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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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品质量,维护国防利益,促进军事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军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军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检测、保障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军品质量管理遵循全面质量管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军,依法管理,加强管理,持续改进,确保质量可控。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军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军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文件第五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是质量管理的组织、制度、程序等方面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职责、组织结构、权限责任、内审、管理评审等文件。
(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包括设计、研制、生产、检测、保障、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文件。
(三)质量管理记录文件:包括记录表、检验报告、工艺文件、质保单、质量验收记录等质量管理记录文件。
第六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应当按照一定的层级、程序和格式进行编写、审批、发放和废止。
第七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写应该是科学的、严谨的,符合实际情况,易于实施和理解。
第八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批准、发布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军品质量管理文件的期限要求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定期进行修订,确保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条军品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是指导部门、管理部门和生产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十一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控制,推动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负责军品质量管理的实施和运行,组织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负责按照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担负起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人员要具备合格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勇于负责,善于协调,努力提高水平,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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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科工技[2011]394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技[201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军贸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事关军贸事业的稳步发展。
近年来,军贸市场不断拓展,出口规模不断跃升,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军贸出口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完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责任体系,切实落实质量责任制(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创造效益、质量赢得市场的理念,将军贸产品视同国内采购的武器装备产品一样,高度重视,严格管理,精心实施,确保质量。
要以贯彻落实《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为契机,认真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军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军工集团公司要结合自身军贸出口运作的特点,建立起承制单位、军贸公司等各方职责明晰的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所属单位承担的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三)承担军贸出口任务的承制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的质量责任。
军贸公司要对与外方签订的军品出口合同质量负责,对与承制单位签订的合同履约过程实施监督。
(四)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指导并督促本地区承担军贸出口任务的地方军工企业、民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军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军贸产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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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制造行为,保障军工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的生产、制造、检验、运输、储存、使用等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军工产品指委托军队单位生产的军用装备、器材、材料和相关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军工产品质量技术规范生产,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加强对原材料、零部件的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章检验管理第七条检验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检测能力和资质,对军工产品进行全面检验。
第八条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记录,对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检验单位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追溯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条运输单位应遵守相关运输规定,确保军工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记录,对产品的运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军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保障产品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完善的产品档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协助生产单位改进产品质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军事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由军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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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管理,科工委颁布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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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军工产品是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支撑,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军事安全和国家利益。
为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军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构建的具体方法。
一、背景和意义军工产品作为军事装备和武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战场胜败的关键。
在现代战争中,军事优势不仅仅取决于数量和规模,更取决于军工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因此,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军工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复杂性较高,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只有建立科学系统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控制军工产品的质量风险,提高其整体性能。
其次,军工产品的使用环境复杂多变,包括极端气候、高强度振动、腐蚀性介质等。
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军工产品在各种极端环境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最后,军工产品一旦出现故障或事故,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战机损失等。
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风险点,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二、构建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原则为了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构建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性原则:制度需要立足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结合军事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2.全面性原则:制度应该涵盖军工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研发、制造、测试、维修等各个环节。
每个环节都应该有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评估方法。
3.严格性原则:制度需要设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和指标,加强实施监督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要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4.持续性原则:制度应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可以根据技术进步和产品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构建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具体方法针对军工产品质量保障管理制度的构建,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法: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际通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适应军工产品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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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提高军事装备的质量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采购、使用以及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以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法履行监测、检测、评价、控制和改进等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军工产品达到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技术创新,推动军事装备的技术进步。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过程管理、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持续改进等要素。
第七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八条军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控制要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确定合理的控制点和管理措施,建立产品质量控制卡,确保各工序的质量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军工产品应当设立完善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督规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军工企业的监督,定期对军工产品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军工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质量改进第十四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改进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质量改进活动,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要与技术创新密切结合,通过创新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产品质量和性能。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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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是军工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军工产品是重要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其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和发展。
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对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要把质量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要素,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确定质量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清楚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责任,确保企业中每个人都有清晰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建立质量控制规程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适应性强、可跟踪的质量控制规程,注重标准的执行。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要建立完善的检验、测试、评估、验证等质量保证机制,把产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测与质量追踪工作作为重要环节。
二、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军工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应该具体化、清晰明确,以确保企业生产出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一)产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同以及交流,确保质量控制和产品性能。
(二)质量检验和验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验证工作至关重要,要求检验员严格按照生产要求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才能放行生产。
(三)质量投诉的处理对于质量投诉问题,企业应该及时处理、追踪、及时反馈,注重客户关系维护。
(四)产品改进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要不断与市场接轨,及时意识到质量改进产品的必要性,积极引导生产技术优化,改进产品标准和质量控制方法。
三、监督和审查的重要性企业内部的质量监督和审查体系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控制和削弱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
主要内容包括:(一)周期性督查和抽样检验企业应当通过大规模抽样、检验、比较,科学分析大量的检验数据,及时发现与排除不合格品,维护监督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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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提高国防实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条军工产品生产、测试和维修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组织、质量管理岗位、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规定,明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任务。
第五章质量控制第五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产品设计、采购、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质量检验第六条军工产品的质量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产品外观、尺寸、材料、性能等方面的检验。
第七章不合格品处理第七条对于不合格的军工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修复、返工、报废等。
第八章质量记录第八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产品设计、生产、测试和维修等全过程的质量记录。
第九章质量改进第九条军工产品质量改进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技术改进、管理改进等方面的措施。
第十章质量验收第十条军工产品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章质量监督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
第十二章处罚与赔偿第十二条对违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其他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十四章附件第十四条本规定的附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第十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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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军工产品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军工产品质量,提高军工产品的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军工产品的过程质量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检验检测、供应商管理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组织体系1.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军工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价等。
2.制定质量管理规定和流程,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利。
3.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置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管理责任。
四、质量管理流程1.质量策划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目标和任务,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包括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风险评估等。
2.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点,制定质量控制方法和程序,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确保军工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等环节符合要求。
3.质量评价进行质量评价,对军工产品的过程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关键质量控制点1.设计开发环节在设计开发阶段,要进行设计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质量要求,防范设计风险。
2.生产制造环节在生产制造环节,要建立班组责任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3.检验检测环节在检验检测环节,要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台,对产品进行抽检和全检,做好产品检验记录。
六、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1.质量管理文件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质量管理记录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记录系统,包括各种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故障记录等,便于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追溯和分析。
七、培训和教育1.制定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技能。
2.加强质量管理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
八、质量管理的责任1.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评价等,确保产品的过程质量。
GJB1330A-2019《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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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1330A-2019《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解读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军工产品的生产更是精益求精,一些高端技术武器装备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技术系统复杂、装备精细、配套难、要求高,根据军工产品的特点,其生产不同于民营企业,不具备完全大规模、专业化的批量生产概念。
军工产品批次生产如何保证从生产设计到产品售后整个过程的质量,对于下批次改进产品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必须监督产品批次生产前的工作,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以及检验工作,关注施工工艺技术状态控制,加强原材料,元器件质量管理。
同时对军工产品批生产运行环节的检查监督。
为了方便各环节工作的开展,相应的标准——GJB1330-1991《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于1991年首次发布。
其替代的标准GJB1330A-2019于2019年12月8日发布,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就来为您解读这份新发布的标准,看看它的内容都有哪些变化~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批次管理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批次管理,研制和使用阶段、维修过程以及军选民用产品的批次管理也可参照使用。
02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有关条例通过引用而成为本尺度的条款。
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厥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订正版本都不适用于本尺度,但提倡使用本尺度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尺度。
GJB 571不合格品管理GJB 726军工产品质量标记和可追溯性要求GJB 1405A-2006装备质量管理术语03术语和定义3.1批lot生产批batch n同一构造依照不异的技术文件,在生产条件稳定的状态下,一次投入或产出的一定数量的产品。
3.2批量batch size、lot size单位批中所包含的单位产品数量。
3.3批号batch number供识别、质量追溯用的产品批的一种序列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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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国防力量的科技含量和军工产品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质量体系,确保军工产品从研制、生产、测试到出厂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和用户要求,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军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顶层设计、中层优化和基层执行,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第六条军工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和技术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过程,包括研制规划、工艺流程、制造调试、质量检测、产品交付等环节。
第七条军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检测文件等。
第八条军工企业应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和评审,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章质量控制要求第九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设计管理,确保产品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采用合理、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技术。
第十条军工企业应加强物料供应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质量标准,建立合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制造过程管理,保证工艺流程的操作准确、稳定,制定合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建立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确保产品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不合格产品实行严格管控。
第十三条军工企业应加强产品交付管理,确保产品按时交付,保证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和用户需求。
第四章质量责任与监督第十四条军工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系统,记录并追踪产品质量信息,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反馈。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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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是为确保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军工企业需要建立适应军工产品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职责、质量组织、质量流程等,确保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2. 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了军工产品质量控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检测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测达到军工质量要求。
3. 质量检验测试:规定了军工产品质量检验和测试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包括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入库检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成品的最终验证等,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4. 质量责任追究:明确了军工企业对产品质量负有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追溯和纠正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5. 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要求军工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和文档管理体系,包括产品设计文件、制造记录、检验报告等,以便追溯产品的质量历史和问题发生的原因。
6. 质量培训和教育:规定了军工企业对员工进行质量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以上就是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确保军事装备和武器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战斗力。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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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健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系统;(三)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五)监督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质量;(六)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质量信息.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设立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被监督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并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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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十)协商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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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一、引言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军工行业的声誉。
为此,制定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军工产品的优良品质和可靠性,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军工企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具体要求如下:(1)明确组织结构,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
(2)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
(3)建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产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建立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质量问题和采取纠正措施。
2.制定质量管理标准,明确产品质量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根据不同的军工产品,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确保产品的设计、材料、工艺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3)明确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指标,并进行测试和验证。
三、产品开发管理1.明确产品开发流程,确保产品从设计到测试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具体要求如下:(1)制定产品开发计划,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2)加强设计评审和技术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进行设计验证和军事仿真试验,验证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
2.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
具体要求如下:(1)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和审核程序。
(2)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产品符合要求。
(3)建立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数据库,及时跟踪和管理供应商产品的质量问题。
四、生产过程管理1.建立质量检验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具体要求如下:(1)制定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点。
(2)加强检验设备和检测手段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2.加强质量记录和追溯,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具体要求如下:(1)建立产品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结果。
(2)建立产品追溯系统,能够追溯产品的原始材料和生产工艺。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e950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4d.png)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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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是旨在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的文件。
条例共七章61条。
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文名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外文名Regulations on quality management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文号国务院令/中央军委令第582号发布日期2010-09-30文件背景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条例。
条例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1]条例指出,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还从论证质量管理,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目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范围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任务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军工厂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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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厂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高军工厂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所有产品及生产、检验、试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三)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四)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全厂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和实施厂内质量管理制度;(三)组织编制质量计划,并监督实施;(四)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六)处理质量投诉,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七)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评审工作;(八)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第六条生产部门职责:(一)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二)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三)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四)做好生产记录,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第七条检验部门职责:(一)负责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二)对不合格品进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三)做好检验记录,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四)参与产品质量改进工作。
第八条试验部门职责:(一)负责产品试验,验证产品质量;(二)对不合格品进行试验分析,找出原因;(三)参与产品质量改进工作。
第九条售后服务部门职责:(一)负责产品售后服务,解决用户投诉;(二)收集用户反馈意见,改进产品质量;(三)参与产品质量改进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方针和目标;(二)组织结构及职责;(三)资源管理;(四)过程管理;(五)测量、分析和改进。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一)质量手册;(二)程序文件;(三)作业指导书;(四)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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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质量,依据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减少重复检查,减少承制单位的负担。
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以及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国防科工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的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五)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行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健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系统;(三)制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五)监督本部门(地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质量;(六)接受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质量信息。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设立质量监督小组或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织,依照本规定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被监督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提出质量监督报告,并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对于不符合质量法规、标准以及有关要求的,应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明确的纠正和改进要求;(三)跟踪纠正措施的落实,验证改进效果;(四)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质量监督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五)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隐患时,及时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报告。
第十条从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中介组织和技术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分析、鉴定、评价等工作;(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认可,取得相应资格;(三)能够为政府实施质量监督和供需双方开展质量保证、产品质量评价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监督第十一条对承制单位贯彻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的宣传、培训情况;(二)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在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和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的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三)对违章现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第十二条对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质量方针、目标的落实和质量管理活动;(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质量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三)质量组织职能设置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应依法接受质量监督,并为有效实施质量监督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条件,对质量监督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型号研制生产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研制生产过程执行相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二)型号质量保证组织系统、可靠性工作系统的设置和工作情况;(三)研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活动情况和效果;(四)检测、鉴定、评价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技术法规、规章、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情况;(五)产品的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第十五条对型号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和结论的正确性;(二)重大质量问题分析结论和归零情况;(三)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四)纠正和改进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十六条在型号研制程序的重要节点或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根据需要可组织评审或质量审查。
第五章配套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七条配套产品质量监督实行政府质量监督和供需合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订购单位的质量监督,并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当根据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单位名录或认证合格的配套产品目录,编制本单位军工配套产品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并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内选择和采购军工配套产品。
确需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范围外采购的,应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考核,并按照型号研制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与承制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国防科技工业有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军用标准。
无相关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企业军用标准的,可采用满足军工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条件或技术协议。
采购合同应包括有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及验收准则等。
必要时,应有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当对配套产品实施定点管理,对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实施有效的监督,并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对关键、重要配套产品可以实施驻厂监制验收。
第二十一条新型配套产品的研制,应当按照研制任务书和有关研制程序要求,严格控制技术状态,并经过充分试验和鉴定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配套产品使用的关键、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单位或技术状态发生更改时,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必须事先征得订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配套产品研制工艺应当符合技术协议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禁用的、质量不稳定的工艺,经过定型或鉴定的产品工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检验、计量器具在合格有效期内;(三)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产品质量稳定,有合格的供应单位;(四)工作环境符合有关规定;(五)生产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六)产品应经检验、试验合格方可交付,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应附测试和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按合同和标准要求对配套产品进行入厂复验,装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使用。
第二十五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有关文件的规定,提供售后技术服务。
交付的产品在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生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重大质量事故调查与审查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研制生产工作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事故,包括:(一)运载火箭发射任务失败;(二)空间飞行器飞行任务失败或运行失效;(三)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失败;(四)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连续失败;(五)飞机(含直升机)坠毁;(六)大型船舶倾覆、沉没,船体及重要系统严重毁坏;(七)坦克、火炮等大型兵器产品严重损坏,枪炮炸膛、弹药产品燃爆,造成严重后果;(八)其他严重影响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报告。
必要时,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产品的类别、型号及研制单位;(三)事故现象及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产品损坏程度;(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一)在控制事故事态的发展、实施人员救护的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二)封存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与设施;(三)编制证人名册;(四)保存残骸应急移动的原始记录;(五)收集易失的物证。
第三十条国防科工委或国防科工委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与所调查事故无直接责任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其主要任务是:(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二)对事故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三)提出改进措施的建议;(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与事故相关的情况;(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四)参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试验工作,可提出与事故调查有关的补充分析、试验要求;(五)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透露事故信息;(六)保守被调查对象的秘密;(七)不得透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个人观点。
第三十二条国防科工委应组织与所审查事故无直接责任的人员成立事故审查组,其主要任务是:(一)审查事故调查的过程和调查报告,必要时核实调查过程;(二)对事故调查结论做出评价;(三)提交事故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和事故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和审查工作,进行必要的事故分析和相关试验,提供调查和审查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源和后勤保障等。
第七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国家军工产品质量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研制生产过程管理不善或质量失控,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警告处罚,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暂停责任单位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资格。
质量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或两次受到警告处罚的单位或型号组织,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撤职处分,免去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职务,吊销责任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