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7.25•【文号】计价格[2001]1366号•【施行日期】200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66号)湖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报来《关于湖北电网2001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131号)和《关于湖北电网2001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补充意见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166号)均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1999年以来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青山油改煤机组每千瓦时0.36元,清江高坝洲电站、汉江王甫洲电站每千瓦时0.418元,东湖高新热电厂每千瓦时0.46元。
二、在不推动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利用清理降低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空间,解决上述新投产电厂核定上网电价和配套送出工程还本付息问题。
其中中央投资或外商直接投资的襄樊火电厂、鄂州电厂、武汉华能发电公司和汉新发电公司上网电价分别降为每千瓦时0.338元、0.38元、0.315元和0.377元,其它各集资电厂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的要求核定,报我委备案。
三、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决定在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你省二次综合电价。
同时,降低原执行二次综合电价的各集资中小水火电、调峰电厂的电价,将降后电价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额并入湖北省电网目录电价,并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
各集资中小火电、调峰电厂的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今年年底先对已完成农网改造的20个县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不推动销售电价上涨;明年上半年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城乡用电同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
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
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湖北省物价局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千伏1-10千伏20-35 千伏以下35-110 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精神,决定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以下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
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竹溪县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鄂价能交[2004]21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竹溪县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竹溪县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
(鄂价能交[2004]211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竹溪县大工业电价的请示》(十价重[2004]166号)收悉,由于竹溪县工业发展的需要,我局鄂价能交[2004]184号文件下达了竹溪县大工业电价,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以及竹溪县新增大工业用户相当部分是原非普工业用户的因素,同意将竹溪县大工业电度电价作适当调整,即已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519元;35—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504元;110千伏电压等级每千瓦时0.489元;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下降1分钱执行。
其他类别销售电价仍按鄂价能交[2004]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鄂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精神,经商省发改委、省经委,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共153家):(一)咸宁市(27家)1、福达铸造有限公司(咸宁市温泉开发区)2、赤壁市腾达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公安泉村1组)3、赤壁市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周画路237号)4、赤壁市福供钢厂(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桂花树路)5、赤壁市长乐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赵李桥镇胜利街)6、咸安区东门废品收购站(咸安区东门村)7、横沟魏发熔炼厂(咸安区横沟桥镇粮管所)8、官埠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官埠桥镇)9、宝塔闽云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宝塔镇)10、高桥水泥机械厂(咸安区高桥镇)11、龙潭福兴废品收购站(咸安区龙潭乡)12、咸安区甘鲁废品收购站(咸安区杨下村)13、咸安区汀泗钢厂(咸安区汀泗桥镇)14、老官铸造厂(嘉鱼县老官变电站)15、洲湾镇铸造厂(嘉鱼县洲湾镇沙堤旁)16、通顺轧钢厂(通城县百丈潭)17、天鸟铸造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18、福阳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19、明理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20、青山铸钢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21、术平铸钢厂(崇阳青山镇一级站)22、白霓铸钢厂(崇阳白霓镇)23、石城铸钢厂(崇阳石城镇)24、顺发金属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明水村)25、九宫山镇融达铸造厂(通山县九宫山镇原造纸厂内)26、通羊镇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县水泥厂对面)27、楠林福利铸件厂(通山县楠林桥镇)(二)荆州市(26家)1、沙市磁性材料厂小钢厂(沙市区大庆路)2、沙市塑料四厂小钢厂(沙市区长港路)3、沙市光学仪器厂小钢厂(沙市区红门路)4、江南工具厂小钢厂(沙市草市青河口)5、荆州市友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区南环路印染厂院内)6、荆州金属回收加工厂(荆州区玛钢厂院内)7、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冶炼厂(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8、荆州荆唐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北村)9、熊河钢厂(江陵熊河造纸厂内)10、荆州市华闽钢铁公司普济生产车间(普济镇转盘)11、松滋刘家场郑德栋小钢厂(刘家场镇岩棉厂内)12、刘家场桃丰村小钢厂(刘家场镇桃丰村)13、刘家场李勤健小钢厂(刘家场镇荆化总厂内)14、公安县供销社海通钢厂(斗湖堤镇)15、公安县埠河镇伍发云钢厂(埠河镇)16、公安县埠河镇安道福钢厂(埠河镇)17、公安县闸口镇钢厂(闸口镇)18、郑玉红小钢厂(绣林办事处路家铺居委会)19、东方金属制品厂(东方办事处)20、石首市精密铸造厂(笔架办事处)21、高基庙铸造厂(高基庙肖家岭砖瓦厂院内)22、石首市金成金属制品厂(团山镇长山村)23、荆州市树脂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4、荆州市化工三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5、荆州市田湖电排小钢厂(沙市区同心村)26、荆州市美威铝业小钢厂(沙市区十号路)(三)宜昌市(16家)1、五峰长乐坪山水库铁厂(五峰长乐坪镇)2、当阳巩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3、当阳马店学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4、当阳马店矸石发电厂铁厂(当阳市育溪镇)5、当阳市八景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6、当阳市福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7、秭归峡口铁厂(秭归县斗坪乡)8、秭归县建东铁厂(秭归县茅坪镇)9、秭归县杨林桥铁厂(秭归县杨林桥镇)10、宜都市大堰城钢铁公司(宜都市枝城镇)11、宜都市大堰铁厂(宜都市大堰乡)12、枝江姚港钢铁回收公司(枝江市姚港镇)13、枝江长松钢铁公司(枝江市七星台镇)14、夷陵区莲沱铁厂(夷陵区莲沱镇)15、夷陵区樟村坪铁厂(夷陵区樟村坪镇)16、宜昌市福龙钢铁公司(宜昌市伍家区)(四)襄樊市(14家)1、襄城区文昌门轧钢厂(襄城区)2、薛有弟钢厂(襄城区万山江边)3、宜城永固铸铁厂(宜城南营)4、谷城县东平金属制品铸造厂(冷集镇王康村)5、谷城县盛兰铸造厂(石花谭口)6、谷城盛康废旧金属加工厂(盛康镇当铺)7、南漳三道河恢登铸造厂(南漳三道河水库)8、南漳县云台山水库铸造厂(南漳县云台山水库)9、南漳石门水库铸造厂(南漳石门水库)10、老河口市铸件厂(老河口市李楼)11、枣阳市南城惠湾轧钢厂(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村)12、枣阳市王盛轧钢厂(枣阳市襄阳路)13、枣阳市郭庆埔钢厂(枣阳市熊集镇)14、枣阳市高宝企业有限公司(枣阳市襄阳路)(五)鄂州市(13家)1、长乐轧钢厂(鄂城区古楼街办)2、华烁金属制品厂(杨叶镇)3、葛店生财金属制品厂(葛店镇)4、葛店东方金属制品厂(葛店开发区)5、楼下铸造厂(泽林镇)6、周勇铸钢厂(杨叶镇)7、杨叶铸造厂(杨叶镇)8、振兴铸造厂(汀祖镇)9、三峡铸造厂(杨叶镇)10、宏胜铸钢厂(杨叶镇)11、江广建材厂(鄂城区西山街办)12、樊口大闸熔炼厂(鄂城区樊口街办)13、马桥铸铁厂(胡林乡)(六)黄冈市(10家)1、黄州闽航金属有限公司(黄州区)2、浠水县铸造厂(浠水城关芦河)3、浠水绿杨乡铸钢厂(浠水县绿杨乡)4、浠水洪山铸钢厂(浠水县城关洪山)5、浠水磁头厂铸造车间(浠水城关)6、蕲州仙游异型材料厂(蕲州镇)7、蕲春常松装潢材料厂(蕲春县城关)8、蕲春鸭咀铸钢厂(蕲春县刘河乡)9、蕲春链条厂(蕲春县槽河镇)10、黄梅县轧钢厂(黄梅县城关)(七)荆门市(10家)1、掇刀小钢厂(荆门市虎牙关路5号)2、东宝小钢厂(荆门市青山路19号)3、漳河小钢厂(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机械队)4、仙女小钢厂(荆门市银陶有限公司院内)5、京山县龙锦金属材料制品厂(京山县新市镇惠亭水库)6、京山县文泰实业有限公司(京山县宋河镇高关水库)7、董恩芳小钢厂(钟祥市温峡水库)8、石门水库小钢厂(钟祥市石门水库)9、毛李废品回收公司(沙洋县毛李镇徐湾村)10、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沙洋县沙洋镇变电站)(八)孝感市(10家)1、汉川回龙茶棚铸造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旁)2、汉川回龙新桥铸造厂(汉川回龙新桥小学院内)3、汉川李书云小钢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内)4、汉川张小才小钢厂(汉川脉旺“三八”渡槽旁)5、汉川夏贤必小钢厂(福星科技九分厂旁)6、应城市四里棚轧钢厂(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7、安陆市星火冶炼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村)8、安陆市烟店陈巷钢厂(安陆市烟店镇陈巷)9、大悟县刘集天顺工贸公司(大悟县刘集镇)10、孝感市孝南区杨店爱国金属加工厂(孝南区杨店镇爱国村)(九)仙桃市(7家)1、仙桃市阳光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2、仙桃市新兴铁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3、仙桃市天运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蚧埔娲澹?4、仙桃市新冶铁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蚴??r湾村)5、仙桃市宏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市西流河镇河丰村)6、仙桃市东荣铁花工艺厂(仙桃市杨林尾镇老泵站)7、张沟镇铁花工艺厂(仙桃市张沟镇)(十)黄石市(6家)1、博达锻造五金加工厂(黄石电厂院内)2、游敏小钢厂(西塞凉山村)3、翟新元小钢厂(西塞凉山村)4、陆启农小钢厂(东方化工厂院内)5、龙港轧钢厂(阳新龙港镇)6、大冶市张冲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十一)十堰市(6家)1、丹江口市新港柳少华铸钢厂(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2、丹江口市杨兆华铸造厂(丹江口市羊山路)3、丹江口市均州实业公司(丹江右岸)4、丹江口市福安铸件加工厂(丹江口市缫丝厂内)5、武当山开发区铸造厂(武当山土门村)6、闽航金属制造厂(房县房陵大道46号)(十二)随州市(3家)1、刘文武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2、高小刚小钢厂(淅河天地有限公司内)3、熊龙胜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啤酒厂院内)(十三)恩施市(2家)1、鹤峰民族线材厂(鹤峰县容美镇)2、巴东县原机械厂(巴东县城关镇)(十四)潜江市(2家)1、王场二路修造厂(潜江市王场二路大修厂院内)2、周矶农场机耕队铸造厂(潜江市周矶农场)(十五)天门市(1家)1、天门市第三石油机械熔炼厂(天门市皂市镇龙尾山)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共184家):(一)武汉市(16家)1、武汉长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2、武汉长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3、武汉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4、武汉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五里界镇)5、航峰轧钢厂(新洲区阳逻街)6、滠口远方钢铁公司(黄陂区滠口刘店)7、闽航金属材料厂(黄陂区滠口鸿岭)8、武汉市汉阳区亿丰装饰材料加工厂(汉阳区夏家湾特1号)9、武汉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0、武汉市汉阳区福鑫加工厂(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1、走马岭轧钢厂(东西湖区走马岭十一支沟)12、吴家山兴业轧钢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13、武钢自动化技术实习工厂(武钢二技校)14、武汉闽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15、新洲方扬建材工业公司(新洲区方扬)16、新洲城关镇福新铸钢厂(新洲区邾城街)(二)黄石市(5家)1、杨裕柏小炼钢厂(大冶市汪仁镇)2、江贤木小钢厂(大冶市汪仁镇)3、大冶市正昌型材有限公司(大冶市殷祖镇)4、钟山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5、大冶市汉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冶市东岳街办)(三)十堰市(9家)1、十堰市福源钢铁有限公司(十堰市花果西城路2号)2、郧县永盛精密铸造厂(原航峰轧钢厂郧县荼店镇)3、丹江口市利民铸造厂(丹江口市姚沟路)4、丹江口市呼丹钢厂(丹江口市羊山路)5、市挖断路铸造厂(丹江口市王大沟)6、丹江口市鑫盛铸造厂(丹江口市渡口路)7、新港彭文明钢厂(丹江口市新港)8、丹江口市贞光铸造厂(丹江口市三官殿)9、丹江口市西瑞铸造厂(丹江口市大坝路)(四)荆州市(3家)1 津海公司(沙市区南湖路)2 友元公司(沙市区沙岑路)3 大仁公司(沙市区杨泗村)(五)宜昌市(16家)1、长阳五爪观铁厂(长阳县五爪观)2、长阳魏家洲铁厂(长阳县魏家洲)3、长阳七里湾铁厂(长阳县七里湾)4、长阳邓家坝铁厂(长阳县邓家坝)5、长阳刘家冲铁厂(长阳县刘家冲)6、长阳渔峡口铁厂(长阳县渔峡口)7、长阳东流溪一铁厂(长阳县东流溪)8、长阳东流溪二铁厂(长阳县东流溪)9、长阳酒甄子铁厂(长阳县酒甄子)10、长阳王子石铁厂(长阳县王子石)11、五峰桥河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2、五峰重阳树村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3、五峰曹家坪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4、当阳向家草坝铁厂(当阳市干溪镇)15、秭归茶场铁厂(秭归县)16、宜都市茶园寺铁厂(宜都市)(六)襄樊市(46家)1、汪先金小炼钢厂(黄集镇)2、窦新和炼钢厂(王河镇)3、窦坡军炼钢厂(龙王镇)4、窦华强炼钢厂(程和镇)5、吴家良防盗网加工厂(张湾镇)6、王耀军轧钢厂(张湾镇)7、杨可元轧钢厂(朱集镇)8、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公司(襄阳路66号)9、枣阳市富达轧钢厂(襄阳路)10、枣阳市民族企业有限公司(民族路8号)11、李顺州小钢厂(熊集镇)12、徐长江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3、李万山小钢厂(熊集镇)14、朱顺群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5、李传凤小钢厂(原自行车厂院内襄阳路)16、汪志锋小钢厂(襄阳路)17、郭卫国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8、徐智慧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9、丁贵华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20、谷城盛兰铸造公司(谷城石花潭石水库)21、谷城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城县沈湾)22、宜城王宏晋轧钢厂(宜城南营)23、宜城市晋宜磷铁有限公司(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24、正国铸造厂(襄城卧龙镇)25、枣阳市钢铁公司鑫发轧钢厂(枣阳市)26、南鑫机械厂(枣阳市)27、沙店村钢厂(枣阳市)28、枣阳市万计建材加工厂(枣阳市)29、尤洪清板厂(枣阳市)30、枣阳市昌成轧钢厂(枣阳市)31、枣阳市铸钢厂(枣阳市)32、保温材料厂(枣阳市)33、王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34、富达建材厂(枣阳市)35、恒生钢厂(枣阳市)36、姜淑毅铸造厂(枣阳市)37、张德超钢厂(枣阳市)38、枣阳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39、化工阀门加工厂(枣阳市)40、楚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41、球墨铸造厂(枣阳市)42、马武轧钢厂(枣阳市)43、何庄轧钢厂(枣阳市)44、东津山河神威机电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5、东津桥南回收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6、顺华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区卧龙镇)(七)鄂州市(25家)1、桐城锻压厂(泽林)2、广山金属制品厂(泽林)3、王育军铸钢厂(泽林)4、长乐轧钢厂(泽林)5、卢湾铸钢件厂(碧石)6、碧石金属件厂(碧石)7、综合食品厂内铸钢厂(碧石)8、综合食品厂内轧钢厂(碧石)9、岳石洪机械配件厂(汀祖)10、岳石洪铸钢厂(汀祖)11、金龟山金属加工厂(汀祖)12、付畈熔炼厂(新庙)13、卓越机械厂(新庙)14、新力板簧厂(新庙)15、环亚内燃机配件厂(新庙)16、安杨煤机厂(沙窝)17、东方煤机厂(沙窝)18、南方金属制品厂(葛店)19、江胜金属制品厂(华容)20、得胜铸钢厂(临江)21、麻纺厂内铸造厂(凤凰街办)22、长江铸造厂(西山街办)23、长江轧钢厂(西山街办)24、朱家垴铸造厂(西山街办)25、民信铸钢厂(西山街办)(八)黄冈市(39家)1、浠水钢砂厂铸钢车间(浠水钢砂厂)2、浠水四级电站铸钢厂(浠水四级电站)3、浠水田力宝铸钢厂(浠水城关)4、浠水关口铸钢厂(浠水关口)5、浠水六神铸钢厂(浠水六神)6、浠水苏冲铸钢厂(浠水六神)7、浠水巴河铸钢厂(浠水巴河)8、浠水闽航装潢材料厂(浠水丁司档)9、浠水长江金属制品厂(浠水巴河)10、蕲春粮食铸钢厂(蕲春)11、蕲春红石头村铸钢厂(蕲春蕲州)12、蕲春大同铸钢厂(蕲春大同)13、蕲春桐梓铸钢厂(蕲春桐梓)14、黄梅濯港轧钢厂(黄梅濯港)15、黄梅粮食铸钢厂(黄梅)16、黄梅旺鑫铁艺厂(黄梅)17、黄梅小池陈坦铸钢厂(黄梅小池)18、黄梅普济公铸造厂(黄梅小池)19、黄梅小池刘佐铸钢厂(黄梅小池)20、团风船厂铸钢厂(团风船厂)21、团风化机厂铸钢厂(团风化机厂)22、团风福田铸钢厂(团风总路咀)23、英山草盘铸钢厂(英山草盘)24、英山张咀铸钢厂(英山张咀)25、红安上新集铸钢厂(红安上新集)26、红安二程铸钢厂(红安二程)27、红安紫云铸钢厂(红安)28、武穴大金铸钢厂(武穴大金)29、武穴李顶武铸钢厂(武穴)30、武穴大法寺铸钢厂(武穴大法寺)31、罗田同发铸钢厂(罗田)32、黄州铝厂铸钢车间(黄州开发区)33、黄州路口铸钢厂(黄州区)34、黄州堵城铸钢厂(黄州堵城)35、黄州福利院铸钢厂(黄州区)36、黄州长江小钢厂(黄州区)37、黄州有为金属回收公司新河炼钢厂(黄州区长江)38、黄州禹王铸钢厂(黄州区新河)39、黄州粮食铸钢厂(黄州码头)(九)孝感市(7家)1、云梦县金堂实业有限公司(云梦县义堂镇经济开发区)2、安陆市美钢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凤凰山八角楼)3、安陆市福乐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林原福乐钢厂院内)4、汉川昌鑫金属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川沉湖(原沉湖部队院内))5、福星科技林废旧钢丝处理厂(汉川沉湖福星)6、汉川脉旺富强钢丝绳厂(汉川脉旺荷沙公路边)7、孝南区东山头钢铁厂(孝南区东山头原种场)(十)咸宁市(2家)1、赤壁市蒲圻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陆水社区墨斗山)2、咸安闽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咸安区横沟桥镇)(十一)恩施州(12家)1、巴东县福明轧钢厂(巴东县城关镇)2、利川谭泽安钢厂(利川市肉联厂附近)3、利川金新轧钢厂(利川市正大工艺厂院内)4、恩施市达昌轧钢厂(恩施市大桥路)5、恩施市启兴齿轮厂(恩施市沿江路)6、任楚仲地条钢厂(恩施市土桥坝)7、杜邱成地条钢厂(恩施市原轴承厂院内)8、建始县鄂闽废铁铸造加工厂(建始县邺州镇)9、建始县恒迅耐磨材料铸造厂(建始县邺州镇)10、咸丰县大坝铸钢厂(咸丰县高乐山镇)11、来凤县水寨小钢厂(来凤县翔凤镇水寨)12、宣恩县铅锌矿厂(宣恩县诛山镇)(十二)随州市(2家)1、熊龙胜炼钢厂(随州市缫丝厂内)2、王国庆炼钢厂(随州市交通大道鹿鹤转盘东400米)(十三)潜江市(2家)1、潜江市竹根滩周明铸造厂(潜江市竹根滩镇)2、潜江市顺华机械铸造厂(潜江市泽口办事处)上述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供电企业不得向其供电;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按照我省销售电价对应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5分钱,从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鄂价重字[2000]14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鄂价重字[2000]141号2000年5月11日)
宜昌市物价局:
转来远安县物价局《关于远安县供电局公司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结算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远价[2000]18号)收悉。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1、目前省内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仍按省政府鄂政发[1993]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省电网电价调整并不涉及调整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问题。
2、1999年省电网电价调整中将趸售电价由分类电价改为综合价后,趸售电量中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应将趸售电量中按省政府规定暂不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剔出后进行计价。
暂不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数或其比例由被趸售地区提出,趸售单位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结束——。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字号】鄂价能交[2009]323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9]32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汉江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价格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0.2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0.245元/千瓦时。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按照发改价格[2009]2925号文件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由所在地物价部门,根据此次趸售电价及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的影响,制定各地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调价方案及相关资料(2008年财务报表和购、售电分类电量)报我局审批。
(二)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提高0.004元/千瓦时。
(三)大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大工业电价基础上降低0.05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中化建/中阿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生产用电价格调整为0.3878元/千瓦时。
(四)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标准不变。
(五)湖北省电网净送汉江集团电量执行省网县级趸售电价。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千瓦时)不含税,税收政策仍按财税字[1998]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高可靠)
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浏览次数: 469次字号: [大] [中] [小]一、电价标准依据《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武汉市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下销售电价标准:1、湖北省电网(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2、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分钱,其他类别用电分钱。
4、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协议供电价格不在省网销售电价之列。
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瓦/月。
(一)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文件规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如下:(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123号)文件规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如下: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30元。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2001年12月17日)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关于确保年内减少40%收费性项目的目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省编办关于清理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1]104号)规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降低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降低后,各有关收费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拖延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逐项落实到位,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不按本通知执行的,要按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要提请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降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农业一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02号 2.30元/本1.8元/本二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192号0.40元/本0.30元/本教育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鄂价费字[1998]311号500元/科次400元/科次二自学考试准考证工本费(磁卡)鄂价费字[1998]311号15元/证10元/证三高考查卷费鄂价费字[1999]212号10元/人科5元/科科技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4]83号80元/证40元/证公安一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9]155号20元/证15元/证二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6元/证4元/证三长途营运客车城区线路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434号20元/证10元/证四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58号10元/套8元/套国家安全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鄂价费字[2000]80号接收外国和港澳台接收外国和港澳台卫星节目400元/站年卫星节目200元/站年民政收容遣送费中的查询费鄂价费字[2000]336号12元/人次8元/人次建设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鄂价房地字[1993]79号武汉市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4‰其他市.州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2.5‰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 1.75‰及省直管市县(市) 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1‰二绿化补偿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其他市.州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30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三绿地临时占用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6元/平方米.日4元/平方米.日其他市.州4元/平方米.日 2.5元/平方米.日及省直管市县(市) 2元/平方米.日 1.4元/平方米.日四绿化延误费鄂价房地[1999]195号武汉市20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市.州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及省直管市县(市) 1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交通汽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费鄂价费字[1999]193号 80元/证40元/证文化文化市场管理费鄂价费字[1992]220号1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鄂价费字[1992]220号核定的定员数×60%×门票价格营业收入0.5%×3%×30天 2 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气枪打靶鄂价费字[1992]220号大中城市:10-25元/每月每台;大中城市:10-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5元/每月每台县市乡镇:5-10元/每月每台 3 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4 涉外(含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鄂价费字[1999]337号演出收入的3% 演出收入的2% 卫生综合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鄂价费字[1993]64号一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3000-5000元3000元二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6000-8000元6000元三级医院鄂价费字[1993]64号9000-12000元9000元体育一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8]287号40元/套30元/套二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在武汉市执行) 鄂价费字[1997]376号经营收入的2%经营收入的 1.5% 新闻出版一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鄂价费字[1992]111号个人30元/次;单位50元/次。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4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0256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1)。
二、临时性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256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2)。
三、取消我省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用电优待电价。
四、降低我省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76元(具体价格标准见附件1)。
五、降低我省高于燃煤电厂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元以上的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华电创意天地新能源有限公司4×4MW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7661元。
六、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七、继续严格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71号)规定,全面落实取消临时接电费及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征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网清费政策。
八、全面清理规范目录电价、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及加价行为。
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22号)规定,进一步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
2011年湖北省物价局电价调整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 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3.3分(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和荆门热电厂上网电价另上调1.33分。
(三)理顺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万机组上网电价结构,原30万机组上网电价中所含外送资产费用划转给省电力公司,并将1、2号机组每千瓦时另上调1分的标准与3、4号机组上网电价综合。
(四)弥补煤电联动缺口, 松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每千瓦时另上调2.3分。
(五)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另上调1分。
以上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葛州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95元、丹江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元,朝阳寺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元。
国家此次核定老渡口、崔家营电站临时上网电价为0.38元/千瓦时。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此次核定的三里坪、潘口、周家垸电站临时上网电价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适当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0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0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维护经营者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合表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维护目录电价政策严肃性。
电价属政府定价范围,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对电力合表用户(包括工商业用户和居民)中分表非直抄用户,应根据分表抄见表量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收费周期应与总表收费周期一致。
物业或其他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二、规范共用电收费行为。
同一总表内因共用部分用电(包括电路线损)等产生的费用,其收费方法和标准应按相关规定由服务主体同总表内各非直抄用户(或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并将结果向全体用户公布,不得以提高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
三、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
未分表计量的居民出租房电费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出租房电费结算行为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73号)规定进行结算。
未分表计量的商业出租房可参照居民出租房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四、严格非直抄用户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对违反政府电价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未经用户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取相关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鄂价能交字[2001]264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字[2001]264号2001年10月10日)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66号)批复我省的电价方案内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方案中计入你公司投资建设清江高坝洲电站等外送工程资金80544.53万元,按20年计算,年还本付息11344.99万元,按373.12亿销售电量测算每千瓦时0.3041分。
二、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南宁电价工作会议调整供电成本计算办法的规定测算,调增你公司供电成本4003.3万元,按373.12亿销售电量测算每千瓦时0.1073分。
三、考虑到一九九九年由于天旱,水电欠发电量由火电多发,导致你公司购电成本上升,为保证你公司能正常经营,国家在批复我省今年电价方案中给予了一次性补偿,因此,你公司应严格执行规定的上网电价,对上省网电量不得打折,同时,一年后将这部分空间用于解决其他电价问题。
四、由于发电成本上升,国家计委1999年调整了葛洲坝电厂和丹江电厂的上网电价,考虑到陆水电厂也存在发电成本上升的实际情况,将陆水电厂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18元调整到每千瓦时0.20元。
五、为解决恩施州集资电厂上省网结算点由恩施州旗峰坝移至宜昌小雁溪所产生的线损问题,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决定将恩施州集资电厂上网电量从旗峰坝到小雁溪7.5%的线损在全省销售电价中分摊(即恩施州集资电厂上网电量在小雁溪结算点按各厂上网电价加7.5%线损执行)。
请你们认真做好清算工作。
六、为解决五三农场因农排电量大,执行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的县以下趸售电价标准困难的实际情况,将五三农场售电价格改县以下趸售为县级趸售。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鄂价能交[2006]13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在鄂价能交[2006]131号文件规定的优待电价基础上增加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共每千瓦时0.15分钱执行。
二、大工业用电除中小化肥电价外,其余在鄂价能交[2006]131号文件规定的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
三、中化建/中阿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每年2亿千瓦时以内的生产电量调整为每千瓦时0.3598元,从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湖北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附件2:湖北电网销售电价表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2-11、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 1--10 │35-110 │110 │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 1千伏│千伏│千伏以下│千伏│及以上│(元/千瓦/│(元/千伏││││││││月)│安/月)│├──────┼────┼────┼────┼────┼────┼─────┼─────┤│一、居民生活│││││││││电价│0.5700│0.5600│0.5600│││││├──────┼────┼────┼────┼────┼────┼─────┼─────┤│其中:低保家│││││││││庭50千瓦时/ │0.4798│0.4798│0.4798││││││月以内电量││││││││├──────┼────┼────┼────┼────┼────┼─────┼─────┤│二、商业及非│ 0.940│ 0.925│ 0.910││││││居民照明电价││││││││├──────┼────┼────┼────┼────┼────┼─────┼─────┤│三、非工业、│ 0.720│ 0.705│ 0.690││││││普通工业电价││││││││├──────┼────┼────┼────┼────┼────┼─────┼─────┤│其中:中、小│ 0.445│ 0.435│ 0.425││││││化肥电价││││││││├──────┼────┼────┼────┼────┼────┼─────┼─────┤│四、大工业电││0.520│ 0.505│ 0.490│ 0.475│ 33│ 22││价││││││││├──────┼────┼────┼────┼────┼────┼─────┼─────┤│其中:离子││ 0.497│ 0.482│0.467│ 0.452│ 33│ 22││膜法烧碱生产││││││││├──────┼────┼────┼────┼────┼────┼─────┼─────┤│中、小化肥││ 0.325│ 0.310│ 0.295│ 0.280│33│ 22│├──────┼────┼────┼────┼────┼────┼─────┼─────┤│五、农业生产│ 0.480│ 0.470│ 0.460││││││用电││││││││├──────┼────┼────┼────┼────┼────┼─────┼─────┤│六、贫困县农│ 0.260│ 0.245│ 0.230││││││业排灌用电││││││││└──────┴────┴────┴────┴────┴────┴─────┴─────┘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7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内独立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287号1999年9月8日)省内各独立电厂:最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湖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94号),《通知》中下达了阳逻电厂4号机等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指出“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电厂发电用煤价格下降,加上部分电厂还贷已经结束,(决定)降低湖北电网内部分电厂上网电价”,并责成我局具体核定降价幅度。
根据《通知》的要求,现将国家和省核定的各电厂的上网电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下达的新建成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的电价。
二、银行利率下调后对已投产集资电厂的影响,仍按还本付息电价方法计算。
其计算原则为,以1997年下达电价时电厂上报的基本数据为准:资本金按投资额的20%确定;长期贷款按投资额的80%确定;折旧的90%用于还本;长期贷款的还贷年限火电按10年、火电按15年;资本金收益率按所得税后12%计算;长期贷款的利率按8.01%计算;发电成本分水、火和装机容量的规模按统一标准计算。
按以上原则统一测算后,电价水平尚需提高的维持现行水平不变;电价水平下降过多的,以每千瓦时最多不超过两分为限。
三、近两年来,由于煤炭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电厂发电用煤价格普遍有所下降。
这次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在核定我省电价水平时,按煤价下降的平均水平抵减了价款。
我们将其平摊到省内已投产的火电厂的上网电价中,则火电厂上网价每千千瓦时平均下调5.31元。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鄂价检字[2001]24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鄂价检字[2001]241号2001年9月12日)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坚决制止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今年初,我局在2001年工作意见中,把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中的收费作为取消项目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了安排,八月初,我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字[2001]193号),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目前,多数地方检查工作进展顺利,有的地方检查已取得初步成果。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深入开展,根据9月12日国家计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所明确的部门分工意见,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省物价局鄂价检字[2001]19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的领导。
国务院、国家计委及省政府领导对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工作极为重视,在刚刚召开的全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电视会议上,国家计委通报了全国部分地方的乱收费问题,其中我省少数县也在通报之列。
会上,对下一步的工作还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要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深入检查,抓住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要通过这项工作使农村电价真正降下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经济增长。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浏览次数: 7次字号: [大] [中] [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湖北省物价局:你局报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实施分时电价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3〕27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为调动用户调峰和鼓励发电厂发电,将销售电价峰谷比例调整为3.75倍,上网电价峰谷比例调整为1.25倍,高峰用电季节电价上浮6%。
二、暂不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和提高现行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比重,结合下一步疏导电价矛盾再作调整。
三、目前实行高可靠性电价的条件尚不成熟,此项政策暂不宜实施。
四、为更好地调节电力供求,请你局进一步加大推行分时电价力度。
对居民生活用电也可进行峰谷分时电价试点,但应采取居民自愿参加方式,可由你局组织地市物价局、电力公司研究试点方案。
同时,请你局根据湖北省电网水电比例较大情况,进一步研究销售电价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办法,报我委批准后实施。
五、现将按以上意见调整后的《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见附件)印发你局,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主题词:分时电价方案批复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湖北省电力公司附件: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精神,按照不影响电价总水平、有利于调节和平衡丰枯季节电力供应的原则,制定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如下:一、销售环节分时电价方案销售环节分时电价分为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
l、峰谷电价执行范围湖北电网(含直供直管县和代管县)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用户。
2、峰谷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O:00--12:00、18:00--22:00(共6小时)平段;8:00--10:00、12:00--18:00、22:00一24:00(共10小时)低谷时段:0:00--8:00(共8小时)3、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基础电价: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批准的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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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5]14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包括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停止征收后,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同步降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地区。
全省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二、降价标准。
降价标准为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
具体降价标准:武汉
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5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下调1.3分/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分/千瓦时;武汉市之外的其他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2分/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分/千瓦时。
此轮降价后,全省销售电价执行统一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文件所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执行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监督,确保本次降低销售电价措施落实到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降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与用户及时结算。
附件: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