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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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各出资企业: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

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

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768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768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768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11〕4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9日附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 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吉财产〔2009〕789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省直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省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30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省直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时,由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先收款,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其中“执收单位名称”一栏填写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全称,“预算科目名称”一栏,行政单位填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科目代码为:103类07款06项01目)”,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填写“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代码为:103类07款06项99目)”,其他栏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2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侵犯,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省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占用单位,在利用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联营、承包、股份经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抵押、经济担保、企业经营评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活动和破产清理国有资产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评估。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资产评估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

非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可按规定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评估费用。

第五条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必须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被评估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

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结果负责保密。

第七条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和立项。

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在进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经济行为之前,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报送截止上月底的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册等资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立项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者。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评估单位评估时,应清查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核实资产实际存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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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各出资企业: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一、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

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

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吉政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6月4日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具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依法具有项目审批权的职能部门;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实施直接领导的主管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1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7]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吉林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授权,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统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三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支持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出资人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职责;(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五)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企业制度建设;(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吉财国资〔2017〕88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88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资产管理实际,制定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6日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1.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7•【字号】吉政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5]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产权出售改制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财政和国有资产方面(一)在出售前进行资产评估中,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对企业的呆帐、死帐进行处理,冲减企业净资产;评估时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视同“负债”处理。

(二)经政府或授权部门同意,产权出售收入可用于补贴企业欠交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金。

(三)产权出售的收入,可用于职工的安置和支付救济金、培训费用等重新就业的开支。

(四)为搞好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福利政策衔接,对改制前企业承担的退休职工医药费,可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扣除;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及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改制时也从净资产中一次扣留给企业,由企业支付。

(五)企业产权出售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新改制企业资金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运营机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可借给企业有偿使用。

(六)为了扶持产权出售改制经营新企业的生产发展,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和企业具体情况,可将这部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一部分。

返还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实行1-3年。

(七)对于产权出售改制经营的新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应再收取管理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14•【字号】吉政办发[1991]10号•【施行日期】199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991年3月14日吉政办发〔1991〕10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要求,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国有资产工作。

通过清查,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管理及运营效益等方面情况,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逐步理顺产权关系,为完善下一轮承包创造有利条件,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为“八、五”期间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必要的准备,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组织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正规化管理创造条件。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清查的范围: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粮食、外贸、金融、旅游、物资、供销以及农林水利、劳改劳教、华侨、文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占有的国有资产。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情况,也要按照清查的要求进行摸底调查。

二、国有资产的界定。

国有资产界定问题政策性较强,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按下列原则掌握。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具体指由下列资金形成的资产:(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1、国家的各种投资和拨款,包括国家运用国内外债务收入进行的投资;2、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3、经国家批准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金;4、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5、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用基金;6、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财政部门用财政拔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信用周转金和其他经营基金;7、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所属单位用于发展生产的各种专项资金;8、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建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9、在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和专用基金中,国家按照出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10、用于修建公益设施的捐款;11、其他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19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19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吉财国资〔2019〕290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9〕290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5•【字号】吉政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明晰。

依法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2.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3.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资产处置试行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资产处置试行办法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资产处置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处置程序第五章会计处理第六章附则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资产处置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加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有关资产的管理,规范有关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有关资产,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后,为实现正常公务活动的需要,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下同),通过政府统一采购获得商品而被更新或替代(不包括新配置的资产,下同)的仍有使用价值、允许继续使用的资产,如小汽车、大轿车等各类交通工具,计算机、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锅炉、空调器等通用设备,医疗器械、水利机械等专用设备以及房地产等。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上述所列各项资产之外其他资产进行的日常管理和处置,或虽属前款所列各项资产,但不是由于参加政府采购获得商品而被相应更新(替代)时所进行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在本试行办法规范之列。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处置,是指省财政厅为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实现公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实现其管理职能,依照有关规定对第二条所列各类资产进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的无偿调拨、拍卖、出售、报废等管理行为或相应的审批行为。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商品时,对通过政府采购获得商品而被更新(替代)的资产,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规定处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撤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编制、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机构改革财产验收移交小组,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操作,并分设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负责撤并部门、单位财产的验收、监督,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及剩余资产的处置调剂工作。

二、在机构改革中,凡被决定撤销、合并的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上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被撤销、合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后续工作,要在本部门、单位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资产移交前的清查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及办理财产移交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冻结财物。

自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日起,凡被决定撤并的部门、单位,除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支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外,对其结余资金,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有价证券等予以冻结。

(二)盘点资产。

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及材料要逐件清理,借出的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出租资产合同期满的要全部收回,未到期的必须手续完备;对外投资和持有的股权也要进行登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3•【字号】吉政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7〕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营运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政企分开,已成为促进我省改革和发展,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课题。

按照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和全省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抓好试点,逐步完善。

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先成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对条件成熟的大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经营试点;选择有条件的省直厅局进行改组试点;加大长春、吉林等市改革试点力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

一、成立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地本省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的决策机构,受省政府委托,对全省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省国资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副省长担任,国资委委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有局、土地局、审计厅、人事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省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和制定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地方性法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吉财产〔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10〕65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省直各部门、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加强管理,资产经营收入及使用执行“收支两条线”,遏制了“小金库”现象的发生,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现象。

为了更好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结合“小金库”治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要求如下:一、关于《通知》下发前有关问题的处理2009年11月30日《通知》下发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不在追溯审批,但需要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自查,经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各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和材料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查。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原则上按照如下项目提交相关材料:(一)资产出租、出借1.单位关于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的说明,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期限、出租出借资产状况、收益情况、收入使用情况及未报批理由;2.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3.单位内部决定出租出借资产相关文件或材料;4.主管部门统一出租出借资产相关文件或材料。

(二)对外投资1.单位关于资产(包括资金)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投出资产(资金)状况、收益情况、收入使用情况及未报批理由;2.所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章程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3.涉及实物资产的,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未经资产评估的,需要详细说明;4.单位内部决定对外投资相关文件或材料;5.主管部门同意对外投资相关文件或材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吉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对所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设立和隶属关系划转的认证审批。

3.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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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1: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没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处置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入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处置资产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采取其它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五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六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一)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门1、其下属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批。

2、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外,其下属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省财政厅授权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省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系统汇总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下属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门本级和非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单位,资产处置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备案价值,确需降价的,超过10%,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资产处置限额由本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第十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调剂),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对外捐赠,是指行政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章资产处置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按照审批权限,需报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按照审批权限,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下属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1、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2、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函;(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四)资产使用情况说明;(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行为的批文;(八)处置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和车辆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政府规划用途等材料;(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无偿转让(调剂)、对外捐赠第十四条行政单位资产无偿转让(调剂)。

(一)跨部门、跨级次行政单位之间无偿转让(调剂),由转让方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同一部门内部,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转让(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门,系统内单位之间无偿转让(调剂),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一)捐赠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二)单位对外捐赠资产,报批时应提交如下资料: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三)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及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七章出售、置换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资产出售,需提供资产出售方案,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草拟的意向性合同等。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置换,需提供置换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证明,是否设置为抵押、担保物,置换协议,双方单位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第八章报废、报损第十八条行政单位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申报,需提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房屋建筑物拆除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建筑物拆迁补偿协议。

第九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或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十章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一条审批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文件是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账目的依据。

资产处置单位凭实际成交价格及审批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调整有关账目。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等,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单位,按照《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7]405号)及《关于变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予缴库方式的通知》(吉财库[2008]25号)的规定执行。

市(州)、县(市)单位资产处置的收入管理,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有关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市(州)、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2: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应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没有产权交易市场的,处置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进入省级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处置资产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采取其它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六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外,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单价或批量,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初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备案价值,确需降价的,低于评估价10%(含10%)的,由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资产处置限额由本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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