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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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一,任何人对另一人施以言语、礼仪或者其他方式,使其危及肉体、生命安全或者损害其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1、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非法犯罪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受到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八十二条,凡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的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命令,或是直接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皆有犯罪嫌疑,应依法立案侦查。

2、间接行为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之一,拥有充分资格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出的命令,若有违法之嫌,也有犯罪嫌疑,应予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人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若有犯罪嫌疑,也应当立案侦查。

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肉体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言语、礼仪等其他方式,导致另一人受到肉体伤害的,属于肉体危害。

2、生命安全危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者采取的言语、行为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受害人的生命危险的,属于生命安全危害。

3、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以言语、行为,侵害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损害名誉、荣誉或者人格尊严。

四、结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十分严格,犯罪嫌疑方面,有直接行为标准和间接行为标准,而对于受害人的损害也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加强审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_孟庆华_夏娜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_孟庆华_夏娜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法学会2013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寻衅滋事罪的理论与判解研究"(批准号2013DF018)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3-12-24作者简介:孟庆华(1959-),男,山东济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刑法研究;夏娜(1987-),女,湖北黄冈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专业硕士生,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孟庆华1,夏娜2(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2.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市300300)摘要:《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其内容上不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第1条第3款是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中加以排除,它是确定有罪的适用范围。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均有“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

笫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一项内容“数额量化标准”并不太妥当。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原则比较模糊、抽象,而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量化式判断”,因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适用难免会有困惑。

“纠集他人”肯定应是多人,而不能是指一人的情形。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4)01-0057-07Analysis of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SomeClauses in the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Meng Qinghua &Xia Na(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2,P.R.China;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Tianjin 300300,P.R.China)Abstract:"the clause of exclusions of item 2,article 1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Handling the Cases of ProvokingTroubles contains the meaning of bearing norm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 item 3,article 1is to exclude the scope offree from the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and it is the scope of the guilty."Beating others at will,if the case is serious"and "chasing,intercepting,abuse others,if the case is serious",among which "serious"are a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But the first item of "quantitative standard"of the "serious"in Article 4is not very appropriate.The judging principleof "causing public places serious disorder"is comparatively vague and abstract,an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reis not a "quantitative judgment".S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inevitably confused."Many people"should certainly be people,not one person case.Key words: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judicial interpretation;if circumstances are wicked;if the circumstancesare serious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三性”审视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三性”审视

作者简介:刘志强ꎬ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ꎬ广州学者特聘教授ꎻ宋海超ꎬ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研究员ꎮ㊀«学术界»(月刊)总第264期ꎬ2020.5ACADEMICSNo.5May.2020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三性 审视刘志强ꎬ宋海超(广州大学㊀人权研究院ꎬ广东㊀广州㊀510006)摘㊀要 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ꎬ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入刑条件ꎬ创设了新的刑法罪名范围ꎬ僭越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ꎬ限制了公民的基本言论自由权利ꎮ该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在合理性㊁合法性以及合宪性上都存在问题ꎮ从合理性来说ꎬ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发展趋势ꎮ从合法性来说ꎬ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ꎮ从合宪性来说ꎬ不仅不符合宪法的原则ꎬ更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法治精神ꎮ刑事立法与相关解释ꎬ不仅要遵循刑法自身的逻辑和本质属性ꎬ而且要遵循严格的制定程序和保持最严的适用条件ꎮ在惩罚限制危害行为和保障人的自由与权利两维度上ꎬ应着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ꎬ才符合宪法中人民当家作主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ꎮ关键词 寻衅滋事ꎻ司法解释ꎻ合理性ꎻ合法性ꎻ合宪性DOI:10.3969/j.issn.1002-1698.2020.05.008一㊁学术问题的提出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ꎬ是为了回应我国罪刑法定的发展趋势ꎬ解决流氓罪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的问题ꎮ但是ꎬ分解出来的寻衅滋事罪却没有解决这一罪名的本质问题ꎬ依然保留了流氓罪不确定性的特征ꎬ并在司法裁判中广泛地应用ꎬ截止到2019年10月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案例中ꎬ搜索寻衅滋事相关案由的案件已经有170436件ꎬ而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ꎮ国内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态度大多都持坚决反对或者十分消极的态度ꎬ刑法学界很多学者都曾发表论文论述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缺陷㊁罪名认定标准㊁司法适用困境ꎬ总体上以反对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和限制该罪名适用范围两方面为主ꎮ如有学者曾经明确建议废止这一罪名ꎬ认为寻衅滋事罪缺乏立法上的必要性与正当性ꎬ其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缺乏独立的特征ꎬ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流程容易被主观因素影响ꎬ所以建议废止该罪名ꎮ 1 而张明楷则认为ꎬ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ꎬ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安全ꎬ而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公共秩序是一个主观抽象的学理概念ꎬ如果仅仅将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单纯地用社会公共秩序指代ꎬ对于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28解释该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一件很困难的事ꎬ而且会不利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ꎬ所以他专门写了两篇论文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以及怎样合理适用ꎮ 2 也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兜底性罪名ꎬ在刑法的罪名体系中定位不够准确ꎬ可参考意大利和日本刑法把寻衅滋事罪进行拆分ꎬ具体细分行为规范的危害性加以规制ꎮ 3 学界对寻衅滋事的研究在2013年又掀起一轮热潮ꎮ2013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本文所称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ꎬ其中第5条第1款和第2款都把网络上的不当言行ꎬ在达到 一定程度后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ꎬ进而出现了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适用的第一案 秦志晖案 4 ꎮ学术界围绕此司法解释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ꎬ主要研究方向均是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大了刑法的适用范围ꎬ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ꎬ其中以张千帆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ꎬ网络言论确实不是 法外之地 ꎮ但是任何立法㊁立法解释或执法行为都不得侵犯«宪法»第35条保护言论自由的本质ꎮ 5 张明楷从宪法和刑法的关系视角ꎬ对言论自由和刑事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述ꎬ详细探讨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和刑法规制的界限ꎮ 6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在犯罪主观方面ꎬ很多网络上的言论只是泄愤㊁虚假发文㊁寻求娱乐ꎬ并没有想要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主观意图ꎮ犯罪客体方面ꎬ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不等同于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公共秩序ꎬ虽然网络空间里发生的行为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影响ꎬ有学者认为它是独立的空间属性ꎬ也具有客观的价值存在ꎬ将来从 网络社会 的顶层设计角度展开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极具必要性和现实意义ꎮ 7 对于客观方面来说ꎬ司法解释只是将网络中的一些行为进行概括性的总结ꎬ然后拟照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强制性惩罚ꎬ具体到行为方式ꎬ则具有网络空间独特的模式ꎬ需要具体区分对待ꎮ寻衅滋事罪的实践操作基础是一套判断体系应用在不同的客观事实上ꎬ一个罪名对应不同的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ꎮ此罪名及其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ꎬ是司法解释完全塑造出的一个新的犯罪构成要件ꎬ它突破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ꎬ所以实践中的应用会越来越宽泛ꎮ我们提取了该罪及其司法解释的犯罪行为类型ꎮ表1㊀犯罪行为类型以上表格的类型是从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中总结出来的ꎬ寻衅滋事的行为很清晰地分为两类ꎬ一类是现实的物理活动ꎬ一类是网络上的言语行为造成了不同的后果ꎮ这两种类型并没有穷尽列举ꎬ因为案件数量太多ꎬ以及行为的多样化ꎬ网络上的行为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影响ꎬ被转发或者阅读次数达到一定数量ꎬ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ꎮ这份表格所代表的不确定性ꎬ就是对罪刑法定最大的挑战ꎮ从法教义学的理念上分析ꎬ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体系是完整的ꎬ具有实际可操作㊁可控的ꎮ然而ꎬ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教义学背景下并不能形成封闭的体系ꎮ比如ꎬ将公共场所解释为包括信息网络ꎬ意味着有关罪行和法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ꎬ最关键的问题在于ꎬ此前寻衅滋事罪的惩罚对象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ꎮ正因为是行为ꎬ所以才需要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ꎬ也才可能因此造成社会秩序混乱ꎮ 8 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ꎬ该司法解释则是通过完全拟制的方式与立法对接ꎬ在行为模式完全不同以及关系到言论自由这一38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三性 审视宪法权利内容时ꎬ仍然把言论行为与物理行为对等ꎮ有学者认为把网络谣言纳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将会成为一个突破口ꎬ寻衅滋事罪从诞生之初带有的兜底性特征让它对网络言论形成严密的封堵ꎬ将会使我们的刑法规范性㊁确定性进一步受到挑战ꎬ使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结果没有确定的标准ꎬ最终将会损害我国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㊁批评建议的权利ꎮ 9 犯罪主观意图方面ꎬ网络空间的 寻衅滋事 大多不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目的这种意图ꎬ多数仅仅是表达不满的言论ꎬ与寻衅滋事的 随意破坏 具有完全不同的主观意图ꎮ该司法解释从目的上看ꎬ主要是为了限制网络上虚假舆论㊁恶意辱骂㊁中伤等行为ꎬ但是由于它本身的局限性ꎬ对网络空间的管理形成了一种模糊且无界限的现状ꎬ只要一个行为从表面上符合该司法解释的内容ꎬ实践中都可以被归入寻衅滋事罪ꎮ从法教义学的知识体系建构来说ꎬ该司法解释的开放性表述使得与法条原本内容无关的行为进入到该系统内ꎬ出现了大量用实践反推理论㊁反推立法原意的行为ꎬ最终将导致这一罪名的法教义学体系在建构上出现漏洞ꎬ无法形成体系内封闭的良性循环ꎬ从根本上突破了罪刑法定的原则ꎮ学界对寻衅滋事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大量的学术研究ꎬ但大多数都局限在刑法学领域ꎬ对规范本身的研究较多ꎬ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和宪法的关系论述还不够全面ꎮ自刑法有寻衅滋事罪以来ꎬ2013年以前没有一例因网络发言的寻衅滋事罪ꎬ因为按照我国刑法条文的文义 10 和罪刑法定的原则ꎬ网络舆论属于新兴事物ꎬ刑法条文并没有关于网络舆论的立法ꎮ但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打开了一个 缺口 ꎬ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不确定性和适用范围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及基本权利造成了极大的危险ꎮ基于此ꎬ本文拟从法理上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 三性 ꎬ即合理性㊁合法性与合宪性三个维度进行审视和分析ꎮ二㊁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审视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ꎬ对刑法的规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ꎮ对于新的行为方式ꎬ存在着主体的不确定性㊁地点的不确定性ꎬ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ꎬ是否需要刑法来规制等诸多问题ꎬ是刑法法理需要解释和说理的地方ꎮ司法机关仅仅通过一纸司法解释直接将社会转型时期的 灰色行为 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ꎬ从法理上不符合犯罪的本质ꎬ不符合刑法本身应有的谦抑性ꎮ德国学者韦伯把法律的合理性分为 工具合理性 与 价值合理性 ꎬ本文主要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方面分析ꎬ谢鹏程将韦伯的价值合理理解为法律对实现某些价值目标(如由伦理㊁审美㊁宗教等方面的信念所确认的价值目标ꎬ特别是意识形态所确认的价值目标)的合理性ꎬ即法律在实现特定目的上的合理性ꎮ 1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㊁执法为民㊁公平正义㊁服务大局㊁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ꎬ我国的法律是为公民服务的ꎬ法律惩罚不是目的ꎬ服务与保障公民的权利才是法律的目的ꎮ陈兴良亦指出ꎬ法律体系的建构离不开整个社会基础以及它所处的政治环境ꎮ法律和社会治理就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ꎬ我们是以建设和谐社会ꎬ建设社会主义为目标ꎬ法律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专政服务ꎬ而是为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ꎬ以调节社会关系为主要任务ꎻ刑法的强制性不是单纯地强调暴力ꎬ这种强制力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下实施ꎬ界限是实施这种强制力首先要考虑的方面ꎮ 12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审视ꎬ主要是违反了法律发展的目的和趋势ꎬ新世纪的刑法是谦抑的刑法ꎬ是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并存㊁保护为主的刑法ꎮ所以刑法合理性要求刑法不能扩大化适用ꎬ在有可替代手段的情况下ꎬ界限是十分重要的标准ꎮ(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ꎬ是指刑法的规制范围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尽可能地缩小适用ꎬ刑法是调整社会48㊀2020.5 学科前沿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ꎮ其他部门法律可以调整的行为ꎬ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ꎬ其他法律对一种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较轻的处罚ꎬ则不需要刑法规定更重的处罚ꎮ谦抑性原则ꎬ是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刑法的严厉性决定的ꎮ 13 从刑法的条文内涵上来看ꎬ主要是侧重于惩罚和限制ꎬ对待公民基本权利是消极的ꎬ形式上具有规制人的本性的一种 恶 性质ꎮ从这方面来说ꎬ对公权力机构的应然要求就是努力把刑法的强制惩罚性规制在理论上最低的范围之内ꎬ同时尽最大努力减少严厉刑罚使用的次数和范围ꎬ而不应该凡事都用刑法解决并且把它当作拯救一切危害社会行为的利器ꎮ 14 这是刑法 恶 的性质对公权力机构的一种束缚ꎮ人类自身的原始本能具有多样性ꎬ法律是人类为了限制自身本能 恶 的一面而构建出来的制度体系ꎬ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寻找最佳的人类集体生活方式ꎬ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类应有的自由与权利ꎮ 15 法律只有在维护社会稳定㊁保障个人权利免受他人侵害时ꎬ才具有限制他人个人基本权利的正当性ꎬ包括刑法在内ꎮ当然ꎬ法律的限制性也不是局限在限制权利ꎬ法律对一部分权利的限制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证和维护更大的权利与自由ꎬ这是法律特别是现代刑法所追求的价值所在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为了限制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ꎬ保护特定或者不特定对象的人格尊严和不确定的 公共秩序 ꎮ人格尊严在民法和侵权责任法上已经有详细和可操作的规定ꎬ不确定的 公共秩序 具有无法度量的性质ꎬ仅仅凭转发数量的多少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ꎬ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ꎮ按照刑法的正当性ꎬ人格尊严㊁不确定的 公共秩序 和公民的基本言论自由相比ꎬ显然更应该保护基本权利ꎮ江苏贾耀祖寻衅滋事 16 一案中ꎬ贾耀祖因对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和个人家庭问题上产生不满ꎬ在网络上情绪发泄式地指出行政部门存在的问题ꎬ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ꎮ仅仅因为网络发帖表达不满ꎬ就被判处如此重的刑罚ꎬ显然是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内在要求ꎬ远远超出了应有的惩罚ꎬ不仅不利于民间纠纷的解决ꎬ还会加深矛盾ꎬ同时也对公民行使监督权利造成负面的影响ꎮ综合现代刑法的谦抑性发展趋势和法律的正当性要求ꎬ限制权利是消极的手段ꎬ保护更大的人性基本权利是最终目的ꎬ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的一种扩大化解释ꎬ不符合刑法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ꎮ(二)该司法解释的 刑事制裁界限理论 分析刑法条文在正当性上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在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及怎样设置相应的刑罚时ꎬ应当着重思考和辨别其必要性㊁合理性ꎬ最后达到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规范不仅要符合形式上的合法性ꎬ符合罪刑法定形式侧面的要求ꎬ而且在内容上具有正当性ꎬ符合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要求ꎮ 17 社会上发生侵害法益的行为首先应该在立法理论系统上进行各方面的本质评价分析ꎬ而是否应该以刑法规范来评价这些行为ꎬ最终还是要把理论置于司法实践中来进行检验ꎮ对于一种侵害法益的行为怎样确定入罪标准和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运用到其他专业知识或新型技术支持ꎬ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 摸着石头过河 的策略ꎬ盲目地借鉴域外经验和没有理论支持的大胆尝试都会导致刑法适用的不公平现象产生ꎮ寻衅滋事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几种行为方式ꎬ以及表述该罪行为之条文中的 随意 任意 严重混乱 情节恶劣 情节严重 等关涉价值判断的表述加大了罪名规范的模糊性ꎬ使得刑法的明确性程度大打折扣ꎮ秦志晖案 18 的犯罪事实发生在2011年ꎬ两高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2013年颁布的ꎬ属于明显的事后法范围ꎬ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ꎮ寻衅滋事罪的范围界定问题ꎬ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立法问题ꎬ因为它所包含的内容太过宽泛和法律继承所带来的遗留问题ꎬ导致寻衅滋事罪的界定一直是以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为主ꎬ没有一个唯一或者可靠的标准ꎮ当一种新种类的58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三性 审视危害行为危害到了需要保护的法益ꎬ这时候就有刑法立法规制的必要性ꎮ换言之ꎬ没有危害法益的不法行为时ꎬ就不需要讨论刑法规制的问题ꎮ但是ꎬ鉴于刑法在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所有干涉中是最严厉的一种ꎬ因此 犯罪化ꎬ仅有必要性尚不够ꎬ还应具有立足于刑法的补充性㊁不完全性㊁宽容性即 谦抑主义 精神的正当根据 ꎮ 19 德日刑法中的 法益 即刑事可罚性理论在我国指导刑事立法实践中却没有具体的可实施方案ꎬ由于 法益 的定义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ꎬ所以不能提供一个可以在法律上作为基础和在内容上令人满意的界限ꎮ 20 所以ꎬ要解决这一矛盾ꎬ需要引入一个新的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ꎮ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看ꎬ危害行为入罪的标准应当是具体且可操作的ꎬ美国的刑法学者帕克在其«刑事制裁的界限»一书中为刑事制裁的使用界限所设立的标准则具有实用性ꎬ他的标准全面而具体且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ꎮ帕克的 刑事制裁界限理论 包涵六个条件ꎬ只有全部满足这些条件的危害行为才应当受到刑事制裁:(1)这一行为必须被它所处的社会中绝大多数人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ꎬ并且这些绝大多数人不是专属一个阶层的ꎻ(2)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不违反最初的立法目的ꎻ(3)制裁这种行为不会限制或者妨碍公民正常参与治理社会的权利ꎻ(4)处理这种行为必须是公平的且不具有任何歧视性因素ꎻ(5)把这一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围ꎬ不会产生对行为无法定性㊁模糊定性ꎬ给刑事程序带来无法估量的负担ꎻ(6)这一行为需要制裁ꎬ但是没有其他合理与必要的制裁措施来代替ꎮ 21 对于网络言论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ꎬ按照帕克理论的六个维度进行学术分析ꎬ存在以下问题ꎮ首先ꎬ网络言论不当是否具有在大多数人看来的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表达不当行为的法律惩处ꎬ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法规ꎬ而是采用了法律解释的方法ꎬ对刑法及相关法的原有条文进行扩大解释ꎬ把已有违法性与可责性原则㊁理论以及相关的规定ꎬ直接在网络言论不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适用ꎮ这种司法实践的直接援引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ꎬ我国的法律条款在立法技术上大多是面对社会现实环境设定的违法性㊁犯罪性构成ꎬ 行为 是着重考量的内容ꎬ即一个危害行为的发生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成立ꎬ实践中一般不用考虑 结果 即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ꎮ网络言论表达这一行为是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ꎬ互联网的虚拟特征限制了网络行为延伸到现实社会的后果ꎬ一般情况下现实中的危害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与大众可预期的后果是高度一致的ꎬ网络中的言论行为投射到现实中的影响是很大可能偏离大众预期的ꎬ网络言论导致的现实错误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后果具有很大可能的偏离ꎮ所以ꎬ网络言论不当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虚拟转化的特性ꎬ不一定会出现显著的社会危害ꎬ所以大多数人认为的显著危害性不能作为网络言论不当的入刑标准之一ꎮ其次ꎬ抑制该行为会不会约束人们合乎社会需要的行为?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其作为基本权利的政治性ꎬ目的是让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国家的公共事务㊁公共管理ꎬ批评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ꎬ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言论批评指正ꎬ都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ꎮ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一直在坚持民主政治应该充分容纳公民善意但是不正确的批评言论ꎬ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ꎬ习近平也指出: 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ꎬ对互联网监督ꎬ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ꎬ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ꎬ我们不仅要欢迎ꎬ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ꎮ 22 所以ꎬ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恰恰是在约束公众参与国家管理与社会生活的权利ꎬ善意与否是很主观的判断ꎬ提出意见和批评的权利才是参与国家管理的关键ꎬ合乎社会需要ꎬ从而不符合纳入刑法规制的标准ꎮ最后ꎬ是否没有合理的刑事制裁替代措施来68㊀2020.5 学科前沿处理该行为?对于网络言论的规制ꎬ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ꎮ但是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ꎬ我国不仅有刑法的相关规定ꎬ在轻微的危害行为方面同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ꎬ 23 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进行轻微的训诫或者罚款ꎮ刑法作为规制社会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ꎬ应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其处罚范围ꎬ在运用道德㊁习惯㊁风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手段和民事㊁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能够有效调整社会关系㊁规制违法行为时ꎬ就没有必要发动刑法处罚ꎮ所以ꎬ在行政法上已有类似的规定ꎬ就没有必要扩大解释刑法的条文规定ꎬ可以对行政法规具体化立法ꎬ以应对这方面立法的空白ꎮ浙江唐钊逸寻衅滋事 24 一案中ꎬ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举行前夕ꎬ唐钊逸因在网络上发布两条含有威胁即将出席会议的国家领导人的信息ꎬ被判处寻衅滋事罪ꎬ判处拘役一个月ꎬ缓刑二个月ꎮ这种网络行为更像是一种犯意表示ꎬ并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ꎬ首先在多数人看来只是网络上的随意行为ꎬ并不具有真实可实施性ꎻ其次ꎬ这种网络行为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罚ꎬ没有必要上升到刑法规制的范围ꎬ例如可以进行警告㊁罚款ꎬ更严重者拘留等行政手段ꎬ让其认识到错误即可ꎬ刑事制裁的介入不符合合理性㊁适当性的标准ꎮ基于上述ꎬ在帕克的刑事制裁界限理论框架下ꎬ此行为并不具有可以进入刑法评价体系的必要性ꎬ完全可以用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制ꎮ所以ꎬ该司法解释在法理上缺乏理论基础ꎬ缺乏制度规则的基础ꎬ不符合法治精神ꎬ不符合宪法精神ꎮ三㊁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ꎬ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ꎮ所谓合法性是指ꎬ在立法活动中ꎬ任何创设法律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ꎬ从立法主体到立法内容以及立法程序ꎬ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ꎮ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视ꎬ从主体上来说ꎬ司法机构不具有立法的权力ꎬ司法解释是用来解释法律的细节和模糊不确定之处ꎬ是法的适用阶段ꎻ从内容上来说ꎬ寻衅滋事内容的扩大解释ꎬ超越了法律本身ꎻ从程序上来说ꎬ立法法规定了立法一般要经过法律案的提出㊁法律案的审议㊁法律案的表决㊁法律的公布四部分ꎬ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显然不具备法定的程序ꎮ(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 编造虚假信息ꎬ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ꎬ在信息网络上散布ꎬ或者组织㊁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ꎬ起哄闹事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ꎬ与«刑法»第293条规定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ꎬ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情况对比ꎬ司法解释属于重新定义了公共场所ꎬ把网络舆论这一新事物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ꎬ而网络作为社会交往的空间ꎬ是有公共空间的性质ꎬ但是不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公共场所ꎬ就需要更加严谨的立法论证ꎬ而不是仅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ꎮ我国宪法与立法法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ꎬ«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ꎬ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刑事㊁民事㊁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ꎮ第67条第2㊁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ꎬ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ꎬ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㊁民事㊁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ꎬ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ꎬ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ꎮ特别是该法第8条第4㊁5㊁10项规定ꎬ有关犯罪和刑罚ꎬ对78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三性 审视。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对《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7 月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 年 2 月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 年 5 月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 次会议、2013 年4 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
1、定义: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3、功能: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适用
1、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时的裁判。

2、确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并作出法律适用的规定。

3、判断依据: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为依据,从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判断。

4、审判原则:在审理和判决寻衅滋事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体现正当、客观、合理的审判原则。

三、结论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刑事法律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处罚等方面作出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寻衅滋事罪规定

寻衅滋事罪规定

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文韬律师事务所金雅东律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8)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司法解释(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7]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内容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审判中,寻衅滋事是一个常见的罪名,但是对于何为寻衅滋事以及如何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的概念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寻找事端、引起斗殴等行为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的定义是不明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通常来说,如果某人的行为有明显的挑衅他人的意图,并且引发了冲突或者斗殴,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在立案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挑衅意图: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带有挑衅、辱骂、侮辱等明显的行为。

2.是否属于无故寻衅:被告人是否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挑衅。

3.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严重后果,比如引发了斗殴、打架等。

4.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立案,以及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定刑: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

2.定罪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如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判定犯有该罪。

3.辩护事由:被告人可以针对自己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比如言论自由、正当防卫等。

4.处罚标准:对于不同情节的寻衅滋事罪,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的轻重。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结论在处理寻衅滋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在立案和判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明确的立案标准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013年寻衅滋事最新解释

2013年寻衅滋事最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其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网络等途径言语、行为等方式故意挑衅、辱骂他人,从而引起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广泛应用,其认定涉及到法律、事实、证据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正确、公正地认定其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准备1.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上故意发布,点播、播放、传输、复制他人的侮辱、诽谤、恐吓或者其他类似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寻衅滋事罪具体认定的指导文件,对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最关键的认定因素是“情节严重”,即必须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社会、他人以及公共秩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言语、行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认定要素1.言论或行为必须公然挑衅、辱骂他人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必须首先确定被告人的言语或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公然挑衅、辱骂他人的犯罪行为。

法律上的“公然”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途径进行,而且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在此基础上,仅仅是简单的言语或行为并不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满足“公然挑衅、辱骂”的要求,即言辞激烈、犀利、羞辱等,涉及到对方的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方面。

2.情节严重按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及到重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比如引发公共场所的混乱、打架、伤害他人等,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区分界限法律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四、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1、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

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3、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性质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处长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997 年修订刑法时,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原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对此种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系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作者: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 2013年7月15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

本文以王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牛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进行讨论,兼论与“持械”的异同。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凶器持械作者简介:于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6-02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13年10月4日22时许,王某等四人在北京市密云县某饭店聚会饮酒,王某的朋友章某与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劝开。

王某聚会结束后看到黄某在餐厅门口坐着,为给朋友章某长脸面遂上前与黄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发生撕扯,王某遂拿起大排档桌前的一把塑料椅子砸黄某,其他三人见状亦对黄某拳脚相加,致黄某体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该案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王某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等四被告人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2013年6月3日2时许,牛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大排档,酒后滋事,无故持啤酒瓶和酒杯砸击被害人赵某(女,21岁)头部,致其头部及左下颌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该案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作法定不诉处理。

二、争论焦点在案例一中,王某随手拿起大排档的塑料椅子殴打黄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塑料椅子应当认定为“凶器”。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3篇)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并对该罪行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3. 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1. 情节恶劣的认定(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包括: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严重后果的认定(1)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包括: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场所设施损坏、停业等严重后果的;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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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处理寻衅滋事罪问题不能全部都依赖于法条,还需要学习相关的必要的司法解释,尤其是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下面,马上随赢了网小编来了解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7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8号2017年7月15日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提供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内容,相信大家在阅读过上文后,对运用合理法律规定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有了进一步的帮助,如果您还想了解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知识,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来源:(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cr/170539.html)刑事辩护.相关法律知识•对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若干讨论/cr/831004.html•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cr/831003.html•死缓限制减刑怎么减刑,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2018)的/cr/831002.html•诈骗罪如何立案后撤案/cr/831001.html•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哪些罪名死刑/cr/831000.html•死刑的判决 /cr/830999.html•非法占有罪与侵占罪有什么区别/cr/830998.html•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cr/830997.html•非法拘禁七小时轻微伤如何判刑/cr/830996.html•醉驾被判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能开无犯罪记录吗/cr/830995.html•抢劫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cr/830994.html•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申请应该由谁提出/cr/830993.html•浙江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2018年) /cr/830992.html•容留他人吸毒行政处罚相关规定(2018),刑事立案标准(2018年) /cr/830991.html•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吗/cr/830990.html•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cr/830989.html•有期徒刑和缓刑的区别/cr/830988.html•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什么意思/cr/830987.html•缓刑考验期是什么意思,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cr/830986.html•非法拘禁三小时可以立案吗/cr/830985.html•个人恩怨到单位闹事构成什么罪行/cr/830984.html•罚金的适用 /cr/830983.html•携带野生动物罪量刑 /cr/830982.html •集资诈骗罪4000万怎么处罚/cr/830981.html•没收财产的特点及其偿还债务的条件/cr/830980.html•如何认定通肇事致人死亡/cr/830979.html•如何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cr/830978.html•关于盗窃罪数额的具体执行标准(2018年) /cr/830977.html•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机率大吗/cr/830976.html•对没收财产正当债务应如何处理/cr/830975.html•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cr/830974.html •挪用资金罪单位能构成犯罪吗/cr/83097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2条/cr/830972.html•侮辱人格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cr/830971.html•什么是累犯 /cr/830970.html•无期徒刑的执行 /cr/830969.html•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cr/830968.html•最新渎职罪立案标准(2018年) /cr/830967.html•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解释/cr/830966.html•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cr/830965.html•视为自首的情形 /cr/830964.html•交通事故逃逸判刑之后还赔偿吗/cr/830963.html•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逃逸怎么判/cr/830962.html•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cr/830961.html•伪证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cr/830960.html•拘役的执行方式 /cr/830959.html•不知情收取赃物要判刑吗/cr/830958.html•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cr/830957.html•探监需要什么手续 /cr/830956.html •挪用资金款罪的表现形式/cr/830955.html•没收个人财产的范围 /cr/830954.html •投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的算不算自首/cr/830953.html•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cr/830952.html•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cr/830951.html•醉驾拘役会被剃光头吗/cr/830950.html•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cr/830949.html•没收财产是附加刑吗 /cr/830948.html •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应该怎么办/cr/830947.html•管制的刑期是多久 /cr/830946.html •刑法规定(2018),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哪些人/cr/830945.html•醉驾罚金什么时候缴纳/cr/830944.html•计算机犯罪主要有哪些行为/cr/830943.html•死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cr/830942.html•死刑的限制对象 /cr/830941.html•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怎么划分的/cr/830940.html•盗窃文物罪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cr/830939.html•如何认定操纵股市罪 /cr/830938.html •我国集资诈骗罪还有死刑吗/cr/830937.html•什么是有期徒刑 /cr/830936.html•醉酒驾驶会被拘役吗 /cr/830935.html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哪些罪名/cr/83093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cr/830933.html•拘役案底几年可以撤销/cr/830932.html•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 /cr/830931.html•国有企业员工缓刑处理/cr/830930.html•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有哪些/cr/830929.html•刑法中的立功是什么 /cr/830928.html•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如何界定/cr/830927.html•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cr/830926.html•聋哑人犯罪的行为特点是什么,聋哑人犯罪怎么处罚, /cr/830925.html•哪一级的检察院执行监督死刑任务/cr/830924.html•刑事案件被判处罚金,罚金的缴纳方式有哪些/cr/830923.html•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2018) /cr/830922.html•网络诈骗多少钱可以立案/cr/830921.html•告他人诽谤怎么索赔经济损失/cr/830920.html•管制属于刑罚吗 /cr/830919.html•信用卡诈骗属于什么犯罪种类,司法解释/cr/830918.html•最高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cr/830917.html•走私罪逮捕后还能判缓刑吗/cr/830916.html•偷税罪是否是属于单位犯罪/cr/830915.html•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cr/830914.html•拘役有案底吗 /cr/830913.html•帮助运输盗伐林木是否构成犯罪/cr/830912.html•考验缓刑日期怎么计算/cr/830911.html•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处罚/cr/830910.html•注射死刑痛吗 /cr/830909.html•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产/cr/830908.html•醉驾法院罚金是怎么交/cr/830907.html•2018信用卡诈骗有坐牢的吗/cr/830906.html•酒驾判刑多久执行 /cr/830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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