,需要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符合相关规定。

5. 缴费:缴纳相关费用,包括资格证申请费和年检费等。

6. 领证:资格证审核通过后,领取出租车资格证。

三、办理注意事项1. 提交材料:在报名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驾驶证等。

2. 培训考试:参加培训和考试时需要认真学习和准备,确保能够通过考试。

3. 身体检查:在进行身体检查时,需要注意身体健康和相关规定,以免因身体原因被拒绝领取资格证。

4. 缴纳费用:在缴纳费用时,需要注意费用标准和缴纳时间,以免错过申请资格证的时间。

总之,办理出租车资格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认真准备和注意事项。

只有通过了相关考试和审核,才能获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合法资格证明,才能安全合法地驾驶出租车。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车辆和场站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车辆和场站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

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

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2011-7-29 16:23| 发布者: 小编H| 查看: 430| 评论: 0摘要: 首先,考察了解组织的资质情况是受理认证申请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对申请认证的组织,如果它的产品/服务/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一、了解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的必要性首先,考察了解组织的资质情况是受理认证申请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对申请认证的组织,如果它的产品/服务/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活动,就需要按照法定条件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取得许可或相应的资质。

这些要求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

广州誉杰一直认为,这是对申请认证的组织的一个基本要求。

不能设想,对于一个不具备规定条件,未能取得许可或资质的组织,认证机构却能够“证实其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其次,各种资质、许可的实施规则都对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生产流程和必备条件、检验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

了解这些内容,对于审核人员审核组织产品/服务实现过程的控制无疑会有很大帮助。

因此,不论是市场开发人员、认证项目管理人员还是审核人员,了解一些认证工作中常见的资质、许可要求方面的知识都是必要的。

下面主要对认证工作中经常涉及的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做出的资质、许可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二、企业资质要求1.建筑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这些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金华永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办理流程

金华永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办理流程

金华永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办理流程嘿,朋友们!想知道在金华永康怎么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吗?那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你问办理这个资格证有啥用?哎呀呀,这用处可大了去啦!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得有趁手的兵器,开网约车,这资格证就是你的“上岗证”呀!没它你可没法合法上路呢!
那咱就开始说说办理流程吧!首先呢,你得去相关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可别两眼一抹黑就瞎跑哦!打个比方,这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总得先知道路线怎么走吧!了解清楚了,就准备好各种材料,身份证啦、驾驶证啦等等。

这就跟做饭一样,材料备齐了才能做出美味佳肴呀!
然后呢,去参加培训和考试。

培训的时候可别开小差哦,认真听老师讲,就像在学校上课一样认真。

考试的时候也别紧张,把平时学到的发挥出来就行。

想想看,这就跟一场小挑战似的,战胜它你就离成功不远啦!等考试通过了,哈哈,你就快拿到资格证啦!这时的心情,就跟大热天吃了根冰棍一样爽歪歪呀!
记得我有个朋友,之前就是没搞清楚流程,走了不少冤枉路呢。

所以咱可得吸取教训,一步一步稳稳当当的。

在金华永康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真的没那么难,只要你按照流程来,肯定能顺利拿到手!相信自己,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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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许可流程图

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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