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码追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三、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码的生成与赋码(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编码,生成食品安全码。
(2)食品安全码应包含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2.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相关信息,包括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结果、销售渠道等。
3.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采集与录入(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采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销售日期等。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1)消费者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查询食品的追溯信息,了解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情况。
(2)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5.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维护与更新(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更新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
四、职责1.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2)负责采集、录入、维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3)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1)负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负责对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定义、内容和重要性,并探讨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定义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指通过记录、追踪和管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全过程中的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环节和数据,并进行溯源、解析和追溯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该制度旨在确保食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需求。
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内容1.信息记录和管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信息记录和管理系统,包括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记录和管理。
2.产品标识:在食品包装上标识产品的追溯码或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产品信息。
3.生产环境监控:通过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因素,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4.原料溯源:对食品原料进行追溯,了解其来源、生产过程和质量信息,以确保原料的安全性。
5.生产过程监控: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包括原料配料、加工过程、质量检测等环节,以确保产品合格。
6.流通环节管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管理,包括物流配送、货物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等,以减少食品污染和质量变化的风险。
7.销售信息追溯:追溯销售环节的信息,包括销售时间、地点、销售者等,以便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回溯和解决。
三、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健康: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提高企业责任感: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企业对自身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企业提高责任感。
3.提升产品质量:通过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提高产品质量。
4.增强市场信心:建立科学严格的追溯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市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欲望。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
广东条码追溯措施规定1. 引言条码追溯是指通过扫描商品的条码信息,追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一种管理方法。
广东作为中国重要的制造和贸易基地之一,对于商品的条码追溯措施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将介绍广东条码追溯的相关规定,以及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背景随着全球供应链的复杂化和商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条码追溯成为保障商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广东作为重要的贸易和制造基地,需要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追溯管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秩序。
3.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要求广东条码追溯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3.1 商品条码标识广东要求所有销售在广东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唯一的商品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标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国家物流信息标识系统。
企业需要确保每个商品都有独立的条码,并将条码信息上传至相关数据库。
3.2 生产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生产环节中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标注每个生产批次的生产日期、工厂信息和质检信息等重要数据,并与商品条码进行关联。
这样可以在商品需要追溯时,通过扫描条码信息,查看商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3.3 流通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商品流通环节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商品的进出库信息、物流信息和商家信息等,以确保商品的流通过程透明可追溯。
当消费者遇到问题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信息,了解商品的流通路径和相关信息。
3.4 销售环节追溯广东要求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追溯管理。
企业需要记录每个商品的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和销售商信息等,以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和可追溯性。
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通过扫描条码信息,了解商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商信息。
3.5 数据共享和合作广东鼓励企业进行数据共享和合作,以提高条码追溯的效率和效果。
企业可以将条码信息上传至广东条码追溯系统,与其他企业共享数据。
同时,广东政府也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打造更强大的条码追溯体系。
4. 广东条码追溯规定的影响广东的条码追溯规定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影响:4.1 对企业的影响广东的条码追溯规定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录入和维护大量的商品信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29日以粤食药监办食餐〔2016〕36号发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19〕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广东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追溯方式)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
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
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
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贯彻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药品流通渠道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省局决定在疫苗电子监管的基础上,自2010年3月1日起对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电子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将所经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所含品种的购进、销售、存储等数据必须按要求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我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必须将销往广东省内的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制剂的销售数据通过“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网络系统”上报。
二、企业数据上报频率为每周一次,每周五营业结束后立即上报;2010年2月26日各企业上报库存数据,3月5日上报第一次完整数据,本周没发生经营行为的企业必须零数据上报。
三、为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药品质量监管,省局与深圳市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驰公司)合作开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系统”,各市局的系统由省局统一委托天驰公司负责安装。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是指广东省对食品安全溯源体系的要求和规范。
该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可追溯、可控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可靠。
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的企业和机构,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唯一标识码,实现产品的追溯和追责。
标识码应由相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确保每个食品产品都有独立的、可查询的溯源信息。
各参与单位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记录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系统应包括产品和原料的基本信息、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控数据等内容,并能及时上传、共享和查询。
标准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追溯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法规和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处罚等方式,确保追溯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真实可信。
广东一物一码食品安全溯源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和传播。
让消费者能够更加了解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环节。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小组成员包括生产、质量控制、物流、销售等部门负责人。
四、职责分工1.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原料检验、产品检验和过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3. 物流部门:负责产品的储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销售部门:负责产品的销售记录,确保销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追溯流程1. 原料采购:记录原料来源,包括供应商信息、批次号、检验报告等。
2. 生产加工: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包括温度、时间、操作人员等。
3. 产品检验: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4. 储存运输:记录产品的储存条件和运输路径,确保产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5. 销售记录:记录产品的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地点、购买者信息等。
六、信息记录与保存1. 所有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原料信息、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储存运输信息和销售记录。
2. 记录应保存在防潮、防火、防虫的环境中,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七、追溯信息的查询与使用1.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需要时均可查询追溯信息。
2. 追溯信息可用于内部质量控制、产品召回、事故调查等。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追溯制度的培训。
2. 通过宣传材料、培训会议等方式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
九、监督检查1. 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16年9月1日施行)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本单位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信息记录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追溯参与方应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
二、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信息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产品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账,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广东食品安全条例-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七)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食安委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省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海洋渔业、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合作,及时通报信息,通过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构建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广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把食品安全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来抓。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广东省建立了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广东省建立了“省、市、县、镇、村”五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同时,广东省还建立了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广东省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确保了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标准可以遵循。
广东省还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推动国家标准不断提高。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广东省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广东省还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广东省建立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要记录食品来源、流向等信息,便于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及时追踪来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广东省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惩戒,推动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广东省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广东省还加强了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内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下列三种类型:(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简称A证企业;(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简称B证企业;(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简称C证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合理用药的公益宣传,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证书号码,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证书号码(A证企业除外),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电子链接。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监管子系统,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系统中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
食品生产溯源技术再规范
龙源期刊网
食品生产溯源技术再规范
作者:王江
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09年第50期
广州市食品生产企业已建溯源管理系统,消费者只需通过带摄像头的手机拍摄产品包装上
的二维码,就能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查询记录还会保留在系统内,一旦产品需要召回就可以直接发送短信给消费者。
昨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68家供亚运食品候选企业学习《食品生产溯源系统管理要求》。
该地方技术规范属于国内首次发布。
《食品生产溯源系统管理要求》提出了三种溯源追溯标识,第一种是RFID无线射频技术,
在食品包装上加贴一个带芯片的标识,产品进出仓库和运输时就可以自动采集和读取相关的信息,产品的流向都可以记录在芯片上。
第二种是二维码,消费者只需通过带摄像头的手机拍摄二维码,就能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查询的记录都会保留在系统内,一旦产品需要召回就可以直接发送短信给消费者,实现精准召回。
第三种就是条码加上产品批次信息(如生产日期、生产时间、批号等),采用这种方式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不增加生产成本。
据悉,本地方技术规范属于国内首次发布,并作为遴选供亚运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之一,要求所有供亚运食品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此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溯源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实施将对保障亚运会食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阶段将由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分区域对全市1449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培训宣贯,亚运会之后,该地方技术规范将继续沿用,溯源系统也将在全市推广。
(王江)。
药品追溯操作规程
1.目的:建立健全药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以便于在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药品,防控风险扩散;便于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界定;便于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确认药品的真实性,以利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索赔。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药品追溯体系的管理。
4.职责: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本公司建立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销售复核、台账记录为核心的药品追溯管理体系,以实现从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5.2电子追溯系统:电子追溯系统包括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系统)、电子监管码系统、省市局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监管系统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监管系统)。
5.2.1质量管理部应当在ERP系统建立供货单位基础数据库,并将相关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出库专用章)、随货同行单、发票、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样式上传到计算机系统,供采购、收货及验收人员查对。
供货单位基础数据库应当包含以下信息:供货单位编码、供货单位全称、注册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营业执照编号及有效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5.2.2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商品基础资料描述标准》的规定在ERP系统建立药品基础数据库,药品基础数据库应当包含以下信息:商品编码、药品通用名称、制剂规格、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规格、大包装规格、剂型、生产厂、批准文号及批准文号有效期、所属药品经营范围、药品本位码、贮存条件及仓库、养护周期、近效期预警周期、批准文号预警周期等内容,中药饮片还应当包含产地。
5.2.3 ERP系统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库存记录及配送出库记录,记录应不可更改,并按日备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公安,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追溯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确保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追溯体系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每一批次的产品均可追溯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流通环节。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全程追溯。
第三章追溯标识与资料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上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渠道标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等。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保留追溯资料,包括相关合同、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保留周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追溯管理的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流通企业应严格把控产品进货环节,拒绝采购不合格的产品,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的追溯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从轻处罚到重罚。
第五章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加强对追溯数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追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数据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系统应有保密措施,确保追溯数据的安全。
第六章追溯与处置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查找问题的源头,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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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
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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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追溯方式)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
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
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
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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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
未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可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初步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鼓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食品电子追溯服务。
第八条(电子台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建立台账,记录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障食品可追溯。
台账记录方式可采取纸质方式,按规定保存,也可采用信息化方式,通过专用台账系统或归集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数据。
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由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自动建立电子台账。
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形成的电子台账,视同纸质台账,不需另行记录纸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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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注册)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企业平台注册账号,核对标注地理位置坐标,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形成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十条(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出厂后24小时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进货后48小时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销售后的48小时内,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信息上报责任)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提供的销售单为食品流通和食品电子追溯的有效凭证,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方便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追溯数据上报工作。
上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完成追溯数据上报后,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通过“一键确认”的方式进行货物确认,不需另行再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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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重点监管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不需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第三方服务)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的,可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但须获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授权,并使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账号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报送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可采取数据接口、数据导入、人工填报等三种方式。
数据接口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报送内容)向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的内容包括电子台账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和企业自检、企业送检、第三方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证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报告、原产地证明等检验资料扫描(拍摄)件。
具体要求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上报的数据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电子凭证)上传至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电子凭证,可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已经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凭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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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时对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已经存在的电子凭证,不需再索取纸质件存档,实现“一家上传,全省通用”。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外省)统一上传本企业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电子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电子凭证。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发动辖区内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入追溯系统并上报数据,并对企业开展培训。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利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的电子台账预警功能,对不上报电子台账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核查货物与追溯系统中电子台账的符合情况。
第十七条(数据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应对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中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数据发布商品市场分析报告等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不得将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数据以商业模式进行运营。
第十八条(社会共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食品安全公众溯源平台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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