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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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

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

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措施制度为了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1.2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的职责。

1.3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爆炸物品的购买和销售2.1 购买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2.2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销售。

2.3 销售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爆炸物品的储存3.1 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远离居民区的场所。

3.2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3.3 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4.1 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运输。

4.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爆等设施。

4.3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驾驶员驾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五、爆炸物品的使用5.1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使用许可证。

5.2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3 使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建立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

爆炸物管理制度

爆炸物管理制度

爆炸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爆炸物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存储、运输、使用爆炸物的单位和个人。

三、爆炸物的分类及管理1. 爆炸物的分类(1)按照危险程度,爆炸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2)按照其用途和性质,爆炸物分为民用爆炸物和军用爆炸物。

2. 爆炸物的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购买、使用、存储和运输爆炸物,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和条件下进行相关活动。

(2)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爆炸物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报备手续,保障使用过程的合法性。

(3)使用爆炸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遵循规范操作程序,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四、爆炸物的存储1. 存储场所(1)爆炸物的存储场所应当安全、干燥、通风、无明火、无易燃易爆物品,以减少爆炸物被外部因素触发的风险。

(2)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应当分开存放,以防止混淆引发安全事故。

2. 安全设施(1)存储爆炸物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

(2)应当设置监控系统,确保爆炸物的存储情况随时可掌握。

五、爆炸物的运输(1)运输爆炸物的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2)运输爆炸物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件,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2. 运输过程(1)运输爆炸物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2)运输爆炸物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

3. 应急措施(1)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运输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周围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救援工作。

六、爆炸物的使用1. 使用人员(1)从事爆炸物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在获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操作。

(2)在使用爆炸物时,应当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和运输管理,确保公众安全,本公司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二、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和运输进行科学、规范、安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和运输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管理要求1. 购买管理要求1.1. 本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1.2.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出具有效证件,确保身份真实。

1.3.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应符合工作需要,并确保所购买物品的质量及其安全性能。

2. 装卸管理要求2.1. 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2. 确保在装卸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2.3. 在装卸过程中,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防火防爆控制,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碰撞物品。

2.4. 在装卸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确保车辆和物品的稳定。

3. 运输管理要求3.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包装,并标明明显的警示标志。

3.2.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置专韧韧防火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3.3. 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车速适宜,禁止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

3.4. 在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必须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5. 运输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车辆,确保不留下任何危险物品。

五、责任与处罚1. 购买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件等。

2. 装卸过程中,如发生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培训与教育为提高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和运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本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以确保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治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和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惧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治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总揽理的原则,加强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完成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治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治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觉、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置和流向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治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催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平安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平安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一、引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和运输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发生,提高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购买、装卸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购买管理1. 购买人必须持有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未取得购买许可证的禁止购买和储存爆炸物品。

2. 购买人应从合法的销售点购买爆炸物品,并保留购买凭证和销售凭证。

3. 购买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个人使用或企事业单位生产需要的合理数量。

4. 销售人员应对购买人的购买资质进行核实,并记录购买人的相关信息,并保留购买记录备查。

三、装卸管理1. 搬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合法的搬运证,未持证搬运爆炸物品的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2. 搬运爆炸物品时必须佩戴防静电服和防爆装备,同时应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的搬运工具和器材。

3. 搬运爆炸物品时应避免碰撞、摩擦和剧烈震动,同时应保持爆炸物品与火源、电源、静电源等的安全距离。

4. 爆炸物品应存放在防火、防爆的仓库或库房中,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储存。

四、运输管理1. 进行爆炸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2. 进行爆炸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安装专用的运输设备和装置,如防护柜、防火设备和防爆设备等。

3.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有专人监管,并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查。

4. 运输路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状况和安全要求科学规划,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火灾易发区和爆炸物品禁入区。

五、应急救援管理1. 进行爆炸物品购买、装卸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 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如灭火器、应急锤和急救箱等。

3. 发生爆炸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报警和组织救援。

最新2021年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3篇

最新2021年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3篇

最新2021年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3篇2021年危爆物品平安管理工作方案第1篇为了全面实行市委维稳办《2021年危爆物品平安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商职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切实履行工商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对危爆物品的管控水平,防止因漏管失控被不法分子获得利用,全力维护我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工商局危爆物品平安管控领导小组:三、工作措施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以下措施,做好以下危爆物品平安管控工作。

(一)剧毒(高毒)农药管理协作农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剧毒农药销售状况摸底工作;2.安装危爆物治平安管控终端机工作;3.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平安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工商局、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二)硝基复混肥平安管理协作农业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落实生产销售单位备案制度;2.落实集中定点销售制度;3.落实实名销售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工商局、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三)汽油购销平安管理协作公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严格散装汽油实名购销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工商局、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四)管制器具管控协作公安部门和各区街道办、居委会做好以下工作:对生产、加工、打制和经销包括管制刀具、斧头、砍斧、砍砍、折叠式镰刀、弓弩等管制器具和便携式切割机(割草机、收割机)、射钉枪(弹)、发令器、电击器、催泪器等危急性器具的企业、经营市场、销售店铺、私人作坊、铁匠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部录入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

严把市场准入关,停止核准管制器具的生产、销售。

责任单位:各区工商局、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注册科(五)加强物流寄递行业平安管理协作市经济委、市邮政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做好物流寄递企业集中定点经营。

责任单位:各区工商局、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六)强化互联网平安监管协作公安部门做好查处在互联网上发布危爆物品信息行为。

2021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2021年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条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物质,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法律法规、责任制、安全控制、风险评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国家应制定、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权限和责任等。

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具体的规范。

二、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政府部门应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和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评价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控制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准入制度,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和执照审批,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货运和仓储环节的安全控制,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四、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是制定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基础。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和管理要求。

同时,要对可能遭受爆炸物品威胁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加强对这些区域和场所的监测和警戒。

五、技术支持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科技的应用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逐渐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风险的加大。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管理目标、制度主体、监管措施、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达到提高管理效能,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二、管理目标1. 安全第一:确保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3. 规范公平: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使用均符合相关的规程和标准,实现规范公平的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欺诈。

4. 提高管理效能: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测和监管,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制度主体1. 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益,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力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2. 生产企业:依法生产爆炸物品,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达标,同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修正问题。

3. 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运输资质,配备合格的运输车辆和设备,制定运输方案,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安全控制。

4. 销售企业:依法销售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对购买者进行身份认证及合规审核,防止销售给不具备使用资质的个人或机构。

5. 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合理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监管措施1. 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政府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运输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追责。

2. 创新监管手段: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实时监测和追溯,排查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的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3.定义(1)民爆物品:指民用爆炸性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器材、烟火、焰火、爆竹、烟花等。

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1.资质管理(1)经营资质: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经营资质,且经营资质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2)使用资质:所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使用资质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重新培训和考试。

2.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内部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设备管理: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原材料管理:生产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采购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并建立相应的进货台账,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

3.仓储管理(1)仓库选择: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火和防爆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划定区域,做好区域标明和防护提示措施。

(2)仓库管理: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监控,并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仓库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确保安全。

(3)库存管理: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库存管理,定期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库存数量与记录一致。

4.运输管理(1)运输资质: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运输资质证书,并保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2)运输工具管理:运输民爆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3)运输保护措施: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物品不受损坏和外部因素影响。

5.销售管理(1)销售资质:销售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应的销售资质证书,并保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

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

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落实省、市主要领导批示,切实汲取山东烟台“1.10”笏山金矿爆炸重大事故教训,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按照《全省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市安委办组织制定《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县(区)实际细化,抓好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已纳入省政府“13710”督办,请各县(区)安委办按照本通知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安委办将对各县(区)工作进展跟踪问效。

1.各县(区)于2021年3月18日15时前将本县(区)工作方案、附件 2和报送单位、报送责任人、联系方式报市政府安委办;2.各县(区)于每周四15时前将本县(区)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按附件3要求报市政府安委办;3.2021年4月30日12时前将本县(区)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本级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报市政府安委办。

联系人: 光韦烨、丁睿,电话(略)(传真)附件: 1.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统计表3.XX县(区)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阳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16日附件1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査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强管理、查隐患、堵漏洞、防流失、防爆炸、保安全”为工作目标,紧盯非煤矿山民爆物品购买、运输(送)、储存、领用、使用、清退各环节,全市域覆盖,最大限度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整治,切实做到“五到位”:即隐患排查整改到位,民爆物品清查收缴到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涉爆单位和人员监管到位,事故案件防范到位,确保我市民爆物品“不流失、不炸响”。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査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安委办决定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邵喜副局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毕映楷副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尹宝珍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民爆处,办公室主任由民爆处处长高志兵担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正式版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正式版

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正式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活动时,应当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储存管理第六条对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需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要求方可获得许可。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当设有专门的消防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与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使用爆炸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爆炸物品的使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或者私自改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队伍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管,确保销售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与包装管理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专门的运输工具,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严禁违规运输。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应当经过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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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76
2021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
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

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

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

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

禁止翻斗车、三
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须辅设软垫。

包装要牢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准超过额定载重量。

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

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

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

发现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楚,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须对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使用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

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

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需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使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公
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使用与退库
第二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持说明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

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

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安全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严禁夜间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施工队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使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须选择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应具备
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洁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

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退库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办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在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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