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披露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背景下,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透明度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本文将围绕信息披露的定义、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的目标、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同时, 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和调研数据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关键词: 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管理措施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 它关系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 影响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同时也是监管机构对公司违规行为的衡量标准。
然而, 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真实等, 无法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制约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2024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调其对投资者利益、市场透明度和公司行为的重要性, 提出相应的推进方向和具体措施, 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展望, 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定义和重要性2.1 信息披露的定义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公开披露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的一种行为。
信息披露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关信息, 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和未来发展潜力, 便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2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1)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能够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避免误导和欺诈行为, 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2)促进市场透明度信息披露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减少信息不对称, 降低交易摩擦成本, 提高市场的效率, 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信息披露
本章教学重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 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1 .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2 .如何理解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3 .如何理解招股说明书的性质。 4 .是否应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5 .信息披露与信息公开有无区别? 6 .如何完善我国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
再 见!
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 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真实性
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 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二)准确性
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能使 人产生误解。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性
要求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 不能有重大遗漏。
(四)公正性 (五)及时性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二节 初次信息披露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时信息披露的文件: 1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 2 .招股说明书摘要; 3 .发行公告; 4 .上市公告书。
本章教学难点: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责任承担。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与意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范本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活动,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并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于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的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站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监管机构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型,由公司自行编制。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____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8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内部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布信息披露工作的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披露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内部信息披露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与公开规定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与公开规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信息披露与公开规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公正、透亮地进行信息披露与公开,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的透亮度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信息披露与公开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与公开应遵从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不得有意隐瞒、偏离或误导相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与公开应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偏袒或鄙视投资者。
第六条信息披露与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与公开责任第七条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应设立特地的信息披露与公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信息披露与公开事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与公开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与公开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披露与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信息披露与公开部门应定期对企业内部部门进行培训,提升员工信息披露与公开意识和水平。
第十条信息披露与公开部门应建立信息披露与公开档案,妥当保管信息披露与公开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公开内容第十一条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以下信息:1.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等信息;2.企业内部重点决策、重点事件、重点交易、重组和重点合同等信息;3.企业财务报告、业绩猜测及业绩更改、资金运营情况等信息;4.企业的风险因素、合规情况、整治结构等信息;5.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紧要信息。
第十二条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应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与公开,包含但不限于企业网站、报纸、电视媒体、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三条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应订立健全掌控内部人员使用信息披露信息的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公开监督与惩罚第十四条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与公开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矫正信息披露与公开中的问题。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与公司经营、股票上市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公司信息的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中文为基本语言进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职责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发表重大投资者关系文件、批准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等。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策划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准备信息披露计划、审核披露文件等;(二)负责与公司的外部信息披露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反馈;(三)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数据和信息;(四)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大事实。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相关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披露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及时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或者提前。
3. 公平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公平,不得对不同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信息。
4. 完整性:披露的信息应当完整,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全部信息。
5. 适度性:披露的信息应当适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2. 公司经营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状况等。
3. 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指标等。
4. 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担保、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5. 公司治理情况: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及变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定期报告中的重大事项、公司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
3. 其他方式: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途径。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第七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信息披露内容、监督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
第四章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建设、信息披露标准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强化三个方面来提出应对策略。
首先,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方向之一、目前,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然而,还存在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和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因此,应加强对现有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应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追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其次,完善信息披露标准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信息披露标准,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然而,这些标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问题。
因此,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标准的研究和修订,提高其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同时,应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最后,强化监督机制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手段。
目前,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如证监会、交易所、中介机构等都承担了监督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督机制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问题。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信息披露监督,为公司信息披露提供更多的反馈和建议。
综上所述,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改进。
首先,要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目标、对象、原则、内容、频率、方式
3、准确性原则
• (1)、准确性原则的含义 • (2)、如何贯彻准确性原则
(1)、准确性原则的含义
• 准确性原则是指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时必 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与表达方式不 得使人误解,因而准确原则又称为“内容 的易解性”。法律把违反准确原则的结果 称之为“使人误解”。据此可知,信息披 露的准确原则,不是强调已披露信息与信 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是 强调信息发布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以及 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 的一致性。
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
• (一)报纸披露 上市公司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进行披 露。 (二)网上披露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公司自己的网站。
•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是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是,这两家网站也是中国 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站。
• 报纸包括: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金融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改革报》、《中国日报》。 • 刊物:《证券市场周刊》
作业
• 下载并阅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 露规范 《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申请文件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等规章。
• END
定期报告
董 事 会 公 告
关 联 交 易 公 告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2、公司上市前需披露的内容
• (1)、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2006年5月17日)第五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 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 息。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上 市公司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向社会公开披 露有关信息。
证券法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
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
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
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
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
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信息披露章程:规定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和应用的规则
信息披露章程:规定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和应用的规则第一章:引言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关于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同时,信息披露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声誉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和应用规则是由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的。
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等。
在中国,信息披露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获取、信息整理、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四个环节。
首先,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然后,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接下来,信息需经过内部审核、董事会审议和独立审计师审计等环节,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最后,公司将信息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发布,如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公告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连续性等。
全面性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涵盖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
准确性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时效性要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
连续性要求公司应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信息,以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应用规则信息披露的应用规则主要包括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信息披露》PPT课件
5.易解性。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对其 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 释,以便一般投资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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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易得性。要求公司以便于投资者获得信 息的方式和载体披露信息。
7.可利用性。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于投 资者的投资决策有参考价值。
3.有利于防止企业不法行为,促进上市公 司业务开展。
4.便于证券监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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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次信息披露
一、初次信息披露的含义 二、初次发行股票信息披露 三、初次发行债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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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持续信息披露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概念及意义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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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思考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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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场所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依法必 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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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
1.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2.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证
券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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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原则、内 容、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贯穿于证券 发行、流通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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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的分类
1.按照信息披露的目的和阶段,分为初次 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2.按照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分为强制 性信息披露和非强制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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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披露文件的记载事项要求,分为简 式披露和完整式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关联单位,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 公平性:公平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
3. 真实性: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重要性:披露的信息具有重大影响。
5. 保密性: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3.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1.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审计报告等。
3. 公司经营情况:经营业绩、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等。
4. 公司重大事件: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高管变动等。
5. 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需要披露的信息。
2. 信息审核:信息收集部门对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信息报送:信息审核通过后,报送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4. 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披露信息。
5. 信息更新:信息披露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如下:1. 证券交易所网站: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信息。
2. 公司网站: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3. 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信息。
信息披露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公开募集资金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范围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公司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三)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四)公司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计划、经营成果、业务发展、市场份额等;(五)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六)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记载;(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全面,不得有重大遗漏;(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不得延迟。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一)通过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二)在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三)通过新闻媒体、投资者关系活动等方式披露。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务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银行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银行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二)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三)业务经营状况: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市场拓展、技术创新等情况;(四)重大事项: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等;(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监管处罚等。
第四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银行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二)在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三)在银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渠道披露;(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方式。
第八条银行应当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的畅通,便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时限第九条银行信息披露时限如下:(一)年度报告: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半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三)季度报告:应当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四)月度报告:应当在月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五)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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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披露【导语】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的始终,是揭示证券品质和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基础。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本章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示了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必要性。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
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
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
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
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
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
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
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
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签证制度,即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签证的义务。
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审查制度,即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在证券上市交易之后,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机构,其对定期报告实行“先公告,后审查”和对临时报告实行“先审查,后公告”的制度。
第四,法律责任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这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准确性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没有遗漏。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得使人产生重大误解。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述来实现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语言文字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准确性要求。
违背准确性要求的行为是误导性陈述。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陈述的事项虽然真实,但是由于陈述存在缺陷,易为投资者所误解,投资者难以通过其陈述获得准确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不只是强调已披露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更强调信息披露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任何与证券价格波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当对所有的投资者作为整体进行公布,而不能将部分信息对全部投资者披露或者将全部信息对部分投资者披露。
一般来说,误导性陈述所传递的不准确信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显见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信息的不准确性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虚假的信息当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就是虚假的信息,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也有可能作出正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多解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和解释,而且作出这些理解和解释都有其一定的道理。
因此,在贯彻信息披露准确性时,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法定的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只有统一的标准上才能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准确性标准;其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的语言文字表述上,应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不得使用晦涩难解、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信息披露接受者的组成部分极为复杂,行业经历、知识水平、语言习惯、经验和理解能力等各有不同,相应地,对于披露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再次,由于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内容的理解与解释,除专业部分外,不要采用“专家标准”而应以一般投资者的知识为标准,披露的资料容易为一般投资者所认同、理解、掌握和运用。
法定公开资料应以鲜明的形式,简练的评议,易于为投资者所理解的专业术语,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
要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至少应该做到:(1)对披露信息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完整地描述,不能存在重大遗漏;(2)通过格式指引的方式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3)网络披露方式是实现信息披露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一般说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包括质和量两方面。
首先,在性质上,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
所谓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
其次,在数量上,披露的信息能够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不得有重大遗漏。
所谓重大遗漏就是将法定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披露的行为。
在理论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全部信息可分为陈述客观事实的描述性信息、发布人主观判断的评价性信息和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性信息(如盈利预测)。
在我国,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具体的保障机制主要有:(1)证券立法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2)由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决定应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3)证券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4)证券交易所结合具体情况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如果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披露该信息,则可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决定。
因此,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相对的。
在有些情况下,披露的信息可能不利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法律也允许证券发行人可以不公开这些信息。
如我国《股票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4.公正性公正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应同等对待而无差别且不设置障碍的。
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所有投资者均有平等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只向某一部分投资者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使用应是没有障碍的,对欲获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的投资者而言,取得信息的场合和途径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