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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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简答题
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展最深的法
律思想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

它的主要特点是:(1)法律统一唐律以宋律为基础,共有7个分类,涉及民事、刑事、经济纠纷、监狱及其他等各个方面,正式分为五部:《大唐律例》、《礼
部律例》、《户部律例》、《吏部律例》和《军机处律例》,并附有注解等,并根据国家情况和发展需要适度修改,为当时统一法律法规。

(2)法律实效唐律的实施是以实效为依据的,它的实施不仅具有民
事程序性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配备了仲裁和伪证制度,以加强
司法实践的权威性。

(3)以德治法唐律考虑了仁政的要求,将“有礼义之法以德治国”
的思想内化到法律中。

在制定和实施唐律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了法律与伦
理的关系,把“仁政”和“仁义”运用到刑罚中。

历史地位:唐律是唐朝制定的最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发
展最深的法律思想体系和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和法律制度发展影响深远。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主要内容1. 引言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全面详细地介绍唐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其形成背景、体系结构、刑法和程序法等方面。

2. 形成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为了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时期开始制定并完善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唐律。

3. 唐律的体系结构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罪行以及相应的刑罚;程序法则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保障公正审判。

3.1 刑法唐律中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杖刑、笞刑、剃发等。

其中死刑分为凌迟、斩首、赐死等具体方式。

唐律对于不同的罪行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如盗窃罪、杀人罪、奸淫罪等。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豁免的情况。

3.2 程序法唐律的程序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和审判原则。

诉讼程序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形式,公诉由官府提起,私诉由当事人提起。

审判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快速等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唐律对社会的影响唐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4.1 维护社会秩序唐律通过明确罪行和相应刑罚,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各种刑事责任和豁免情况,使司法更加公正。

4.2 保护民众权益唐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民众权益的措施,如禁止私刑、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这些规定为民众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社会稳定和安全感。

4.3 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刑罚种类和审判原则等内容在后来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5. 结论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包括刑法和程序法两个主要方面,其中刑罚种类繁多,程序法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原则。

唐律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

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同时,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世界文明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唐律是一部集众律之大成的法典。

唐律是秦汉魏晋以来数百年间封建立法、司法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自夏商以来数千年间法律文化的结晶。

在唐律之中,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切优秀成果。

前代各朝关于五刑、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在唐律中最后完备化、制度化,历代的法律理论成果也被很好地吸收、利用。

在《疏议》中,对各种制度由来的阐述,就体现了对前朝各代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扬。

第二,唐律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刑事立法提供了样本。

唐律的基本精神,也同样贯穿于后世各朝法律制度中,正如元人柳赞《唐律疏议序》说:“然则律虽定于唐,而所以通极乎人情法理之变者,其可画唐而遽止哉……非常无古,非变无今。

然而必择乎唐者,以唐之揆道其中,乘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

”这说明唐律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着继往开来的深远影响。

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元朝《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九篇,其他如八议、十恶、官当等制度,也都沿袭唐律的规定。

明初制订《大明律》时,“今制宜遵唐旧”。

唐律对《大清律例》也有明显的影啊,“凡唐律篇目有完全沿用者;有唐律合而今分者;有名稍异而实同者;有分析而类附者……”。

总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中周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第三,唐律是一部有着厂泛世界影响的法典。

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所以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公元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六卷,共分为十二篇,其篇目与次序一如唐律,而且律文内容也多相似,只在某些方面略作省并而已。

如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

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等。

简述唐律的特点

简述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技术完善:唐律继承了汉、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

法律条文上下协调,相互呼应,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而无歧义。

2.礼刑并用:唐律在继承“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礼刑并用”的概念,即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刑罚的处罚力度,也要考虑礼教的道德教化作用。

3.法律体系完整:唐律确立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框架,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唐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十恶不赦”、“八议”等,这些原则一直沿用至清代。

4.注重司法实践:唐律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到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使得法律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责任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5.维护皇权至上:唐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

在唐律中,对于侵犯皇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体现了皇权至上的原则。

唐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特点在于立法技术的完善、礼刑并用、法律体系完整、注重司法实践以及维护皇权至上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在当时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唐律是唐代制定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立法理念上坚持重刑主义。

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刑主义的传统,注重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惩罚程度。

尤其在杀人、盗窃等严重犯罪上,唐律采取了严厉的刑罚,如死刑、杖刑、流刑等。

这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凸显了封建法制的权威性和压迫性。

二、律令制度完善唐律通过建立完整的法典体系,使法律得以系统化、规范化,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唐律不仅整合了先秦法律和隋唐法律,还将自己的法令加入其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同时,唐律还规范了司法程序,确保了法治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法律适用灵活多变唐律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殊性进行裁量和度量刑。

唐律注重法治的活性,追求法理与实务的结合,尽量避免机械化的法条解释和刑罚裁判。

这种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助于保障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特点。

四、官抗官制度唐律规定了官抗官制度,表明各级官员有权利通过申诉和上司的秉公处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为官员制度和司法审判提供了一种制衡和监督机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制度,监察官员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廉洁。

首先,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后世的法学思想和刑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的重刑主义思想深深烙印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基因中,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唐律的律令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唐律的法条规定较为完整,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典体系。

这种体系不仅影响了唐代的法律实践,也对后来的法典编纂和法律工作产生了指导作用。

唐律的成就为我国日后的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了范本和经验。

再次,唐律的灵活多变的法律适用方式为我国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启示。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

唐律的影响和地位唐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完整编纂的法律典籍之一,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律的历史背景、编纂过程以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地位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唐律的历史背景唐律编纂于唐朝,也就是公元7世纪末至10世纪初,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十分繁荣的时期。

唐律的编纂背景可以追溯到唐朝开创了唐律的前身,隋律。

隋律是唐朝创立的法律基础,唐律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刑法体系。

二、唐律的编纂过程及特点唐律由唐朝政府组织编纂,历时长达二十余年。

唐律内容分为刑律、刑论和刑狱三个部分,共有五千余条。

这些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唐律的编纂过程是一个集中权力、严密组织的过程,反映了当时唐朝政府对法律规范的重视。

唐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注重以法治国:唐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的工具,以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

2.罪刑相适应:唐律刑罚稳定,罪刑相当,注重刑罚的科学与合理性。

3.法条详细准确:唐律对各类犯罪行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使得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惩罚标准。

4.人权意识强:唐律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比如在审讯和羁押环节都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唐律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地位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对后世法律典籍的编纂和刑法体系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对后世法律的影响2.对中国政治稳定的作用唐律的完善使得唐朝社会的治理更加规范与有序,限制了统治者的专断与行为任意。

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保障,稳定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唐朝政治的长治久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影响唐律的编纂过程是一个集中政府权力的过程,体现了当时唐朝政府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视和管理能力。

同时,唐律作为古代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有以下特点: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

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表现在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

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

西晋修律对汉律令作了大幅度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 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

唐沿隋制,实行精减、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 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

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论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唐律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特点主要包括总结前代法律制度的经验,修订完善法律条文和制定详细的刑事、民事法律规定等。

唐律在收集整理前代法律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唐朝的兴起,他们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社会秩序。

为此,唐律集结了前代法律制度中的大量内容,包括夏商周秦汉以及西晋和南北朝的法律法规。

通过对这些法律制度的整理和总结,唐律形成了独特的法律风格和特点,为后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修订完善法律条文是唐律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唐律对前代法律制度进行了精细的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具实用性和内容可读性。

唐律尤其注重了法律条文的细化和详尽,以确保法律的执行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和稳定。

此外,唐律还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罪名,例如盗墓、贪污、走私等。

这些不仅充实了刑法内容,而且为后来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指导。

唐律对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也非常详细和系统。

他们制定了诸多法条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方面,唐律规定了长辈媒妁之命的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禁止近亲婚姻、妇女离婚的条件和程序等。

此外,唐律还明确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保护措施,例如关于人身自由、契约法以及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唐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唐律的历史地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唐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由碎片化向系统化的转变。

唐律的编制过程高度重视法典的完整性和内在的逻辑性,为后来的法典起到了示范作用。

其次,唐律的实施对于唐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律的规定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也更加公正公平。

唐律中的相关法条对于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重要的是,唐律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于后来的法律制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唐律和唐律疏议

唐律和唐律疏议

唐律和唐律疏议
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唐朝时期的两部重要法律文献。

唐律是唐朝的基本法典,也被称为《武德律》。

它是在唐太宗李
世民的命令下制定的,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唐律的内容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对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解释,也被称为《律疏》。

它是在唐
高宗李治的命令下,由长孙无忌等人编写的。

唐律疏议共三十卷,对
唐律的每一条文都进行了详细的注释和解释,对于理解唐律的内容和
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同时,它们也对后世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瑰宝。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浅论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浅论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唐律是中国唐朝(618-907年)制定的一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在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在唐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唐律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强调以人为本。

唐律规定,政府要尽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尽力解决人民的合理诉求。

这一特点体现在唐律的各个方面,包括刑法、民事法、行政法、宪法等。

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强调法治。

唐律规定,法律是国家的基本制度,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这一特点体现在唐律的司法制度中,包括审判程序、裁判标准等。

唐律的这些特点和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唐律一直是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并在后来的历史时期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和历史地位十分重要。

唐律的特点可以从立法精神、法律内容、罪刑体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唐律的特点之一是秉持仁政宽法的立法精神。

唐朝尊奉儒家思想,推崇仁爱、和谐、民主的价值观念,这种思想影响了唐律的制订。

封建统治者着重强调法律的公正、公平和人文关怀,追求法律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人权利益的功能。

例如,在刑法层面上,唐律注重以德治国,重视从德品和社会后果两个方面对刑事行为进行界定,实施以己度人的主观标准,不仅仅注重惩罚个人的过错,还注重社会效果和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起到了相应的社会目的。

其次,唐律的特点还体现在法律内容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上。

唐朝经历了数位法学家的努力,从先秦、汉、魏晋南北朝等历史阶段的法律制度进行吸收、整合和改进,创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法律内容涉及民事、刑事、律仪等多个领域,对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范。

比如,唐律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制定了相应的农村土地法,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安定;又如,唐律对商业经济的重视,特别是对海上贸易的监督管理,制定了详细的海商律,对于海上行商、商业合同的规范和保护都有明确的条款。

第三,唐律的特点还体现在其罪刑体系的独特性。

唐律中的罪刑体系比较丰富,罪行有明确的犯罪行为与相应的刑罚配套。

罪行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相应的刑罚也有所区别。

唐律将重罪分为死罪、流罪、徒罪和杖罚,使得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相对的科学性。

此外,唐律还重视对刑辟制度的规范,对刑具的使用和刑场的设置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法治性。

最后,唐律的特点还表现在对社会的影响和历史地位上。

唐律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唐律的实施使得唐朝的社会制度变得更加有序,推动了唐朝经济的发展、文化的繁荣,对中国封建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在后世的法律发展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为后人提供了法学研究的重要素材,并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参考和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

论述唐律的特点及影响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特点和影响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唐律的特点和影响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符合标题中心扩展下描述。

唐律的特点:1. 完善的法律体系: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唐代法律制度的总称。

唐律包含了很多法律条文,涵盖了刑法、民法、礼法等多个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具有严格性和繁复性:唐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非常具体和严格,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罚,甚至有的犯罪行为会有多种不同的处罚方式。

唐律的繁复性也表现在其条文内容的繁杂和相互关联的复杂性。

3.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唐律的制定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其中包含了很多礼法规定,强调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唐律倡导孝道、忠诚、尊重长者等儒家价值观,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取向。

4. 与官僚制度相结合:唐律的实施与唐代的官僚制度相结合,官员在执行律法时有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设立了御史台和刑部等机构,负责监察和执行律法,官员们在执行律法时有着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唐律的影响:1. 维护社会秩序:唐律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

唐律对于犯罪行为的严厉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唐律中的礼法规定也对于社会的道德规范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2. 促进社会发展:唐律的实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唐代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使得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商业、土地、家族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唐律的实施也为政府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彰显文化特色:唐律中的儒家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色。

唐代是中国古代文化辉煌的时期,唐律中融入了儒家思想的规定,对于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唐律的实施使得儒家思想在社会中得到广泛传播和应用。

4. 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唐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体系和制度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

简述唐律疏议的特点摘要:一、唐律的概述二、唐律疏议的特点1.法律制度的完善性2.法律适用的公平性3.法律规定的严密性4.法律教育的普及性三、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正文:【一、唐律的概述】唐律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

唐律分为十二篇,共计五百零二条,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1.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典中最为完善的一部,其内容丰富,体系严密。

在立法技术上,唐律总结了前代立法经验,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精细的分类和规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2.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唐律强调法律的公平适用,规定“凡律,皆以贵贱为差”,明确了法律对不同身份地位的人的适用原则,保证了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公平性。

3.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唐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阐述,使得法律规定更加严密。

4.法律教育的普及性:唐律的颁布和实施,推动了法律教育的普及。

唐律作为封建社会的教育教材,对提高封建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唐律疏议对我国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立法精神和原则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如“以贵贱为差”的原则,直至清代仍有所体现。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我国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方面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律疏议作为古代法典的典范,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总之,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瑰宝,其立法精神和原则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与明律的异同

唐律与明律的异同

唐律与明律的异同
一、所属朝代不同
唐律是指唐朝时期的法律,而明律则是指明朝时期的法律。

两者分别是中国唐朝和明朝时期的法律体系。

二、章节内容不同
唐律共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而明律则有六部分,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共计七十一条。

三、渊源和特点不同
唐律以《法经》和秦汉的法律为基础,借鉴了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融合了当时的社会习惯和统治阶级的思想,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其特点包括:1.法律条文简明扼要,易于实施;2.重视儒家的伦理道德,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3.强调皇帝的权威,规定了一系列皇权保护和加强的措施;4.对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有明确的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明律则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其特点包括:
1、加强了皇帝的权威,扩大了皇帝在司法审判中的权力;
2、对地方官员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3、对财产继承、婚姻家庭等社会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4、对刑事犯罪的惩罚更加严厉,尤其是对于叛逆、盗窃等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唐律和明律在所属朝代、章节内容、渊源和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

典籍里的中国 唐律

典籍里的中国 唐律

典籍里的中国唐律中国唐律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唐代社会的法律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唐代社会的法律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唐律的制定背景、内容特点以及对唐代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唐律的制定背景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唐太宗李世民于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开始制定唐律,以加强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二、唐律的内容特点1. 秉持儒家思想:唐律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之道,注重家族伦理和孝道。

其中,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尤为重要,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孝顺责任。

2. 依法治国:唐律强调依法治国的原则,明确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它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刑罚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3. 重视教育和文化:唐律对于教育和文化的重视也体现在其中。

唐律规定了官员选拔制度和教育考试制度,注重培养人才和提升官员素质。

同时,唐律还对于文化活动进行了规范,保护了文化艺术的发展和传承。

4. 注重社会秩序:唐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非常重视,对于盗窃、杀人、伤害他人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

这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三、唐律对唐代社会的影响1. 维护社会稳定:唐律的实施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了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这对于唐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促进法治精神:唐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得法治精神在唐代社会得到了进一步的普及和推广。

人民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逐渐增强,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3. 促进教育和文化发展:唐律对于教育和文化的重视,为当时的教育和文化事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它的实施促进了教育水平的提升和文化事业的繁荣,为唐代的文化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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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一、名例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杖刑五杖刑五:杖六十。

赎铜六斤。

杖七十。

赎铜七斤。

杖八十。

赎铜八斤。

杖九十。

赎铜九斤。

杖一百。

赎铜十斤。

徒刑五徒刑五:一年。

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

赎铜三十斤。

二年。

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

赎铜五十斤。

三年。

赎铜六十斤。

流刑三流刑三:二千里。

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

赎铜一百斤。

死刑二死刑二:绞。

斩。

赎铜一百二十斤。

妇人有官品邑号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

无官犯罪诸无官犯罪,有官事发,流罪以下以赎论。

谓从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当、除、免。

犯十恶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官犯罪,去官事发;或事发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论,馀罪论如律。

其有官犯罪,无官事发;有荫犯罪,无荫事发;无荫犯罪,有荫事发:并从官荫之法。

免官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

谓二官并免。

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犯流应配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本条称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

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妻妾从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以赃入罪诸以脏入罪,正脏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

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征,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余皆征之。

盗者,倍备。

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征。

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征正赃;余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

会赦应改正征收诸会赦,应改正、征收,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征收者,各论如本犯律。

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增减年纪、侵隐园田、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征收。

犯罪未发自首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正赃犹征如法。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

谓止坐不赴者身。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其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

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于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即事发逃亡,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亡之坐。

若越度关及奸,私度亦同。

奸,谓犯良人。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犯罪共亡捕首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

二罪从重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谓非应累者,唯具条其状,不累轻以加重。

若重罪应赎,轻罪应居作、官当者,以居作、官当为重。

等者,从一。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

累,谓止累见发之赃。

倍,谓二尺为一尺。

不等,谓以强盗、枉法等赃,并从窃盗、受所监临之类。

即监临主司因事爱财而同事共与,若一事频受及于监守频盗者,累而不倍。

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

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

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化外人相犯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称反坐罪之诸称“反坐”及“罪之”、“坐之”、“与同罪”者,止坐其罪;死者,止绞而已。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

称道士女官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

若于其师,与伯叔父母同。

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

犯奸、盗者,同凡人。

二、卫禁【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

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

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

随开皇改为《卫禁律》。

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阑入庙社山陵兆域门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

越垣者,徒三年。

太社,各减一等。

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专当者。

主帅又减一等。

主帅,谓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

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宫殿门无籍冒名入诸于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己配仗卫辄回改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

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夜禁宫殿出入诸于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

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

夜出者,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将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将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车驾行冲队仗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

谓入仗、队间者。

误者,各减二等。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宿卫兵仗远身诸宿卫者,兵仗不得远身,违者杖六十;若辄离职掌,加一等;别处宿者,又加一等。

主帅以上,各加二等。

冒名守卫诸于宫城门外,若皇城门守卫,以非应守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各徒一年;以应守卫人代者,各杖一百。

京城门,各减一等。

其在诸处守当者,各又减二等。

余犯应坐者,各减宿卫罪三等。

关津留难诸关、津度人,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烽候不警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

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

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

三、职制【疏】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

爰至高齐,此名不改。

隋开皇改为《职制律》。

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

宫卫事了,设宫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置官过限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

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

规求者为从坐,被征须者勿论。

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刺史县令私出界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

经宿乃坐。

之官限满不赴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祭祀朝会失错违仪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

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

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合和御药有误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

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

未进御者,各减一等。

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

余条未进御及监当官司,并准此。

造御膳有误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

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简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

不品尝者,杖一百。

制书官文书误辄改定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

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

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匿父母夫丧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

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

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

卑幼,各减一等。

文书应遣驿不遣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

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长官及使人有犯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即推,皆须申上听裁。

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

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

公事应行稽留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

若误不依题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奉使部送雇寄人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阙事者,徒一年。

受寄雇者,减一等。

即纲、典自相放代者,笞五十:取财者坐赃论,阙事者依寄雇阙事法。

仍以纲为首,典为从。

有所请求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

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

主司许者,与同罪。

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

已施行,各杖一百。

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

即监临势要,势要者,虽官卑亦同。

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事后受财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因使受送遗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

纠弹之官不减。

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

挟势乞索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

亲故相与者,勿论。

四、户婚【疏】议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

迄至后周,皆名《户律》。

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

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

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脱漏户口增减年状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谓一户俱不附贯。

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

即见在役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

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

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

部曲、奴婢亦同。

子孙别籍异财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别籍、异财不相须,下条准此。

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

立嫡违法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卖口分田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占田过限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若于宽闲之处者,不坐。

给授田课农桑违法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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