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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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一)提供《立项审批表》及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技术文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书》。
(三)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拟采购项目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进行专家论证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招标文件在发布前需经采购单位确认并签署意见。
(四)采购办对备案的招标文件无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即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放标书,供应商领取标书。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专家、采购单位代表等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从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
(六)开标和评标。
1、招标代理机构依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标形式,必须公开开标,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
2、采购办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监督,并邀请纪检监察、检察院、公证处等相关负责人、采购单位负责人参加并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3、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主持,召集评委选举或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通过评标方案。负责评标记录和其它统计、计算工作。
(七)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事项参照公开采购评标程序。
(八)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废标后,改变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采购办批准。
(九)采购过程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预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内无疑议,投标代理机构方可向预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预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疑议,由投标代理机构出具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并主持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单位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供应商依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所提供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发《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