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
行政强制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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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一 词,与我国以往在立法上的表述一致。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 “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 规定对“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共目的 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 特定措施之一。它对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和继续,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对行政相 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如果被滥用,非 常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 通过立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 以往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1)设 定权不明确;(2)种类繁多;(3)实施主体 混乱;(4)程序规则不完备等。
(二)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通过具体的各项制度,保障上述立 法目标的实现(从规范强制制度立法行为规范 设定权,从规范强制主体、程序角度以及设立 禁止性规定规范实施权,确立行政适当原则、 说服教育原则以及保障知情权、表达意见权等 规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直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 制执行依据行政决定。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相 对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3、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 体为法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4、实施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为某种状态的出现;行政 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5、实施阶段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决定之前,行政强制执行 在行政决定之后。 6、效力的表现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行性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是终局性行为。
行政强制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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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
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1)“软”。
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
(2)“乱”。
表现为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不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比较混乱。
(3)“滥”。
行政强制的具体形式名目繁多,缺乏规范,“滥”用行政强制普遍。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能够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行政强制的边界,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权予以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虽然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构成限制,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强制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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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引言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规范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干预个人和法人行为的法律体系。
本次讲座将介绍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部分: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利用行政手段对个人或法人进行干预的行为。
1.2 原则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且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干预必须是适当的,即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复议等程序保障。
限制性原则:行政强制的干预必须限制在必要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第二部分: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实践案例2.1 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罚款、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通知书、责令书、限期整改等方式强制违法行为者进行整改。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如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履行相关义务。
行政强制救助: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2 实践案例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行政强制法实践案例:某企业未按法定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某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网,工商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某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的资金进行清偿。
某居民遭受家暴,妇女联合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救段,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行政强制法的争议问题3.1 行政强制是否存在滥用的问题行政强制的实施往往需要权力的行使,这也存在滥用的风险。
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和程序正当性原则,以避免权力滥用的问题。
3.2 行政强制与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行政强制的实施可能对个人权利产生一定的限制,需要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确保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强制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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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权分配
1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只能由法律设定。
3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 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 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行为法之 行政强制法重点解读
2020/11/19
行政强制法从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初审到审议通过,历时六年半时间。
——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 ——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 ——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 ——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 ——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 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规章无权设定】 2、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 人员实施。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4、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 施。 5、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 合执法机关)
2 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或者财产的暂时性控 制,一旦其预防目的达到了就应当解除危险。
3 非惩罚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 或危险后果的控制和预防,不同于对已经发生的违 法行为的惩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特征 1 依附性: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已生效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该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执行,目 的是保障行政决定内容得到实现。
2020/11/19
2024年度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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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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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救济途径
2024/3/24
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 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也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情况进行监督。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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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2024/3/24
• 行政强制法概述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 总结与展望
2
2024/3/24
01
CATALOGUE
行政强制法概述
3
定义与作用
定义
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通过申诉机制维权,
最终获得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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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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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2024/3/24
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置
01
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行政
强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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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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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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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心得体会分享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
![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0ca8838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b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体系,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法知识的了解,增强法治意识,某市行政学院举办了一场行政法法律知识讲座。
以下为讲座中涉及的一个典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并要求市政府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三、案例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四、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市政府是否应当撤销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市政府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然而,在案例中,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合法权益,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此,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
3. 市政府如何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中,法院判决市政府撤销征收补偿方案后,市政府应当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在重新制定补偿方案时,市政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市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补偿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合理原则:市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3)公平原则:市政府应当对同一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实行公平补偿。
行政强制法专题PPT课件
![行政强制法专题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8090a0d9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69.png)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 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事先催告程序(第35、36条);
❖ 1.设定权的明确规定;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 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 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5.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 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 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 解除。
六、关于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
❖ 1.强制执行体制之争;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 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截止四稿的版本: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 件,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2.救济途径的全新设定;
9.依法拍卖权。
行政强制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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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义各位同仁上午好,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一部最新生效的法律----《行政强制法》。
这部法的制定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充满曲折,历时12年,经过五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我们简单学习一下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内容。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1.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2.制度需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行政强制立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缺乏对行政强制制度的统一规范。
客观需要: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存在“乱”、“滥”和“软”的问题。
“乱”施和“滥”施行政强制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软”使正常社会秩序得不到维护,妨碍多数人的生活和工作,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对官民关系造成了不利影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行政强制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行政强制法的内容(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查封、扣封、冻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国外称为即时强制,主要是警察的一种权力。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除外规定,法律的第二、三款规定。
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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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行政强制法培训讲座(1)行政强制法讲座信春鹰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
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
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通过司法强制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因为国家管理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部分。
一、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原则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资本主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政府一般管理中的强制权极其有限。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十世纪,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
例如,奥地利1925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德国1953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调查、对违法行为的指控和制裁以及对裁决强制执行的全部程序。
行政强制的理论是同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相联系的。
效率是行政的生命。
行政机关在管理和组织社会事务的时候经常不得不用行政强制措施来实现行政目的。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c0637d9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79.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郑政文[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1〕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国发〔2011〕25号和豫政〔2011〕86号文件对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将学习《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近期,市政府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强制法》专家在我市进行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讲座,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思想意识。
年底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市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法制业务骨干进行《行政强制法》集中专门培训,增强各单位对《行政强制法》的实际操作能力,为迎接《行政强制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对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级级抓培训,层层抓落实,将《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普及到每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2024版行政强制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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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ppt课件目录CATALOGUE•行政强制法概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与监管01CATALOGUE行政强制法概述行政强制法的定义与作用定义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
作用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法定原则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强制权。
比例原则行政强制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使用强制手段。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强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行为的公正性。
附则规定相关术语的定义、解释权等。
规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
强制执行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总则规定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强制措施规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实施程序等。
02CATALOGUE行政强制措施0203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种类01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比例原则;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0102030401一般规定0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0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1 2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0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02制作现场笔录;03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01 02 03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024版行政强制法ppt课件
![2024版行政强制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bab137b6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af.png)
行政强制法ppt课件•行政强制法概述•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的救济与监督目录•行政强制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的应用01行政强制法概述行政强制法的定义与性质定义行政强制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性质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具有强制性、法定性、从属性等特点。
它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与目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强制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强制法显得尤为必要。
立法目的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权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救济原则行政强制应当适当,与被强制对象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应当注重教育引导,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救济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02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扣押财物如扣押涉案车辆、扣押违法所得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如查封违法建筑、查封涉案财物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强制戒毒等。
冻结存款、汇款如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涉案资金等。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强制法讲座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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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单位: 电话:
人物简介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7章71条。
行
相 关 背 景
相 关 概 念
行 政 强 制 原 则
行 政 强 制 设 定 权
行 政 强 制 实 施 程 序
②保全型: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
本身并不是目的;③单向性: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①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
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②从属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③强制性:具有强迫行
查封
因目的不
同而不同
间接强制如代履行、 相对人逾 执行罚;直接强制 期不履行 如划拨、收缴、拍 义务 卖
暂时性控制
对当事人权 利的一种长 时间剥夺
实例:
预防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某日,张三饮酒过量, 醉酒后与李四发生口 角,并对其进行侮辱, 李四无法忍受,便向 派出所请求解决。民 警赶到现场,见张三 仍呈醉酒状态,谩骂 威胁他人,劝阻无效, 还对民警进行辱骂。 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该所民警将张三带进 该所约束,至当晚11 时张三酒醒后释放。
3、救济法(监督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际赔偿 法。
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 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 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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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解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中,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准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法律。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部法律。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啥是行政强制。
简单来说,行政强制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手段。
这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行政强制措施呢,就像是在紧急情况下给车子踩的那一脚刹车。
比如说,要是发现某个商店在卖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查封这个商店,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
它的特点是具有临时性、紧迫性,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的扩大或者证据的灭失。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呢,则是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时候,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让相对人履行义务。
比如说,某人被罚款了但一直不交,行政机关就可以从他的银行账户里直接扣钱,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像强行拆除违法建筑;间接强制执行呢,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代履行等。
那么,为啥要有《行政强制法》呢?这可太重要啦!一方面,它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权力,随意对老百姓采取强制手段,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另一方面,它也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部法律,老百姓就知道行政机关在啥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手段,要是行政机关违法强制,老百姓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咱们说说《行政强制法》的一些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那是必须的。
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想咋来就咋来。
比如,行政机关不能自己随便创设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合理性原则也很关键。
行政强制的手段和目的要相称,不能杀鸡用牛刀。
能不采取强制手段的就尽量不采取,能采取轻一点的强制手段的就别用重的。
2024版行政强制法[1]
![2024版行政强制法[1]](https://img.taocdn.com/s3/m/04897948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f.png)
行政强制法2024•行政强制法概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录•法律责任与追究•总结与展望01行政强制法概述定义与作用定义行政强制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
作用行政强制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强制制裁,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立法背景及意义立法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违法行为和不良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强制法。
立法意义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行政强制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适用对象行政强制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手段。
0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特点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特点具有强制性、临时性、预防性等特点,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实施程序和要求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的强制手段,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同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实施过程,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监督与救济途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行政强制法》讲座
![《行政强制法》讲座](https://img.taocdn.com/s3/m/647ca232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e2.png)
《行政强制法》讲座行政强制法讲座一、引言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的重要分支,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对象采取强制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
本讲座将着重介绍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程序,以及行政强制的限制和保障措施。
二、行政强制法的概念行政强制法,简称行强法,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手段,对行政对象进行强制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规定了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行使公共权力。
三、行政强制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行使行政权力。
(二)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公正、公平、公开,不能任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三)适当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必须适当,不能过度或不足,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性原则: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申辩、裁决等环节,保障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强制的程序(一)立案:行政强制行为前,行政机关必须经过立案程序,确定行政强制对象和依据。
(二)通知和听证:行政机关必须向行政强制对象发出通知,并进行听证程序,听取行政强制对象的申辩意见。
(三)裁决和执行: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并予以执行。
五、行政强制的限制和保障(一)法定限制: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受到法律的限制。
行政机关不得凭个人意志或滥用职权进行强制行为。
(二)人权保障: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不能侵犯行政对象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救济机制:行政强制对象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对不当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申诉和救济。
六、行政强制法的实践问题(一)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行政机关如何在行使强制权力时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二)行政强制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行政机关如何保证行政强制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三)行政强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问题:行政机关如何在行使强制权力时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七、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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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余蜀峰(二○一一年十二月)《行政强制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全文共7章71条。
它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设定权不明确;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3.实施主体混乱;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大;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烦琐,时间过长。
为了保证行政效率,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从制度上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立法的12年历程,就是要努力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寻求平衡。
下面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特点:1、强制性;2、单向性;3、从属性;4、非处分性。
(一)行政强制措施1、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特征:(1)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行为。
它是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的暂时性行为,且有时间限制。
如扣押财物,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措施是保障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比如它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公正而作出。
(二)行政强制执行1、含义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决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终局性的行政行为。
除非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发生执行错误,予以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产。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标准——看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和法定义务存在二、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但不适用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即:设定权法定1、职权法定实施权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2、范围和条件法定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设定程序法定3、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考量:一是不同管理手段之间的考量,即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考量,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
——具体有三个要求:1、在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适当原则:1、严格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2、实施行政强制体现比例原则:(1)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
(2)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第39条)(3)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
(第23条、第29条)(4)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时要适当。
优先适用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无法实现行政目的的,才适用直接强制执行。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所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主要是指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要求如: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
(四)禁止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具体要求如: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
(五)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即:——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国家赔偿权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等。
(2)特点:——形式多样:与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实施主体多样: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戒严实施机关。
——预防和保障性。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等。
(2)特点:——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工具、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
4、冻结存款、汇款(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移资金。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形式:进入场所检查、现场检查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1、法律的设定权(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规定后不得扩大的内容——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任何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规定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以下6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种类),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作如下归类:(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划拨存款、汇款 其他 强制停产 强制收购 强制服兵役 执行罚 代履行加处罚款 加处滞纳金拍卖或依法 处理查扣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对已查扣的财物依法拍卖。
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可归类如下:五、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一)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1)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由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强制执行权代履行 单行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对已查扣财物依法拍卖《行政处罚法》规定 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不得委托实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1)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实施。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法》直接授予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的方式(种类)有: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代履行、依法拍卖已查扣的财物。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全面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贯穿了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分离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公开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10个步骤:(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