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佛建管〔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监测”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金域名都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的通报(2017)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金域名都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的通报(2017)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升文明施工水平,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南建设工〔2012〕5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金域名都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通报:一、存在问题(一)金域名都项目(施工单位: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竞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夜间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期间发出较强烈的噪声,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二)万科尚荟大厦1、2、3座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夜间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期间发出较强烈的噪声,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二、处理措施为督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落实,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存在问题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诚信扣分处理(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检查中存在文明施工问题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立即落实整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信息反馈给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扰民,不允许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时进行夜间施工。
附件:建筑业企业诚信扣分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2017年9月6日附件建筑业企业诚信扣分一览表序号工程名称企业名称扣分原因诚信扣分1金域名都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广东竞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2万科尚荟大厦1、2、3座桩基础工程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合计20注: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区级每次扣5分。
10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5年6月1日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
颁布机关: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2年5月1日
省政府规章
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机: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0年5月1日
2.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5年8月1日(1998年1月18日修正)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9年5月1日
注:加注(新)的法条是指纳入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适用范围内的新法条。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年1月1日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年9月1日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2年8月15日
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10年9月1日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7年12月1日
7.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28日修订,2009年3月1日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水利工程..doc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2017年4月~8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8月,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工作,共抽查了17宗水利建设工程。
期间,发现有4宗项目的部分参建单位有符合《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的“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情形,现根据《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规定,对以上各单位予以通报,我局将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将具体情况上报佛山市水务局。
附件: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区质监站,区水投公司,水务管理所,局属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综合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备注:按照《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规定,
经核实的不良行为,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容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
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15日(日历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者相关
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佛府〔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
目录的通告
佛府〔2016〕34号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号)要求,我府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附件1
附件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佛府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8]53号)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核准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核准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属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列入)。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从制度上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管理或监管的公有或公益性资源。
资源分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两大类。
有形资源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固定资产、商品、物资、原材料等;无形资源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发包权、股权、资金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上述资源的出让和采购。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上述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交易前后的监督管理,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国家、上级政府和区政府管理、监管的公共资源和镇(街道)监管的标的50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在区交易中心交易,镇(街道)管理和监管的公共资源及其他按属地管理的公共资源应在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网络化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不得在交易活动中以违法违规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资管委)为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领导、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审议、处理和决策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
区资管委下设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资管办),承担区资管委日常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二)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三)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合同文件进行备案;(四)负责交易的监督管理;(五)统一接收、转办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企业诚信管理;(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佛府函〔2016〕2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业经十四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拟定规章时,要做好与上位法、珠三角兄弟城市做法的衔接,严格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5〕81号)要求,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充分借助高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注重地方政府立法的可操作性,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2016年是我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开局之年,市法制局要加强自身学习和队伍建设,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在地方政府规章起草过程中发挥好指导和协调作用。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市民了解、支持政府立法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附件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一、制定项目(6项)起草责任单位计划报送市政府审议时间1.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市住建管理局 2016年3月2.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建设与监督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4月3.佛山市物流寄递实名制实施办法市公安局 2016年5月4.佛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住建管理局 2016年6月5.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市住建管理局 2016年7月6.佛山市西樵山保护管理规定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二、预备项目(3项)起草责任单位1.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市住建管理局2.佛山市用电安全管理办法佛山供电局3.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预备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酌情在2016年或以后年度报送市政府审议。
17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表三: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执法主体
备注
1
提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
①提出建(构)筑物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
②提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
③提出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9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与遗失补办
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
用地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①非直审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②直审项目和涉及重大工程项目、情况复杂或需上级业务部门会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③用地面积≥30亩房地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5个工作日;
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①建(构)筑物工程许可,5个工作日;
②市政工程(道桥、管线)许可,5个工作日;
③绿化工程许可,5个工作日;
④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审核,5个工作日;
⑤市政接口工程(含道路开口、市政管线接口)审核,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建设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直审项目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用地规划股;
市政规划股
①非直审项目,自受理项目、情况复杂或需上级业务部门会审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佛府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1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佛发〔2009〕13号)以及《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机构调整的函》(粤机编办〔2011〕86号),设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除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以外的职责,以及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除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监督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定全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规范各区房屋登记、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应用、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建立、管理我市房屋登记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粤建执函[2011]90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粤建执函〔2011〕90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评查范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和组织”),2010年-2011年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评查重点内容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通过对执法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对执法机关和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完善,执法文书是否统一齐备,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的工作方式:一是听汇报;二是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行政执法的制度文件(通过查看案卷了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资格,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持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程序是否依法建立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如实施过程是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和量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且内容是否合法;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和规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佛府办函〔2016〕598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6日佛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146号)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为确保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
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目的。
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精选5篇]
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精选5篇]第一篇:03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统计)第二篇:02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第三篇: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实施单位名称:南宁良庆区民政局一、行政许可(共2项)1、项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项)1、项目名称:法律依据:三、行政处罚(共项)1、项目名称: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四、行政收费(共项)五、行政确认(共项)六、行政征收(共项)七、行政给付(共项)八、行政监管(共项)九、行政裁决(共项)十、其他职权(共项)注:1.四至十事项按一、二项形式进行填写。
2.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必须列出法律依据和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篇:18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第五篇: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行政处罚类)填报单位(盖章):三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确定执法责任一览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注: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4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审理法官】窦家应杨雪清李婉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关锦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关锦华【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卫文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卫文【代理律所】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关锦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府会函〔2017〕2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华涌村土名“苦草岗"地段宗地出让金分配方式的决定通知》(以下简称南府会函〔2017〕21号文),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经查,南府会函〔2017〕21号文系南海区政府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内部请示,经南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所作内部决定,该决定并未对外公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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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5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2006年9月1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2年5月1日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1997年12月26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
《开发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1日2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2000年5月20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2003年7月15日
《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文
广东省省水利厅1997年9月22日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
广东省省水利厅1998年4月24日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3月1日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2日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8年3月13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5年1月1日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18日
《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8月15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12月1日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4月16日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1998年1月7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部1995年4月21日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2009年2月26日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7月4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1日
广东省省水利厅1999年12月30日
《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和定权发证的意见》
南海县人民政府1988年7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型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7年3月15日
《佛山市南海区围内河涌管理暂行规定》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