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或邪——两种黑客行为的伦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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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收稿日期:2011-06-07

作者简介:张杨,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

正或邪—

——两种黑客行为的伦理思考张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外国语学院,山东济南250316)

[摘要]今天,网络技术已经风靡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黑客”作为互联网组织的另类群体,其智能行为可以分为正和邪两种,黑客行为(hacking )的最显著特征都在于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的数据库与操作系统。无论是正抑或是邪,黑客行为都无法真正得到伦理学意义上的支持。但是,黑客行为作为一种潜性智能职业,它涉及到更广泛的人与人的相处,对之进行伦理分析,有助于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网络秩序的有序进行。应对两种黑客行为,在于构建网络伦理与完善网络立法,这是笔者基于伦理学的角度对黑客行为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黑客;黑客行为;正邪[中图分类号]

TP3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1]专辑-0058-02

“黑客”(Hacker ),原意是指专门闯入计算机网络窃取、破坏系统信息的人。被称为Hacker 的人,有的确实有窃取等恶劣行为,有的则仅仅通过找出信息系统的漏洞来达到自我表现的目的。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为了与并无恶意的Hacker 相区别,人们将恶意的“黑客”称作“Crack-er ”。据说,Hackers 的目的主要是追求一种自我表现的成功感,而Crackers 的目的则是“恶意的”,并“带有个人的企图”1。不论是恶意的“Cracker ”,还是并无恶意的“Hacker ”,黑客行为(hacking )的最显著特征都在于未经允许进入他人的数据库与操作系统。就此而言,黑客行为无法真正得到伦理学意义上的支持。但是,

黑客行为作为一种潜性智能职业,它涉及到更广泛的人与人的相处,对之进行伦理分析,有助于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与网络秩序的有序进行。本文旨在厘清几种黑客行为的差别,探索如何正确引导黑客使其彰显聪明才智,为人类整体利益服务。

一、两种黑客,两种行为

今天,网络化的人类生存已不可抗拒,数字化的生活方式也不可逆转。不论我们是不是喜欢上网“冲浪

”,“网络化”的发展终将把所有的地球人“网住没商量”。一提起黑客,我们脑海里就印出带着黑框眼镜,躲在黑暗的角落里不停敲击键盘的神童。的确,网络吸引了一批绝顶聪明的年轻人,

他们拥有很高的智商,具有积极探索的先锋精神,对计算机着迷,常常通宵达旦地编码,在计算机编程过程中得以实现自身的价值、展现自己的个性。他们就是黑客。在因特网上,黑客是对信息网络安全构成威胁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的行为是否道德,

成为一个众人争议的话题。在《计算机与网络》

2005年第3、4期《趣谈网络世界———“黑客”七大类型》中将黑客分为:恶作剧型、隐藏攻击型、定时炸弹型、矛盾制造型、职业杀手型、秘密高手型和业余爱好型七种。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道德与否评价黑客,一概否认黑客行为。因为要想完善对信息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

黑客必须具备一些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行为特征。不考虑实际生活中一些维护网络整体利益与空间的黑客行为,显然有失偏颇。从另一个维度区分黑客,可以把黑客行为划分为正与邪两种。是正义的侠客还是邪恶的犯罪分子,我们应该善于厘清,区别对待。有时,黑客是信息时代的牛仔和反传统的斗士,

甚至是网络时代的英雄,他们智力超群,善于独立思考,不断发现网络的漏洞,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比如,网上发生的许多似乎“正义感”的黑客案件博得不少人的欢呼。据报道,中国大陆一个自称“极右派反联盟”的团体在2000年1月24日到2月13日之间,攻击约30个日本网站,希望迫使日本右翼组织承认他们在侵略中国犯下的暴行。国内有人将这似乎有些爱国成分的黑客行为称作“红客”事件。实际上,此类“红客”事件频频发生。这时,黑客行为显然带有正义色彩。由此,不能简单地将黑客定义为电脑捣蛋分子或者是计算机犯罪分子,黑客行为有时也是正义的行为。

可是,黑客并不一定是计算机犯罪分子,计算机犯罪分子大部分却都是黑客。在国外发达国家政府甚至谈“黑”色变。据统计,当今世界平均每20秒至少就有一起黑客事件发生,仅在美国一年因黑客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100亿美元以上。近年来我国黑客计算机犯罪案也在猛增,

每年破获的8

5

黑客案件已近百起,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非常严重。在很多人看来,黑客行为构成了对网络信息、网络资源的侵害,扰乱了网络社会的基本秩序。这主要体现在:(1)威胁网络安全;(2)挑战知识产权制度;(3)导致网络道德规范的紊乱。

二、对黑客行为的评价及正确态度

人们在评价黑客及其行为时,难以达成共识,常常是因为采取的评价标准不尽一致。

这里至少存在着两个原则:无害原则与开放原则。无害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评价标准,即黑客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看其后果是否造成损害的事实,无害原则可以说是一种效果论。如果黑客非授权侵入他人系统,未造成任何伤害,在道义上可以得到支持,至少是可以容忍的。开放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态度,即对黑客行为应该采取一种开放的眼光去看待,不应用固有的眼光和伦理道德去评价这一高智能行为。

我们认为无害原则在评价黑客行为时是难以经得住考验的。因为不能因为黑客的侵入没有造成损害在道义上就可以得到支持。非授权侵入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和浪费了他人的计算机资源。与偷窃行为相比,黑客行为好比闯入某人的房间而未实施盗窃行为一样,不能因为没产生盗窃的事实,就认为这种行为是道德的。因此,黑客行为在伦理上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当然,那些借黑客之名行违法之实,是更为严重的行为,需要法律手段去惩治。

不难看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认为黑客很神秘,觉得他们是虚拟世界的“侠客”,对其在道德上持太多的宽容,这正是因为绝大多数人是用无害原则的眼光看待黑客行为,得出道德行为有时是不被接受的,有时是可以被接受的。

开放原则也是一种宽容原则。黑客作为一种不被主流社会和主流职业所认可的群体,不可否认,对计算机技术的开发与完善其作用不容小视。黑格尔曾说:“存在即是合理的”,黑客的存在有他存在的理由,如今,计算机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计算机一日存在,黑客就不可能消亡,因此,对待黑客应该采取开放的原则,认可他的存在,但是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用技术反技术,用“黑客”去反制约黑客。

对于黑客行为,忽略放任和摒弃禁绝的态度无疑既不应当、也不可行。最理想的状态是立足现实,因势利导,利用“黑客”反黑客,以正压邪,引导黑客行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可从道德、法律与技术层面展开:第一,建立健全网络伦理规范,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与道德观;第二,加强网络立法与网络执法,通过法律手段约束、规范黑客行为;第三,完善网络技术的合理监控机制,优化网络管理,杜绝与防范危害网络空间的黑客行为。

三、黑客行为对策机制

鉴于黑客的种种攻击行为以及因特网出现的诸多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各国纷纷制定了计算机伦理规范和道德戒律。如著名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计算机伦理十诫”:(1)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5)你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过钱的软件;(7)你不应当未经许可使用鄙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当考虑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当用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构建有效的方法体系应对黑客行为。

首先,要促进网络伦理的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的形成,完善网络犯罪立法。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这一工程进程中,我们既要学习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注意“借鉴与吸收全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又要扎扎实实地从我国的具体实践出发,着力概括和反映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的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将“爱国、守法、公平、诚信”视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显示出我国网络伦理建设已步入正轨。另外,新时期网络犯罪引人注目,由于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原有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合,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法律上的“空白点”致使一些犯罪分子因无法可依而逍遥法外。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健全法律惩治制度,真正做到网络有法可依。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更好地约束网络不道德现象和黑客犯罪行为。

其次,必须建立正确的主体道德意识。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是我们生存、生活的基础,网络道德是我们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人际关系“调节器”;从网络表面上看,似乎是在与机器、与电脑打交道,但实际上我们是在与一个个与我们自身一样的活生生的人交往。充分认识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的根本一致,是每个网民在网络社会立身处世的根本,从而能够自立规范,身体力行,在实践中践履网络道德,从而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

最后,必须处理好小节与大节的关系。在网络上,由于常常缺乏必要的监督,不少人认为,小节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大节好,不破坏网络系统或他人的文件、数据、不偷窃欺诈,做做黑客也是无所谓的。”也正因为此,不少人对仅在网上破译密码、偷看文件或无目的漫游,而不进行破坏的黑客并不持谴责态度。这种看法是非常有害的。事实上,小节与大节只是相对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而且总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例如,有些黑客虽然并不蓄意破坏,也不掠人财物,表面看来只是“小节”,但他们的行为,却使网络安全系统受到威胁,给网络社会造成巨大的物质、精神损失和心理负担。这类小节实际上映现着大节。目前的网络还是一个管理松散、信息芜杂的“自由乐园”。有些黑客也许最初本意不在毁“堤”焚“屋”,但恶习一旦养成,后果却往往是自己所难以控制的。

有序、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秩序需要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有赖于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团体为其实现创造条件。黑客行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对其进行约束与监督的机制,听任他们随心所欲,叱咤网间。所以,这需要我们集中智慧,创新发展,为网络正常发展开辟道路。

(责任编辑:宋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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