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
日本章鱼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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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色天妇罗
刺身
• 刺身(日语音“杀西米”) 是将新鲜的鱼、贝、牛肉等原 料,依照适当的刀法加工,享 用时佐以用酱油与山葵泥调出 来的酱料的一种生食料理。 • 以前,日本北海道渔民在 供应生鱼片时,由于去皮后的 鱼片不易辨清种类,故经常会 取一些鱼皮,再用竹签刺在鱼 片上,以方便大家识别。这刺 在鱼片上的竹签和鱼皮,当初 被称作“刺身”,后来虽然不用 这种方法了,但“刺身”这个叫 法仍被保留下来。
面食
乌冬面
拉面
荞麦面 素面
なっとう 納豆
納豆は大豆を納豆菌によって発酵させた日本の食 品。 纳豆是大豆经纳豆菌发酵而成,盛产于日本的一种 保健食品。目前,全世界,尤其是整个东南亚的人 们对纳豆的作用高度认可,食用者众多。 日本人主要食用咸纳豆与拉丝纳豆,关西人喜欢前 者,关东人则爱吃后者(丝越长说明纳豆发酵的效 果越充分,质量越好)。
握寿司(江户派)
箱寿司(关西派)
寿司的两大派别
日本寿司分两大派别:
一、江户派
握寿司 二、关西派 箱寿司(在盒子里糅合各种材 料制作的寿司艺术品。大阪的最有名) 两相对比之下,握寿司更让大家青睐。因为 不使用任何模具,全靠寿司师傅手工握制而 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米饭的颗粒圆润,同 时也有效地保持了米饭的醇香。
樱花--日本国花
日本,被誉为“樱花之国”。蔷薇科的落叶树。四 月花开,但盛花期只有六七天。樱花在日本从南向 北陆续开放。爱花者,可以从南起伴着樱花花容向 北,赏花长达半年之久。
日本和服
• 和服指的是日本 传统民族服装, 在日语称为“着 物(Kimono)”; 因为是由中国隋 唐服式改制的, 又称吴服。
1919年国际民航公约
第19号国际民航公约是由联合国空中运输委员会(IATA)发布的一部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安全行为、服务质量及现代化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
1、航空公司的安全标准:航空公司应当对所有有关的安全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审查,以确保它们的安全性。
2、服务质量标准:航空公司应当按照确立的标准提供客户服务。
3、现代化管理标准:航空公司应当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来实施服务和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高效管理。
4、经济性标准:航空公司应当确保最大的经济性,实施有效的经营活动,避免损耗,并努力保持竞争力。
5、社会责任标准:航空公司应当向社会作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在社会和环境上做出有意义的贡献,保护客户的权益。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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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 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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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成立及成员国 宗旨和目的
1.2.2 机构及其职责
总部 组织机构图及职责 地区活动及 COSCAP-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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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务培训中心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成立及成员国
机务培训中心
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 43条 时间: 1947 年4月4 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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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定义及地位
机务培训中心
? 第三十七条 国际标准及程序的采用 (续)
?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 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 八、航行记录簿; ?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失事调查;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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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16第i卷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1.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第i卷(以下简称附件16-i)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文书,旨在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的运行标准和安全要求。
附件16-i对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排放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居民和环境免受过度噪音的侵扰,并促进航空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附件16-i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2. 背景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虽然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便利和效益,但也带来了噪音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特别是在机场周边地区,飞机起降所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民航组织于1971年颁布了《关于飞机发动机噪声标准的决议》,并于1977年首次正式发布了《附件16-第一卷》(Aircraft Noise - Volume I - Aircraft Noise)和《附件16-第二卷》(Aircraft Noise - Volume II - Aircraft Engine Emission Standards),统一规范了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排放标准。
3. 主要内容附件16-i是对附件16-第二卷的修订和更新,旨在更加符合当今国际航空业的发展需求和环保要求。
附件16-i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噪声标准附件16-i对飞机发动机的噪声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飞机在起飞、降落和滑行过程中的噪音限制要求。
通过科学严格的测量和评定,确保飞机发动机的噪音排放符合国际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机场周边地区和居民的噪音干扰。
3.2 排放标准除了噪音标准外,附件16-i还对飞机发动机的气体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
通过限制飞机发动机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等排放,控制飞机在起飞、巡航和降落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这些排放标准不仅有助于净化机场周边地区的空气质量,还为全球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3.3 实施和监督附件16-i要求各成员国制定与本附件相一致的国家法规和标准,并建立起相应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飞机发动机的噪音和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查,确保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 第九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文件,用于规范国际民用航空界的标准和规则。
附件十四主要关注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如飞行员训练、飞机维护、航空器操作等。
附件十四第九版于2019年生效,是该附件的最新版本。
这个版本的发布主要是为了适应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该附件总结了过去几年内发生的航空事故和事件,并通过更新和完善规则,提高飞行安全性和运营效率。
第九版的附件十四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附件十四规定了飞行员的训练和认证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基本技能、专业素质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飞行员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飞行任务。
此外,附件十四还对机组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进行了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机组人员在长时间飞行中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根据这些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对机组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值勤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以避免过度疲劳和工时超标。
附件十四还包括对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建立和实施严格的维护标准和程序,确保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此外,该附件还规定了飞行员在操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起飞和降落操作、高度和速度限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程序等。
这些规则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飞行操作的安全性和一致性。
总而言之,《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第九版》是航空业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对航空器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提高航空安全性,减少事故和事件的发生,并确保航空运营的高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主要公约
《反破坏公约》
1971年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0年
《日内瓦公约》
1948年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1948年/2000年
《罗马公约》
1952年
《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8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
1978年
《修改1952年10月7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
1955年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75年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
全面取代《华沙公约》,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5年
《东京公约》
1963年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
1978年《反劫机公Fra bibliotek》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2.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3.空域管理的原则
4.空域管理的内容
公约
签署年份
名称与内容
我国加入时间
《芝加哥公约》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此共同签署的还有另外四个公约,分别是《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议定书》
1974年
《华沙公约》
1929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8年
《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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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敦公约》
2001年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2009年
《蒙特利尔公约》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论述三大国际民航安保公约及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论述三大国际民航安保公约及修订后的主要内容自2006年起,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UAW)先后对其成员航空器的安全和安保公约(TPS)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 TPS主要包括: TPS的定义、适用地区及法律要求以及TPS条款对航空器、机场设施影响与飞机性能、航空设备、飞行程序、航空环境、地面活动和飞行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而全面地规定。
新修订的 TPS对民航安保的定义和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将进一步完善民航安保领域国际合作规则、保障民航安全运行、维护空防安全稳定和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等内容。
新修订的 TPS将为各国维护本国在空防安全方面所拥有的特殊权利提供更多法律依据,为国际间建立更为紧密、更有效的航空安保合作提供重要支撑。
一、概念作为对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和政府在民用航空安保领域所拥有的特殊权利的承认和保护,公约在《民用航空法》中被定义为一种国际民航领域的专门法规(见表1)。
该法规允许各国政府在其国内领土上使用本国公民或法人用于民用航空活动。
在法律规定外使用本国公民或者法人制造或进口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使用当地材料或建筑物(包括机场、建筑、工厂、仓库、建筑物(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建筑)作为民用航空器,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机场、航站区和航站设施)都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同时,公约还要求成员国与他国政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以建立双边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者其他合作方式以加强民用航空器方面相互合作。
二、定义根据新修订的 TPS的定义,空防安全是指所有国家为防止由其本国航空器或机场设施对本国公民和其他非本国公民造成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种预防措施,包括对本国境内空防安全机构(如国家空防安全部门)或本国政府在空防安全方面所拥有的特殊权利等。
空防安全制度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动中对国家主权、安全与利益所产生影响的防范措施,它主要包括防范针对航空器内人员伤亡、武器使用与处理、爆炸物、放射性物质与传染病等危害航空安全方面事件所采取措施。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介内容
一、背景介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主要成文法规,被视为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内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文件之一。
《公约》于1944年在芝加哥通过,并于1947年4月4日生效。
旨在确立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促进全球民航安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约》主要内容1. 开放性原则《公约》第1条规定,“民用航空应开放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飞机,而不受特别限制”。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的普遍发展和合作,有助于减少国际航空运输的政治干预,促进了国际间的通联和交流,为全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 航空器国籍《公约》规定,每架民用航空器必须注册在一个国家,并且该国家对该航空器行使有效的和实际的管辖权。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民用航空器的有效管理和监管,也保证了民用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内的合法地位。
3. 航空器检验《公约》对航空器的检验和证明了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定,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航空器设备的使用、机上人员的资格和执照、航空器的司法管辖等方面内容。
这些规定为各缔约国确立了普遍的标准和程序,有利于促进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
4. 空域管理《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在开放式空域内的管理,包括了通信设备和程序、雷达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全球航空安全和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5. 航线和机场《公约》对国际航线和国际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对国际航线的开放、安全、通畅和有效的利用提供了规范,有助于全球航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避障和救援《公约》规定了对于航空器的救援和搜索以及对于航空器和乘客的安全探测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在空中和地面上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和救济。
三、《公约》的影响和意义《公约》作为国际民航组织最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对于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国际航空安全水平,促进了全球民用航空事业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共约 附件一~附件十八(中文版)
为了协助飞行员进行飞行规划,多数国家都提供气象讲解,而其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自动系统。讲 解包括航路上天气、高空风和高空气温的详细资料,常常以气象图的形式给出,讲解还包括航路上有害 的气象现象的警报、目的地机场及备降机场的报告和预报。
附件 3 中所述的气象服务的目标是促进空中航行的安全、效率和正常。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向经 营人、飞行机组成员、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搜寻和援救单位、机场管理部门和其他与航空有关的各方提 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气象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密切联络是至关重要的。
在国际机场,通常由气象室向航空用户提供气象情报。各国准备了适当的电信设施,以使机场气象 室能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搜寻与援救部门提供情报。气象室与管制塔台或进近管制室之间的电信联络 应达到这样的要求,即通常在 15 秒钟内可以与要联系的点建立起联系。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 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 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 1 和国际民航组织 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 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 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 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 1 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 变化的环境。
1.0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909年7月25日,人类第一次成功驾机飞越英 吉利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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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1.1.1 历史背景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航空法的出现
1910年,19国代表在巴黎开会,起草了第一个 国际航空法(但没有签署)。
1919年,在巴黎签订《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 约》—《巴黎公约》。
成立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部分第43条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
成员国
190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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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宗旨和目的
机务培训中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44条
ICAO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空中航行 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 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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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
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45条规定
加拿大,蒙特利尔
机务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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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总部和秘书处下设的七个地区办事处
总部
欧洲地区 中东地区
北美、中美 和加勒比地 区
西非和中非 地区
南美地区
亚太地区
东非和南非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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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1947年4月4日 共有4部分,22章,96条(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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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维修基础知识
机务培训中心
1.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芝加哥公约》统一并取代了《巴黎公约》和 《哈瓦那公约》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首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
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民航运输中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附件6详细
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标签、文件要求、装卸和运输
程序等各个方面的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危
险品运输可能引发的风险,保护人员、飞机和公众的安全。
附件6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民航运输中的危险品,包括易燃
物质、氧化剂、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爆炸物质等。
根据附件6的规定,这些危险品需要经过特殊的包装和标记,以确
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飞机、乘客和工作人员造成危险。
附件6还规定了危险品运输的文件要求,包括运输文件、标签
和标记、安全数据表等。
这些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保障危险
品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此外,附件6还对危险品的装卸和运输程
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操作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
实践。
附件6的实施对于国际民航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各个国家和
航空公司都必须遵守附件6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程序
来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此外,国际民航组织还定期更新和修订附件6,以适应新的危险品和技术的发展,保持规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总结起来,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是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危险品在民航运输中的安全运输。
附件6规定了危险品的分类、包装、标记、文件要求、装卸和运输程序等各个方面的技术规定,并对国际民航运输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各国和航空公司都必须遵守附件6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操作程序来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摘要:一、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概述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背景与重要性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主要内容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具体条款1.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2.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3.航空器的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4.航空器的维修和检查5.航空器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认证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实施和影响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实施过程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对航空安全的影响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对航空器制造商和维修机构的影响四、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未来展望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更新和修订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对航空工业的发展趋势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应用正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个关于航空器维修和安全的国际标准,对于保障航空安全、提高航空器维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其背景与重要性、具体条款、实施和影响以及未来展望。
一、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概述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全称为《关于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附件》,是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一个重要附件。
它对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设计制造、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具体条款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规定了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维修和改装计划、维修和改装记录等。
2.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和制造的相关要求,包括结构设计、材料和工艺、飞行特性等。
3.航空器的安全设备和操作程序:规定了航空器上应安装的安全设备及其操作程序,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飞行数据记录器等。
4.航空器的维修和检查:规定了航空器维修和检查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修和检查计划、维修和检查记录等。
5.航空器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认证:规定了航空器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和程序。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详细内容
补充说明
法律文
五项权利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 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希望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签字各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 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领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历史
主要内容
章节范围简 述
主要内容
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 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 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的公约
01 历史
03 开展意义
目录
02 详细内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于美国芝加哥订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公 约现有加入国约150个。中国为该公约缔结国。1971年2月15日中国正式宣告承认该公约,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 式对中国生效。根据公约规定:(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航空器必 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 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4)缔约国有权 保留其国内载运权;(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附件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服务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被称作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同意遵守这些标准。
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不同之处。
建设措施是建议性的,不是必须的。
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做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这些标准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些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影响,但是,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件,所有缔约国必须同样的使用这些标准,除非该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了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对其18个附件说明如下:(1)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派员/飞行运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附加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告。
(4)附加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附加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
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理事会(续) 理事 (续)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
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大会的决议并履行《芝加哥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选举理事会主席,任命秘书长; 决定设立航行委员会及航空运输委员会,任命各委员会的委员; 审议通过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批准航行服务程序及地区补充程序。 征求、搜集、审查并出版关于航行发展及国际航班运营的资料、信 息; 向缔约各国报告关于违反《芝加哥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 定的任何情况; 向大会报告缔约国违反公约,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 动的任何情况; 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有关《芝加哥公约》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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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第四十三条 名称和组成 根据本公约成立一个定名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 组织。该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其他必要的各种机构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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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 际民 织(ICAO)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时间:1947年4月4日正式成立 联合国系统15个专门机构之一, 是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政 府间组织。 成员国—190个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芝加哥会议
召开时间:1944.11.1 – 12.7 参加国:54个 出席人数:700余人 当时的中国政府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并签署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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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约》签字仪式(1944年12月7日)
6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
签订
签订于1944年12月7日,参加芝加哥会议的54个国家中的 52个国家在文件上签字。 1947年4月4日生效。 加入公约,即意味着加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现缔约国总数 为190个。 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成立和工作日常运转的法律依托,是 国际民航组织的“宪章”,是全球国际民航从业人员的 “圣经”。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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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组织机构—秘书处(Secretariat)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设有秘书长办公室 处理ICAO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有:
外语服务 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件
总部设有5个局1室:
空中航行局 航空运输局 技术合作局 行政服务局 法律局 秘书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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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
1.3.1 附件概述
1.3.2 附件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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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附件概述
定义及地位 18个附件的名称 一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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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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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公约》规定: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 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 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执照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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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O组织机构—理事会(Council)
ICAO常设机构
公约第九章对理事会的组成和选举、主席、 表决、职能等作了规定
每届有36个成员国是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三年 主要工作是通过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并将其
列入公约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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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序言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第一条主权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第二条领土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②注②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
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第四条民用航空的滥用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
第二章在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第五条不定期飞行的权利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
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第六条定期航班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第七条国内载运权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第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任何无人驾驶而能飞行的航空器,未经一缔约国特许并遵照此项特许的条件,不得无人驾驶而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
缔约各国承允对此项无人驾驶的航空器在向民用航空器开放的地区内的飞行加以管制,以免危及民用航空器。
第九条禁区一、缔约各国由于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但对该领土所属国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和其他缔约国从事同样飞行的航空器,在这一点上不得有所区别。
此种禁区的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一缔约国领土内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尽速通知其他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此种限制或禁止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三、缔约各国可以依照其制定的规章,令进入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定地区的任何航空器尽速在其领土内一指定的机场降落。
第十条在设关机场降落除按照本公约的条款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飞经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入缔约国领土,如该国规章有规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停,以便进行海关和其他检查。
当离开一缔约国领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同样指定的设关机场离去。
所有指定的设关机场的详细情形,应由该国公布,并送交根据本公约第二部分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便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十一条空中规章的适用在遵守本公约各规定的条件下,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操作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
第十二条空中规则缔约各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缔约各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
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
缔约各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切人员起诉。
第十三条入境及放行规章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乘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开其领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规章,应由此种乘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防止疾病传播缔约各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班疹伤寒(流行性)、天花、黄热病、鼠疫,以及缔约各国随时确定的其他传染病。
为此,缔约各国将与负责关于航空器卫生措施的国际规章的机构保持密切的磋商。
此种磋商应不妨碍缔约各国所参加的有关此事的任何现行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十五条机场费用和类似费用一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器开放的公用机场,在遵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统一条件对所有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开放。
为航行安全和便利而提供公用的一切航行设施,包括无线电和气象服务,由缔约各国的航空器使用时,应适用同样的统一条件。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机场及航行设施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用:一、对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二、对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所有此类费用应予公布,并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但如一有关缔约国提出意见,此项使用机场及其他设施的收费率应由理事会审查。
理事会应就此提出报告和建议,供有关的一国或几国考虑。
任何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任何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因给予通过或进入或离去其领土的权利而征收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对航空器的检查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
第三章航空器的国籍第十七条航空器的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第十八条双重登记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第十九条管理登记的国家法律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条标志的展示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一条登记的报告缔约各国承允,如经要求,应将关于在该国登记的某一航空器的登记及所有权情况提供给任何另一缔约国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此外,缔约各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提供的有关资料。
如经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所得到的资料提供给其他缔约国。
第四章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第二十二条简化手续缔约各国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过发布特别规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缔约各国领土间的航行,特别是在执行关于移民、检疫、海关、放行等法律时,防止对航空器、机组、乘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三条海关和移民程序缔约各国承允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按照依本公约随时制定或建议的措施,制定有关国际航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妨碍设置豁免关税的机场。
第二十四条关税一、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
此种豁免不适用于卸下的任何数量或物品,但按照该国海关规章允许的不在此例,此种规章可以要求上述物品应受海关监督。
二、运入一缔约国领土的零备件和设备,供装配另一缔约国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上使用,应准予免纳关税,但须遵守有关国家的规章,此种规章可以规定上述物品应受海关的监督和管制。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遇险缔约各国承允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采取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
缔约各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发生事故,致有死亡或严重伤害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重大技术缺陷时,事故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器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事故情形。
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而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
第二十七条不因专利权的主张而扣押航空器一、一缔约国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被准许进入或通过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论降停与否,另一缔约国不得以该国名义或以该国任何人的名义,基于航空器的构造、机构、零件、附件或操作有侵犯航空器进入国依法发给登记的任何专利权、设计或模型的情形,而扣押或扣留该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进行任何其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