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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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安全生产法内容

2024安全生产法内容

2024安全生产法内容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简单介绍2024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重要性。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概述:2024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复杂产业结构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压力。

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安全生产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损失,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了回应社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期望,我国政府于2024年通过了新的安全生产法。

这部法律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与监督。

同时,该法律还对安全生产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实施安全生产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通过2024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将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生产水平将得到提升。

然而,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未来,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安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进安全文明建设,以实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更大保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和安排方式,它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具体来说,文章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引言部分:引言部分是文章的开端,它应该简要介绍文章的主题和背景,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概括性地提出文章的目的和重要性。

在本篇文章中,引言部分将包含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2. 正文部分:正文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它根据主题和目的展开论述。

在讨论2024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讨论:2.1 背景介绍:在这一部分中,可以介绍2024安全生产法的制定背景和原因。

安全生产法最新

安全生产法最新

安全生产法最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一部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安全生产法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法最新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首先,安全生产法最新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强化和明确、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以及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加强等方面。

在安全生产责任方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惩,以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对于安全生产监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其次,安全生产法最新的修订还对安全生产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安全生产预防方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性。

在应急救援方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安全生产法最新的修订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在监督检查方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在责任追究方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对于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的事故,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严肃追究,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最新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强化和明确、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以及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加强等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2•【文号】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8.涉外事故;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2024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24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24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对于各个行业和企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本文将对2024年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介绍,并提供一个清单。

一、中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1.各行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生产要求,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是企业必须遵守的。

2.企业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制定适用于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程序。

3.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合检查,并及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4.人员培训和教育的要求: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企业,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社会建设和谐安全的环境做出贡献。

以上是2024年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清单,总结了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自身要求和外部监督检查机构的要求。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形势

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形势

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工作,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我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全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制定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新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让那些不顾生命安全的行为付出代价。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必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设施建设。

尤其是在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如矿山、化工、交通等,要加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

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素养,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感。

此外,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

安全监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各类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安全评估和预警,及时提醒和警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最后,加强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

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是提高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

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安全事故的报道和曝光,引导公众关注安全生产,增强安全意识。

总之,要想坚决扭转安全生产形势,必须从各个方面采取措施,综合施策。

只有全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加强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才能够真正做到在安全生产上做到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全面加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逐步好转。

安全延期整改申请报告

安全延期整改申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我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

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经公司研究决定,向贵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2. 成立时间:20XX年3. 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4. 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 法人代表:张三6.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XX产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原因1. 国家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

为适应新形势,我公司需对原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升级改造。

2. 企业发展需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公司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扩大生产规模。

为满足生产需求,需对现有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安全生产。

3. 员工安全意识提升: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我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延期。

三、安全生产整改措施1.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部门及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生产作业流程。

4. 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

5. 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6. 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设施,购置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整改工作,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

安全生产法2021最新版本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基础,旨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安全生产法也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以下是2021年最新版本的安全生产法的文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管执法,推动科技创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法律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岗位。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落实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操作,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及时推出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促进安全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传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与媒体合作,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以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汇报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汇报

一、汇报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单位对原有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汇报如下:二、修订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制度合法合规;2.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 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强化制度可操作性;4.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以往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5. 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修订内容1. 总则修订后的总则明确了安全生产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修订后的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要求及考核办法,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明确了安全生产投入的渠道、比例及使用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

6. 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明确了设施与设备的安全要求、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确保设施与设备安全可靠。

7.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明确了检查的范围、内容、频次及整改要求,强化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 事故报告、调查与分析处理修订后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分析处理明确了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要求及事故调查与分析处理办法,提高了事故应对能力。

9. 应急救援修订后的应急救援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

10. 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相关责任,强化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其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执行操作规程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计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编

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修编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为确保制度的时效性和实用性,特制定本修编方案。

二、修编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3.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修编内容1. 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责任倒查。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

4.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6. 应急管理与救援(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

(2)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修编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各级领导和员工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制度。

3. 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4.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结语安全管理制度的及时修编,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说明

安全管理制度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原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1. 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降低事故发生率。

3. 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4.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修订内容1. 修订《安全管理规定》总则,明确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及基本原则。

2. 修订组织机构及职责,调整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3. 修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4. 修订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范围、内容、频次及整改要求。

5. 修订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规范事故报告流程,强化事故调查处理。

6. 修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 修订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提高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 修订安全投入及保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合理、有效。

四、修订实施1. 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对修订内容进行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修订完成后,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

4. 加强修订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充分了解修订内容。

5. 对修订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五、修订预期效果通过本次修订,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2.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3. 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法规/标 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 部门
国务院
国发 (2010)23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 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 现场带班。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 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 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
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
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
费。
《工伤保险条
国务院令
10
例》
2004.01.01
2002.05.01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60 号
各车 间部 门
委员会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 他要求清单
生效日/ 最新修订

颁布部门
法规/标 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 部门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
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使用和管理。
安环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科、仓
《危险化学品安
中华人民共 国务院令

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定义、修订的原因以及修订的重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定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企事业单位、行业、地方和个人等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修订的原因1.适应新形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面临的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加,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修订以适应新形势。

2.提高安全水平:通过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3.强化责任意识: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进一步强化各方的责任意识,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修订的重点1.明确责任归属: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归属,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行业、地方和个人等。

2.加强监管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各个主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培训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4.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修订的效果1.减少事故发生: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提高责任意识: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

3.增强社会信任: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增强社会对各主体的信任,提升社会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是适应新形势、提高安全水平、强化责任意识的需要。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明确责任归属,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教案

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教案

课程名称: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总学时:24 本次课题: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时数:2教学目的及要求: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教学重点: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教学难点: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教学方法:讲授教学用具:投影机,计算机教学内容: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涉及煤矿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即受到企业内外环境的影响,又受到生产技术条件,人力资源质量,安全投入,管理的先进实用性等因素的制约。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一定的特点,整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有及意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却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方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确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各项指标。

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要不断查找隐患,某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则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别规定》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安监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安监队伍是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在全局安全生产的发展过程中,广大安监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为全体安监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安监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对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要敢于负责,敢于用《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坚决反对违反规定和制度的决策,敢于阻止任何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监队伍,树立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威性。

2、工作目标以加强完善安全监管体制为保证,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增进工作活力,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步伐。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监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充满活力的安监队伍。

二、加强队伍建设领导,完善安全管理制度3、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强化“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安全是职工最大的福利”的意识,把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和解决安监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安监队伍机构、人员和装备的配备,切实保证安监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安监经费,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人员的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要求

一、修订背景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适应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修订要求。

二、修订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2.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3. 坚持与时俱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三、修订范围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安全操作规程;4. 应急预案;5. 安全教育培训;6.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7. 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8. 事故调查与处理;9.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修订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修订后的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制度合法有效。

2. 适应企业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制度应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确保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 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修订后的制度应突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同时兼顾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形成全面、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4. 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修订后的制度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5. 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修订后的制度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6. 强化风险防控:修订后的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

7. 加强信息化建设:修订后的制度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8. 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制度应针对各类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五、修订程序1. 组织成立修订小组,明确职责分工;2.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3. 分析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修订意见;4. 撰写修订后的制度草案;5. 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制度进行评审;6. 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7. 经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发布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安全生产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中,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从源头上抓好,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

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着生产安全的直接责任。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其次,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安全生产处罚力度。

只有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好自己的作用,才能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生产秩序。

再次,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当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的局面。

企业要积极响应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要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只有企业和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才能实现国家安全生产目标。

最后,安全生产管理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企业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改革力度,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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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修订稿)(注:1.本次修订增加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2.正文中有关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内容,整合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相关要求,该部分未做黑体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整合原规范第3、6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对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新增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组织或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四条【整合原规范第13、14条第一款】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级以下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原规范第14条第二款,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六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六条【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七条【落实安全生产法】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站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行分析通报会,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二十条【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财企〔2012〕16号文】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1.50.5%,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检测检验,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更新,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六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

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七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项目及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站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查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式样见附件2)。

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安全例行检查结束后,填写《营运客车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表》,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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