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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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新准则与新税法下捐赠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捐赠业务,特别是在救灾扶贫或一些新设立的企业在开业时,经常会发生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此事项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的核算方法,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在捐赠方和受赠方各不相同。

一、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如果被捐赠的固定资产已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或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将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如果对外捐赠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按照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条例》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统一为12%,超过限额部分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种形式的捐赠有明确规定:(1)符合税法一般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限额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对外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条件,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二、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人“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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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摘要双节过后,相信不少财税工作人员开始繁忙的工作了,尤其是过节期间企业发生了不少“礼尚往来”的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企业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方案。

企业对内赠送礼品增值税方面(一)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几种不同赠予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几种不同赠予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 .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
税 。如果按有 偿赠予, 则可作为降价铺售来理解 , 则只需 按正常 商品 的售价计 ^销售收入,而将赠品直接按照应 成 本 , 提 相 应 的 税 金 。不 难 看 出 . 者 对 计 两 销 项 税 金 的计 提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者 必 将 比 后 者 多 计 提 税 金 因 前 此 . 部 分 商家 往 往 会 采 取 后 者 的处 理 方 法 , 太 以多 计 提税 金 因此 ,
人的让步 。由于 这些业务 会计 与税务的处理不 同且新 老制度变 化较太 , 故在此儆浅显酌分析。


捐 赡 及 受 基 现 金 物 实
对 于捐 赠方. 按照企业会计{ 翔度及相关准 则规定 . 企业将 自
产 、 托 加 工 的产 成 品 和 外 翦 的商 品 、 材 料 、 委 原 固定 资 产 形 资 产 无
维普资讯
几种不 同赠予业务 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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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经营过程 中经常台发 生一些赠予业务 .如捐 蜡现金
及 实 物 、 家 销 售 时 附 带 赠 品 、 券 的 促 销 以 及 债 务 重 组 中 债 权 商 赠

赠 品 应 视 为 无 偿 赠 送 , 可 以 比照 捐 赠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及 税 务 的 处 理 但 得 到赠 品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必 须 先 行 购 买 + 只 有 在 消 费 者 购 即 买 了 指 定 商 品 之 后 . 予 行 为 才 会 发 生 , 予 和销 售 同 时 发 生 , 赠 赠 是 销 售 的 附 带 行 为 . 以这 里 的 赠予 又 可 视 为 有 偿 赠 予 。 所 整个 销 售 行 为也 可 以认 定 对原 商 品 的 降 价 销 售 。 如 果 按 照 无 偿 赠 送 理 解 . 对 赠 品 进 行 账 务 处理 时 . 应 该 接 其 账 面 价 值 盈应 交 纳 的 在 就 流 转 税 等 相关 税 费 ,作 为 营 业 外 支 出 处 理 .并 缴 纳 相 应 的 所 得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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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 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U]50号笫一条规 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 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 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空调50000.00

会计经验: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会计经验: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

关于赠送的涉税处理一、外购货物有区别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个人交际应酬),即企业是作为消费者来承担这批货物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终点,即使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特例:企业外购(非资产)货物或服务也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如企业发生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咨询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最终消费者,一般不会再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关于礼品赠送的账务处理与涉税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礼品赠送的账务处理与涉税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关于礼品赠送的账务处理与涉税事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提问: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促进销售,对前来问房的客户发放各种礼品,请问老师如何会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与所得税?专家回复:1、增值税: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您描述的赠送礼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2、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视同销售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0号处理: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1】5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会计实务:“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分红”和“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实物分红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物分红是上市公司以非货币的形式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

(一)上市公司1.会计处理上市公司以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假设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适用税率17%,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利润分配 97贷:库存商品 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税务处理(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视同销售。

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上市公司以实物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上市公司是以税后利润分配股利,因此不管是现金股利还是实物股利,都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利润,但应确认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虽不产生所得,但视同销售收入要计入分配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二)股东1.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法人股东收到的实物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如下:
第一种: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

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库存商品—赠品,
第三种:直接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

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第四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方式,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外购的商品做赠送加一笔购进库存商品的分录即可。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买赠”、“无偿赠送”活动下会计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买赠”的财税处理“买赠”体现形式“买赠”一般体现为“买一赠一”和“满赠”,“买一赠一”和“满赠”的财税处理实质上是一致的。

这里的“赠”,指的都是赠实物。

税务处理■增值税目前“买赠”在增值税的处理并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所以财务人员对“买赠”业务的处理也存在很多争议,主流处理方法有两种:1、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2、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单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种方式要比第二种方式少缴税,所以非视同销售不缴增值税的方式备受老板和财务人员的青睐。

那我们怎么才能为节税找到合理的证据支撑呢?以下为详细的分析过程:很多省份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出台了明确的政策规定佐证了非视同销售的观点:▶四川:“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

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账务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河北: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江西: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

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分享——企业13种类型送礼财税处理大全

实务分享——企业13种类型送礼财税处理大全

实务分享——企业13种类型送礼财税处理大全核心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送礼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送礼是个学问,如何进行恰当的财税处理,对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

一、企业送礼的13种情形第一、购买礼品用于集体福利第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第三、购买礼品发放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第四、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第五、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第六、购买礼品赠送给客户第七、自产货物用于捐赠(限额和全额)第八、买一赠一第九、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第十、充值卡送礼品第十一、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第十二、给职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第十三、现金发放过节费二、具体的财税处理第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财税处理:ABC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本月将外购的鸡蛋一批,进价5000元,进项税额650元,用于职工食堂。

1、会计处理: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500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650贷:银行存款 5650食堂领用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5650贷:库存商品 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2、增值税:购进的进项税额需转出,因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财税处理ABC公司本月将生产的面包用于职工食堂供职工食用,已知生产成本为4000元,市场售价为5000元1、会计处理:领用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4650贷:库存商品4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 ,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2、增值税:按对外销售的价格计提销项税额,消耗的材料等进项允许抵扣,为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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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企业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

【推荐】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

【推荐】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

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为了全面研究赠与行为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研究对象。

其基本资料如下: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款式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A款式实木地板每平方米成本为200元,平均售价为300元/平方米(不含税)。

下面分别研究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

一、相当于利润分配的赠与形式甲企业连年盈利,“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有贷方余额500万元。

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向购置新房的一个企业主要投资者无偿赠与A款式实木地板200平方米,作为利润分配。

解析:上述业务可以理解为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利润分配的入账金额。

笔者认为,在确认利润分配金额时,不应把企业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其中。

因为消费税为价内税,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已包含了消费税,再计入利润分配金额中等于重复确认。

上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确认基础。

相关计算如下:主营业务收入=300×200=60000(元)主营业务成本=200×200=4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应交消费税=60000×5%=3000(元)应付利润金额=60000+10200=70200(元)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60000+10200)×20%=14040(元)会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贷:库存商品4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借:其他应收款14040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4040。

赠送行为的财税规定

赠送行为的财税规定

赠送行为的财税规定一、政策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 -赠一等方式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二、案例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些对外赠送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争议颇多。

为了理解的方便,我们可以将对外赠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一个是赠送的是外购产品还是企业自己的产品;另-个是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还是促销过程的赠送。

由此可以有如下类别:赠送方式. 自产产品赠送外购产品赠送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第一种第二种促销过程的赠送第三种第四种(一)公司产品+交际应酬赠送案例: 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二)外购产品+交际应酬赠送案例: A公司外购平板电脑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平板电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当然,如.果是进项税已经转出应不需要再视同销售这样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配比的逻辑。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外购平板电脑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因此实务中一般处理为平进平出没有所得。

也无需另行处理。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三)公司产品+促销过程赠送I案例: 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药品促销凡购买十万元药品的赠送1万元保健品。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捆绑销售将十万元在药品和保健品两种产品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收入。

单位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单位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单位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导语“财税问答”时间到,你的问题解决了吗?一、困难补助是否缴纳个税提问者昵称:gurui***问:年度困难职工申请了困难补助,需要交个税吗?undefined回答者:李老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生活困难的员工发放困难补助,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在销售服务的同时会赠送客户产品会计分录怎么做提问者昵称:144***问:单位在销售服务的同时会赠送客户产品,只开具服务费发票,赠送的不开发票,但是赠送给客户的产品怎么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undefined回答者:王老师答:赠送的产品可以计入销售费用,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同时,赠送的产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缴纳相关问题提问者:anran0***问:工程质量检测合同需交印花税吗?undefined回答者:李老师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质量检测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四、固定资产抵扣提问者:w10122****问:购买电脑定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吗?什么情况下的固定资产需要分两年抵扣?undefined回答者:王老师答:贵公司如果为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定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会计实操经验】社会捐赠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社会捐赠的税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社会捐赠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捐赠活动也是经常发生的。

所不同的是,捐赠形式的不同,其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发生捐赠支出应列入营业外支出。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看,增值税纳税人的捐物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捐赠现金则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者,究竟怎样决策才能对企业比较有利呢?例如,某企业年末准备对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有两种方式供其选择。

一种方式是捐赠5万元人民币,另一种方式是捐赠相当于5万元人民币的产品。

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

第一种方式,其现金流出量为50000-50000×33%=33500元。

第二种方式,其现金流出为50000+8500-(50000+8500)×33%=39195元。

由此可见,现金捐赠对企业较为有利。

它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对外捐赠所发生的现金流出量,另一方面则避免了企业对外捐赠伪劣、过期产品的嫌疑。

当然,如果是因为企业其它的客观原因所需要以实物捐赠,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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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为了全面研究赠与行为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研究对象。

其基本资料如下: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A款式实木地板,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A款式实木地板每平方米成本为200元,平均售价为300元/平方米(不含税)。

下面分别研究各种赠与形式的财税处理。

一、相当于利润分配的赠与形式
甲企业连年盈利,“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有贷方余额500万元。

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向购置新房的一个企业主要投资者无偿赠与A款式实木地板200平方米,作为利润分配。

解析:上述业务可以理解为企业以自产的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利润分配的入账金额。

笔者认为,在确认利润分配金额时,不应把企业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其中。

因为消费税为价内税,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已包含了消费税,再计入利润分配金额中等于重复确认。

上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确认基础。

相关计算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300×200=60 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200×200=4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0 000×17%=10 200(元)
应交消费税=60 000×5%=3 000(元)
应付利润金额=60 000+10 200=70 200(元)
代收代缴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60 000+10 200)×20%=14 040(元)
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 000
借:其他应收款14 04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4 040。

二、相当于非货币性福利的赠与形式
甲企业承诺,每位普通职工初次购买新房,企业赠送A款式实木地板50平方米作为祝贺,该企业2012年赠送实木地板500平方米。

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上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确认基础。

相关计算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300×500=150 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200×50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0 000×17%=25 500(元)
应交消费税=150 000×5%=7 500(元)
非货币性福利金额=150 000+25 500=175 5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7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
贷:库存商品1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 500。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非货币性福利应与其他职工福利合并,合计数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可税前扣除,也不可结转到以后年度。

三、公益性捐赠
甲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A款式实木地板1 000平方米。

解析: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捐赠行为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但上述业务按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以平均售价作为计税基础,确认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将产品成本和相关税费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相关计算如下:
库存商品成本=200×1 000=2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 000×17%=51 000(元)
应交消费税=300×1 000×5%=15 000(元)
营业外支出金额=200 000+51 000+15 000=266 000(元)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266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
——应交消费税15 000。

由于上述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300-200)×1 000=100 000(元)。

但是,笔者认为,调增的100 000元视同销售利润增加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应的营业外支出还是用库存商品金额列示,企业交纳了所得税的收益却不能税前扣除,显然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上述业务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收入300 000元(300×1 000),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另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四、“买一赠一”销售
甲企业采用“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销售A款式实木地板。

具体销售方案为:每购买10平方米的A款式实木地板即赠送1平方米的A款式实木地板。

解析: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未对“买一赠一”增值税的涉税规定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赠品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因为企业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是生产出的全部产品,如果赠品不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与进项税额不相匹配。

相关计算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300×10=3 000(元)
主营业务成本=200×(10+1)=2 2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 000+300)×17%=561(元)
应交消费税=(3 000+300)×5%=165(元)
由于该企业按照销售10平方米地板的价格向购买者收取价款,因此,赠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税额,应确认为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300×17%+300×5%=66(元)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2 200
贷:库存商品2 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
借:销售费用6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应交消费税15。

主要参考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2008-10-30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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