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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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注:不含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
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
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
表一:金额单位:万元
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一、会计处理
财会(2000)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1901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原《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
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开办费直接进入损益,而不再进行资产化,不计入递延资产中进行分期摊销。
这样甲企业的历年盈亏情况如表二:
表二:金额单位:万元
二、税务处理
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再按以前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而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
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
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
甲企业历年的所得税处理如表三:
表三:金额单位:万元
号事项
1管理费用(开办
费)
560300100
2管理费用(其他)11001000100010003000
3利润总额-560-300-6601001101201350
4应纳税所得-15201001101201350
5弥补亏损1001101201190
6应纳税所得额160
根据表三可知,税法确定的亏损年度是甲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即2010年而不是从2008年。
若筹建期间作为亏损年度,2008年的亏损则有230万元得不到弥补。
附税法规定:
1、财法[1994] 3号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2、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没有应税收入就没有可扣除金额,即亏损额为0,
3、国税函〔2010〕79号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4、参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第15条第2款,一般认为应当是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办理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时如此界定的)。
引用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中的企业工商年检表格中“营运状况”填写“筹建、开业、停业、
清算、歇业”等状态的定义。
5、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4月27日回复意见: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6、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现就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下同)的矿产资源油气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通知如下:。
7、《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随着新所得税法的执行,以该文件被全文废止宣告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