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铅酸蓄电池购销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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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废铅蓄电池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甲方的生产工作正常运作,甲方将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委托乙方处置,本着平等互利、明确责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内容:

乙方按照甲方废铅蓄电池产生部门要求,对甲方区域内的废铅蓄电池进行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手续的清理、清运、处置。乙方联系人:

朱庆金;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_ 年_ 月_ _日起至_ _年月_ 日止,协议期满根据实际需要甲方与乙方协商,双方另订契约。

第三条提货日期:

乙方须在甲方联系(邮件通知为准)1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园区内对废铅蓄电池进行装车(乙方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危废运输资质)处置,经甲方地磅房称重后才可将废铅蓄电池运至乙方处置厂区内。

乙方负责废铅蓄电池购销过程中的人员组织、装卸和运输等一切费用及风险,甲方对此无任何义务和责任承担。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甲方负责指定含铅蓄电池物资的集中堆放区域;

1.2甲方负责乙方在厂区内清运时的装卸方便,并协助乙方车辆进出厂区的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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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2.乙方责任:

2.1乙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保,物资回收、处理,危险品道路运输等其

他一切与之相关的资质要求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2乙方负责提供废铅蓄电池盛装器具、车辆、人员、设备及时为甲方处理废旧物资,

乙方每次购买废电池时,负责将拉运物资车辆车牌号码,联系人姓名等信息提供给

甲方。

2.3乙方在装卸、运输、处置废旧物资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合肥市有关

废旧物资清运、倾倒和处置的相关规定,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乙方应遵守危

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因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4乙方在甲方厂区域内作业,必须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注意环境卫生,及时打扫

散落垃圾,如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厂区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及污损的,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5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厂区内作业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业,不得夹带甲

方及第三方可以利用或变卖的物品,并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6乙方保证进行该项工作的乙方人员均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工作人员必须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向甲方备案,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

进入甲方工作区域必须统一着装,乙方人员在甲方发生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事故均

由乙方负责。

2.7乙方拉运物资的车辆应有防护措施。杜绝在拉运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火

等影响安全、环保的事情。若出现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情,其责任和造成的损失

由乙方全额承担。

2.8乙方车辆装完废铅蓄电池后,沿途不得调换车辆运输,不允许乙方运输盛装废电池

的车辆在甲方厂区内逗留或过夜,待办理好出门证等相关手续,交甲方门卫人员

查验同意后,方可出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拥有该批物资处置的回收、处理相关资质要求以及合法手续。如乙方无

上述资质或手续,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作业时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定,

按甲方的相关处罚标准执行;乙方人员如发生偷盗、夹带、打架斗殴等行为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将支付本次应付货款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08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将废电池转移本地区必须持有转移联单并向市环保局和接受地环保局报告备案,否则

属违法行为。

第八条合同争议及解决办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友好协商办法解决,若产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补充协议或附件经双方签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3 份。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因进行接触、谈判等,以寻求建立合作关系的可能性,一方(以下简称“提供方”)需要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披露相关的保密信息,接收方愿意接收提供方的这些信息,并承诺严格按照提供方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因此,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范围

1、保密信息是指,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并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技术秘密信息,客户资料、财务信息、采购资料、战略决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程序文件等经营秘密信息,任何与披露方有关的直接或非直接的项目信息、讨论或谈判信息。

2、上述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无论是否注册“机密”等字样,以纸质或以电子形式,有形还是无形,均属于提供方保密信息,接收方应保持其机密性。

3、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2.1提供方自行公开的信息;

2.2本协议签订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

2.3接收方自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2.4在提供方向接收方披露前,已经由接收方独立于提供方开发出的信息。

4、接收方从提供方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由提供方转发的第三方保密信息均在保密信息范围。

第二条保密责任

1、接收方明确保密信息为提供方的重要资产,构成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接收方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以不低于本公司同类性质信息的保密标准,审慎并适当地管理保密信息,以确保保密信息的机密性。

2、接收方对所知悉的提供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披露、使用、复制、公开、散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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