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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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 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1)法官在刑事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 进行。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 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 优点: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审判效率较高; 缺点:容易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 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 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 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 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 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 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 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 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 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 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 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 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 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 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 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 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 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1、概念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 人员的条件下连续Hale Waihona Puke Baidu行,不得中断审理的 诉讼原则。
2、主要涵义 1)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 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 3)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 在场参加审理。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 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 应重新审判。 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 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 审中形成。 4)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刑事审判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 (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三)辩论原则 (四)集中(持续)审理原则 (五)审判中立原则 (六)控审分离原则 (七)控辩平等原则
(八)不告不理原则 (九)证据裁判原则 (十)疑罪从无原则 (十一)一事不再理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的概念 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 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 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 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 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 向社会公开。 2、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 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 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 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 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 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 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 1、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 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 时间和地点。 2、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相配套的,便 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 如旁听证发放、安全检查、法庭安全保卫 制度等。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 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 的辩论为前提。 (一)辩论的内容 1、 辩论的主体是指抗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2、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 方面; 3、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 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
(二)辩论原则要注意以下两点 1、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辩论以外,在法 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 性、相关性及证明作用进行辩论; 2、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 论机会。 (三)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 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 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 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 。
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
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 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审理不间断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主义)
“诉讼之本案审理应尽可能使程序集中化,并以开一 次言词辩论期日即可终结为理想,此即为所谓集中审 理(集中辩论)主义之要求. 循此项原则所采行之审理方式,系为达成短期内终 结某一事件之目标,就该事件之辩论或集中于一次言 词辩论期间一举为之,或继续开数次辩论期日而不予 时间上隔离,且于该数次期日之间不审理其他事件,在 此种情形,从法律继续审理某一事件观之,系于该事件 持续不断审理,而终结以后始移向审理他一事件,故亦 称其原则为继续审理主义.” ——(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三民书局 1996年,P210)反之,分割审理主义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 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 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 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 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模式
(一)概念 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 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 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二)分类 1、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3、混合式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 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 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 优点:审判程序的民主性,程序公正性; 缺点: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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