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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三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发〔2010〕6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2010年6月28日三亚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党委机关、行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挂在市编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根据本市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的供养能力等因素设置机构和核定编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

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事业单位领导管理水平的提高而实施的规定。

该规定颁布于2019年1月1日,共有11章84条,针对事业单位领导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章规定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同时,根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指的是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干部、管理骨干等。

第二章规定了相关职责。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落实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

同时,规定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单位利益的职责。

第三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

在规定的任期内,领导人员需要对工作进行认真负责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单位形象,为单位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在选择和任用领导人员的过程中,要尊重才能,坚持公正,确保选择出最适合的人选。

第五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晋升。

领导干部任职晋升应当坚持公开竞选、公正任用的原则,依照职务等级、职务序列、年资和考核情况等评定标准,进行晋升。

第六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工作进修。

领导人员需要时刻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技能水平,提高管理能力。

第七章规定了在工作中的待遇和福利安排。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需要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使其有更好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

领导人员需要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常规和年终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

第九章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惩戒措施。

规定了领导人员的工作失误危及单位的利益,要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第十章规定了领导人员的离职事宜。

领导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符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对下属做出相关的交接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规定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在任职期间领导人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接受督查和质询,甚至可能进行责任追究。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事业单位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而事业单位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领导人管理。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行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旨在对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背景和重要性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管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作为组织的核心和决策者,其管理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着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成果。

因此,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职责和权力,对于加强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职责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与领导、决策与指导、组织与协调等方面。

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与责任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与责任。

他们在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们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对于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选拔和考核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和考核程序。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应当依据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同时,在聘任和考核时应当注重实际工作经验和绩效表现,确保选拔出优秀的领导人。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素质培养和职业发展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领导人自我提升和职业发展。

他们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钻研新知识和新技术,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需求。

同时,事业单位也应当为领导人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任用、考核和管理,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岗位责任落实和工作能力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拔和任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符合择优选优、公正选人的要求。

选拔和任用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程序,确保领导人的直接责任和任期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坚定、廉洁奉公、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状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担负起事业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考核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考核绩效指标和标准进行,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绩效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当注重团队建设,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形成良好的领导层团队协作机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形象。

第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2)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是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以此为主要目的的组织形式,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强化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事业单位作为具有公务员特点的组织形式,其领导人员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了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管理权限与责任、职务调整与晋升、任期和奖惩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1. 条件要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业务能力。

其中政治素质包括忠诚党和人民、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遵纪守法等;道德品质包括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等;业务能力包括熟练掌握所在单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等。

2. 选拔与评价机制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应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机制。

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考察等程序来确定合适的人员。

同时,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价制度,对领导人员进行绩效评价,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止无能或不称职者担任领导职务。

三、管理权限与责任1. 权力与义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管理上应拥有一定的权力,以便有效地推动组织的发展。

但权力一定要与责任相匹配,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2. 监督与约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接受组织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约束。

监督可以通过制定申报和报告制度,实施巡视和考核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进行。

同时,约束也应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约之下,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职务调整与晋升1. 调整程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对高层领导人员的调整要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

调整时要注重权威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公平竞争。

2. 晋升标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晋升应根据其工作表现、业绩成果和职业素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标准应明确,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确保公正。

五、任期与奖惩1. 任期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的特点进行设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事业单位的利益,为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具有以下基本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体制;(四)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五)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中青年骨干人才;(六)维护事业单位良好的内外部形象和声誉;(七)处理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二章任免与转任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转任和解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经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二)具备在相关领域工作和管理的经验;(三)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故或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转任。

转任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批准机关同意;(二)具备转任部门工作所需的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能面临的解聘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制度;(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侵吞国有资产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四)其他严重影响工作形象和行为声誉的情形。

第三章奖惩与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依法享有与职务相适应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及时进行自我评价,并接受组织评价和群众评议。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因素包括:(一)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二)廉政和纪律意识;(三)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三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三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的行为,提高领导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领导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中层以上干部等。

第四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政治品质、过硬的业务能力、优秀的个人素质,以及忠诚于事业单位,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落实领导人员的相应责任和权力,保证领导人员能够正常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对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秉公办事,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贡献力量。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条领导人员的选拔应当注重对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以及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从任命前的甄选、任命中的考察到任命后的培养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对领导人员的合适性进行全方位评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领导人员的职务性质和层次制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并明确职务层次与任职资格条件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工作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可以对新选拔任用的领导人员进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确认任职。

第十五条对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单位所在机关备案。

第三章培训教育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领导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领导人员应当参加由事业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组织的培训和教育,提升自身素质水平。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廉洁奉公。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重学习和提高,做到懂行业、懂业务、懂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选拔人才、实现人岗匹配和激励潜能。

第二章选拔和任用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忠诚、担当、负责作为选拔和任用的首要条件;(二)遵循职位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三)注重个人素质,选拔和任用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人员;(四)鼓励世代交替,注重年轻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保持党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的稳定和活力;(五)强化选拔和任用的程序,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六)防止包庇纵容,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如下:(一)岗位空缺公告:依据岗位要求,由事业单位对岗位空缺进行公告,并发布拟招聘岗位的条件、职责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二)报名申请:具备应聘条件的候选人,按照岗位要求报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三)初审资格:由事业单位组织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拔;(四)综合评价:采用多种方式综合评价候选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包括综合考察、面试、考试等;(五)选拔决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事业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最终入选的候选人,并作出选拔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应当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厅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条厅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条厅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职责调整等,由各单位与厅人事处沟通后提出申请,报分管副厅长审批,有关材料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五条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和五级、六级职员的聘用由厅人事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厅党组研究意见组织实施。

其他人员聘用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和《xx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除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外,应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调的方式。

第七条各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由厅人事处根据当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商用人单位意见后,报厅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xx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次年招聘计划,由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招聘计划;2.发布招聘信息;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4.考试(包括笔试、面试)、考核;5.身体检查(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6.根据考试、考核和身体检查结果,确定拟聘人员;7.公示招聘结果;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三)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后,由个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做出总结,用人单位对其试用期情况作出鉴定,厅人事处审核并报厅党组研究。

合格的,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试用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指担任行政职务或者具有管理职能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领导才能;(三)具备较大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申请、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特点,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选任的领导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八条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应当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采取多种方式评价领导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任用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领导才能的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者的学历、工作经验等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考试,考察报考者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面试,考察报考者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事业单位的工作;(二)制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各项决策;(四)负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五)处理事业单位的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享有下列权力:(一)向上级报告工作,并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二)组织、调配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三)制定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四)对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五)处理事业单位内部纠纷和矛盾。

24.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4.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干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未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管理,实行政工科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政工科作为院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部门领导应当协助政工科做好本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四条各层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五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并有空缺职位.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七条选拔任用的干部,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和条件:(一)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二)符合任职回避规定;(三)身体健康.第八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的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一级提拔。

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按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拔任用:(一)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二)在受党纪处分后一年年限内的: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两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内,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三)受政纪处分,在处分的有效期内;(四)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五)已正式申请辞职、退休或调离本工作单位,正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的;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由政工科制定方案报请院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具体步骤为:(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6.25•【文号】司发通[2001]073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5日司发通[2001]073号)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第四条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

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党管干部的原则;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权限第六条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职数控制第七条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第九条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领导职数的,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研究批准,否则无效。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概述:
1. 领导人员的管理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各级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包括领导机构和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

2. 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选拔任用程序和制度。

同时,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3. 领导人员的奖惩措施:对于领导人员的任免、提拔、调整、免职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并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分措施。

奖励和处分措施应当具有明确的依据和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4. 领导人员的职责:领导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领导人员应当做到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依法行政,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5. 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领导人员应当接受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调整岗位或奖励、处分的依据。

考核评价应当定期进行,包括对领导人员的工作绩效、廉洁记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估。

6. 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应当为领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以上只是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概述和要点,具体的内容还需要参考该规定的详细条款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二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的任职、管理和考核等事项。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工作应当与事业单位的目标任务相适应,将领导人的工作纳入事业单位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中。

第五条领导人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忠于事业单位的中心工作,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领导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敬业精神。

第二章领导人任职第七条领导人任职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进行,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的工作应当透明,招聘公告要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择优录用,注重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人才。

第十条领导人任职应当经过合格的考试或者评价,确认其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应当广纳人才,注重性别平等、兼容并蓄、注重培养后备力量,建立健全培养选拔机制,提高领导人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领导人任职应当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领导人公正、廉洁、勤奋、奉献的履职原则。

第三章领导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领导人拥有合法权力和职权,行使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十四条领导人应当尊重员工的权利,注重员工的合理需求,并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领导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切实负责,亲自带头,做到身体力行,以身作则。

第十六条领导人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背景介绍事业单位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组织形式,其领导人的管理对于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提高组织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制定本规定。

2.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管理职责和权力,规范其行为,促进事业单位的持续发展和提高绩效。

二、任命程序和条件1.任命程序事业单位领导人的任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招聘或选拔程序,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履职。

2.任命条件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党和人民;(2)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熟悉事业单位的管理知识;(3)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4)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管理职责和权力1.管理职责事业单位领导人应承担以下管理职责:(1)制定组织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2)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并督促推进;(3)负责人事管理,包括任免、调整和考核;(4)负责财务管理,保障单位的经济运转;(5)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

2.权力及其使用原则事业单位领导人享有以下权力:(1)决策权: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组织权:组织下属单位和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并对其进行督导和检查;(3)人事权:对下属单位和人员进行任免、调整和考核;(4)财务权:对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5)其他权力:根据工作需要,对于其他事务进行处置和决定。

在使用权力时,事业单位领导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行使权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公正、公开、公平,不徇私情、不患得患失;(3)与下属单位和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4)注重团队合作,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

四、管理行为规范1.廉洁自律事业单位领导人应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礼品、差旅费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能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秉持服务为先、公正廉洁的原则,承担起维护事业单位利益和员工权益的责任。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在全体干部中选拔人才,采取比赛、考试、面试等形式,综合考核个人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岗位要求的学历和学位;2)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管理才能;3)无违法违纪记录;4)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程序包括:1)公示招聘信息;2)报名和初步筛选;3)笔试或面试;4)考察;5)综合评定等环节。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益。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的中心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组织、协调、决策、沟通等各方面的能力,能领导团队,推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权责和激励机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管理和工作职责,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对工作成果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积极参与绩效评估工作,与团队成员一起分享成功,共同承担失误。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个人贡献和绩效状况,提供薪资激励、晋升机会、培训机会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工作应接受内外部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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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
单位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使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免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和各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桥中、双中、双小及区医院除外)。

第三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㈠党管干部的原则;
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㈢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㈥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一般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选任的职务实行选任制。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管理全区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的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权限负责管理本系统二级机构领导干部。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为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体现归口管理的原则,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划分如下:
㈠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群团机关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㈡区人事局主要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等内设机构及其事业单位(双桥中学、双路中学、双路小学、区人民医院除外)领导干部的管理。

第三章职数控制
第七条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数在部门“三定”基础上,体现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八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标准掌握:
㈠人员编制2—4人的设一职;
㈡人员编制5—15人的可设一正一副;
㈢人员编制15人以上的可设一正二副;
第九条任命、聘任、选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领导职数的,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研究批准,否则无效。

第四章任职
第十一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职应具备相应职位要求的德
才条件和资格条件:
㈠德才条件: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勤政为民,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⑵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事业心,熟悉业务、钻研精神强,有指导本专业本系统工作的能力,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做出实绩。

㈡资格条件:⑴本单位的在编、在岗干部。

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⑶年龄在45岁以下,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在本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⑷近两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⑸党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应符合任职回避有关规定。

第五章免职
第十三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并办理免职手续:
(一)政治素质差,表现不好的;
(二)经考察,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
(四)经测评,所在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干部职工不拥护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
(六)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七)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
(八)转任、轮换职位的;
(九)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十)调出所在单位的;
(十一)退休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四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部门撤并的由履行原职能的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㈠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㈡受行政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㈢被辞退的;
㈣辞职的;
㈤死亡的。

第十五条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被免职后,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
㈠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竞争上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或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任对象;
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㈢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将拟任职人选报送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审批。

报送材料包括:函、干部基本
情况表。

㈣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部门的复函发正式任职通知(事业单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任命)。

第十七条免去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职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或干部管理部门提出拟免职建议;
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由集体讨论通过;
㈢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将免职意见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审批;
㈣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复函后发布免职通知(事业单位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行文)。

第十八条对需按有关法规、章程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干部,应按规定的特定程序报批任免。

第七章管理
第十九条对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特别是对新任的科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会同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对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谈话制度。

特别是对新任职务的科级领导干部在新任职和任职满一年时,本单位主要领导应找本人谈一次话,也可由干部管理部门直接找其本人谈话一
次。

第二十一条对新任的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应根据担任职务的要求进行岗位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实行定期交流制度,每一职位任职时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交流的范围主要以本部门、本单位为主,也可在系统内上下之间或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在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免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并遵守以下纪律:
㈠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
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㈢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㈣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关于科级领导干部任免、调动决定;
㈤不准泄露干部任免的酝酿讨论情况;
㈥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组织部、人事局应定期到区纪检监察部门搜集有关二级机构领导干部任用工作的意见、建议,定期分析情况。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各系统各单位未按照本暂行办法上报的干部任免不予认可、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拟任(免)机关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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