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资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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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4. 销售额的扣减 •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应税产
1)静态测量和动态测量 2)直接测量与间接测量 3)模拟式测量和数字式测量 4)接触式测量和非接触式测量 5)在线测量和离线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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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测的基本概念
• 2. 测量误差 在检测过程中,被测对象、检测系统、检测方法和检测人员都
会受到各种因索的影响。而且,对被测量的转换有时也会改变被测对 象原有的状态信息,这就造成了检测结果(测量值)与真值之间存在 一定的差值,这个差值就称为测量误差。
• 四、税率
•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 因此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 额税率两种。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如表15. 2.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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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 由于资源税同时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方式, 其计税依据 也相应分为计税销售额和计税销售数量, 计税销售额或计税销售数量 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 资源一般是指自然界存在的所有天然物质财富, 包括地上资源、地下 资源、空间资源。从内容看, 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 、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
• 二、资源税的特点
• 1. 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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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 如矿 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考虑到我国资源开采的 实际情况, 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 其征收面虽然远不及增值 税, 但其独特的调节作用是其他任何经济杠杆所不能取代的。目前对 水资源的开征正在试点进行。
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设》试题整理me(1)
单选(D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
(B十七大)报告在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时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A绿色发展)被明确写入“十二五”规划并独立成篇,表明我国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A农业社会时期政府的无为而治)并不仅仅是因为生态问题表现得并不凸显,还由于统治者们没有认识到生态问题与人类的活动之间的关联性,并且他们将大部分精力都用于维系统治权力的稳定上,已无暇他顾。
(A有机食品)不采用基因工程技术,不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态原理,以生态食品或自然食品成为国际目前最高的安全级食品。
(B马克思)曾经指出:“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
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种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C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前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18世纪)的工业革命,揭开了人类大规模开发利用化石能源和矿产资源的序幕。
(B绿色发展)的核心是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B财政部)负责把生态与环境保护、修复和改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与生态有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信贷等杠杆调整企业行为。
(D奥尔森)基于个人理性(利益)和集体理性(利益)之间的冲突提出了“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开创性理论,他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数很少,存在强制或者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促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D劝说鼓励)阶段符合我们对工业社会晚期、后工业社会初期的生态管理“多元参与”阶段的定义。
(B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D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2020年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区、市)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环境保护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滥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
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资源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资源税征收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税收优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具有社会效益的资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四、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资源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源税。
五、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应税资源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税依据等进行检查,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的规定,如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
资源税
资源税的性质及定位
• 从西方国家的资源税费制度来看,最主要的税费工具有两种:一种是权 利金,另一种是资源租金税。权利金指直接对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所课征 的费用,它是矿产开采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 的支付,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对其经济权益的体现。而资源租金 税指的是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称为超额利 润税、附加利润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资源租金税最 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中扣减掉累计成本, 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课征。 • 我国在资源税性质的认识上始终存在着争议。主流看法认为资源税属于 权利金,而不同意见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资源税应为资源租金税;二 是认为权利金是费,是对国家财产权利的补偿,而资源税是税,二者不 能等同;三是认为我国开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是权利金,因此资源 税不应认定为权利金。导致分歧产生的原因很多,包括资源税征收方式 的几经变更、法律条文的不当表述和实践中资源税费关系的混乱等等。
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 1984年,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 年 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 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 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 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种,后来又扩大到对铁矿石征税。 • 1987年4月和 月和1988年11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年 月和 年 月我国相继建立了耕地占用税制度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制度。 使用税制度。 •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国务院于 年 月 日重新修订颁布了 行条例》 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 行条例》,财政部同年还发布了资源税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执 年 月 日起执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 行。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由过去的煤炭、石油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 ,天然气、铁矿石少数几种资源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其中,原油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 仅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洫天然气,暂不包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 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炭,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等金属矿产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 系指固体盐、液体盐。 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石;盐,系指固体盐、液体盐。但总的来 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看,资源税仍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 •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 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 月 日国务院第 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01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1.18
【实施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国税发[1994]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答疑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答疑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什么是资源税为什么要征收资源税
什么是资源税,为什么要征收资源税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严循东2011年5月25日一、什么是资源税?1、概念资源税是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的一个税种。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征收资源税,是为了调节由于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合理利用资源。
2、范围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二、为什么要征收资源税?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
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3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矿产资源相关税费
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所课征的一种税。
我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当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税基为企业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实行超率累进征收,这表明资源税制建立之初是以调节级差收益为目的的。
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后,先后在1986年和1994年进行了两次大的改革,由此形成现行资源税制。
改革后的资源税体现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
在计征方式上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考虑资源条件的优劣对不同资源确定了幅度的单位税额。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从2004年开始,又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资源的税额标准。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对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资源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家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之一。
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征收,开征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的方式,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费率为0.5%~4%。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 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 6。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始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该条例征收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的销售利润率实行累进税率。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小于等于12%时,不征收资源税,征收对象免费开采;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2%~20%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5%,故税率在0.5%~4%之间;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20%~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6%,故税率在4%~7%;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大于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7%,此阶段税率在7%以上,见表1另外,对于国家鼓励的小煤矿,各省份可实行减税减负政策,减税额度可达50%。
累进税率体现出了对不同禀赋的资源征收不同水平税率的合理性,调节了各开采企业间的级差收益,缓解了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维护了国家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征收范围窄、没有做到应征尽征的问题。
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学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
该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该条例的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计征方式为以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征收资源税,不同资源税种、开采不同禀赋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征收税额不同。
对原油征收资源税为8~24元/吨,其中,禀赋条件最好的大庆石油管理局最高,为24元/吨,其余均为8元/吨;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为2~15元/千立方米,四川石油管理局最高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次之,为12元/千立方米;对煤炭征收资源税为0.3~2.4元/吨,大同矿务局最高,为2.4元/吨,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为2元/吨;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5~10元/吨或者立方米或克拉,其中,宝石、宝石级金刚钻最高;对黑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2~25元/吨,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最高,为25元/吨,锰矿石最低,为2元/吨;对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4~12元/吨,二等镍矿石最高,为12元/吨,三等镍矿石第二,为11元/吨,四等镍矿石10元/吨,五等镍矿石9元/吨;对盐征收资源税为3~25元/吨,北方海盐最高,为25元/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为12元/吨,液体盐为3元/吨,见表2资源税试点从价计征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拉开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序幕,党中央国务院首先选定新疆作为试点,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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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法规类别】资源税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09.18
【实施日期】198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纳税人根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率(以下简称销售利润率),按照下列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为12%和12%以下的,不缴纳资源税;
销售利润率超过12%至20%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
销售利润率超过20%至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
销售利润率超过25%的部分,按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第三条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按照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以产品实际销售利润率,按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