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2024年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3篇)
2024年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气体灭火系统在防火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气体灭火系统通过释放一种或多种灭火剂,将空气中的氧含量稀释至无法维持燃烧所需的浓度,以达到扑灭火灾的目的。
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安全、可靠地发挥作用,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与验收。
本文将针对2024年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进行详细论述。
二、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1. 系统配置检测气体灭火系统的配置检测是指对系统的组成部分进行检测,包括气瓶、阀门、管道、喷嘴等。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1) 系统的完整性检测,即检测是否存在泄漏点;(2) 气瓶的压力检测,确保气瓶内压力符合规定要求;(3) 管道的连通性检测,确保喷嘴间的管道连接完好。
2. 灭火剂检测灭火剂是气体灭火系统的核心部分,必须进行检测以保证其质量和性能。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1) 灭火剂的种类和浓度检测,确保灭火剂种类正确且浓度符合要求;(2) 灭火剂的容量检测,确保灭火剂容量满足系统设计需求;(3) 灭火剂的贮存环境检测,确保灭火剂贮存环境符合要求,避免灭火剂受潮或受热。
3. 火灾探测器检测火灾探测器是气体灭火系统的触发器,必须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1) 火灾探测器的灵敏度检测,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检测到火灾;(2) 火灾探测器的布置检测,确保火灾探测器布置合理,能够覆盖整个场所。
三、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1. 系统性能验收系指通过实际测试验证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 系统的灭火时间验收,确保灭火剂的释放时间符合要求;(2) 系统的灭火效果验收,通过实际火灾模拟测试评估系统的灭火效果;(3) 系统的可靠性验收,通过多次测试验证系统的可靠性。
2. 安全性验收安全性验收是指对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评估和检测。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 操作员的培训和运行规程检测,确保操作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2) 系统的紧急停车和手动启动装置检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切断气体供应;(3) 系统的报警装置检测,确保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发出警报。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1.0.1本条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防护区内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气体灭火系统都是用于重要部位或场所的火灾防护。
这些部位或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如果设置的灭火系统不能起到预期的防护作用,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乃至人员的伤亡。
要使建成的气体灭火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在火灾时发挥预期的灭火效果,正确、合理的设计是前提条件;而符合设计要求的高质量施工和严格的验收,则是最后的决定条件。
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已应用气体灭火系统几十年,在设计、施工和应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用技术相当成熟。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英、德、法、日等国家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标准、规范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气体灭火系统应用较晚,而且多数设计、施工以及使用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不大熟悉。
我国虽然颁布了有关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范,但在设计规范中未涉及到施工与验收要求,这就出现了在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建设中施工和验收无章可依的局面。
这就难于衡量一个建成的气体灭火系统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也难于保证该系统在火灾时能否发挥预期的防护效果。
因此,制定气体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的编制,是在吸收国外标准规范的先进经验、广泛征求国内专家的意见并通过典型工程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完成的。
它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使系统的施工作到正确、合理,达到预期的防护目的。
本规范作为施工单位的安装依据,也是消防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审查依据。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即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和验收及维护管理。
这里的灭火系统,是指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110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之规定相适应的灭火系统,即设置于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中的全淹没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灭火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1 完成气体灭火系统试运行,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1.2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按照设计图纸安装。
1.3 确保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1.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是否与其他设备相互干扰。
1.5 准备验收人员和相关文件。
二、验收过程2.1 气体灭火系统设备验收2.1.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外观,确保设备无损坏。
2.1.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
2.1.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阀门是否操作灵活。
2.1.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2.1.5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1.6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灭火剂是否符合要求。
2.2 管道系统验收2.2.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
2.2.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支撑方式是否牢固。
2.2.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是否牢固。
2.2.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阀门是否操作灵活。
2.3 控制系统验收2.3.1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连接是否正确。
2.3.2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各个部位是否正常工作。
2.3.3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系统的报警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三、验收后的工作3.1 编制气体灭火系统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情况的详细记录。
3.2 如有不合格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3.3 对整改后的气体灭火系统设备进行重新验收。
3.4 形成气体灭火系统设备的档案资料。
3.5 做好后续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注意事项4.1 验收过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验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2 验收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验收的安全性。
4.3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4.4 如果气体灭火系统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4.5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确保验收的专业性。
5、结论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是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建标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目次1 总则2 施工准备2.1一般规定2.2系统组件检查3 施工3.1一般规定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4选择阀的安装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8喷嘴的安装4 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5 验收5.1一般规定5.2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5.3设备验收5.4系统功能验收5.5维护管理附录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附录C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附录E 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2.1.1.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引言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用于防火、灭火的重要设备,在各类场所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制定施工及验收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流程。
施工规范设计准备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前,应确保已经完成了系统的设计和方案确定。
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确定灭火剂的类型和种类,如Halon、FM200等;•确定灭火系统的布置和管网设计;•确定灭火系统的容量和灭火效果等。
设备选型和采购在进行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设备的选型和采购。
选型时需考虑以下因素:•设备的品牌和质量;•设备的适用环境和温度范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难易度;•设备的寿命和性能等。
施工安装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位置和布局;2.进行管线的敷设,确保管道的连接牢固并符合规范要求;3.安装气瓶和喷头等系统组件;4.进行系统的压力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5.安装气体灭火控制器及与其他消防设备的连接。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
具体步骤如下:1.对系统进行气密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泄漏;2.对系统进行启动和关停测试,确保系统可靠运行;3.对系统进行喷头喷射试验,检查灭火效果;4.对系统进行报警和监控测试,确保系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5.对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培训,确保后期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验收规范施工验收准备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系统验收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整理施工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材料清单、设备安装记录等;2.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3.对系统进行试验和检测,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4.准备验收报告,记录系统的安装情况和测试结果。
验收内容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包括系统的启动和关停、喷头喷射、报警和监控等;2.系统的灭火效果和响应时间;3.系统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包括气体对人员和环境的影响;4.施工质量的评估,包括管道连接、设备安装等;5.施工文件和记录的完整性。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施工调试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Q/NXY002-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厂承接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的操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总则:3.1为了保证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GB50263,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实行全过程有效的控制,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向顾客提供满意合格的产品,特制定本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3.2本规程是作为我厂承接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调试、验收执行的质量保证的依据。
规程中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高、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 施工准备4.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4.1.1 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4.1.2灭火剂贮存容器、瓶头阀、主阀、选择阀、集流管、单向阀、喷嘴和启动装置、仪器、仪表等主要组件的监检证书(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罐)、检验报告、合格证。
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1.3系统中采用不能复验的产品,如安全膜片,应出示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4.2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4.2.1防护区和灭火剂贮瓶间土建完成后,其设置条件应与设计相符。
4.2.2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3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应符合设计要求。
4.3 按厂部下达的工程施工任务,根据合同和顾客的质量要求,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气体灭火系统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G 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7–01 –24 发布2007 –07 –01 实施
其中,第、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 条
文说明
4.2.1
4.2.4
1
2
4.3.2 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
1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
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低压二氧化碳
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4.6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
规范表C-4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 进行资料核查;
8.0.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36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2月24日目次1 总则2 施工准备2.1一般规定2.2系统组件检查3 施工3.1一般规定3.2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3.3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3.4选择阀的安装3.5阀驱动装置的安装3.6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3.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3.8喷嘴的安装4 调试4.1一般规定4.2调试5 验收5.1一般规定5.2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5.3设备验收5.4系统功能验收5.5维护管理附录A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贮存压力附录B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附录C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附录D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附录E 气体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气体灭火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气体灭火工程施工质量,确保设备稳定可靠运行,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验收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检修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验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供以供审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配备,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工程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制订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与其他工程的协调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优质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施工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施工验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结束后向监理单位申请施工验收。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验收报告出具后进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交付工程资料和《气体灭火系统使用与维护手册》。
第五章工程保养与维护第十七条业主应委托专业保养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处于最佳状态。
第十八条保养人员应定期检查气体灭火系统各部件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保养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保洁工作,保证设备表面清洁。
第六章总结第二十条本规范的修订由中国建筑工程协会气体灭火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70-2005)5 验收5.1 一般规定5.1.1 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5.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5.1.2.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5.1.2.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5.1.2.4 竣工报告。
5.1.2.5 设计说明书。
5.1.2.6 调试报告。
5..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5.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5.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5.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5.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5.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5.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5.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2 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5.2.1 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5.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2.2.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5.2.2.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5.2.2.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5.2.2.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5.2.2.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5.2.3 贮瓶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及地下贮瓶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详]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共分8章和6个附录,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与附录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与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管理组(地址: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是指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验收时应该符合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对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规范的1000字的详细说明:一、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 开展前期调研,了解气体灭火系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2. 确定验收人员和验收时间。
3. 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
4.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是否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安装,并包括系统包装、密封、连接、防护等方面的检查。
5. 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是否经过了必要的试验和检测,并保存相关的试验和检测报告。
二、验收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责任1. 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2. 验收人员应详细了解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能够准确判断系统的可靠性和性能。
3. 验收人员应填写验收记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气体灭火系统验收的具体要求1.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外观、结构、连接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安装规范。
2.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质量进行检查,包括灭火剂的种类、质量和存储情况等。
3.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包括灭火启动装置、控制继电器、火灾报警装置等的检查。
4.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和泄漏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5.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报警装置进行测试,并确保其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6. 验收人员应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系统。
四、验收结果及处理措施1. 验收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应附上验收书,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2. 如发现气体灭火系统存在问题或不合格项,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供应商进行改进和修复。
3. 若气体灭火系统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和安装规范,验收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问题。
五、验收后的跟踪和监督1. 验收完成后,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保存相关验收文件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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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
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
4.2.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选择阀、安全泄放装置、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5.2.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7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4.6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E.1管道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
E.1.1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15.0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4.0MPa。
2对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13.0MPa。
3 对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1.5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E取值。
E.1.2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以不大于0.5MPa/s的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5min,检
查管道各处无渗漏,无变形为合格。
E.1.3当水压强度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
气压强度试验压力取值: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取80%水压强度试验压力,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取10.5MPa,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取1.15倍最大工作压力。
E.1.4气压强度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试验前,必须用加压介质进行预试验,试验压力宜为
0.2MPa。
试验时,应逐步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时,如未发现异
状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每级稳压3min,直至试验压力。
保压检查管道各处无变形,无泄漏为合格。
E.1.5灭火剂输送管道经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经气压强度试验合格且
在试验后未拆卸过的管道可不进行气密性试验。
E.1.6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吹扫。
吹扫管道可
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用白布检查,直至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异物出现。
E.1.7气密性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灭火剂输送管道,应取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2/3。
2 对气动管道,应取驱动气体储存压力。
E.1.8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以不大于0.5MPa/s的升压速率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关断试验
气源3min内压力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10%为合格。
E.1.9气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
气动管道试验时应采取防止误喷射的措施。
表E系统储存压力、最大工作压力
5.5.4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1节的规定执行。
6.1.5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本规范表
C-4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0.3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按本规范表F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