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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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建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含原萝岗)、南沙七个行政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废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征收和补偿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75元/吨,其中5%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城管委和市财政局应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补偿区每半年向市财政清缴一次生态补偿费。
第五条补偿费征收和核拨
市城管委每半年将各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政府。各区财政应在当年的7月份及次年的1月份向市财政各清缴一次。由市财政局对各区清缴的生态补偿费进行专账独立核算。
受偿区应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送市城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纳入当年财
政预算,由受偿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资金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受偿区职责
受偿区应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市政府可取消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第八条生态补偿费用途
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一)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
(二)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
(四)区域工作协调、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对不按时缴纳补偿费的区,由市财政通过年终清算相应扣缴该区的有关资金。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条其他
本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穗城管委〔2012〕168号文有效期届满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的计算、征收、核拨、使用、监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fg/detail2031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