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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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税函〔2005〕780号,国税发〔2005〕178号,国税函〔2005〕10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8-0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标 签】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加强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22号【发文日期】2015-10-14【实施时间】2015-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

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

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标 签】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加强发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22号【发文日期】2015-10-14【实施时间】2015-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数据应用,及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持续提升税收管理质效,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推行升级版的重要作用。

升级版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分步推行,目前已基本覆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全票面信息的实时采集,是发票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成果。

升级版的全面推行应用,进一步夯实了增值税管理基础,成为税务部门继续强化优化“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二)充分认识加强发票数据应用的重要意义。

随着税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简化办税程序,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部分环节的税收管理风险也随之有所增加,特别是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现象在个别地区有所抬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

面对新形势,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切实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深入挖掘升级版数据资源潜力,把“以票控税”的思路贯穿于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各个税收管理环节,形成“始于票,终于税”的完整管理链条和工作机制,实现科学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目标。

二、把握工作重点 (三)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1.06
•【文号】国税发[2000]182号
•【施行日期】2000.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

(国税发〔2000〕182号2000年11月6
日)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
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13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6.07.30【实施日期】199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0日国税发[1996]136号)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编印199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号1995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第1-4位代表各地市(以上代码参见附件)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地区代码序号地区名称地区简称地区代码 1 北京市北京1100 2 天津市天津1200 3 河北省(1)石家庄家庄1301 (2)唐山唐山1302 (3)秦皇岛皇岛1303 (4)邯郸邯郸1304 (5)邢台邢台1305 (6)保定保定1306 (7)张家口家口1307 (8)承德承德1308 (9)沧州沧州1309 (10) 廊坊廊坊1310 (11) 保定地区保地1324 (12) 衡水地区衡水1330 4 山西省(1)太原太原1401 (2)大同大同1402 (3)阳泉阳泉1403 (4)长治长治1404 (5)晋城晋城1405 (6)朔州朔州1406 (7)忻州忻州1422 (8)吕梁地区吕梁1423 (9)晋中地区晋中1424 (10) 临汾地区临汾1426 (11) 运城地区运城1427 (12) 省直属分局省直1400 5内蒙古自治区(1)呼和浩特呼市1501 (2)包头包头1502 (3)乌海乌海1503 (4)赤峰赤峰1504 (5)呼伦贝尔呼盟1521 (6)兴安盟兴安1522 (7)哲里木盟哲盟1523 (8)锡林郭勒锡盟1525 (9)乌兰察布乌盟1526 (10) 伊克昭盟伊盟1527 (11) 巴彦淖尔巴盟1528 (12) 阿拉善盟阿盟1529 6 辽宁省(1)沈阳沈阳2101 (2)鞍山鞍山2103 (3)抚顺抚顺2104 (4)本溪本溪2105 (5)丹东丹东2106 (6)锦州锦州2107 (7)营口营口2108 (8)阜新阜新2109 (9)辽阳辽阳2110 (10) 盘锦盘锦2111 (11) 铁岭铁岭2112 (12) 朝阳朝阳2113 (13) 锦西锦西2114 (14) 省直属分局省直2100 7 大连市大连2102 8 吉林省(1)长春长春2201 (2)吉林吉林2202 (3)四平四平2203 (4)辽源辽源2204 (5)通化通化2205 (6)白山白山2206 (7)松原松原2207 (8)白城白城2223 (9)延边延边2224 9 黑龙江省(1)哈尔滨尔滨2301 (2)齐齐哈尔齐哈2302 (3)鸡西鸡西2303 (4)鹤岗鹤岗2304 (5)双鸭山鸭山2305 (6)大庆大庆2306 (7)伊春伊春2307 (8)佳木斯木斯2308 (9)七台河台河2309 (10) 牡丹江丹江2310 (11) 松花江地区花江2321 (12) 绥化地区绥化2323 (13) 黑河地区黑河2326 (14) 大兴安岭地区安岭2327 10 上海市上海3100 11 江苏省(1)南京南京3201 (2)无锡无锡3202 (3)徐州徐州3203 (4)常州常州3204 (5)苏州苏州3205 (6)南通南通3206 (7)连云港云港3207 (8)淮阴淮阴3208 (9)盐城盐城3209 (10) 扬州扬州3210 (11) 镇江镇江3211 12浙江省(1)杭州杭州3301 (2)温州温州3303 (3)嘉兴嘉兴3304 (4)湖州湖州3305 (5)绍兴绍兴3306 (6)金华金华3307 (7)衢州衢州3308 (8)舟山舟山3309 (9)丽水地区丽水3325 (10) 台州地区台州3326 13宁波市宁波3302 14安徽省(1)合肥合肥3401 (2)芜湖芜湖3402 (3)蚌埠蚌埠3403 (4)淮南淮南3404 (5)马鞍山马鞍3405 (6)淮北淮北3406 (7)铜陵铜陵3407 (8)安庆安庆3408 (9)黄山黄山3410 (10) 滁州滁州3411 (11) 阜阳地区阜阳3421 (12) 宿县地区宿县3422 (13) 六安地区六安3424 (14) 宣城地区宣城3425 (15) 巢湖地区巢湖3426 (16) 池州地区池州3429 15 福建省(1)福州福州3501 (2)莆田莆田3503 (3)三明三明3504 (4)泉州泉州3505 (5)漳州漳州3506 (6)南平地区南平3521 (7)宁德地区宁德3522 (8)龙岩地区龙岩3526 16 厦门市厦门3502 17 江西省(1)南昌南昌3601 (2)景德镇景德3602 (3)萍乡萍乡3603 (4)九江九江3604 (5)新余新余3605 (6)鹰潭鹰潭3606 (7)赣州地区赣州3621 (8)宜春地区宜春3622 (9)上饶地区上饶3623 (10) 吉安地区吉安3624 (11) 抚州地区抚州3625 18 山东省(1)济南济南3701 (2)淄博淄博3703 (3)枣庄枣庄3704 (4)东营东营3705 (5)烟台烟台3706 (6)潍坊潍坊3707 (7)济宁济宁3708 (8)泰安泰安3709 (9)威海威海3710 (10) 日照日照3711 (11) 莱芜莱芜3712 (12) 滨州地区滨州3723 (13) 德州地区德州3724 (14) 聊城地区聊城3725 (15) 临沂地区临沂3728 (16) 荷泽地区荷泽3729 19 青岛市青岛3702 20 河南省(1)郑州郑州4101 (2)开封开封4102 (3)洛阳洛阳4103 (4)平顶山顶山4104 (5)安阳安阳4105 (6)鹤壁鹤壁4106 (7)新乡新乡4107 (8)焦作焦作4108 (9)濮阳濮阳4109 (10) 许昌许昌4110 (11) 漯河漯河4111 (12) 三门峡三门4112 (13) 商丘地区商丘4123 (14) 周口地区周口4127 (15) 驻马店地区驻马4128 (16) 南阳地区南阳4129 (17) 信阳地区信阳4130 21 湖北省(1)武汉武汉4201 (2)黄石黄石4202 (3)十堰十堰4203 (4)沙市沙市4204 (5)宜昌宜昌4205 (6)襄樊襄樊4206 (7)鄂州鄂州4207 (8)荆门荆门4208 (9)黄冈地区黄冈4221 (10) 孝感地区孝感4222 (11) 咸宁地区咸宁4223 (12) 荆州地区荆州4224 (13) 郧阳地区郧阳4226 (14) 恩施州恩施4228 (15) 神农架地区神农4229 (16) 省直属分局省直4200 22 湖南省(1)长沙长沙4301 (2)株州株州4302 (3)湘潭湘潭4303 (4)衡阳衡阳4304 (5)邵阳邵阳4305 (6)岳阳岳阳4306 (7)常德常德4307 (8)张家界家界4308 (9)益阳地区益阳4323 10 娄底地区娄底4325 11 郴州地区郴州4328 12 零陵地区零陵4329 13 怀化地区怀化4330 14 湘西州湘西4331 23 广东省(1)广州广州4401 (2)韶关韶关4402 (3)珠海珠海4404 (4)汕头汕头4405 (5)佛山佛山4406 (6)江门江门4407 (7)湛江湛江4408 (8)茂名茂名4409 (9)潮州潮州4410 10 揭阳揭阳4411 11 肇庆肇庆4412 12 惠州惠州4413 13 梅州梅州4414 14 汕尾汕尾4415 15 河源河源4416 16 阳江阳江4417 17清远清远4418 18 东莞东莞4419 19 中山中山4420 (20) 云浮云浮4421 24 深圳市深圳4403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1)南宁南宁4501 (2)柳州柳州4502 (3)桂林桂林4503 (4)梧州梧州4504 (5)北海北海4505 (6)防城港防城4506 (7)南宁地区南地4521 (8)柳州地区柳地4522 (9)桂林地区桂地4523 (10) 梧州地区梧地4524 (11) 玉林地区玉林4525 (12) 百色地区百色4526 (13) 河池地区河池4527 (14) 钦州地区钦州4528 26 海南省海南4600 27 四川省(1)成都成都5101 (2)自贡自贡5103 (3)攀枝花枝花5104 (4)泸州泸州5105 (5)德阳德阳5106 (6)绵阳绵阳5107 (7)广元广元5108 (8)遂宁遂宁5109 (9)内江内江5110 (10) 乐山乐山5111 (11) 万县万县5112 (12) 南充南充5113 (13) 涪陵地区涪陵5123 (14) 宜宾地区宜宾5125 (15) 广安地区广安5129 (16) 达川地区达川5130 (17) 雅安地区雅安5131 (18) 阿坝州阿坝5132 (19) 甘孜州甘孜5133 (20) 凉山州凉山5134 (21) 黔江地区黔江5135 (22) 巴中地区巴中5136 28 重庆重庆5102 29 贵州省(1)贵阳贵阳5201 (2)六盘水六盘5202 (3)遵义地区遵义5221 (4)铜仁地区铜仁5222 (5)黔西州黔西5223 (6)毕节毕节5224 (7)安顺地区安顺5225 (8)黔东州黔东5226 (9)黔南州黔南5227 30 云南省(1)昆明昆明5301 (2)东川东川5302 (3)昭通地区昭通5321 (4)曲靖地区曲靖5322 (5)楚雄州楚雄5323 (6)玉溪地区玉溪5324 (7)红河州红河5325 (8)文山州文山5326 (9)思茅地区思茅5327 (10) 西双版纳版纳5328 (11) 大理州大理5329 (12) 保山地区保山5330 (13) 德宏州德宏5331 (14) 丽江地区丽江5332 (15) 怒江州怒江5333 (16) 迪庆州迪庆5334 (17) 临沧地区临沧5335 31 西藏自治区西藏5400 32 陕西省(1)西安西安6101 (2)铜川铜川6102 (3)宝鸡宝鸡6103 (4)咸阳咸阳6104 (5)渭南地区渭南6121 (6)汉中地区汉中6123 (7)安康地区安康6124 (8)商洛地区商洛6125 (9)延安地区延安6126 (10) 榆林地区榆林6127 (11) 陕西全省6100 33 甘肃省(1)兰州兰州6201 (2)嘉峪关嘉峪6202 (3)金昌金昌6203 (4)白银白银6204 (5)天水天水6205 (6)酒泉地区酒泉6221 (7)张掖地区张掖6222 (8)武威地区武威6223 (9)定西地区定西6224 (10) 陇南地区陇南6226 (11) 平凉地区平凉6227 (12) 庆阳地区庆阳6228 (13) 临夏州临夏6229 (14) 甘南州甘南6230 34 青海省(1)西宁西宁6301 (2)海东地区海东6321 (3)海北州海北6322 (4)黄南州黄南6323 (5)海南州海南6325 (6)果洛州果洛6326 (7)玉树州玉树6327 (8)海西州海西6328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1)银川银川6401 (2)石嘴山嘴山6402 (3)银南地区银南6421 (4)固原地区固原6422 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乌鲁木齐乌市6501 (2)克拉玛依克市6502 (3)吐鲁番地区新吐6521 (4)哈密地区哈密6522 (5)昌吉州昌吉6523 (6)博尔塔拉州博州6527 (7)巴音郭勒州巴州6528 (8)阿克苏地区新阿6529 (9)克孜勒苏州克州6530 (10) 喀什地区喀什6531 (11) 和田地区和田6532 (12) 伊犁州奎屯奎屯6540 (13) 伊犁地区伊犁6541 (14) 塔城地区塔城6542 (15) 阿勒泰地区阿山6543 (16) 石河子石市6590——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卡的行 为
维普资讯
( ) 一 企业 名称; ( ) 务登记代码 ; 二 税 (三) : 开票 限额; ( ) 四 购票 限量; ( ) 五 购票 人员姓 名 、 ; 密码 ( ) 六 开票机 数壁 ; ( ) t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 信息。

5 未按本规 定第十一 条开具专用发票 ; 、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发票和专用设 备; 、 7 来按 规定申请 办理防伪税控 系统变更发行 ; 、 8 末按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杏。 、 有上列情形的 ,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 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 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 备 : ( ) 一 未设 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 二 未摧 税 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三 未将认 证相符 的 专用发票抵 扣联 、 认 证结果通知 书 》 《 证结果清单 》 《 和 认 装订 成
般纳税 人发生 上列第一 、 、 . 、 、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 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变更 发 行; 发生第 二项 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注销发 行。 第七条 ~ 纳税人凭 《 搬 发票领购簿 》 I 和经办 人身份 迁明领 购专用 发票 、 C 第八条 + 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 之…的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 ) 一 会计核算 不健全 , 不能向税 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 税额 、 税额 、 纳税 额 进项 应 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 务资料 的 上 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和计划 单列 市国家税 务局确 定。 (-) 《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 为, 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 的。 ( ) 兰 有下列 行为之一 , 经税 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衙仍未改正的 : l虚开 增值税 々用发票 、 2 私 自印制专用发票 ; 、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发票; 、 4 借用他 人专用发票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

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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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函﹝2003﹞284号
【发文日期】2003-07-28
【实施时间】2003-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截止2003年7月20日,我省所有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8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停上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2003年8月1日起,我省废止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二、从2003年8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三,在2003年9月1日前,各地应组织对本地一般纳税人1994年以来领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清缴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征管法》和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清缴情况于9月8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对于整本未填开使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各地应登记造册,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组织监销。

省局将对各地清缴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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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标 签】填开管理问题,增值税发票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西国税函﹝1995﹞231号
【发文日期】1995-10-30
【实施时间】1995-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省局已经以陕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根据国税明电[1995]54号通知精神,对更改执行日期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原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对未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印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的,购货方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现更改执行日期后,纳税人在199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的未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印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仍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原定执行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有些地区接到通知较晚,按原定日期执行有一定困难,因此,现更改为从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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