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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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颁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客运专线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客运专线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客运专线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依据《企业档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客运专线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档案分类客运专线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分门别类地存储和管理。
档案分类包括机构档案、财务档案、技术档案、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等。
五、档案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客运专线公司应当建立档案采集与整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档案。
采集的档案应当有明确的来源、时间、内容等基本信息。
整理的档案应当标明文件题名、日期、起草单位、签发单位等基本信息。
归档后的档案应当经过审核、签字或盖章,确保档案存放在正确、规范的位置上。
锁定、密封、部分开放但不得随意拆开等保密措施应当得当。
六、档案定期鉴定、审查和转移客运专线公司应当遵照《企业档案鉴定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和审查,并依据规定将无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法规进行销毁处理。
应当定期将重要档案转入档案馆或档案管理机构,以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七、电子档案管理客运专线公司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要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保护其安全。
电子档案存储、管理、传输、检索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
八、档案利用客运专线公司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查阅申请流程,严格控制档案利用权限,确保档案只被授权人员查阅。
未经授权不得将档案复制、改写、转载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九、档案保管和监督客运专线公司应当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档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未经授权擅自拆开、开封公司档案,或泄漏公司档案信息者,将会受到严肃处罚。
十、附则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客运专线公司档案管理机构所有。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公司的信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保密的原则,做到规范存储、及时归档、安全保密、便捷检索。
第三条公司业务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循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公司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业务内容和文件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数据库。
第五条公司业务档案的存储应当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公司涉密业务档案应当加密存储,并对查阅权限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定期备份档案数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并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利用第十条公司员工在查阅和利用业务档案时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的查阅人员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工具和流程,确保员工快速、准确地查阅所需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定期整理和清理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档案在法定期限内保管完整,过期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第十五条公司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避免泄密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档案的传输应当采取加密、签名等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业务档案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处理、传递或公开档案信息。
第五章业务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某某某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做好信贷档案管理工作,增强公司全体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和保全信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公司信贷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档案系指以本公司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为基本单位,并与本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公司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盘片、声像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
它是保护公司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档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1、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2、档案管理要原始材料账册化,必备资料标准化,移交档案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3、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4、按照《某某某公司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管理部门。
业务部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机构,负责其所经办的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及人员职责。
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的档案资料,按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等操作程序运行后,按资料形成时间归类建档、保管;在规定交接内容和时间内,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按年度将贷款客户资料登记归档。
(一)业务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客户经理应:1、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贷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和归类要求整理立卷、建档、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页码(页码必须连续)、专夹(卷)、专户保管,做到真实完整;2、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档案由各分管客户经理保管;3、按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进档资料;4、采用电脑管理的信贷档案,须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信贷档案等有关资料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5、客户经理要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用类业务档案安全、完整,促进各项信用类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是指客户在本行的传统信用业务、同业及其他自营投资业务、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等各类业务中的投融资授信业务1,具体包括:传统信贷授信(包括不限于:各项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占用授信的同业业务等本外币表内外信用业务,以及本行接受客户提供保证的信用业务、贸易融资专项授信)、租赁联动业务等本行向集团下属公司推荐的业务、代客资金交易业务、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业务2、同业投融资业务及其他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各类衍生产品挂钩信用类标的业务以及其他由本行承担实质风险的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类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1现有制度规定可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除外。
2租赁联动业务指本行分支机构通过金融租赁业务一体化营销推荐给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本行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本行子公司推荐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理上述信用类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用类业务全过程以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档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包括分行信用业务经营机构及总行业务部门信用业务经办处室。
本办法所称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总分行信用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和处室。
本办法所称放款中心包括分行放款中心及履行放款审核职责的总行部门内设处室。
第五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是本行档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电子档案由总行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实体档案统一移交总行、一级分行办公室,实行两级集中管理,维护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民办发〔2000〕5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2000.03.30【实施日期】200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办发[2000]5号2000年3月30日)各直属单位、部管社团: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单位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有关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民政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属单位档案是民政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应当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本单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部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民政部有关的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组织开展立卷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五)开展档案利用,为本单位的工作服务;(六)按规定向部档案资料馆移交档案。
第五条直属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及工作情况建立档案,一般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其它专门业务档案等。
第七条为保证档案种类齐全,直属单位应制定本单位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标准,并报部档案资料馆备案。
第八条凡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所属业务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已有。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参照《民政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程序》和《民政部文书档案案卷验收标准》。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我行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分支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会计档案信息有关各机构的商业机密,其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查阅方便,严防损毁、散失。
会计档案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办理会计档案交接需填写“银行会计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2)。
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总行结算运营部/分行会计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下设总/分行会计档案管理中心,简称“档案管理中心”。
我行的会计档案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总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总行及市辖营业机构会计档案。
分行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分行及下辖营业机构的会计档案。
档案管理中心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 1 —行政管理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建设工作。
本着安全、实用、方便的档案库房建设指导原则,会计档案室库房应远离易燃、易爆、空气污染区,档案室用房按照功能区分,一般要求档案室库房、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位置要相连),楼房作为档案室的,楼板承重应到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室库房应做到防火、防水(潮)、防盗、防虫、防鼠等要求。
科技部:负责对磁介质、非纸质会计档案的维护工作。
对已实现电子存储的会计档案,其电子档案文件的生成、积累、保管,由科技部统一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证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安全保卫部:负责会计档案室库房安全保卫工作,室内消防器材应配备齐全,确保性能良好、有效。
审计部:负责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我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我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保障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组织架构(一)档案管理部门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由档案管理领导、工作人员组成,由公司领导任命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领导是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
(三)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是指被公司委派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调阅等相关工作。
三、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管理规定: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的分类、命名、归档、借阅、销毁等管理要求。
(二)档案管理责任制: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四、档案的分类和归档(一)档案应根据内容、形式和用途分类,建立档案分类目录,确保档案编排有序、易于管理和检索。
(二)档案应按照分类目录的要求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档案的存储和保管(一)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房内,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防火防灾。
(二)档案库房应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以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和防腐。
六、档案的借阅和调阅(一)档案借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授权和登记,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二)档案调阅应按照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需出具相应的申请和目的,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七、档案的销毁和处置(一)档案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领导的批准,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二)档案处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进行档案的转移、捐赠、销售等程序,确保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档案服务行为,确保档案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档案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人员,是指在档案服务机构中从事档案整理、保管、修裱、缩微、鉴定、评估、咨询以及档案数字化等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档案服务人员的培训、档案业务与专业技术等方面为档案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档案服务机构与服务范围第六条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
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档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开展档案服务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档案服务机构开展档案服务活动,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九条档案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档案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档案服务:(一)文件材料立卷与档案整理服务;(二)档案价值鉴定与评估服务;(三)档案修裱、缩微、复制等技术服务;(四)档案寄存与保管服务;(五)档案编研服务;(六)档案咨询服务;(七)档案数字化服务;(八)档案用品与装具服务;(九)其他档案服务。
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同、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规范化的档案管理人才。
第五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
第七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积极推行档案数字化管理,促进信息化档案服务。
第八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改进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九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需要,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保障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综合协同作用。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四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流程,明确档案的生成、利用、归档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流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档案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档案,记录档案管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和信息数据。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流程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根据保密等级进行管理,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流程中的审批程序应当透明公开,确保档案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九条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监督制度,对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与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有效利用与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储存与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一致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含: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与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同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同时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进展。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类门类及各类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构成、积存、格式及归档等工作;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3、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存与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
业务档案归档及分类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归档及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事务所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条业务档案归档范围:1、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业务底稿,如业务约定书、客户的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有关资料;审计计划与总结,未审和审定会计报表,各种差异调节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取得的客户声明书,陈述等。
2、执行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底稿,如各种明细表、汇总表、抽查表、测试表、分析表、审定表、询证函等。
3、备查参考底稿,如客户的营业执照、合营协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企业内控制度、会计制度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归档时间:审计业务结束后,应将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工作底稿按规定及时归档,各项目第一经手人为归档责任人。
归档时间定为报告签发之日的次月月底前。
归档时间以主管负责人签字为准。
如有特殊原因,需经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推迟归档。
未按时归档的,暂停发放工资,直至归档为止。
第六条业务档案归档要求:1、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标识一致。
2、按照文号为单位进行规档。
归档前认真检查应收集的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管理建议书、委托单位声明书、未审会计报表、审计差异调理表及试算平衡表、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与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复制件、审计计划与结论、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予补充并对不需归档的材料进行剃除。
3、归档前应对上述资料中的盖章、签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逐一检查,并予以完善。
4、工作底稿中的传真材料应重新复印后再归档。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更好地为企业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服务,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鲁丰字[2005]23号)、《关于强化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丰字[2007]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的归档范围凡是能够反映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等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综合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保留的,须保存复印件。
㈠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1、上级单位召开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单位发来的属于本单位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3、上级单位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㈡本单位的文件材料1、本单位党总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行政会议文件材料,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
2、本单位下发的各类通知、通报。
3、本单位的请示、报告与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
4、本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及专业文件材料。
6、本单位汇总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本单位党、团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本单位领导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单位带回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9、本单位成立、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鉴的通知和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0、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11、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2、本单位接上级转来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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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内容必须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公司各部门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
存量贷款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由贷款主办社保管;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年度内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分类。
(一)客户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1.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2.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3.管理类:客户的基本资料。
4.保全类: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公司内部管理资料。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公司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
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要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二)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建立实行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以外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
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为立卷区和归档区,在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在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权证类档案存放区域为权证区,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执行中借据由会计部门集中入库保管,执行终了的借据按照要求归档,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综合类档案存放区域为综合区。
对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要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对一定数额以下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村(市场)或按照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服务范围建档。
(三)各类档案的主要内容:1.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客户办理的要收集)等。
2.要件类档案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及授信资料,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贷审会会议纪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咨询)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跟踪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帐证明材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3.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主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客户资料数据采集表,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或户口本的索引卡、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4.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投资资产划拨凭证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呆坏账核销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档案包括:信用社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及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一)遵循档案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二)归档的档案资料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要齐全完整;(三)在归档资料中,应将每份资料的正件与附件、复印件与原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原件等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同时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处理性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顺序要求办理资料归档;(四)不同年度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五)卷内资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码和卷号,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填写页码;(六)卷内资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使用标准的档案封皮,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能装订的案卷,如定期统一报表等,应使用标准的报表封面、封底,用细线装订;(七)按规定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资料需要说明的事项,应逐件填写《卷内备考表》并将其放在卷尾,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资料内容,要用毛笔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有信贷关系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从该客户与公司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起,保管五年。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调阅、交接和销毁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柜架保管,库房、柜架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
库房内不能存放与信贷业务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档案的查阅与调阅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丢失和泄密。
(一)内部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信贷负责人或分管部门经理批准,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
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横传、涂改、圈划、复制或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公安、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分管部门经理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需索取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需经分管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制,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档案的介绍信要粘贴在原件后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案卷封底作详细记录,同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由信贷负责人、分管部门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信贷人员调离时,对经管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年内临时保管的文件资料),要逐件填写交接清单,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进行销毁,具体步骤包括整理、审批和销毁。
(一)销毁前的整理。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鉴定。
销毁前必须严格进行整理和审阅,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二)档案销毁的审批。
对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单”,一式三份报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通知相关分支机构。
(三)档案销毁。
信贷业务档案销毁工作由公司上级部门统一办理,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将已核准销毁的档案资料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公司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应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将档案清单入档保管。
销毁档案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注意安全和保密,严防散失。
所有确定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作废纸出售。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交接、调阅和销毁等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