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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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 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法律•法规•条例•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1修正)
--学习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
修改的部分内容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 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三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 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 认定程序。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报告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 1 项目技术检验人员
2
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 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
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3 环境场所条件
4 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3912 425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旧版的区别

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旧版的区别

[质量管理]关于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旧版的区别1、新版《管理办法》对行为规范做出了相应的改变,原版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测、校准和检查的结果不受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新办法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这样看来,新版《管理办法》将利好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

2、新版《管理办法》将资质认定申请对象变更为:(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3、新版《管理办法》将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所需具备的条件变更为:(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4、同时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原先的3年调整为6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及相关解读
——中央编办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第一步各个系统内整 合,第二步跨系统整合,第三部推向市场?
——检验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走向市场,今后 的政府监管检测实行政府买服务,争论话题:是否还保留少数政 府性质的实验室。
——国办发(2011)58号文,把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高技术 服务业。8个主要的高技术服务业之一。
1.资质认定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修订后: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 局令第163号),2015年4月9颁布,2015年8月1日起 实施。
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 局令第165号),2015年6月19颁布,2015年10月1日 施行。
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
——《86号令》 •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 4、设备设施※(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
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适应 ——163号令 •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 4、设备设施◎(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 6、符合特定要求
——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 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 管理范畴范围的机构。
•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及说明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旧版本对照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为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副部级事业机构,不能发布部门规章,故两个管理办法都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发布。

新的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将和该办法同时生效。

原证书到期机构按新准则评审将按新准则发证,国家会给与一定的过渡期,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名称名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但:对检查机构一直未发布评审准则;实际上,检查机构也有检验检测,实验室也有评价,不宜分得太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称为:检验检测机构将不再区分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去掉检查机构的概念。

1 法律依据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序号项目旧办法(第86号)新办法(第163号)备注2资质认定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改)正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12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内容:7章 50条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解决制度中 问题的需要
行政审批改 革的需要
机构整合工 作的需要
9
163号令修订的 亮点有那些?
四个亮点
准入条 件放宽

从业规 范增加

10
许可简 化规范

监管措 施强化

(二)163号令的功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VS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22 测设备设施
86号令
鼓励认可 取得认可的, 资质认定简化
关于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MA与CNAS
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 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
86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 量认证合并评审
关于审查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 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 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13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 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经验和业绩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环境和条件
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提交方式:在线提交或现场提交 在线提交:登录资质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现场提交: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资质认定机构并现场确认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检验检测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 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检验检测行业的交流和研讨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 国际影响力
未来发展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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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变更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延续条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延续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
监管方式和要求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 等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程序、有效期等
监督管理: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内容、法律责任等
法律责任: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技能
学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
资质证书:持有相关专业资 质证书如国家注册检验检测
师证书等
检验检测设备的资质要求
设备性能:满 足检验检测需 求具备稳定性
和准确性
设备维护:定 期进行维护和 校准确保设备

关于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浅析

关于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浅析
中图分类号 : F 2 0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3 - 6 4 9 0( 2 0 1 6 )0 7 - 01 5 1 _ J o 2
An An a l y s i s o f t h e Ne w Me a s u r e s f o r t h e Ad mi n i s t r a t i 0 n 0 f t h e Ce r t i ic f a t i o n a n d
mo v i n g t o wa r d t he g o a l o f u n i y ,o t p e n n e s s a n d c o n v e n i e n c e . A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n e w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 a n d t e s t i n g
定活 动 。 1 . 2 资质 认定 和计 量认 证 的关 系 资质 认定和 计量 认证 是包含关 系 。根 据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规 定 ,资质认 定既包括 《 计量法 》及 其实施 细则等 一般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计 量认 证,也包括 《 食 品安全 法》 、《 医疗器 械 管 理条例 》等特殊 法律 法规规定 的食 品检验 检测机构 的认 定、医疗 器械 检验检 测机 构资质认 定等 。因此 ,计量认 证是
Ac c r e di t a t i o n o f Te s t i ng a nd Te s t i ng I n s t i t ut i o n s
M aLi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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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释放改革红利为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63号令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降低检验检测机构事前审批的复杂程序,激发检验检测市场的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1、延长证书有效期、简化许可程序163号令对于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到6年,中间不设置监督评审,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机构评审的频次和负担。

结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我、资质认定部门分类监管和诚信档案,资质认定部门对于复评审、分支机构评审等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文件评审或者其他简化评审的方式,可进一步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评审负担。

此外,163号令明确规定技术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评审用时大幅度下降。

也基于此,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复评审申请的时间为提前3个月,较86号令规定的6个月缩短一半,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放宽准入,允许其他组织取得资质认定163号令在资质认定条件中提出,申请资质认定的对象可以是依法成立并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其他组织则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这一表述方式的调整,为相当一批此类机构合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对社会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敞开了大门。

值得关注的是,163号令的实施中首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

这一规定为生产企业所属的高水平检验检测机构进入市场,将内部检测资源外部化,为社会提供更多多样化、多层次的检验检测服务提供了出路。

三、监管手段增多要求加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163号令的另一个重点改革核心,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管理机制由两级变成四级86号令确立了资质认定制度国家认监委、省级质检部门两级实施的管理机制。

在163号令中,这一管理机制进行了重新阐述,一是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表述,进一步规范了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体例。

二是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没有资质认定方面的法定职责,不再使用省级质检部门的方式表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而直接写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是第一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

经过调整,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已经变成了质检总局、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四个层级。

这一阐述方式的调整,更加明晰了资质认定制度的管理机制,增加了资质认定监管的维度,赋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重心下移和增加监管维度,提升监管效果。

2、资质认定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更加明确163号令从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角度出发,详细规定了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内容和使用要求,给出了资质认定标志的样式及内涵,并且在配套发布的文件中规定了具体的尺寸、规格和使用要求。

同时,在163号令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等章节,还对证书、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新的资质认定证书不再出现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等字样,而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作为统一的称谓。

同时,资质认定标志(CMA)有了新的意义,从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修改为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与证书和标志相匹配的编号,其规则也进行了彻底调整,可以直观而集中地体现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属性。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作用和使用方式在163号令中也进行了明确,并在配套的技术文件中详细规定,为今后检验检测行业出具式样统一的证书奠定了基础。

3、对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163号令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环节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了技术评审的形式,由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实施。

(2)强调技术评审应依据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来执行。

(3)资质认定部门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

(4)资质认定部门建立并完善评审员管理制度,对于违规的评审员、专业评价机构还将实施相应处理措施。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规定,技术评审环节中如果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项,整改的最长期限仅为30个工作日。

这一规定是对评审组、资质认定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的约束,整改时限大大压缩,可以有效提升不符合项开具的质量,增加评审严肃性,提升评审效果。

4、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更加细化、具体163号令将检验检测的行为规范修改为从业规范,共11条,其中对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遵纪守法的相关要求概括性更强,语言更加精炼,更加强调检验检测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行政约束的色彩更浓。

163号令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首次明确提出的限制性内容包括:(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仅能在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

(3)不得违规滥用证书、标志。

(4)检验检测报告必须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5)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6)必须规范实施分包等。

这些限制性要求针对性强,表述准确,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据此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

此外,在163号令还从规避检验检测活动风险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将检验检测业界常用的仅对来样负责这一不规范用语推翻,用更加合理、科学和易于被公众接受的方式来解释行业的这一特性。

5、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手段更多、要求更严163号令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章节新增了多种监管手段,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更严。

首次提出的管理新要求包括:(1)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2)逐步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监管。

(3)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的手段将更加广泛地运用。

(4)资质认定信息公开透明成为常态。

(5)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按时上报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

(6)检验检测机构应主动对社会公布自我承诺声明。

(7)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问询告诫。

此外,163号令还明确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时的任务分工,对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情形进行规定,并明确了涉及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资质认定部门(包括这些部门的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机制。

四、明确法律责任彰显依法管理理念163号令首次出现法律责任的章节,弥补了原来86号令没有罚则的尴尬,也使得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显。

在该章节中,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类别和严重性,设置了财产罚和资格罚两类处罚,财产罚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包括县级、地(市)级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资格罚由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国家认监委)执行。

有关处罚条款与163号令在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章节的规定相对应,形成管理要求和处罚要求严密对应的管理闭环,根据违规事实的轻重,形成责令改正(罚款) 停业整改(罚款) 乃至撤销证书的程度递进式处罚安排,增强了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

五、小结163号令的出台和实施,重构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释放了一系列改革红利,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是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发展迅速而多元,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改革的需求从未停滞不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还在路上。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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