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史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2008-11-19 08:59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之一)
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之一)刑法学是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
中华法系素有重刑轻民、刑法泛化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
发达的刑律制度和律学研究孵化了丰富的刑法思想。
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在中国出现却是二十世纪初期以后的事情。
回首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脉络,我们大体上将其界定为清末的开端时期、民国的初创时期、50年代的转型时期和80年代以后的发展时期。
本世纪初期,在列强的压迫下,清政府开始了全面的改制和修律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以翻译日本刑法为开端,引进、移植了西方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传统的刑律学研究开始向近现代刑法学转变,现代刑法学的进程由此开端;民国时期,进一步介绍、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以大陆法系刑法学说为蓝本的中国现代刑法学获得了初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50年代,随着苏联刑法学理论的大量输入,中国刑法学由仿制德、日到学步苏联,中国刑法学由此脱离了大陆法系刑法学的窠臼,而转型为社会主义刑法学。
60年代至70年代末,随着法制虚无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的蔓延,社会主义法制遭受严重破坏,中国的刑法学研究渐趋停滞,以至被迫完全中断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1979年以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实施,中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和刑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空前发展的鼎盛时期。
80年代至90年代,国家的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进一步加强,刑法学理论研究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后围绕刑法典全面修订而展开的气势恢弘并且具有相当深度的理论争鸣和立法研讨,使刑法学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刑法学即将走完其历经曲折和磨难的100年,迎来充满希望和挑战的新的世纪。
值此新旧纪元的交替之际,打破刑法学史研究的传统分期,将20世纪中国刑法学近代、现代和当代的发展历史连成一体,回顾百年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坎坷历程,检讨本世纪中国刑事法变革和刑法学进化的利弊得失,展望下个世纪中国刑法学的理论走向和发展轨迹,对于进一步繁荣和发展中国刑法学是十分有意义的。
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刘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科目:中国法制史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摘要: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具有不可纠正性。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从死刑的特征、古代死刑的罪名、执行方式、复核制度及死刑存废争议等方面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
关键词:死刑、犯罪、死刑复核、死刑废除引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也叫生命刑,它是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刑罚。
从古老状态到中世纪一直被任意的使用着,同时也受到各代统治者的青睐,成为他们维护权力的最高法宝。
而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数量的国家虽未废除但也对其进行了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上。
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全世界死刑政策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2010年8月28日至9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本文在本文中尝试从文化视角解读中国古代的死刑问题,立足中国国情阐述死刑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死刑概述1.1死刑的由来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
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
《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
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
1.2.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
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
生命是每个人都平等拥有的,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
执行死刑都会导致犯罪人生命的消灭。
对不同的犯罪人执行死刑不会因为财富占有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刑法史阅读书目:
刑法史阅读书目一、重点推荐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据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影印,上海书店,1990年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1998年影印。
现常见版本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商务印书馆1937年出版。
现常见版本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7年版。
《三十年来中国之辨证法的发展》,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36年版。
《中国法律之批判》,台北:正中书局1947年版。
《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全四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
5.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九十九》,中华书局1989年版。
北京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1990年版。
6.张伟仁:《中国法制史书目》,(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76年版。
7.刘荣:《中国社会科学工具书检索大典(上.下)》,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
二、中国文献1.李力:《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2.谢冠生:《历代刑法书存亡考》,商务出版社1925年版。
3.徐朝阳:《中国刑法溯源》,民国丛书第四编,精装,上海书店1989年版。
4.黄秉心:《中国刑法史》,民国丛书第四编,精装,上海书店1989年版。
5.徐定戡:《两汉刑名考》,上海震旦法律经济杂志社1947年版。
6.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的比较研究》,(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2年版。
7.李光灿:《评<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8.李光灿主编:《中国刑法通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9.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陈兴良推荐刑法考研图书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
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
【台湾】张甘妹《犯罪学原论》
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
【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
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黄伟明主编《刑法总则案例教程》
[日]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
[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
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 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 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38、[日]菊田幸一:《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39、[俄]道尔戈娃:《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40、[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41、[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2、[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
43、许章润:《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第三类:专著类
张明凯 《刑法的基本立场》
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几年发展的简要历程和基本经验
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几年发展的简要历程和基本经验关键词: 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年历程经验内容提要: 新中国建国60年间,分别以1957年反右扩大化和1976年结束文革为历史边界,将刑法学发展进程划分为起步与草创、萧条与停滞、复苏与繁荣三个阶段。
六十年刑法学发展的基本经验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坚持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刑法学科的国际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迄今,已经走过了六十个年头,新中国的刑法学也经历了一个轮回,进入了她的花甲之年。
孔子曰:“六十而耳顺”,是讲六十岁的时候个人修养已臻成熟阶段,能够兼容和善纳不同的思想观点,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
对于新中国的刑法学来讲,站在六十年的门槛上,检视建国以来刑法学的发展历程,科学总结其经验得失,不仅是新中国刑法学发展成熟的应有内涵,而且对于把握中国刑法学未来所蕴含的发展契机,迎接新的挑战,努力开创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乃至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年发展的简要历程建国迄今,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第一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时期,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萧条与停滞时期;第三时期,1976年10月至现在,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从复苏到繁荣的时期。
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1977年至1978年的复苏阶段和1979年至现在的繁荣阶段。
但是,复苏阶段时间太短,研究成果甚少;所以,本文将第三时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加以论述,即1976年10月至1988年6月、1988年7月至1997年3月和1997年3月迄今。
(一)创立、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也宣告了新中国刑法学的诞生。
中国刑法史读后感
中国刑法史读后感作为一名热衷于探究法律文化的读者,我最近阅读了《中国刑法史》一书,深感震撼。
这本书以时间为线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让我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中国刑法史悠久,自古以来,刑罚手段丰富多样。
从夏商时期的“五刑”到封建时代的“十恶不赦”,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古代,刑法不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教育方式,旨在使犯罪者悔过自新。
随着历史的推移,中古时期的刑法逐渐走向精细化,明朝时期的《大明律》便是典型代表。
近现代以来,刑法逐步走向体系化、科学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刑法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显著的特点。
首先,刑罚手段逐渐人性化,强调教化作用。
从肉刑到罚金,从流放到劳改,刑罚的目的不再是简单地报复犯罪,而是旨在改造犯罪者,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刑法观念的演变也值得关注。
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最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从最早的《礼记》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基础。
中国刑法史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
首先,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一个国家要实现繁荣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确保社会秩序井然。
其次,社会道德与法律密切相关。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道德和法律相互配合,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最后,我们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借鉴和创新。
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同时注重本土化,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
总之,《中国刑法史》一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窗口。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同时也领略了法律的无穷魅力。
封建五刑制的形成与演变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 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 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 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 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1
一旦离开了群体,就很难靠个人力量单独生存下去。流刑尽管说是死刑的赦免刑,是五刑的 宽宥处罚,仍属于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流刑普遍施行,如楚国有“屈原放逐”;秦国流刑称为迁、徙,有“不 韦迁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长安君反,死屯留,迁其民于临洮”;“三十三 年,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引:“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即自榆中属 阴山,为三十四县是也。”自亲昭王以来,“赦罪人迁之”的记载史不绝书,迁徙已经成为 法定的刑罚制度。一般用于“赦死从流”,或将犯有重大罪行者的家属及族人,迁徙到边远 地区,或新开发的区域。汉代基本上沿用秦制,称为“徙边”,往往用于死刑的减轻处置, 是减刑。
西周时,奴隶制的五刑已经定型。《周礼·秋官·大司寇》:“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 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西周刑法制度是“刑 名之制”,以罪丽于刑,丽是附的意思,附丽也。《吕刑》改定刑罪之条数,定:“墨罚之 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罪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吕刑》是周穆王时吕侯所制。此时,距《周礼》所记载的周初刑制已逾一百余年。吕侯制 《吕刑》,是对周初刑制进行的一次改革。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它扩大了墨刑、劓刑等轻 刑的适用范围,各由五百增至一千,倍于周初;将刖刑改称为剕,其条目仍为五百;宫刑由 五百减至三百,大辟(死刑)由五百减至二百。总的来说,具有轻刑的倾向。这是周代“明 德慎罚”思想在刑罚制度发展上的反映。(有关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参见《中国 刑法史稿》第43~49页,《中国刑法史纲》第72页。)古代统治者将此五种刑罚神化,与阴 阳五行结合,使之象征“天授”。如《白虎通义·五刑解》:“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 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 胜金。”
刑法学参考文献
刑法学参考文献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共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商务印书馆。
6、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
7、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齐文远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人大法学院编《刑事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10、《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1、陈兴良主编:《刑法疑案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文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出版。
14、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
15、陈兴良:《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16、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17、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18、姜伟著:《正当防卫》,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19.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0.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2.高绍先著:《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3.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24.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5.田宏杰著:《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页。
26.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新中国刑法学六十年发展的简要历程和基本经验方法
在这一时期发表的少量的刑法学论文中,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研讨是引人注目的热点。这一问题是由195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而引起的。这场关于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讨论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对中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充满了浓郁的政治气氛。比较明显的除关于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讨论外,还有反革命罪有无未遂问题的研究。正是由于用简单的政治分析替代深入的法律分析,使这一时期刑法学科政治化倾向明显。二是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在个别领域内有所提高。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李光灿所著的《论共犯》一书。三是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刑法学研究逐步进入萧条、停滞状态,迟延了刑法学发展的进程。
第二,就我国刑法改革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讨。我国刑法学界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的修订进行了全面研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务实的立法建议,积极地推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进程。刑法的修改与完善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极为重要的课题,不仅有数千篇论文发表,还有许多专著出版。尤其是这一阶段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每年的年会议题大都涉及刑法的修改与完善,而且1988年、1994年和1996年的年会还专门研讨了刑法完善问题。这些研讨不仅涉及刑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根据、刑法典体系结构、立法模式以及犯罪论、刑罚论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有关法条的具体设计、具体犯罪的增减或分合等问题。这些研究丰富了刑法学内容,增强了刑法学的科学性,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直接推动了刑事立法的进程。可以说,1997年《刑法》的出台与广大刑法学者的积极推动和参与是密不可分的。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 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与上列句式相同,意为尊卑之意.所以这句话,应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与后世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脉相承的。正确的解释应为: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加重罪责,庶人因忙于生计和没有条件置办行礼用的祭品,故而对庶人不作某些礼的要求。
那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理解‘刑不上大夫’这一句话?我们来看《孟子.离娄上》中如何说,摘录于下:
原文
“…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
译文
只有仁人才应该处在高位。不仁的人处在高位,是让他把邪恶传播给众人。在上的不依照公义度量事物,在下的不用法度约束自己,朝廷不信仰道义,官吏不信仰法度,君子(泛指居高位的大夫)触犯理义,小人触犯刑律,国家还能生存的,只是由于侥幸罢了。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解释为: “刑不上大夫”即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如他们一般不被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必须处死者在郊外执行等等;所以因为如此,主要是因贵体的尊严,也不宜让他们终生带着曾受刑辱的标记。“礼不下庶人”,即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而设立的。
中国刑法史论文
中国刑法史结课论文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刑法专业专业:1101040475 学号:艳小学生姓名:高1关于矜老恤幼原则的几点思考“矜恤”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人道价值的重要法律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法律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而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法制度即为这种“矜恤”思想的重要体现。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
在中国古代,人本主义思想一直影响着各朝法律的创制与发展。
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对特殊弱势》新增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群体犯罪适度从宽处罚的原则,的规定,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一、我国古代有关矜老恤幼制度的历史演变矜即怜,有怜悯、慎重之意;恤,表忧虑、体恤之情。
矜恤思想即要求制定法律时秉怜悯、同情之心, 适用法律中显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上行慎重、宽减之策。
我国古代恤刑的发展轨迹可以总结为: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而法典化于唐代,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推崇。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老年人的规定。
《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礼记·曲礼》上解释说:“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意思是说对于年满七十、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不满七岁的幼年人,虽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予以刑罚处罚。
春秋时期,齐国也有相关规定。
《管子·诫第二十六》:“老弱勿刑,参宥而后弊。
”也包含了对年老和年幼的人宽宥、不施以刑罚的思想。
战国初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刑法典《法经》对老年人的责任问题也作了规定。
据《七国考》引桓谭《新论》记载:“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即对年满六十岁的人犯罪,要根据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酌情的予以减轻处罚。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九章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一、六十年发展历程回顾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和资料。
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不仅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而《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
此外,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也经由日本学者传至中国,并在法科大学堂建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科。
《大学堂章程》提出日本有《中国法制史》教程,可仿其以例自行编纂教授,可见当时关注和研究法制史者颇有人在。
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有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六十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
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的研究生,共四人,均由苏联专家指导,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
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
1952年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
并从1953年起开始编写教材。
另两名研究生胡大展(现于厦大退休)、关子建(已故)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
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招收刘和正等四人,但除江振良外,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
刑法的解释
三、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概念: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2.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1)刑法规范的抽象性,需要通过解释阐明 (2)刑法的成文性,需要通过解释弥补条文的缺陷 (3)刑法的相对稳定性,需要通过解释弥合罪情变化
3.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的规定,即字意、词意、句意、段意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3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换座位、逃往派出所致死
(二)刑法解释的分类 1.根据效力分类 (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未经国家机关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包括 学理解释,如专家意见 (2)正式的刑法解释 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做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 司法解释 2.根据主体分类 (1)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学术机构或个人对 刑法所作的解释,对司法乃至立法具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严格意义的立法解释) (3)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三)刑法的特征 1.独立性: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无需依附其它部门法而存在 2.严厉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广泛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 5.最后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刑法谦抑主义 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如婚姻家庭法、海关法 7.政治性、工具性;道德性、伦理性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规范 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1.裁判规范 2.行为规范 (1)禁止规范为主—允许规范 (2)命令规范为辅—豁免规范 3.刑法总则规范以裁判规范为主 二、刑法体系 1.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的刑法体系,一般是指刑法典本身的组织和结构。 (1)总则+分则+附则 (2)编章节 (3)条款项段
特别推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学习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1、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林端《韦博论中国传统法律》,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7、滋贺秀三【日】《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梅因【英】《古代法》,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11、浅井虎夫【日】《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年版。
1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收入《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9、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20、《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21、杨联升【美国】《中国制度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2、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
2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5、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6、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中国刑法史上的“杀人偿命”
李昌奎案击穿了生命伦理的底线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法律多年,是实实在在的“自古以来”。
可见,“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杀人“自古以来”是不偿命的呢?至少在唐律中,杀人罪已形成一套完备的类型学说,即所谓的“七杀”,包括:谋杀、劫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其中,劫杀是指劫囚时杀人;谋杀指有组织有预谋地杀人;斗杀是斗殴中伤人致死;故杀是指临时起杀心而杀死人。
谋、劫、故、斗按律均处斩、绞等,基本上是要“偿命”的。
不过,从清代实际判决看,还要区别一些情节,比如斗杀而没用兵刃的,名义是绞刑,实际是绞监候,其实是“不偿命”了。
至于误杀、戏杀、过失杀等三种,都罪不至死。
误杀,是指杀了不想杀的人。
如两人斗殴,误打死了旁观者,唐律规定只处流三千里。
又如,群殴时误杀了自己人,只处三年徒刑。
戏杀,是指游戏中误杀对方,如两个朋友在一起喝酒,喝高兴了,起身戏耍打闹,不小心打死了对方,是不处死刑的。
过失杀,是指未料到自己会致死人命,如有人打猎时瞄准动物放箭,却射死了刚好路过的人;又如搬动重物,不小心落下来砸死了人。
这些情节在唐律中表述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致人死亡的,都不处死刑。
除以上情况外,古代刑法还有不少“杀人不偿命”的规定,如丈夫在通奸现场杀死奸夫的,这种法律是古代伦理观的体现。
又比如丈夫打死妻子,主人打死奴婢等,反映了在不平等社会中,人的生命是有尊卑之分的。
以上说的仅是明文规定的“杀人不偿命”,还有一种按古代刑法明明应处死,却在判决时往往免除死罪的,这就是为父报仇的杀人。
据《后汉书·申屠蟠传》记载,有女子缑玉为父报仇,杀死了夫家族人,引起社会同情,最终得以“减死论”。
直到民国,则有施剑翘为父报仇刺杀孙传芳被特赦,都是著名的例子。
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古人的一般观念中,“杀人偿命”都不是绝对的。
今天,当我们说“自古以来”的时候,往往是希望通过传统来证明一种普遍性,至少想证明民族社会里独特观念的继承性,但古代制度往往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更重要的是,古代社会与现代毕竟还有区别,不能简单套用。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赵秉志一、前言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源远流长。
五千年来,秉承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历经数十个朝代,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其间有起有落、有兴有衰,波澜壮阔、扣人心弦。
一个民族的法律是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眸过去,五千年的中华历史,既是一部文明史,也是一部法制史、刑法史。
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到现代法治文明,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中华民族“立刑以明威,防患于未然”( 《旧唐书·刑法》) ,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华法制文明。
在中国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1911年的辛亥革命因其推翻了没落的清王朝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因此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从此,中国各族人民克服重重磨难,逐渐走上了民族解放、人民独立、国家富强的康庄大道。
也正是由此开始,中国刑法经历了由清末民初、民国政府到新中国的变革,实现了从传统刑法、近代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性转变,完成了从理念到体系、从内容到技术的重大变革,建立起了理念先进、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的现代刑法体系。
古人云:“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回顾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刑法变革发展的百年历程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对于深入把握中国刑法的历史命运和现实机遇,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清末民初中国近代刑法之初创近现代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始于清末民初。
这期间的主要刑法立法有清王朝1911 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北洋政府1912 年颁行的《暂行新刑律》及之后的两次刑法修正草案。
其中,1911 年《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成为中国刑法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标志,并成为中国法制从传统刑法向近现代刑法过渡的分水岭。
( 一) 大清新刑律清朝末年,西方列强的入侵引发了中国的民族危机,内忧外患交织,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
为了继续维护其专制统治,清朝政府甚至“考虑在另外的基础上组织政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