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滤波器电流互感器-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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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滤波器电流互感器标准技术规范
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交流滤波器电流互感器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本采购标准技术规范分为标准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以及本规范使用说明。
2.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原则上不需要设备招标人(项目单位)填写,更不允许随意更改。
如对其条款内容确实需要改动,应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经标书审查同意后生效。
3.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专用部分分为标准技术参数、项目单位需求部分和投标人响应部分。
《标准技术参数表》中“标准参数值”栏是标准化参数,一般不进行改动。
“投标人保证值”栏应由投标人认真逐项填写。
项目单位需求部分由项目单位填写,包括招标设备的工程概况和招标设备的使用条件以及具体参数。
对扩建工程,可以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投标人响应部分由投标人填写“投标人技术参数偏差表”,提供销售业绩、主要部件材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4. 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响应表”时,如与招标人要求有差异时,除填写“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5. 有关污秽、温度、海拔等需要修正的情况由项目单位提出并在专用部分的项目单位技术偏差表明确表示。
6. 采购标准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目录
1.总则 (5)
1.1一般规定 (5)
1.2投标人或供货厂(商)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5)
1.3工作范围 (6)
1.4设计文件 (6)
1.5标准和规范 (10)
1.6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1)
1.7备品备件 (11)
1.8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 (11)
1.9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11)
2.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12)
2.1结构要求 (12)
2.2涂漆和防锈 (13)
2.3安装要求 (13)
2.4铭牌 (13)
3.试验 (13)
4.质量保证及管理 (15)
5.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16)
5.1技术服务 (16)
5.2设计联络会 (17)
5.3监造 (18)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 投标人或供货厂(商)必须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投标人或供货厂(商) (包括分包厂)应已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在与本工程相类似或更严格的使用条件下至少有3台(套),3年以上的商业运行经验;或经业主审定认为已经具备设计、制造和提供本规范所要求设备的能力。
如发现有失实情况,招标方有权拒绝该投标。
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包括商务和技术部分的所有规定。
由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本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要求相一致,投标人也可以推荐满足本技术规范要求的类似定型产品,但必须提出详细的规范偏差。
3) 本规范书提出了对交流滤波器电流互感器本体及其附属的技术参数、性能、结构、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4)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最新版本的GB、IEC标准,和本规范书的优质产品。
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明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6) 如果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7) 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 本规范书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若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9) 本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1.2 投标人或供货厂(商)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格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投标人或供货厂(商)最近3年内同类设备的销售记录及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或业主认可的相关业绩的文件资料)。
2) 投标人或供货厂(商)拥有的有权威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
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3) 投标人或供货厂(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主要设备等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
4)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文件。
5) 投标人或供货厂(商)提供的同类设备的型式和例行试验报告。
6) 投标方应提供本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接口信息,并满足项目单位提出的接口信息的要求。
1.3 工作范围
卖方应提供本工程所订的电流互感器,其中包括电流互感器本体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和供货,以及现场技术服务。
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在2周内,向买方提出一个详尽的生产计划,包括设备设计、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厂内测试以及运输等项的详细工作内容及进度。
1.4 设计文件
卖方应向买方免费提供需确认的设计文件和全部最终版的图纸、说明书、试验报告等设计文件。
1.4.1设计文件的确认
1) 所有需经买方确认的图纸和说明文件,均应由卖方在合同生效后的4周内提交给买方进行审定认可。
其中包括电流互感器外形图、运输尺寸和运输重量、电流互感器的重心图、电流互感器装配及注油后的总重量和电缆布置位置图等。
文件名称、提交份数、接收单位、提交时间及邮寄地址见《专用部分》。
买方在收到需认可图纸2周后,将一套确认的或签有买方校定标记的图纸(买方负责人签字)返还给卖方。
2) 卖方在收到买方确认图纸(包括认可方修正意见)后,应于2周内向1.4.1(1)款所列有关单位提供最终版的正式图纸和一套供复制用的底图及正式的CAD文件光盘,正式图纸必须加盖供货厂(商)公章或签字。
3) 卖方对图纸的任何修改应重新提交买方确认,确认后卖方应对图纸重新收编成册,并应按上款的规定正式递交买方。
安装后的产品应与最后确认的图纸一致。
4) 买方审定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凡买方认为需要修改且经卖方认可的,不得对买方
增加费用。
在未经买方对图纸作最后认可前任何采购或加工的材料损失应由卖方单独承担。
买方对图纸的认可并不证实减轻卖方关于其图纸的正确性的责任。
1.4.2图纸
1). 图纸的格式:所有图纸均应有标题栏,符号和标志清晰、完整,文字采用中文,单位采用SI国际单位制。
2) 每组3台互感器应至少提供一套完整的图纸,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总装图:应表示设备总的装配情况,包括外形尺寸,设备的重心位置与总重量、油
重;绝缘子或瓷套的爬电距离、干弧距离;受风面积、固有频率;一次接线端子板及线夹位置、材料及允许的作用力(三个方向);运输尺寸和重量;端子箱位置,电缆入口位置等,并附电气和机械特性数据。
b) 基础安装尺寸图:应标明设备的尺寸、基础螺栓的位置和尺寸、作用于基础的静态、
动态力等。
c) 电气原理图,包括一次和二次绕组的接线、二次绕组的排列顺序等。
d) 吊装图。
e) 运输包装示意图,包括运输尺寸等。
f) 铭牌图:应包括主要额定数据,合同编号,重量等。
g) 其他:
●标明一次绕组和主绝缘的绝缘构造图;
●表示一次绕组间绝缘强度保护器性能的图纸;
●标明二次端子箱中所有端子的接线图;
●在各种过电流状态下的温度、时间特性曲线图;
h) 供货清单及运输包装图。
1.4.3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全部附件的完整说明和数据;
2) 铁芯的照片;
3) 产品技术条件;
4) 额定值和特性资料;
5) 所有附件的全部部件序号的完整资料;
6) 出厂试验数据;
7) 表示设备的结构图以及对基础的技术要求;
8) 其它适用的资料说明;
9) 装箱单及包装说明;
10) 合格证。
1.4.4试验报告
1) 要求提供试验依据的标准
2) 提供试验的原理接线图及试验设备和仪器仪表的型号、精确度等
3) 提供的试验报告包括:
a) 全套例行试验报告
b) 型式试验报告
c) 主要部件的试验(型式和例行)报告
1.4.5其他资料
1) 组装后设备的机械强度计算报告
2) 采用的标准和规定
1.4.6设计文件的交付
1). 卖方向买方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数量见下表:
表1 最终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数量
1.5 标准和规范
1) 合同设备,包括卖方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或法规的最新版本或其修正本的要求,除非另有特别说明,应包括在投标期内有效的任何修正和补充。
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须遵守最新的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以及国际单位制(SI)标准。
所有螺栓、双头螺栓、螺纹、管螺纹、螺栓夹及螺母均应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单位制(SI)的标准。
3)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配套件应符合以下标准但不局限于以下标准:
表2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配套件应符合的标准
上述法则和标准为最基本要求。
如果能使卖方设备良好地、连续地在本规范所规定的条件下运行,根据卖方的意见并经买方接受,可以使用性能更优或更为经济的设计或材料。
4) 当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明显的矛盾时,卖方应将矛盾情况提交用户,以便在开始生产前买卖双方协商制定解决方案。
1.6 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 每个投标人应提供规范书专用部分列举的技术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保证为运行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买方的同意。
2) 卖方产品特性参数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3)当买方在设计其他设备或设施,而需要相关文件和技术数据时,卖方应按要求提供这些文件和数据。
1.7 备品备件
1) 卖方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备品备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2) 买方需提出所需的备品备件,卖方应按项目分项报价,备品备件价格应含在投标总价中。
3) 卖方应推荐可能使用的备品备件,并分别列出其单价和总价供买方选购。
4) 所有备品备件应为全新产品, 与已经安装设备的相应部件能够互换,具有相同的规格材质和制造工艺。
5) 所有备品备件应装在防尘、防潮、防止损坏的箱内,与主设备一并发运,并标注“备品备件”以示与本体的区别。
1.8 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
1)卖方应提供安装时必需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2)买方根据需要提出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卖方应分项列出其单价和总价,价款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 卖方应推荐可能使用的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并分别列出其单价和总价,供买方选购。
4) 所有专用工具与仪器仪表必须是全新的、先进的且须附详细使用说明资料。
5)专用工具与仪器应装于箱内,注明“专用工具”“仪器”,并标明防潮、防尘、易碎、向上、勿倒置等字样,同主设备一并发运。
1.9 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
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将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说明书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2) 合同设备的验收性能试验、试运行和验收根据本规范书规定的标准、规程规范进行。
3) 完成合同设备安装后,买方和卖方应检查和确认安装工作,并签署安装工作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 验收时间为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试运行完成后三个月内。
在此期间,如果所有的合同设备都已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并稳定运行20天,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设备的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 对于安装、调试、性能试验、试运行及质保期内技术指标一项或多项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如属制造方面的原因,按附录E执行,涉及索赔部分按商务条款执行。
2. 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2.1 结构要求
1)电流互感器的结构应为干式、户外式,并便于现场安装、运行、维护。
2)金属件外露表面应具有良好的防腐蚀层,产品铭牌及端子应符合图样要求。
3)电流互感器应有直径不小于8mm的接地螺栓或其它供接地用的零件,如面积足够且有连接孔的接地板,接地处应有平坦的金属表面,并在其旁标有明显的接地符号。
4)二次出线端子螺杆直径不得小于6mm,应用铜或铜合金制成,二次出线端子防潮性能良好,并有防转动措施。
5)电流互感器二次接线盒,外形尺寸不得小于250×200×100(单位mm,长×宽×厚度),接线盒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防雨、防潮。
6)投标商提供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端子连接用的全部紧固件。
7)所有端子及紧固件应有良好的防锈镀层,足够的机械强度和保护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8) 机械强度
a) 电流互感器应满足卧式运输要求。
b) 一次接线端子的允许机械荷载、材质及布置
非绝缘端绝缘端
水平纵向分量:3000N 3000N
垂直分量:2000N 2000N
水平横向分量:2000N 2000N
安全系数:2.5
动态系数:1.67
接线端子材质:铜镀银或采用满足接触面及电流密度要求的铝合金端子,并带有连接导线用的不锈钢螺栓、螺帽和垫圈。
端子应采用平放方式
c) 设备的阻尼装置如果有,应能充分地发挥作用,特性曲线应对各种应力、内力引
起的振动都有较好的抑制作用。
9)电流互感器须装设二次回路开路的保护装置,安装在CT本体二次接线盒内。
每只电流互感器必须设有短接型二次接线盒,接线盒内接线端子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强度和抗腐蚀能力,并能与截面为2.5-8mm2的电缆采用螺丝连接,接线端子的绝缘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2.2 涂漆和防锈
1) 所有设备金属外表面(除非铁金属和电镀钢外),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热镀锌或涂漆,涂漆颜色为RAL7032。
2) 涂漆应能抗腐蚀,20年内不掉漆。
2.3 安装要求
1)承包商应提供外型图,并提供整个尺寸。
2)电流互感器的安装工作由业主实施,承包商应派出有能力胜任的监督人员在安装及投运时提供技术咨询,承包商应提供所有安装所需的特殊材料。
3)所有接地、安装和组装用紧固件和连接件由承包商提供。
一次接线端子应满足买方提出的设备线夹的要求,并配套提供连接用的紧固件。
设备线夹资料在签订合同后由买方提供。
2.4 铭牌
电流互感器的铭牌应用不锈钢板制造,铭牌上至少应按标准规定标示所有的额定值。
提供的铭牌放在易观察的位置上,铭牌应符合GB1208标准。
3. 试验
电流互感器的试验,应根据规范书的要求按照GB或IEC的标准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附合规范书要求,当技术规范书的要求高于GB或IEC的应满足规范书,规范书未提部分,均按GB和IEC标准进行试验。
(建议按序号的顺序进行试验)
表3 试验项目和方法
4. 质量保证及管理
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电流互感器及其附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卖方应保证电流互感器及其组件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应承诺设备的寿命不少于30年。
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2) 质保期应为合同设备通过验收试验、试运行成功结束,且出具验收证书后的24个月。
3)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投标人设备的质量问题而造成停运,投标人应负责尽快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部件并赔偿相应损失。
设备的质保期将延长,延长时间为设备重新投运后24个月。
4)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的设计、材料选择、加工、制造和试验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合同设备的整个制造过程中严格按其执行。
5) 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必要时买方将分批派遣有经验的工程师去卖方制造厂对合同设备的组装、出厂试验和包装等方面进行监制和抽查验证。
买方监制人员不签署任何质量证明,买方人员参加监制既不解除卖方按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代替买方到货的检验。
6) 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应征得买方的同意。
7) 卖方从其他厂采购的设备,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
5.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5.1 技术服务
5.1.1概述
1)卖方应指定一名工地代表,配合买方及安装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卖方应指派合格的有经验的安装监督人员和试验工程师, 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
卖方指导人员应对所有安装工作的正确性负责,除非安装承包商的工作未按照卖方指导人员的意见执行,并且卖方指导人员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了买方。
2)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为周,买卖双方据此共同确认一份详尽的安装工序和时间表,作为卖方指导安装的依据,并列出安装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和工具的类型及数量。
3) 买卖双方应该根据工地施工的实际工作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的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5.1.2任务和责任
1)卖方指定的工地代表,应在合同范围内全面与买方工地代表充分合作与协商,以解决合同有关的技术和工作问题。
双方的工地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2)卖方技术人员代表卖方,完成合同规定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3)卖方技术人员应对买方人员详细地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特性、分析方法和有关的注意事项等,以及解答和解决买方在合同范围内提出的技术问题。
4)卖方技术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5)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是正确的,如因错误指导而引起设备和材料的损坏,卖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和(或)补充,其费用由卖方承担,该费用中还包括进行修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费。
买方的有关技术人员应尊重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
6)卖方代表应尊重买方工地代表,充分理解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质量。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工作拖期,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且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安装或试验拖期,买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卖方的安装监督人员或试验工程师继续留在工地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5.2 设计联络会
1).为协调设计及其它方面的接口工作, 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
卖方应制定详细的设计联络会日程。
签约后的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在设计联络会上买方有权对合同设备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应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并作出改进。
2).联络会主题:(待定)
a) 决定最终布置尺寸等;
b) 复核互感器的主要性能和参数,并进行确认;
c) 检查总进度、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
d) 决定土建要求, 运输尺寸和重量, 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
e) 讨论交货程序;
f) 解决遗留问题;
g) 讨论工厂试验及检验监制问题;
h) 讨论运输、交接、安装、调试及现场试验;
i) 其它要求讨论的项目。
地点:卖方所在地
日期:大约在合同生效后第天
会期:天
买方参加会议人数:_____人
卖方参加会议人数:自行决定
3).除上述规定的联络会议外, 若遇重要事宜需双方进行研究和讨论, 经各方同意可另召开联络会议解决。
4).每次会议均应签署会议纪要, 该纪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5.3 监造
1)买方有权派遣其监造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 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督。
买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3)买方对货物运到现场以后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
买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4)卖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2个月,通知买方其日程安排。
根据这个日程安排,买方将确定需要对合同设备的工厂试验进行现场监督的项目和过程,并将在接到卖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30天内通知卖方。
然后买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
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买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
5)若买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关于不派员到卖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买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6)监造范围:
a) 原材料及外协、外配件
b) 零部件制造
总装配
试验
包装、运输
7)监造内容:
a) 原材料物理、化学及电气性能分析及合格证
b) 配套件的检查:出厂试验报告、合格证等
c) 主要部件的制造
总装配
试验:试验项目、试验标准、试验方法及试验用仪表等;试验数据及图象
包装运输符合有关规范及防震、防潮等措施
监造者有权到合同设备的生产车间和部门了解生产住处并提交监造中发现的问题
8)卖方应向监造者提供的资料:
a) 重要原材料的物理、化学及电气性能的报告及型号
b) 分包商主要零部件的验收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使用说明
出厂试验报告、半成品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
产品改进和完善的报告
与分包商的技术协议和分包合同副本
卖方提供给监造人员合同设备生产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