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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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1•【字号】滨政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一日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原公有住宅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滨政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8日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一)以联营、合作、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不参与直接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三)宾馆(旅社、饭店、酒店、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州市政府采购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州市政府采购中心)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博兴县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4 滨州市人民医院东院区物业服务采 滨州市人民医院 购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20 记录。
2220.2 1556.4 647.8 569.2
2023-05-19 2022-12-16 2023-03-31 2023-06-15
二、市场分布
近 1 年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代理项目主要分布于教育系统、卫生系统、
9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医院物业采购项 目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医 院
55.0
10 滨州市人民医院西院区行政楼七层、 滨州市人民医院
45.0
九层会议室办公家具采购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4-03 2022-12-29 2022-12-01 2023-04-03 2023-06-09
目标单位: 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州市政府采购中
心)
报告时间:
2023-08-2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企业的业绩表现、市场分布、服务能力、 服务客户和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全方位分析,为目标企业招投标管理、市场拓展 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为目标企业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单位、竞争对手、供应商、金融机 构等快速了解目标企业的业务能力、影响力、服务能力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企业相关 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11 三、服务能力 ...............................................................................................................................15 3.1 节支率分析 .....................................................................................................................15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5 四、服务客户 ...............................................................................................................................24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24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24 五、信用风险 ...............................................................................................................................32 附录 .............................................................................................................................................32

物业收费标准2019

物业收费标准2019

物业收费标准2019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小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物业收费标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和小区的和谐稳定。

因此,合理、公正、透明的物业收费标准对于小区的良好运营和居民的满意度至关重要。

一、基本收费项目。

1. 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绿化养护、安保巡逻等费用。

2. 水费、电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保证小区内的水电供应正常运转。

3. 保洁费,主要用于小区内垃圾清运、垃圾分类处理等费用。

4. 绿化维护费,用于小区内花草树木的修剪、养护、更新等。

5. 安保费,主要用于小区内安保人员的工资、装备更新等。

6.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等。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能存在明显的虚高现象。

2. 公开透明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3. 差异化原则,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需求,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4. 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不应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过大的经营压力。

三、收费标准的调整。

1. 公示程序,在调整收费标准之前,应当提前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 合理调整,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合理,避免频繁调整和大幅度调整,以免给居民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 依法调整,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四、居民权益保障。

1.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明细,确保居民的知情权。

2. 投诉渠道,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

3. 监督机制,小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在物业管理中,合理的收费标准是小区和谐稳定的基础,也是物业公司良好运营的保障。

希望各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全文

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全文

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全文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业主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愿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模式。

(一)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和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部分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规范和指导。

(三)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所耗电费应单独列帐,定期公布,合理分摊,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另行评定。

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2)

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2)

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2)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比例不低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

第十六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不高于所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30%。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按实际成本收取工本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参照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及通讯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山东常见物业管理报价方案

山东常见物业管理报价方案

山东常见物业管理报价方案一、基础服务1. 日常保洁: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定期日常保洁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清运、地面打蜡等工作。

根据清洁面积和频率,物业管理公司会给出相应的报价。

一般来说,日常保洁费用是物业管理报价中的基础部分。

2. 安全巡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保安巡逻、监控设备维护等安全服务。

根据需要,可以提供24小时全天候巡逻服务。

安全巡逻费用通常是按照服务人员数量和巡逻频率来定价的。

3. 绿化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绿化维护服务,包括植物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

绿化维护费用通常是按照绿化面积和维护频率来计算的。

4. 设备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设备维护服务,包括电梯维护、空调维护、消防设备检查等工作。

设备维护费用通常是按照设备数量和维护频率来计费的。

5. 管理费用:除了上述基础服务外,物业管理公司还需要收取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等费用。

以上是物业管理报价中常见的基础服务,这些服务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报价方案。

二、增值服务1. 物业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各种维修服务,包括水电维修、家具维修、管道维修等工作。

根据具体的维修项目和维修数量,物业管理公司会给出相应的报价方案。

2. 社区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社区活动组织服务,包括社区文化活动、健身活动、节日庆祝活动等。

根据活动种类和规模,物业管理公司会给出相应的组织费用。

3. 服务热线: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服务热线,为业主提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服务热线费用通常是按照服务人员数量和接听数量来计费的。

4. 绿化设计: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绿化设计服务,包括社区景观设计、花园设计等。

绿化设计费用通常是按照设计面积和设计方案的复杂程度来计费的。

以上是物业管理报价中常见的增值服务,这些服务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和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的报价方案。

三、特色服务1. 智能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提供智能化管理服务,包括智能化门禁系统、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等。

山东省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

山东省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

山东省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总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 四星级1.1 硬件设施要求1.1.1 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多于小区总停车位数量的10%。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个/户。

1.1.2 住宅小区应具备门禁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2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1.1.3 小区宜建有配套的休闲活动中心、场地或固定活动馆所,以及满足业主需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1.1.4 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1.1.5 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1.2 综合管理服务1.2.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1.2.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1.2.3 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设置值班人员。

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1.2.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修。

急修2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1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1.2.5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在2天内答复处理。

1.2.6 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有4年以上的物业服务工作经验,并有2年以上住宅小区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1.2.7 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2次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1.2.8 能提供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如电瓶车接送、配置手推车、短时间内物品存放、邮件收发、信息咨询等。

1.2.9 每年开展3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

1.2.10 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每季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90%,处理率达90%以上。

1.3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1.3.1 房屋管理1.3.1.1 制定完善的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山东省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对照表

山东省物业服务星级标准对照表
(5)楼梯、扶手、公共门窗、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6)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7)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8)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应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9)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9、每年开展3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
10、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每季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90%,处理率达90%以上。
1、业主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全面、详细的业主公约、房屋使用手册等。
(4)房屋外观完好、整沽,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明显污迹。
(5)楼梯、扶手、公共门窗、休闲设施等共有部分牢固、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6)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7)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维修服务
在房屋巡查中发现的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依照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维修项目在3日内组织修复;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应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于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1)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房屋维护巡查项目,包括:
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2017年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5月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3年5月31日起实施,下面是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2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3日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2年10月28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三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治理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滨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滨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滨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滨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一)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快速发展。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自1990年以来,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从无到有,逐步兴起发展。

截止2017年12月,我市拥有物业服务企业445家,企业从业人员3.5万人,服务面积8700万㎡,服务项目1659个,服务业主约160万人。

物业服务类型包括了住宅、写字楼、商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文体娱乐场馆等类别,物业和物业服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二)我市在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矛盾纠纷呈上升态势。

我市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共用设备不到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导致在物业管理中出现大量纠纷;二是供水、供电、供热等专营设施产权、管理责任不一致、不落实,专营单位与物业企业管理中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三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成立之后运行难;四是物业服务不规范,有的物业企业存在以停水、停电来催收物业服务费情况,屡屡侵害业主权益;五是老旧小区较多,维修资金缺乏,难以实施物业管理;六是物业管理监督体制不理顺,乡镇办事处、物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不明确,存在履职缺位、越位、不到位。

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后,管理缺乏抓手。

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物业管理与服务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

(三)我市在物业管理方面立法滞后。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时间较早,在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法规规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以后,省外温州、南京、西安、太原、秦皇岛等城市制定了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省内日照、菏泽、东营也制定了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而我市至今尚未制定。

在市人大立法计划调研过程中,制定《滨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呼声最高,社会各界给予广泛关注。

滨州物业管理制度

滨州物业管理制度

滨州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滨州市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相关利益方组成。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服务的实施。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和安全保障。

2. 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业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投诉处理、紧急事件响应等。

四、财务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大修和更新。

2. 定期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2.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六、物业使用规定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2.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如需改动应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七、安全与应急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2.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安全。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通用的物业管理制度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滨州市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山东省滨州市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山东省滨州市地产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滨州市住房管理局监制二O一四年五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批准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一条第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具体物业构成及所配置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物业管理事项第二条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物业共用部位的构成明细详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3、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和管理;5、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会所、停车场、配套商业设施等公共物业的经营;10、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11、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第四条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乙方可按受委托,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五条乙方应按《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四)所规定的级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实现目标管理。

第六条本合同对乙方服务质量方面的特别约定为:1、2、3、第四章服务费用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1、包干制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住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

物业管理常见问题

物业管理常见问题

物业管理常见问题一、物业收费篇1、为什么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半年物业服务费?答:由于本小区客户群特点,大部分业主事务繁忙,因此可能出现物业服务费交费不及时的现象;而我们也会将大部分精力用于催缴费用上(因为物业费是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这势必就会影响到我们对您和其他方面的服务质量。

如半年收取一次物业费,物业公司可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对客户服务中,在资金运转上无后顾之忧。

同时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公司可以按半年期预收物业费。

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收我的物业服务费?答:在规定交房日期内的,从业主办理交房手续当日起开始计算收取物业服务费;如果在通知的交房时期内,业主不按期接房,则以开发商通知或公告的交付截止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以后购置的房屋以开发商通知或公示的交房时间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

3、按什么面积收取我的物业服务费?答:房产证未办理以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房产证办理以后,以实测后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4、我入住时要缴纳购房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吗?答:按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条款执行。

5、我入住时应该签订什么协议或文件?答:入住时您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房屋接管验收表》、《业主信息登记表》、《入伙资料》等资料。

6、我们如何知道物业服务费都花在什么地方了?答:物业服务费主要用在小区内各公共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监控、供水供电设备)、公用部位的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卫生和环境绿化的维护等方面;物业公司将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本小区收支账目,届时您可以详细了解物业服务费是如何花销的。

7、业主有权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收支吗?答:没有。

物业服务收费有两种方式:包干制和酬金制。

只有酬金制收费方式下,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最新之欧阳生创编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最新之欧阳生创编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2018最新我国物业收取标准分为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二级物业收费标准;三级物业收费标准和四级物业收费标准。

不过每个地方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由当地的物价局公布。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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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2017年滨州市物业收费标准
《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5月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5月31日起实施,下面是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
行管理。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物业服务费、停
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
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同时
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
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
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
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业
主委员会可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日内
与业主委员会理顺交接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
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
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
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
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
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
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供热等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附加相关条款。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
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
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
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
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共同验房。

双方一致认定合格并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双方一致认定
房屋质量、配套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条件、需要整改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认定不一
致的,可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
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
藏室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
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
筑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
费用适当减收,其中不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20%,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第十四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
年向社会公布。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
区域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
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收费
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报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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