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民法学论文题1、论民法的平等原则2、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4、论表见代理5、路自然人的名誉权6、论自然人的隐私权7、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9、论不当得利10、论无因管理合同法论文题1、契约自由原则2、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3、论缔约过失责任4、论合同的效力5、论涉他合同6、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论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8、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9、论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与违约赔偿的法律适用10、论严重违约与一般违约国际私法论文题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论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解决原则初探5、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比较研究6、国家机器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7、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8、论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9、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10、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1、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2、论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3、浅议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4、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试述法人的义务与责任5、浅议欧盟发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法理学论文题1、略论以德治国2、略论依法治国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4、略论法律全球化5、论法的有限性6、论立法的有限性7立法听证之我见8、略论立法程序9、略论法的现代化10、论判例在中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论文题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试论简易程序3、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论逮捕7、论证人证言8、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9论死刑复合程序的完善10、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宪法学论文题1、论宪法的修改与完善2、论宪法的法律性3、宪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功能4、浅析基本人权原则5、论宪法的发展趋势6、略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与完善7、论权利的界限8、论政府的职能9、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10、论表达自由婚姻法论文题1、论婚姻无效制度2、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3、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4、家庭暴力的救济及立法建议5、试论感情破裂原则应是离婚的法定理由6、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7、从婚姻自由角度看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8、试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保障9、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10、论我国婚姻法的确立的离婚制度商法论文题1、试析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试述商事能力及其特征3、试述合伙企业及其法律特征4、试析行纪人、居间人与代理商的异同5、试述证券市场的意义和效应6、试述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特点7、试述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8、试述票据关系的特点10、试述共同海损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论文题1、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2、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讨论(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3、域名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4、论我国民间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确定6、论我国专利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原则确立的探讨7、论驰名商标的保护8、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9、形象权问题研究10、商品化权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制度论文题1、试论我国法官制度2、浅析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3、试析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4、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的探讨5、试析律师责任赔偿制度6、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7、论仲裁协议8、论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9、浅析民事执行制度10、对我国监狱制度的认识仲裁法论文题1、论仲裁协议2、论仲裁裁决3、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4、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5、论完善中国仲裁监督体制6、论我国仲裁程序的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题1、论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析3、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4、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评析5、论行政许可的社会作用6、简论行政合同的作用及意义7、公务员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之分析8、论行政处罚的原则9、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0、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环境法论文题1、加强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2、论光污染立法的必要性3、论污染案例中的公民自卫权4、论污染防治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5、论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刑法论文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探讨3、论间接正犯的几个理论问题4、试论非法经营罪5、洗钱犯罪对策研究6、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7、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8、特别防卫权的立法评析9、受贿罪相关问题研究10、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析法律文书论文题1、法律文书与法律程序的关系2、法律文书的语言特色3、浅议性格化的裁判文书4、抒情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定位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比较6、中国古代判词的写作特色经济法论文题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4、论公司法的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题1、论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我国劳动就业基本原则3、劳动合同特征4、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探讨5、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问题探讨6、论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法律保障的权利性8、社会福利立法问题探讨9、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探讨10、社会保险立法问题探讨。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
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规定引言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权利主体的界定在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中,权利主体指的是享有法律权利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等。
二、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坚守平等保护原则,对所有权利主体一视同仁,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该原则保障了个人和组织的平等权利,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
依法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在处理权益冲突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裁决和判决。
3. 全面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要求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覆盖各个领域和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全面保护原则还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
救济保护原则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该原则,任何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都有权依法寻求救济和补偿。
民法典通过民事赔偿、撤销无效行为、恢复权益等方式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具体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各种权利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民法典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典规定了各种财产权的保护规则,包括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通过明确财产权的起源、转移和终止方式,维护合法财产主体的权益。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1)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①非财产性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a.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b.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c.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②不可转让性a.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b.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c.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③不可放弃性a.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b.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④法定性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⑤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社会,人们的越来越开放,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关系日益密切,人际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样的局面虽然给人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身权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加。
社会发展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人身权伤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环境污染、工业事故、高新科技的应用等都会给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致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变为可能。
人身侵权的形式多样化要求法律对人身保护更加全面化,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能够有法律依据。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想要完善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都包括哪些方面,具有哪些特点。
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也得出了当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有权利需求法律保护,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
民法是保护人身权的主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民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
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共有八个条款对人身权作了系统规范。
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人身权
人身权的具体分类
图示表示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标志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 信息性人格权 荣誉权
生命、健康权、身体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人 身 权
身份权
名誉权、信用权 隐私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 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 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署名权 C、财产权 D、人身权 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特征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人身依附性)
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和 非自然人的人身权。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 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 分类。
• 为此,赵、李两家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 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60万余元。前后经 法院两次审理,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 共计52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 电视剧《恩情》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而成。
图示如下:
赵盛强
宫 克 赵达
孙华东 李爱野
孙超
赵盛强
宫 克 孙超(亲生) ?(子) 赵达 ?(父)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人身权以及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的概念,认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二是从侵害人身权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方面保护人身权。
提出侵权行为法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指出了我国当前人身权立法中和司法中的缺漏和不足,分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
在古代中国的“约法三章”。
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
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
建国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身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践踏人权的悲剧时有发生,文革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逐渐恢复,中国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轨。
1979年《刑法》专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刑罚手段制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继而在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多项权利及法律制度以保护人身权。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正式确定了我国人身权的立法体制和具体内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及历史意义。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047附章人身权概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第四编人格权(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本编只新增了人格权的内容,为内容的完整,就人身权简单阐述作为附章放在前面,身份权的具体内容放在第五编。
附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所享有的许多人身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
二、人身权的特征1、人身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权利,保护的主要是精神利益,这种精神利益是以自然人的人身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组织体为依附的。
人身权通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得出售、赠与或继承。
例外:企业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不直接体现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不以满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其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事实上与财产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如一个企业良好的商誉可以为其吸引大量的顾客;一个自然人良好的声誉可使其获得他人的信赖,为其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无须他人的协助。
第二节人身权法律关系一、人身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人身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人身权或承担民事人身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人是义务主体。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
二、人身法律关系的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并根据其自身状况享有一定的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人身俱来的。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含义:
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②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名誉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 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 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 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赵某山系全国知名小品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山,并改名 为赵某水,此后以此姓名和外形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山外形,并以此外形拍摄商业广告侵害了赵某山 的肖像权 B.张某故意改名为赵某水,并以此姓名拍摄商业广告侵害了赵某山的姓 名权 C.张某整容、改名,并以此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山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答案】D 【详解】①: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权还包 括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部分权力,①排除。 ②:材料反映的是英烈的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受到侵犯,②排除。 ③④:被告人罗昌平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公 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警示我们,英雄烈士人格尊严不容侮辱,网络 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③④正确。 故本题选D。
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 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民法第八章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得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2)人身权是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必备、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4)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5)人身权是绝对权。
6)人身权是支配权。
7)人身权是专属权。
2,着重掌握人格权、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并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2)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2)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3)人格权是绝对权。
4)人格权是支配权。
5)人格权是专属权。
(3)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4)特征:1)身份权并非民事主体所固有,而是基于特定身份或一定的行为取得或消灭。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身份权大多与财产权益有着密切的联系。
3,着重掌握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功能和法律意义。
(1)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的总和,是以自然人全部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特别人格权又称具体人格权,是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种类。
(2)内容:1)人格独立(即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人人有平等的权利,人人有保护个人人格的权利,人人有捍卫个人独立性的权利,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指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3)人格平等(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和身份如何,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实际上即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指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低限的尊重)。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之隐私权以及公民个⼈信息保护热点事件:2020年12⽉8⽇,成都市通报新增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中⼀名成都20岁⼥孩(赵某)引发热议。
可悲的是,相对于对20岁妙龄⼥孩患上疾病的惋惜、疫情的扩散等,⼈们关注更多的是赵某14天内的⾏程轨迹。
此后,相关“知情⼈⼠”将赵某的⾝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信息发布在社交媒体⽹络,更有⽹友在⽹络上恶意造谣,发布不实照⽚,导致舆论暴⼒再次升级。
2020年12⽉9⽇,赵某在微博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后成都市公安局就“赵某个⼈隐私疑被泄露”⼀事,介⼊调查。
整起事件,不禁感慨可笑⼜荒诞。
随着⽹络信息的发展,⽹络暴⼒的社会现象越发严重。
2001年“微软陈⾃瑶事件”、2006年2⽉“虐猫⼥事件”、2006年4⽉“铜须门事件”、2007年12⽉“姜岩死亡博客事件”等,⽹络暴⼒、⼈⾁搜索等不良⽹络传播⽅式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持续激化,给⽴法者敲响了警钟。
⽴法变化:2009年8⽉27⽇发布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节⼈⾝权规定了公民享有⽣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主权等。
2017年10⽉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百⼀⼗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然⼈享有⼈格权,包含⽣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2020年3⽉1⽇,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就⽹络信息内容监管专门出台实施了《⽹络信息内容⽣态治理规定》。
2021年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四编⼈格权增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关于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规定,从民法总则中的“蜻蜓点⽔”⾄民法典中增编独⽴篇章,从制定部门规章⾄制定法律,也再次印证了⼈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础性民事权利,⽽民法典在⼈格权中增编了⼈格权的类型,细化了部分⼈格权的内容,不仅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全⾯建构,同时也是新时代必然的产物。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信息保护 第⼀千零三⼗⼆条 ⾃然⼈享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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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
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
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
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
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
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
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
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
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享有的法定利益,这些法定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商品,可以任意分割、消费或有偿转让。
而人身权的客体并不是商品,虽然在法律技术的作用下,有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商品的价值的形式来表现,但是,就其本质而言,是不能分。
三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一)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侵权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
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进行全面的民法保护,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成文法国家民法典除在总则部分对人身权作出一般规定外,基本上是在债法的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具体人身权及其保护方法;不成文国家则专设侵权行为法部门,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直接源于罗马法的私犯概念,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为后世主要国家民事立法所沿用。
而对于侵权行为的概念如何进行界定,无论国内国外,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规定,我们可将侵权行为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②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因素。
③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民事主体权利的损害,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
将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罗马法开创的先例。
罗马法的私犯,就是侵权行为。
私犯实际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财产的私犯,另一类就是对人身权的侵害的私犯,称之为“对人私犯”,并对侵害人身权的私犯违法行为,以侵权行为制裁。
在《法国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在规定侵权行为原则时,将侵害人身权的行为包括在内。
《德国民法典》在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将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以及贞操等人身权,列为最重要的侵权行为,置于财产权侵权行为之前,表明了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变化。
可以说,将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认作侵权行为,是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
我国《民法通贝4》亦认侵害人身权为侵权行为,并在第119条和120条,作出明文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其在法律特征上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很多相同之处,如都是违法行为,都是有过错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但在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上,两者存在差别,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而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它具有如下特点:①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是财产损失或者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而是表现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
②侵权行为的后果难以用金钱计算损失,一般通过其他标准计算金钱损失。
③侵权行为在权利主体消失后,亦能有条件的构成。
如公民死亡后,其某些人格利益仍受保护。
(二)人身权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包括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人身权的刑法保护、人身权的行政法保护。
其中对人身权的首要保护就是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寻求的保护是民法保护。
所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式,以使侵权人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对人身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民法保护方法的财产性和补偿性,决定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赔偿之债。
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受害人的民法保护,以损害赔偿为其基本方法,是人类历史发展和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自身的选择。
当人类自己发现对同类的侵害,以同态复仇的方法进行保护,不仅是野蛮的、不道德的,而且也是无益的以后,就选择了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救济人身权侵害的基本方法。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不仅认为对侵害物质性人身权的受害人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而且,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也是科学的、合乎理性的。
因而,对于人身利益的损害,人类也选择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作为基本方法。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人身权法律保护的损害赔偿方法,已经形成了完备而系统的制度。
它包括:①对人身伤害的财产赔偿制度,一般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财产赔偿。
②对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一般又称之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01年2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回答,这是我国在人身权保护方面的重要立法之一。
而这里的赔偿也一般包括具有财产因素的人格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
③对侵害人身权的慰抚金赔偿。
这是指对侵害人身权利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金钱赔偿,藉以平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感情伤害等。
而且在国际上,这种抚慰金赔偿的适用,有日渐扩大范围的趋势。
转贴于当然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还包括其他方式,如《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这些都是非财产性的保护方法,通过这些方法,可以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最大恢复。
四、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法律确认为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
而要追究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按法定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然后才能进一步明确人身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以及侵权人怎样承担责任。
而归责原则正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侵仅责任的基本准则。
发生了人身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权损害时,首先要依照这些原则明确责任由什么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项: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某些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侵权损害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也是通过这三项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的。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是指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人(加害人)在什么情况下,具备哪些条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一致的,应当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一)主观过错所谓过错,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在侵权行为中,过错责任是基本的、普遍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即使由于自己的行为致他人损害,但若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负侵权责任。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把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承担侵害人身权的责任一般也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条件。
在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中,由于侵害人身权行为的特殊性,法律对主观过错有特别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①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有过错就应负责,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包括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名称权以及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名称等,必须是故意的,才承担责任,过失不构成侵权。
③侵害肖像权、婚姻自主权,侵权行为人也仅仅就故意负责。
④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应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观过错作不同要求。
⑤侵害身份权,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非法干涉身份权的,只有故意才构成侵权。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虽然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但如果客观上并未实施违反法定义务或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可能负侵权责任。
因此,违法行为也是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