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的首开之章——解读《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理 暂行规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这是 国内首个城市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 规章 。 《 规定 》共三十条 ,对垃圾 分类适用 范围、保障措施 、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维护、分类过程操作要 求和管理 要求、监督管理 、举报和投诉等都作 出了规定。据
案 ,更 是让 垃 圾 分类 一 时成 为热 点 话 题 。 因 此 ,广 州 《 定 》的 出 台与 施 行 ,可谓 正 当其 时 。 然 规 而 ,也有 人 对 其 抱 有 异 议 ,认 为 施 行 时机 尚不 成 熟 。 那 么 ,
台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管理工作及阶梯式 终端计量收费及奖惩办法 ,l _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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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生活垃圾 分类 的首开之章
解读 《 州市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 广
本刊记者 柯善北 4 1 月 日,广州市开始施行 《 广州市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管
必要保障。 《 规定 》第五条 明确 :由市城市管理部 门主管全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负责 《 规定 》的组织实施。区、县级 城 市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了解 ,该 《 规定 》在条件成熟后 ,有可能上升 为正式 的地 方
性法规。
日益严 重 的 “ 圾 围 城 ” ,是 国 内各 大城 市 当下 共 同面 垃
自职责 ,协 同实施 《 规定 》,以达 到职责 明确 、属地管理 、
齐抓 共 管 的 目的 。
据 悉,为落实 《 规定 》要求,广州市将加 强生活垃圾分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
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广州市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
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穗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具体征收标准根据经营面积、行业特点等因素有所不同,如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每月15元至2.0元/m2·月标准征收;饮食业经营性门店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每月2.0元/m2·月标准征收。
2. 清洁卫生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一并收取,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清洁卫生费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总之,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动。
如有疑虑,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规〔2017〕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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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穗府规〔2017〕11号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02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
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
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
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结束——。
广州生活垃圾(处置类)运输管理标准
广州生活垃圾(处置类)运输管理标准广州是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人口众多,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垃圾运输管理标准,以确保垃圾能够有效地收集、转运和处理。
下面将从垃圾分类、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和垃圾处理四个方面介绍广州市的生活垃圾运输管理标准。
首先是垃圾分类。
广州市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品;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和环境有危害的物品,如电池、荧光灯等;湿垃圾主要是厨余垃圾,如剩饭剩菜等;干垃圾则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以外的其它垃圾。
通过分类投放,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垃圾的数量,方便后续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其次是垃圾收集。
广州市设立了垃圾收集点,居民可以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垃圾桶分为四个颜色和图标,分别对应不同的垃圾类别,方便居民识别和投放。
垃圾收集点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确保环境卫生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是垃圾运输。
广州市采用专业的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垃圾的转运。
这些车辆具备密封、防漏、防臭等功能,可以避免垃圾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伤害。
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固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确保垃圾及时、有序地运送到处理场所。
最后是垃圾处理。
广州市建立了多个生活垃圾处理厂,采用多种处理方法进行垃圾的处理。
可回收物经过分类、清洗等处理后重新利用;有害垃圾经过特殊处理,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湿垃圾则进行厌氧发酵处理,产生有机肥料;干垃圾则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以减少对土地资源和大气的影响。
广州市通过科学、规范的垃圾处理方法,实现了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运输管理,广州市还做了很多工作。
一方面,加大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投放水平。
另一方面,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污染事件。
垃圾分类测试题(含答案)垃圾分类测试题(最新)_1986
一、单选题:1、包了口香糖的纸巾属于哪一类垃圾?(A)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包了口香糖、擦了鼻涕的纸巾都是其他垃圾。
2、保鲜膜属于哪类垃圾?(A)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除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垃圾都属于其他垃圾,包括餐盒、餐巾纸、湿纸巾、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
3、变质的香肠属于哪一类垃圾?(A)A厨余垃圾B其他垃圾C有害垃圾D可回收物解析:香肠是易腐烂的生物质废弃物,因此属于厨余垃圾。
4、槟榔渣属于哪类垃圾?(D)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槟榔渣属于厨余垃圾,像茶包、茶叶渣还有冲泡饮料粉末等都属于此类。
5、剥掉的蛋壳属于哪一类垃圾(D)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蛋壳是易腐烂的生物质废弃物,应该投入厨余垃圾桶。
6、菜刀属于哪类垃圾?(C)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可回收物分为纸类、塑料橡胶类、玻璃类、金属类等,食品罐盒、剪刀、金属办公用品、刀片等都属于金属类,因此属于可回收物。
7、茶叶渣应扔进哪个垃圾桶?(D)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茶叶渣因其易腐性属于厨余垃圾8、吃剩的饼干渣是什么垃圾?(D)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饼干渣是容易腐烂的生物质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
9、抽完烟的烟蒂是什么垃圾?(A)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烟蒂这样既没有回收利用价值、也不容易腐烂的垃圾,应该投放到其他垃圾桶中。
10、厨余垃圾应该投进什么颜色的垃圾桶内?(C)解析:根据国家住建部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文件要求和《2019年长沙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生活垃圾分为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由绿色垃圾桶回收。
11、刀片属于哪类垃圾?(C)A其他垃圾B有害垃圾C可回收物D厨余垃圾解析:可回收物分为纸类、塑料橡胶类、玻璃类、金属类等,食品罐盒、剪刀、金属办公用品、刀片等都属于金属类,因此属于可回收物。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颁布时间:2011-02-10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庆良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广州市环卫行业用工的意见(穗府办〔2013〕2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各项权益,指导各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环卫队伍长期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环卫行业用工管理意见如下:一、基本原则(一)指导原则。
按照广州新型城市化转型发展要求,以“规范项目、统一标准、加强管理”为指导原则,通过规范环卫用工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加强环卫作业项目全流程监管,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公平、合理、有序的环卫行业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与从事广州市、区、街(镇)财政预算核定经费范围环卫作业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环卫工人。
二、规范环卫用工管理(一)企事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州相关标准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规范工时制度。
严格实行环卫工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环卫工人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环卫工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粤建城〔2021〕224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环卫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统筹推进“十四五”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十四五”规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粤价[2002]38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粤价[2002]3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建设(市政公用、环卫)局、财政局、环保局,顺德市物价局、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和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也应推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并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指引目录目录 (1)1 适用范围与编制依据 (2)2 规划选址与设置 (3)3 配套设施 (5)4 管理维护 (6)5 补充说明 (7)11 适用范围与编制依据1.1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全市范围内居民住宅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非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行管理小区、城中村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以下简称“投放点”)设置。
1.2本指引的编制依据:《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2011)》《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79-2012)》《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J440100/T238-2015)》《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委〔2019〕14号)《广州市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22 规划选址与设置2.1选址要求2.1.1投放点的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灵活掌握、自主调整的基本原则。
2.1.2投放点的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预留发展用地。
2.1.3投放点的设置应符合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功能区布局合理,人流物流畅通,投放方便,清运便捷,维护管理简单。
2.1.4投放点宜综合考虑投放、督导、清运、环境感观等因素,科学选址。
选址应具备供水供电及污水排放等条件。
2.1.5投放点的设置不能影响人行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2.1.6投放点的设置因争议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2设置要求2.2.1投放点分为定时投放点和误时投放点两种。
定时投放点为按指定时间段开放的垃圾分类投放点,7:00-9:00投放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18:00-21:00投放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及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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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建设,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本市市辖区内适用,包括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含原萝岗)、南沙七个行政区,花都、番禺、从化、增城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
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
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第三条管理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废管中心)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的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四条征收和补偿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75元/吨,其中5%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工作经费。
支出范围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市城管委和市财政局应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
补偿区每半年向市财政清缴一次生态补偿费。
第五条补偿费征收和核拨
市城管委每半年将各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政府。
各区财政应在当年的7月份及次年的1月份向市财政各清缴一次。
由市财政局对各区清缴的生态补偿费进行专账独立核算。
受偿区应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送市城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纳入当年财
政预算,由受偿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资金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受偿区职责
受偿区应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
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市政府可取消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第八条生态补偿费用途
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一)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
(二)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
(四)区域工作协调、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费用。
第九条监督管理
对不按时缴纳补偿费的区,由市财政通过年终清算相应扣缴该区的有关资金。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条其他
本办法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穗城管委〔2012〕168号文有效期届满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费的计算、征收、核拨、使用、监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fg/detail2031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