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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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模版(3篇)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供电分公司的基建工程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基建工程管理按照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进度管理、文档管理等要求进行。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所有基建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基建工程需进行系统化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验收备案等环节。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依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专业评估和论证,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交付标准、预算和进度计划等。
第七条项目计划应包括工程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安全计划、进度计划等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计划进行各项工作,并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备案,包括质量验收、安全验收、保修期验收等环节,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设计文件应经过审查和审批,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应经过审批,施工现场应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应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需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工程的施工、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安全计划和安全保证措施,并进行专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华能**电厂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文明责任制,建立起科学有序的安全文明管理秩序,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对华能铜电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条本基建工程必须努力实现下列安全工作目标要求:(一)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爆破、冻滑、水淹、垮塌、漏电、污染、中毒、调试责任等一般事故及其重大、一般未遂事故。
(二)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三)杜绝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机械、设备、火灾、交通、爆破、冻滑、水淹、垮塌、漏电、污染、中毒、调试责任等一般事故及其重大、一般未遂事故。
(六)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七)杜绝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九)杜绝重大交通事故。
(十)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十一)杜绝群体职业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
(十二)杜绝调试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电厂基建工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一)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建设单位行政一把手任主任,建设单位、监理处、主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加组成。
安委会的办公室为建设单位的安质部。
(二)各施工单位成立在项目经理领导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主体施工单位不得少于5人,其它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 人;各工地成立在工地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工作小组和各作业班组设置安全员岗位及能覆盖主要作业面、危险作业的专职安全员。
(三)监理处设置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的多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主要职责(一)安委会是施工现场最高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施工现场总体安全管理工作和指导各单位安全机构开展工作。
负责国家法律、条例、规定及行业相关规定、规范、制度、标准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安全总体目标的制定;确定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范围;重大安全活动和事故的组织与调查处理;总体安全管理规划和重大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批;确定对各相关单位安全工作奖励和处罚。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3篇)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3篇)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精选3篇)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篇11、工程质量验收包括采、掘工作面开工、复工、竣工、停工四项验收。
2、采掘工作面的验收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开(复)、停(竣)工。
3、验收由业务科室参加。
包括生产科、机电科、安监处、调度室、电力科、运输科、通风科、自动化。
4、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参加单位有一项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5、参加验收人员必须严格对照开(复)、停(竣)工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能够现场进行整改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现场整改的问题填写验收报告,并不予通过验收,复验收推迟进行。
6、开(复)、停(竣)工验收前,施工队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程、措施。
要求有记录、有签名,并提前送交生产科。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篇21依据和目的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立项工程并由基建办负责的基建项目3工作职责3.1根据公司建设需要,负责拟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3.2负责编制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地质勘察、立项、报审、报建、招(邀、议)标、施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等基建过程的管理工作。
3.3负责制定施工计划,督办、检查工程进度实施情况。
3.4积极与工程监理方配合,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5负责处理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协调工作。
4工作内容4.1工程管理制度4.1合同管理4.1.1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4.1.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4.1.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2工程材料、设备管理4.2.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质量第一、安全可靠、环保节能、进度合理、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施工许可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严禁超范围施工。
第七条工程质量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八条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环保与节能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环保和节能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十一条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确保工程投资不超过预算。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增加工程投资。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施工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三)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四)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五)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六)施工单位未采取环保和节能措施的;(七)建设单位未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4篇)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行为,确保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高基建工程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工程的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涵盖按照国家划算要求依法建造、改扩建、汰旧换新项目的基建工程。
第二章基建工程管理组织第三条学校应设立基建工程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监督基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基建工程管理制度和规程;(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的总体规划;(三)组织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四)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五)组织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六)负责对基建工程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七)负责相关基建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计第五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学校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基建工程设计的主要程序包括:(一)确定项目规模、功能和空间布局;(二)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三)组织设计审核和评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四)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以及其他设计文件;(五)组织设计文件的出版和发行。
第四章招投标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招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比例;(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第五章施工第九条学校基建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工期。
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司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实现工程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环保的有效控制,依据股份有限公司与生产分公司《中国XXXXX田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油勘〔2009〕7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或股份公司授权管理)的基本建设工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公司投资的新(改、扩)建、大修及维护修理工程的XXX田地面工程、海洋工程、矿区建设工程项目等(以下统称为“基建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二)坚持方案优化简化、推行“标准化设计”;(三)实施样板化施工管理,实现“现场标准化、施工样板化、资料影像化”;(四)建管分离、监管分开、权责明确、强化管理,规范公司基建工程管理。
第二章职能划分第四条基建工程处(海洋工程处)是公司基建工程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基本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建工程专业市场管理工作,对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市场队伍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对基建工程的方案、项目立项进行专业审查和管理。
(四)负责基建工程的开工、竣工管理工作。
(五)负责基建工程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基建工程质量、投资、工期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审查基建工程的试运转方案,参加工程投产。
(七)负责组织局级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和局级以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按照程序负责股份公司限上项目的竣工验收初验和上报验收工作。
(八)负责基建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和宣贯。
(九)负责基建工程的科研管理工作,组织基建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内控程序,负责所属基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是基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023年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2023年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学校内部环境质量,保障师生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的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相应的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学校应当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基建工程管理第七条学校基建工程应当进行工程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招投标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建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目标、工期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基建工程施工期间,学校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现场秩序。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做好基建工程的档案管理,确保相关资料的完备性和可查阅性。
第三章维修工程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定期维修的工作机制,对校内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应当选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学校维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维修工程的档案,记录维修情况、费用和材料等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组织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维修工程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装饰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学校装饰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环境卫生和师生的健康。
第十九条学校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学校装饰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装饰质量和效果符合要求。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4篇)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基建项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铁路、水利、环境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设计、高质量施工、全过程监管、有效维护”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组织结构: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二)质量管理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并明确责任人。
(三)质量控制要求:明确工程质量控制的目标、方法和标准。
(四)工程质量记录: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记录系统,记录工程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五)持续改进:进行定期评估和内部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质量管理标准:(一)规范标准: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工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控制要点和要求。
(三)技术要求: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材料合格。
(四)安全要求: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遵循相关安全规定。
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实现工程质量最好、工程工期最短、工程投资最省;进而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基建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由工程指挥部工程处(机修车间)在工程指挥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新建、扩建工程(零星基建和维修工程)的立项实施阶段到最后竣工验收的施工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指挥部工程处(机修车间)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选定承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条在施工图纸到达3—5日内,由技术处组织工程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图纸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图纸会审准备工作。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处审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对工程施工准备、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法、施工经济等进行全面、严密的组织与计划,以便指挥施工。
第六条监理公司及工程处应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在进度安排、施工方法、技术经济措施、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施工单位按通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第七条工程指挥部工程处负责施工用水的前期施工、主管道日常维护及施工中用水的管理。
工程处要协调好施工用水的供应和管理,为防止供水系统突发故障,施工单位须在现场建立蓄水池,以调节用水高峰及停水补救,并要做到节约用水. 第八条工程指挥部安装处负责施工用电的前期施工和施工中维护、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规范要求使用,第九条工程指挥部工程处负责施工道路的修建和维护,要加强管理,确保道路始终畅通无阻。
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将任何材料、以任何理由占用道路或开挖道路,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24小时向工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占用原因、时间,获准后方可占用。
第十条施工控制网是施工线寸准确的保证,工程指挥部工程处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控制网的技术资料及现场交桩说明。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
总投资____万元人民币以下(含____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基建工程建设制度管理规定
基建工程建设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基建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基建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环保、节约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基建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基建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八条基建工程建设涉及的资金管理、工程审计等问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禁止违法行为。
第二章建设单位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程招标活动,确保招标程序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要求、设计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对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等领域。
三、管理原则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3.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4.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严格责任的原则。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1.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2.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3.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
五、建设项目管理1. 项目立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立项,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2. 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供应商;3.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4.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5. 材料设备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确保材料设备质量;6. 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六、质量安全监管1. 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2.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3. 验收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管,确保验收质量。
七、监督检查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是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高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可靠、耐久,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则和标准。
以下是一般的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设计要求:明确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2. 施工组织和管理:明确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进度管理、施工工艺管理、人员管理等。
3. 施工技术要求:规定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包括土建施工、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4. 质量控制:规定质量检验和验收的要求,包括材料验收、工序检验、隐蔽工程检验、竣工验收等。
5. 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防护措施、安全培训、事故处理等。
6. 质量责任:明确各个参与方的质量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7. 文件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相关文件的管理要求,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日志、质量验收报告等。
8. 质量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部门对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的要求,包括抽查、抽样检测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内容,具体规定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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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4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基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以人为本、安全为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形成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分级分类进行。
第五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第六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原则,注重培训成果的评估和监督。
第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相衔接,保障培训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第九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经费由单位承担,可以依法申请相关补助和资助。
第二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第十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评估监督。
第十二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培训人员,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四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和培训对象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岗位的要求,合理分配培训的主体对象。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与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及时调整和修订,根据工程进展和相关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基建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知识;(二)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三)基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四)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和危险源控制;(五)基建工程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六)基建工程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和教训总结;(七)其他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全员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本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做好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八条各班组长和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九条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下级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本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本单位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本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
第十二条新员工要配备专人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本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五条本单位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
(三)注重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项目管理。
(二)负责项目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
(五)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监理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四)及时报告项目监理情况,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工程投资与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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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局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我局建造的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由局基建设施科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阶段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
1.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1)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审批制立项,审批办法按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凡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设施科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建设投资估算、建设方案等,报局主管领导审批讨论同意后,向上级部门申请立项。
2.维修改造项目立项
局内各使用单位向基建设施科提出申请报告。
报告须明确维修改造方案、要求等,经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经局领导同意。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没想;(3)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4)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的初步估计。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单位要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调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做出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
三、初步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1.初步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首先通过资质审查、招标等形式确定设计单位。
再委托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待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
设计成果提交后,科室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以便为工程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建设实施阶段
一、建设工程招标及设备政采
1.建设工程招标
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招标公司代理招标,按照招标管理规定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确定进行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2.设备政采
对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及车辆,建设单位要按国家照相关规定
按照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
首先由建设单位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政采审批资料,待审批过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进行政采招标,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1.基建设施科按照工程项目需要安排科室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工程现场建设方得日常管理及现场工作的安排协调。
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及科室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2.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交底及审查,并做相关记录,作为施工图的补充。
3.施工过程中,基建设施科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安全、质量、进度的管理和控制,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单位、设备单位的协调、衔接工作。
4.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
对于时间较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精心施工,避免造成抢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
5.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
对确需作较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设施科提前向局管领导汇报,并经同意后实施。
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及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等均应办理现场经济签证。
第四章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验收,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完整齐全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合格文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
1.工程项目资料内容:
(1)工程项目前期资料;
(2)工程项目合同;
(3)监理工程师大纲、规划、条例、通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
(4)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6)现场经济签证;
(7)工程检查验收及竣工资料;
(8)公司内部文件资料;
(9)图片图象资料、工程项目照片;
2.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的资料管理;
(2)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正确;
3.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定:
(1)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查档案资料,整理齐全后保存;
(2)工程项目资料必须建立资料台帐、资料目录。
三、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2.工程项目的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上、下水、电等配套设施移交等。
3.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基建设施科主持,安技设备科、业务科、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下进行。
经各方检验合格后填写“环卫设施工程验收单”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至此完成交接手续,工程交付使用。
四、工程项目的保修
1.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
3.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
务,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4.在保修期间,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5.工程保修期满后,方可支付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扣除的5%工程款保修金。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决算审核
一、工程项目结算书预审
1.工程项目施工决算书由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编制完成。
2.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决算书进行预审。
预审包括工程量的确认,经济签证的确认等。
(1)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规范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2)审核竣工结算与工程项目预算差异,严格审核工程变更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
(3)审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实、经济签证是否正确、工程计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二、工程项目结算书审核
1.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按照审核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书价格对施工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