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以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为视角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制度的变迁;承载的功能;制度的差异性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是在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在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里,承载着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以及实现社会个体对土地财富的分配是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承包合同(债)、登记制度不健全、受让主体范围限制、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的缺失是当前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是在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以及历史的原因,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极具特色。
将现行的土地权利制度置于市场化的改革背景下考察,可能会对土地权利制度得出不同的认知。
本文拟从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土地财富的分配角度,对此作一考察,希望能够为人们认知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制度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视角。
一、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历史变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中国的历史上,土地上的权利制度 [1]曾经有“田骨权”(又称“田底权”)与“田皮权”(又称“田面权”,即永佃权)的“一地两主”结构,{1}形式较为简单。
清末以来,西法东渐,伴随着大陆法系私法体系的继受,至民国时期,建立起了以物权为表现形式的土地权利制度。
土地上的权利有:以确定土地归属关系的所有权,以规范土地利用关系的他物权。
后者则包括对土地的使用价值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对土地的交换价值加以利用的抵押权。
新中国成立后,废弃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清末至民国时期建立起来的土地权利制度荡然无存。
与此同时,新生的政权为了摧毁旧制度的经济基础,曾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运动,变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为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
然而,这并不是新执政党的最终目标(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新生的政权随即在经济体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苏联的经验,并很快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公有制加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六章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土地制度变迁因 客观条件变化而起,以外部利润内部 化而终。
现行制度安排存在的外部利润
➢ 在现行土地均分、地块零碎、分散的制 度安排下无法取得可观的规模收益;
➢ 目前“家家农工副,户户小而全”的局 面难以获取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益处;
➢ 在现行土地承包期不定、承包地变动频 繁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难以形成稳 定的心理预期;
现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缺位) 承包经营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阿瑟(英):“给某人以安全保障的占有一 块岩石地,他将使该地变成花园;如给他以 短期租借的花园,他将使之变为沙漠。”
土地的平均化和超小规模经营严重影响 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所有+小土地使用制度(法国、台湾) ▪ 小土地所有+小土地使用制度→集体所
有+集体使用制度(前苏联)
引致一国工业化初期新的土地所有 制形式的主导因素是政治因素。
而引致一国工业化初期新的土地使 用制度形成的主导因素是资源因素。
已有的创新模式
山东省平度市的“两田制” 贵州省湄潭县的“增人不增地,减人 不减地” 广东省南海市的“土地股份合作制”
第六章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1949.10-1952.12) 土地农户所有、农户经营 农业合作化时期(1953.1-1957.12) 土地农户所有、集体经营 人民公社时期(1958.1-1978.12) 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1979年-至 今) 土地集体所有、农户经营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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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总第 166 期 2016.12
本期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 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 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 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 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 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 “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 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 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 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 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 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 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 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 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 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 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 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 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 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 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 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变迁,从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和制度。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变迁。
1.封建社会的世袭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土地是国家赐予的,皇帝和贵族统治着土地分配和使用。
土地制度高度集中在统治阶级手中,土地所有权无法转移。
农民只能通过缴纳租金和交纳劳动力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母传给子孙。
3.全面退耕还林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面临严重的土地退化问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退耕还林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减少农业用地,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政府通过经济补偿和土地转让来引导农民退耕还林,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
4.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开始试行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制度。
这项制度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租赁和流转土地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农民可以租赁或流转自己的土地给合作社或公司,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经营农田。
这项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农民经济的发展。
5.农村土地制度:在当前,中国正进行农村土地制度。
这项旨在解决土地产权问题和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政府试图建立现代农业产权制度,鼓励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业转型升级。
总的来说,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封建世袭土地制度到现代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土地制度的变迁反映了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
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70年沿革1. 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历程,特别是从单一产权到“三权分置”这一重大变革。
文章首先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背景,详细分析了不同历史阶段土地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接着,本文重点讨论了“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揭示了“三权分置”政策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
文章对未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展望,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持续优化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19491950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变革。
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主要集中在少数地主阶级手中,广大农民缺乏土地,生活困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改革措施。
1949年至1952年间,新中国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
这一运动的目的是打破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府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并将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这一举措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土地产权结构,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拥有者。
1950年代中期,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新中国政府开始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这一运动的目的是通过集体化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的土地产权从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民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共同经营土地。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打破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拥有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通过集体化经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这一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集体化过程中农民个体权益的削弱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的重要一环。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
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统中国长达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
《周易·井卦》上记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
从字源字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腾文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
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观念。
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50亩、70亩、100亩就是这种演变的过程。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及创新思路
做 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 ,可
《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集 、农
权
方面的分析 ,得 到了经验 证据 的支持 ,说 明了农 民作为土地的使用权主体 ,其所拥 体所 有 制” 。从农业合 作化运 动到人 民公 社 ,这一 系列 的生产 方式的改变 ,使 得农 民对于土地 的产权 弱化 ,并使得 土地所 有 权虚置 , 土地在运动 当中逐步 归集体所有 , 个体农 民与土地不再存 在法律 上的产 权关
有 的土 地 剩 余 权 进 入 了共 有领 域 ,成 为大
家争抢 的对象 ,最终会造成租值消散。相
我 农 土 产 制 的 国 村 地 权 度 变 轨 及 新 路 迁 迹 创 思
一 黄 凯 高锋 ( 四川农 业大 学经济 管理 学 院 四川雅 安 65 1 ) 20 4
◆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30
系。 所 以在 这 个 时期 , 土地 产 权 流转 制度
有的承 包权 、经营权等各项权利具备了排
他 性 ,这不仅减少了土地带来的外部性问
题 ,而 且 对 于 农 民 的 经济 决 策 行 为 有根 本
影响。 ( )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可 分 割 性 二 农
政 策 制度 的 约 束 , 其 转 让性 依 旧 较 弱 。 因此 , 为 了充 分 提 高 土地 资 源 的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政 府 部 门应 进 一 步 完 善 相
关 土 地 政 策 制 度 ,从 而 为 土 地 产权 制 度 实 践提 供 较 为 完 备 的 微 观 基 础 。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
中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变迁摘要: 农村土地始终是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
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就不能不看到土地背后的利益博弈,正是土地利益的博弈推动着土地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土地承包制的历程。
目前,土地在国民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现行土地制度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从深层次方面探索土地制度改革。
关键字: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一、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在国际环境和国内现实约束下,国家采取最优的土地制度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当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改变,原有的土地制度对于国家来说不经济,国家会主动进行制度变迁,稳定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增长。
二、我国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5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正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改革法规定以乡为单位,没收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按人口公平无偿的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农。
国家在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提高其政治权威。
土改完成之后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面临的农机具和农田水利等问题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
第二阶段:1956-1978土地集体化时期。
1950年开始合作化运动、1956设立年高级社、1958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变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将分散的家庭经营变为集体统一经营,为农村提供了公共积累,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劳力和资金,但是这种经营方式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太多,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
第三阶段:1978年之后家庭承包阶段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使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分离。
1982-1984推行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到1984年全国几乎全部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
1984年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不变,1993年又提出延长30年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有偿转让的政策,加强了农户产权。
2004年免除了农村的税费,农村基础设施和技术条件大大提高,农业增长迅速。
中国古代历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大致如下:
1.原始社会时期:土地公有制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
2.奴隶制社会时期: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
比较
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
在井田制中,土地被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
3.封建社会时期: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汉朝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
⏹北魏至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
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被废止。
1.战国时期:秦国实行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
自由转让和买卖。
其它各国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制,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土地制度。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封建土地制度: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土地制度,也是基于封建制度建立的。
封建社会中土地是贵族阶层的私有财产,农民只能在土地上耕种,但不能拥有土地。
2. 秦汉土地制度:在秦汉时期,开始实行郡县制度,土地变成了国家的所有制。
但是,由于农民地位低下,仍然享有的仅仅是耕种土地的权利,而不能真正拥有土地。
3. 唐宋土地制度:唐宋时期,农民逐渐开始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所有权并不完全自由,仍然受到官府和土地贵族的控制。
4. 中国近现代土地制度:19世纪末,中国逐渐进入了近代社会,土地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清朝末年,土地开始被私人占有,但是土地财产权的保护仍然很不完善。
随着民国的建立,土地所有权逐渐向农民转移,但是土地的分配仍然不平均,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
5. 现代土地制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土地被国家所有化,成为了公有制财产。
在这个基础上,中国逐渐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使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合理和稳定。
总之,中国历代土地制度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变迁。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历经磨难,但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完善。
新中国地权制度的形成(1)
(⼀)农村⼟地产权制度沿⾰ 1、农民⼟地所有制的建⽴ 建国以后到1952年的⼟地改⾰,实现了在1950年6⽉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地改⾰法》提出的⽬标:“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地所有制,实⾏农民⼟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产⼒,发展农业⽣产,为新中国⼯业化开辟道路。
”通过改⾰,到1952年底,已使3亿⽆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6700万公顷⼟地,建⽴起以“耕者有其⽥”为特征的农民⼟地所有制。
这种以农民⼟地所有制为核⼼的农村地权制度是最适宜当时的农业⽣产条件、农村产业特点和农民利益取向的制度安排,因⽽在当时产⽣了极为显著的成效。
2、农村⼟地集体所有制的建⽴ 1952年,中国⼯业化、城市化过程刚刚开始。
1953年,新⼀轮的农村⼟地制度变迁便启动了。
为了适应当时实施的优先发展⼯业的战略,建⽴起了相配套的⾼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民公社制度和城乡分隔制度,具体体现在⼟地制度的变迁上,则是建⽴起了传统的⼟地集体所有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 70年代末,中国的经济体制改⾰以农村⼟地制度改⾰为发端在全国展开。
在农村实⾏⼟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民的⽣产积极性被重新唤起。
农业⽣产效率⼤⼤提⾼。
这时期的农村地权内容由原来⾼度集中的⼟地所有权分化出了集体⼟地所有权、⼟地使⽤权、⼟地经营权等各权种。
这种地权制度的内容安排由于适应当时的农业产业特性并有利于⼩农家庭经济体制传统优势的发挥,其经济效益是极其显著的。
中国⼟地登记代理⼈考试(中⼤校下辖⼟地登记代理⼈考试辅导权威机构),以顶尖的师资⼒量、的课件技术、严谨的教学态度、灵活的教学模式,为⼴⼤⼟地登记代理⼈考试学员服务,通过名师辅导、视频授课、专家答疑等多种⼿段,提供分阶段、全⽅位优质服务,旨在帮助⼴⼤学员轻松过关 .。
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综述
用权 ” 土地 制 度 的
对 于 现 阶 段 的 土 地 制 度 安 排 , 的主 张 是 : 村 土 地制 度 后 我 农
退 到 18 9 0年— — “ 民集 体 拥 有 土 地农 用 的 全部 权 利 , 村 自留 地 、 宅基 地 、荒 地 和 四旁 地 等 土 地 非 农 用 的 全 部 权利 和 一 定 比例 的 农地依法转为非农用地的部分权利” 。在 此 前 提 下 , 由农 民集 体 成员依法 “ 自主 选 择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的 经 营 形 式 和 产权 经 营 收益
关键词 : 土地 制 度 ; 迁 ; 变 土地 改革
一
、
《 同纲 领》 际 上 为 土地 国有 制 奠 定 了法 律 基 础 共 实
一
的认 识 , 是改 进 为 “ 级 所 有 , 于 三 队为 基 础 ” 。 四 、9 7 1 8 1 7  ̄ 9 8年 的农 村 土地 制 度—— 土地 非 农 用权 利 集体
领 域 包 括 : 包 土 地 的抵 押 权 、 行 有 效 的 农 地 市 场 、 定 义 明 承 运 将
三 、 作 化 以 来 , 村 土 地 建 立 集 体 所 有 制 是 虚 , 固 国 家 合 农 巩 所有制是实。 目的是 为 了完 成 国 家 资本 主 义 工 业 化 土 改 随 后 而 来 的 合 作 化 , 立 了农 村 土 地 “ 体 所 有 制 ” 建 集 。
霸 、 务 、 匪 控 制 , 破 坏 土 改 , 威 胁 贫 农 雇 农 , 贫 雇 农 将 特 土 或 或 或
政 府 分 配 的 土地 还 给地 主 ,或 贫 雇 农 对 土 改 和 新 政 府 悲 观 失 望 的报 道 。 于是 在 15 年 , 持 和 平 土 改 的 主 张 让 位 于 “ 91 坚 急进 土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60年变迁轨迹分析
、
路径 约束 与制度 选择 : 个理 论假 设 一
般来说 ,一项制度 变迁是在 一定 的制 度环境之 下发生 的。一定 的制度环境和利益主体的 目标追求构成 了制度变迁的 路径约束 。所谓路径 约束 , 我们认 为, 就是制度变迁的条件集 , 它既包括外部 条件 又包 含内部条件 , 既是 制度 变迁 约束和制 它 约条件 , 同时也是制度变迁 的动力 因素 。我 们的一个 基本假设 是: 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是在一定 的约束条件下 实现 的。新 制 度经济学认为 , 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取决 于制度变迁 的收益 和成 本的分析 以及新制度安排所带来 的预期 收益。马克思则认为 , 项制度在其所能容纳 的全部生 产力完全释放 出来 之前 , 是不 会 自动退 出历史舞 台的, 而一项新的更先进 的制度在物质条件 还没有达到其要求之前也不会 出现 。Ⅲ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也是 样 。离开或忽视既定 的历史和现实 的约束 条件 , 不仅不能很 好地理解制度 变迁 的模式 , 制度创新 也只能是 陷于空想 。 也即是说 , 既有 的路径 约束规定了制度变迁和创新模式 的 选择 。只有在 充分考虑 了农村土地 产权制度 变迁的路径 约束 后, 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变迁 为什么会采取 这样的方式而不是别的其他方式 。 也只有充分考虑 了制度变迁 的路径约束 , 我们现实 的制度创新才不会偏 离实际。特定的制 度安排起 源经 济利益 主体 的利益 目标和追求 , 而经济主体 的利 益追求必然要求一定的制度安排 为之服 务。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 和模式选择也一样 。不 同时期 的农村 土地 产权 制度选择 , 有其
新 中国农 村 土地 产 权 制 度 6 0年变 迁 轨迹 分 析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轨迹
2 — 4
l 圭壤 同鼍 1
多农 业剩余以满足 工业化资本积累 的需求 ,但其极端无效 率 合作 社成为农业生 产基本的组 织形 式 ,成 了八 、九十年代农 Mc l t[ 9 9 。家 l a 的生产组 织方式 和分 配方 式却严重 破坏 了生产 力 。l6 年 , 村 经济迅速增 长的最重要原 因 ( Mi n ea ,18 ) 91 l 勺 粮食 、棉花 、油料等农产 品产量 都跌落到 l5 年甚至是 l4 庭承 包责任制 的产 生 ,是农 民自发创造 的新 } 制度安排 ,超 91 99 年的水 平 ,人 口非正 常死亡 数千 万人 ,经 济损失 l0 2 0亿元 出了当时的制度供 给的范畴 ,从制度变迁路 径上看 ,取代 了 ( 许经勇 ,2 o ) 0 9 。为 了应对人 民公社带 来的灾难性 后果 ,中 建国以来国家在农 村土地制度上 “ 自上 而下 ”推 行制度的强
9 8年起 ,全 国自上 而下发起 “ 大跃进 ”运动 ,在农业领域 生产力 ,激发了广大农 民的生产积极 性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 15 恢复和发 展。l5 年和 15 91 9 2年全 国农业总产 值与 l4 9 9年相 表 现 为 大 型 水利 和 积 肥 运 动 ,进 而需 要 更 强有 力 的 组 织 保 障 比分 别增加 了 2 . 8 %和 4 . 8 8 %;粮食产 量从 l4 5 9 9年的 2 6 6 和 充足 的资金保障 ,对农业合作社 的规模和生产组织方式提 23
土地产权制度演进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
一
的劳动方式又 降低了单个 农户经营的交易成本 ,在 生产资料 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实现了 “ 同效应 ” 协 ,是在土地私有基础上
、
“ 产权 各 项权 能统 一” 时期
我国土地权属制度演变
主讲人:
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 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规划制度 土地保护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税收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所有制度
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通过协商,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方式
1988年《土地管理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自用; 农民集体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市场体制(集体土地不完全市场)
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的成员权限制 集体用地必须通过征收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工商经营性用途的转用限制) 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构成了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
土地私有制
农民
农民
独立经营,相互帮助,生产 合作
农民入股,集体经营,按劳 分配 集体(所有者兼使用者)统 一经营
土地私有制
农民
集体
土地公有制
集体
集体
人民公社化(1956· 1978)
党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 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强调农村中生产关系的 公有化程度,将原有的只带有经济性质的农业合 作社合并为规模大、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政治经济 文化联合体—人民公社
农业合作社(1952-1956)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私有制→土地公有制)
主要阶段 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前 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 有者 农民 土地使 用者 农民 使用方式
中国近现代土地政策变迁的认识
中国近现代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变迁,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演变密切相关。
以下是中国近现代土地政策变迁的一些主要阶段和认识:1. 清朝末期:在清朝末期,土地制度主要以封建土地制度为基础,土地权归属于地主。
这一时期,农民普遍处于剥削和贫困的状态。
2. 辛亥革命及民国时期:辛亥革命后,农地革命成为推动力之一。
然而,在较早的时候,土地制度的变革并不明显。
民国时期的土地政策试图通过土地法、土地税收等手段进行改革,但受到政治动荡和地方利益的制约。
3. 土地改革时期(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对广泛存在的封建土地制度,中国实施了土地改革。
该过程中,大规模地进行了土地的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被没收并分配给农民,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是中国现代土地制度形成的关键时期。
4. 社会主义时期(1950年代至1978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土地逐渐由集体所有制主导。
农村实行农业集体化,农民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再是个体农民的私有制。
5. 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后):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了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政策,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产权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等。
这一阶段的变革旨在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效益。
6. 城市化进程: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政策也涉及到城市土地的规划、使用和流转等方面。
城市土地的供应、开发、利用和管理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之一。
7. 农地流转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近年来,为了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中国加大了农地流转力度,同时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适应农业发展的新形势。
总体而言,中国近现代土地政策的变迁是在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变革的背景下进行的。
从封建土地制度到土地改革,再到农业集体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近年来的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一过程既反映了社会制度的演进,也紧密关联着农村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迁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加强土地法律保障
07
结论与展望
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土地制度改革需因地制宜
研究结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深入开展比较研究
加强政策跟踪评估
关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研究展望
感谢观看
农民权益保护
04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研究
产权稳定性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
稳定的土地产权可以增加农民对土地投资的信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产权稳定性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
然而,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稳定的土地产权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从而对农业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迁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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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原因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影响研究国外土地产权制度的经验借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长以及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稳定的土地产权可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归属感和投资信心,促进农村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要点一
要点二
产权稳定性对农村社会的消极影响
然而,如果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使用,可能会导致农村社区环境的破坏和生态系统的失衡,从而对农村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对农村社会的影响
05
国外土地产权制度的经验借鉴
美国土地产权制度
德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大部分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有利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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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的支援。所以它雖然解決了“平均分配土地”,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問
題,但無法解決人地緊張以及土地集中的情況下所産生的農村社會分化問題。
7在有的學者看來,正是因爲土地改革沒能防止兩極分化,使得中國才不得不
迅速向集體化過度。
分類和界說,從土地改革後的農民土地私有産權的制度安排向集體所有的土地
産權制度安排的變遷,是伴隨著政治運動、意識形態的不斷深入而進行的,是
出於國家意志考慮的,因而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集體化的制度環境
諾斯和其合作者戴維斯在《制度變遷和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將制度環
境定義爲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産、交換與分配基礎的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基
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
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根據我們對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界定,1950年開始的土
地改革是出於國家意志的考慮,具有強制的性質,是強制性制度變遷。
土地改革運動從
1950年底開始,到
1952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完成。
完成土地改革地區的農業人口占全國農業人口總數的90%以上,農民也被賦予
”3在安徽省太和縣共沒收、徵收土地576,616萬
畝,沒收房屋
56,753萬間,耕畜
11,533萬頭,農具
27,029萬件,糧食
723
萬多公斤。這些作爲“地主階級的五大財産”被分配給貧苦農民,使農民的生
活得到了改善,實現了“耕者有其田”。4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制度,這一點
礎準則。
13將這一概念和我們所關心的主題——1949年以來的土地産權制度
變遷聯繫起來,我們將意識形態、經典馬克思主義關於公有制的理論、重工業
的制度安排、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統購統銷的制度安排、國家對社會的干
預、城鄉對立的二元社會結構以及統治者的有界理性、政治偏好等,視爲1949
年以來尤其是集體化時期的土地産權變遷的制度環境。這些制度環境在特定的
使他修正人們所採取的行動。同時新的産權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們對新的受
益—成本的可能渴望進行調整的回應。
9通過對
H.登姆塞茨關於産權文本的
解讀,我們認爲産權(包括土地産權)應該是産權市場長期自發交易的産物,
或曰長期的市場自發交易是産權的天然屬性。
土地改革形成的産權制度無疑是一種土地的農民私有制。但是,這種私有
完成合法化,因此領導了土地改革那樣一場私有化運動的國家,就把自己的意
志鑄入了農民私有産權。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農民的私有制的産權制度就
必須改變。
11這一點正爲諾斯(North,Douglass)所言中,作爲一個暴力潛
能的壟斷組織,當然可以創造任何産權形式。
12
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
5
從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項調查中也可以得到證實。
1951年全國農業總產值
比
1949年增加了
28.8%,1952年比
1949年增加了
48.5%。糧食産量,
1949
年前最高年産量爲
2,774億斤,1949年是
2,263.6億斤,1951年增長到
2873.7
作社所有,社員只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和零星樹木,歸自己耕種和所有。到1956
年
12月底,入社農戶戶數已達11,780萬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96.3%,其中
參加高級社的農戶戶數占全國農戶總數的87.8%。這種情況表明,不僅在太和
縣,而且在全國,到
1956年底,我國農業合作化基本上實現了。然而,高級
我們已經討論了土地改革以後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相對於國家的意志來說
已表現出制度的非均衡性。國家製造産權的後果是當國家意志改變的時候,産
權制度安排也就相應發生改變。在這一部分,我們將討論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
度安排的制度環境,描述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過程,並從理論上分析
集體化的土地産權制度安排將帶來什麽樣的可能後果。根據我們對制度變遷的
排相對于中央領導人的偉大志向來說,已經顯得非均衡了。制度的非均衡性已
明顯的表現出來,也昭示著又一次制度變遷的到來。
根據産權經濟學家
H.登姆塞茨(Demsetz,Harold)的界定,産權是一種
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於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
的合理預期。它是界定人們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損,因而誰必須向誰提供補償以
香港:《中國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秋季號(總第
31期)
中國土地産權制度變遷:1949-1998
*
董國禮
認爲能夠遵照人的意願而控制社會進化過程,這似乎是一種奢望。1
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對1949—1998年
50年間中國土地
産權制度
2變遷作以系統的分析和闡述。制度變遷理論告訴大家,制度安排
包責任制。然而,故事並不因此而結束,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
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創新及産權的重組。
土地改革: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社會、經濟績效
*蔡少卿教授、周曉虹教授對本論文作了指導,趙曉力博士、應星博士對本文的初稿提
出了建設性意見,在與何軍、謝燕清的交流過程中也受益匪淺,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快農業生産合作化的進程,1953年
12月,中共中央發佈了《關於發展農業生
產合作社的決議》,決議指出了黨在農村工作的根本任務,就是要促進農民聯
合起來,逐步實現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決議肯定了我國農業合作化的道路是,
由互助組到初級形式的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再到完全社會主義的高
級形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反抗
”,在現存的制度
安排下,已不能滿足農民收益的要求,他們不得不在現存的國家認可的制度安
排的邊界之外尋找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年代
初期的經驗,
“包産到戶”作爲制度選擇集合中一個又應運而生,於是又一波
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到來,即
70年代末始于安徽鳳陽小崗梨園村的家庭聯産承
歷史條件下,促進了某種土地産權形式的形成,也同時成爲土地産權制度變遷
的條件。由於篇幅以及所討論主題的限制,這裏就我們不再對這些制度環境對
3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
2000年秋季號(總第
31期)
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意義作充分的論述。
14
(二)集體化的過程
從互助組到高級農業合作社
25.7%,其中,貧農爲
22.1%,中農爲
25.2%,富農爲
43.1%。所以國民
2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
2000年秋季號(總第
31期)
經濟恢復時期所取得的成績,似乎並不能滿足中央主要領導人要建設一個在短
時期內能趕超英美的工業化國家的偉大理想的要求。即現存的土地産權制度安
讚“大多數農民有走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性
”。171956年,全國大規模地組建
高級社,到
1957年,加入高級社的農戶占全國總農戶數的
90%。高級社的主
要特徵是:社員的土地歸合作社所有,取消土地報酬,社員私有的果園和其他
成片的林木歸社所有,私有的耕畜、大農具等主要生産資料合理作價後,歸合
8面對發展重工業的設想,土地改革後的制度安排又有其
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産生了。
土地改革後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年,我國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後,結果以一家一戶爲生産單位的小農經
濟又在包括太和縣在內的全國範圍內廣泛出現。由於小農經濟生産方式下的農
戶占地少,經濟力量薄弱,進而排斥先進的生産技術,無力抵禦自然災害的侵
中國社會科學季刊
2000年秋季號(總第
31期)
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經濟社會績效
制度變遷有兩種類型: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
遷是指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是由個人或一
群(個)人,在回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
億斤,1952年更達3,278.2億斤,超過1949年前最高年産量的18.1%。
6
土地改革除産生上述經濟績效(economicperformance)外,也産生了一
定的社會效應。這種社會效應,主要表現在農民政治地位的提高,從而使國家
獲得了廣大農民的政治支援,從而降低了集體化土地産權制度安排的交易成
change)。結合我們討論的主題—
—
土地産權制度,每次土地産權制度非均衡都會引起産權的重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及變遷理論構成了本論
文的主要架構。我們將
1949—1998年以來的土地産權制度變遷看作是由制度
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變遷的過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對於新掌握政
15
1955年
7月以後,經過批判所謂“小腳女人”的右傾保守思想,掀起了農
業合作化的“大風暴”運動,加快合作化的步伐。《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
一書于同年
10月出版,在這三卷本的書中,毛澤東一方面“通過序言、按語
和典型材料,把對‘小腳女人’的批判深入下去,擴及全國
”,16另一方面稱
權的共產黨要“實現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來說,是非均衡的,於是便開始
了
1952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後的以家庭爲單位的小農經濟相對於工業化等的
制度安排,又顯得非均衡。於是,強制性制度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