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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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医疗费用将严格遵循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对于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因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学生个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在学期开始前向学校正式提交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或更高级别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前往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待学校复查确认合格后,学生方可正式复学,并按规定流程完成复学手续,于开学首周内进行课程选择。

第八章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具体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2.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3. 休学期满后,未在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4. 已办理两次休学,但仍无法继续学业;5.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导致无法继续在校学习;6.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7.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且无正当理由;8. 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获批准;9.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10.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11. 其他依规应予以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关于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查,最终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该决定还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若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或转交等方式送达,取得回执即视为有效送达。

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的两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和户口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学习证明。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优良教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报到与注册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学生,除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须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校对新生进行三个月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一旦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报请有关部门进一步查究。

入学后三个月内,若学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者,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需中断学习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需离校治疗。

治疗康复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可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且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学生返校后,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学籍与教学管理规定

学籍与教学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学籍与教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科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和教学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身份认定以学校招生部门录取信息为准。

第三条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与教学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录取的学生相同,除本规定另有要求外,依照《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学院应当将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方案纳入学院总体培养方案,选派适合的师资,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五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单独成班的,学院可以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际学生修读课程:1.应当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2.可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哲学、政治学专业除外)、军事理论、军事训练;3. 国际学生入学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测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

4. 可申请免修微积分IV、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等课程,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决定。

第七条接受非中文授课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应有中文、英文论文摘要;学位论文答辩使用的语言,由学院确定。

第八条港澳台侨学生修读课程:1. 军事理论、军事训练以国情类课程代替;2. 修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或以国情类课程代替;3. 可申请免修微积分IV,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决定。

第九条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一律登录为“免修”。

第十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因参加本国或本地区兵役义务需要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十一条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则,加强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的考勤请假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厦大教〔2010〕8 号)同时废止。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活动,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厦大教〔2017〕令41号)和《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67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自觉遵守各项学习规章制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规定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无故旷课。

应当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允许事后请假。

第三条 学院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时间内离校或返校。

因故不能及时返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

每学期开学时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两周以上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擅自缺课、未请假或未准假而导致旷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以内,学生本人做书面检查;2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30学时以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40学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学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50学时,或者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六条 学校教学活动应坚持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负责。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勤缺勤情况报告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负责向学生所在学院通报。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当提交《厦门大学本科生请假单》,并附请假事由,请假条须经签字批准后方能生效。

学生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不得捏造或者夸大,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因病请假的,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而须离校、无法参加课程学习时,应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办理事假手续。

如因参加就业面试、家中变故等确需请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网络教育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网络教育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网络教育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按期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习中心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并报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审批。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学籍电子注册。

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得学历教育学籍;未获得学籍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及学籍注册。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个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报告,填写复学申请表,学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缴纳学费,方可参加学习。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八条网络教育主要采用学分制。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学籍管理暂时采用学分制与学年制相结合,今后逐步过渡到学分制的办法。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一般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方面的问题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方面的问题

1.关于学生学籍在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说明学生报名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后,学院将审核其如下重要信息:对报考高起专和高起本的学生,学院将审核其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报考专升本的学生,学院除审核以上信息外,还审核学生原毕业学校名称、原毕业学校代码、原毕业年份、原毕业证书编号等信息,以上数据完整并真实有效的学生,才能被学院正式录取。

学院将为其建立正式学籍,并上报当地教育厅进行学籍备案。

只有已经备案的学生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申请毕业。

2.是否有免考课程,具体规定如何?(1)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或者在其他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获得的成绩,同学历层次、同课程且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考。

免考课程累计学分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30%。

(2)学生申请免考必须先进行网上选课、缴费,填写免考申请表,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成绩证明原件,到学院(或校外学习中心)提交免考申请。

3.本科学过的相同科目可不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要符合什么条件?不能申请免修,可以申请免考(免考是需要选课缴费)。

免修条件:学生转专业,原专业已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教学内容、学分基本相同,可办理免修。

申请办法:在学院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免修申请表”,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填写完整的免修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4.免考与免修有什么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免考者要按标准缴纳相应学费,免修者不需要缴纳学费。

5.如何理解缺考、补考、重修、缓考?缺考:选课后没有参加考试,视为缺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有一次补考机会;如果是补考缺考,则直接进入重修,没有再次补考的机会。

补考:期末考试不及格,学院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时间安排会提前公布在学院网站上。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以60分登记;60分以下,以实际成绩登记。

课程重修:补考后,成绩还是没有及格的,就要重修这门课,也就是说在以后选课的时候,如果教学计划有开这门课,就要重新选课、缴费,第一次重修不需要缴费。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厦门大学本专科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

厦门大学本专科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

厦门大学本专科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本专科生学籍档案资源建设,做好本专科生学籍档案的收集归档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二条本专科生学籍档案(以下简称“学籍档案”)的归档范围为本专科学生从入学、在校学习到毕(结)业、授予学位等受教育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凡有厦门大学本专科学籍,以及以交换培养方式来我校学习的学生均纳为我校学籍档案归档对象。

第三条实行电子学籍档案与纸质学籍档案双套归档保存制度,并确保内容一致。

教务处、学生处、马来西亚分校、继续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学院的相关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为每个学生生成与纸质学籍档案内容一致的可调阅的电子文档,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在电子文档上加注形成单位的电子签章,进一步确保电子文档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同时,相关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按照档案馆需求提供数据归档模块以便及时进行数据归档,具体实现形式可通过批量导出、开放数据库视图、开发专用接口等。

具体归档文件材料名称、立卷归档部门见附件1。

第三章归档材料要求第四条归档材料记录内容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附着纸张牢固,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印章清晰完整,更正处须加盖校对章和单位公章,所使用的书写印制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长久保存要求,具体如下:(一)手工书写应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计算机输出打印应使用激光打印机,不得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纸质档案应采用耐久性强的纸张,应使用光面纸,不得使用糙面纸、毛面纸。

(二)归档前去掉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以复制后加盖单位公章,并与原件一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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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素质教育,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旷课。

无特殊情况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约3个月)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又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需重修课程的应按规定缴纳课程重修费。

未按期缴纳学费和课程重修费者,停止其修习课程。

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可另行申请补助或贷款。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而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达到两周仍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学位。

第七条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总时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

第三章课程第八条修课:1.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2. 学生应按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时间、遵照指导教师的指导办理修课手续。

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习后续课程。

3.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缓修某些课程。

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该学期学分数的30%。

4.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条课程的免修和免听:1.除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外,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但须经学院批准。

2.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由校医院保健室出具证明、校军训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3.学生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 (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 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

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4.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难度一致。

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教研室主任审核。

5.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院保健室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十条课程的重修:1. 课程考核不及格应该重修。

2.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3.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该门实验课必须重修。

4.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5.重修课程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修读,也可以及时重选该课程与其他班级修读。

6.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学院批准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7.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二次。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一条学生修习课程必须参加考核。

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且载入学籍总登记卡。

课程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待重修及格正式记入。

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二条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组)主任审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三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占30—40%)等综合评定。

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F)。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科目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学院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编班第十六条学生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课程选修的规定安排学习进度。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按其入学年份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该班级的各种活动。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

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3.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且申请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本人学习努力,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科成绩都在及格以上,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平均录取分数;(2)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外语、数学、计算机等,具体由转出院系根据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2.三年级及其以上者(进行学科分流除外);3.师范类学生转非师范类专业者(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4.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转专业的申办程序:1.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

申请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最后两周。

2.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教学秘书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系主管教学系主任审核同意,经学院院务会审核批准、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4.跨学院转专业,须由所在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和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批准;拟转入的专业所在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然后经拟转入的学院院务会审核、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最后报教务处处务会批准。

5.每个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籍管理问题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3.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其余的作为已取得的选修课学分载入学籍总卡。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校医院保健室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

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

连续病休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件,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1/20、或相连两个学期所获学分未能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数的1/8者;2.一学期未能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1/20者,经过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缓期一学期合并处理。

但两个学期所获学分仍未能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数1/8者;3.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例如四年制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六年);4.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入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入学)条件者;5.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不宜在校继续就读、且经休学无法治愈的疾病者;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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