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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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受到供应商书面质疑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

第四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

第二章质疑提出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二)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三)质疑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修改的;(三)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五)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采购文件的补充、澄清和修改文件。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布、发售、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程序环节。

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

政府采购供应商名单

79
海淀区 北京京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
80
海淀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培训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
81
海淀区 北京新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6号
82
海淀区 北京海淀花园饭店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
83
海淀区 北京香山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公园内
108
海淀区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豪酒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国
店分公司
际软件大厦服务
109
海淀区 北京美泉宫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一幢
110
海淀区 北京市文物局干部培训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大觉寺路9号
111
海淀区 北京松麓饭店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8号
90
海淀区 北京地大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91
海淀区 北京锡华海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中国地质大学(大 学)学术交流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15号
92
海淀区 北京永兴花园饭店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1号
93
海淀区 北京景明园宾馆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正白旗52号
61
朝阳区 北京市京伦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
62
朝阳区 北京河南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里28号
63
朝阳区 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恒酒店管理分公司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
64
朝阳区 名人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

政府采购中如何保护供应商利益谷辽海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

政府采购争议增多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的标准,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从1995年开始试点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年,据我国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了预定目标,达到1659.4亿元,比2002年增加650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两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二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了2000亿元,2005年的既定目标是2500亿元。

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平均每年以递增10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省市政府采购方面的争议普遍增多,法律和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例如: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的具体操作规程,虽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较低,且与法律规定内容相冲突,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的规范普遍存在,造成当事人不知依据何部法律提出诉讼;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实践中广泛应用,但却无相应的监管和制约机制;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采购监管机关与政府采购中心职能不分,虽名义上脱钩,实际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采购公司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许多供应商敢怒而不敢言;采购主体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带有巨大的主观任意性,虽然有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法律虽赋予供应商这些弱势群体多元救济途径,但相关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供应商处于弱势地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所控制的证据具有较大的隐蔽性。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最新版】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最新版】

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制度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商的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以发布公告的形式确定供应商。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审批前,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先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政府采购管理股。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二)具有建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并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供应商入库需提交的材料供应商在信息库登记后,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股出示下列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下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三)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四)银行开户许可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企业法人资格代表证及其授权书;(七)企业法人身份证;(八)企业经营相关业务的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业务资质证书、品牌授权代理证书);(九)公司简介及公司经营主要业绩介绍;(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凡是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以便及时更改和调整。

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法定的供应商资格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才能进行平等的交易,签署合同,并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在内部管理上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务清晰是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条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设备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物质基础,专业技术能力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人力基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物质和人力基础。

4)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应当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否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构成了与其他供应商的不平等竞争,法律将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果供应商遵纪守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记录,经过三年的考察,没有再出现新的重大违法行为,说明其已经改正错误,具备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可能一一列明,只能使用“规定的其他条件”予以概括,一般称为他项条款,这是我国立法时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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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和内容

政府采购中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和内容

招标实务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并未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式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因采购主体和采购对象不同,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方法以及内容也不尽相同。

结合多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供应商的资格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从两个方面的内容入手进行审查。

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采取的三种方式为:一是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取集中审查和分散审查两种形式。

集中审查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对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可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可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必每次采购都进行资格审查。

分散审查就是由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自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是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进行资格招标,通过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然后再进行商务招标,只有在资格招标中通过资格评审且具备商务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商务招标的投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是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或谈判、报价)时将资格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一并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谈判、评价)时,先查阅其资格证明文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或评审,只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废标(谈判资格或报价无效)处理,不予评审。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人大常委会日前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凝结着既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又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思想,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走向法治的重要里程碑,值得全社会认真学习与贯彻。

一、全面领会《政府采购法》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历史使命就是保护政府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人省钱,保证采购项目质量,舍此无他。

这种观点忽略了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方面的重要作用,急需澄清。

其实,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到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与此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游戏规则必须同时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双方利益兼顾的规则才是公平的规则,才会赢得双方的信赖,才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正是因为如此,立法机关在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后,毅然将维护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写入《政府采购法草案》的立法宗旨。

广大供应商,尤其是诚实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规则的保护下,可以告别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暗箱作业,可以打破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垄断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壁垒,直接与同行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

保护供应商利益对政府采购人来说,也是个利好消息。

因为,供应商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后,将会有成千上万的企业源源不断地响应政府采购人的招标活动。

而投标企业越多,政府采购人就有越多的选择空间。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说得就是这个道理。

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体现在各类政府采购形式之中。

不仅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要强调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活动中也要强调这一点。

不仅政府采购人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也要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告别政府采购中的暗箱作业,确保供应商耳聪目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公开原则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代理机构依据法定条件和要求,向供应商及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充分、及时披露政府采购信息。

保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合法权益

保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合法权益
的基 本 原 则 和 宗 旨 , 然而其 中的质疑前置程序 规定 , 不 但 程 序
到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竞争行列中。 作 为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中 的 重要 指导思想之一 , 保 护 供 应 商 的合 法 权 益 必 须 贯 穿 于政 府 采 购 活
动的各个环节 , 体现在各类政府采购形式之中。 但是在现实 中, 我 们 可 以发 现 供 应 商 长期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合 法 权 益 得 不 到应 有
2 . 1 现 有 法 律 冲 突
《 政 府采 购供 应 商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是 财 政 部 2 0 0 4年 出 台
的, 作 为 处 理 政 府 采 购 中供 应 商 投 诉 案 件 的法 律 依 据 , 旨在 保 障政 府 采 购 中 供应 商 的合 法 权 益 。内容 上 应 遵 循 《 政府采购法》
其中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21现有法律冲突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供应商则是向采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是财政部2004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从某个的作为处理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诉案件的法律依据
_ 墨 冒 霉 置
! ! 呈 ! ! ! ! !
保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合法权益
协 议 体 系 。 我 国政 府 采 购 事 业 可 谓 机 遇 与 挑 战 并 存 . 任 重 而 道
远 。
进行实地验证考察 , 即 使 一 些 项 目招标 时聘 请 一 些企 业 采 购专
供 应 商在 政府 采 购 中起 到 了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作 用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 采 购 法 》 的规定 .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包 括 采 购人 、 供应 商 和 采购 代 理 机 构 等 。 其 中, 采 购 人 是 指 依 法 进 行政 府 采 购 的 国家 机 关 、 事业单位 、 团体 组 织 . 而 供 应 商 则是 向 采购

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

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

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1. 引言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以货币形式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因此对供应商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包括供应商预审、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管理、供应商绩效评估和供应商关系的管理等方面。

2. 供应商预审供应商的预审是政府采购中的第一步,其目的是筛选出合格的供应商,确保其具备提供所需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能力和资质。

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的注册情况:查看供应商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了解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健康的经营能力;•供应商的相关经验:分析供应商过去的业绩和经验,以确定其能否胜任本次采购任务;•供应商的技术能力:评估供应商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确保其能够满足政府采购的需求;•供应商的诚信记录:了解供应商的诚信记录,查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 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管理合格供应商库是指政府采购机构根据供应商预审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纳入到合格供应商库中,以备日后的采购使用。

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与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合规性管理:确保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息完整性:合格供应商库应包含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业绩记录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更新及时性:政府采购机构应及时更新合格供应商库的信息,删除失去资格的供应商,纳入新的合格供应商;•保密性管理:政府采购机构应妥善保管合格供应商库的信息,确保信息的保密性,防止泄露和滥用。

4. 供应商绩效评估供应商绩效评估是政府采购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客观地了解供应商的表现,调整供应商的奖惩政策,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供应商绩效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交货及时性:评估供应商的交货时间是否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机构的需求;•质量合格率:评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价格合理性:评估供应商提供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具有竞争力;•售后服务:评估供应商对售后服务的响应速度和质量,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机构的需求;•创新能力:评估供应商的创新能力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提高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前,这5个问题供应商一定要明白!

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前,这5个问题供应商一定要明白!

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前,这5个问题供应商⼀定要明⽩!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认为⾃⼰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相关当事⼈提出质疑,因未得到质疑答复或答复不满的,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

那么在质疑和投诉前,供应商⼀定要明⽩哪5个问题?Q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质疑?A1:供应商可以对⾃认为采购⽂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Q2、供应商质疑到底该由代理机构受理还是采购⼈受理?A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Q3、供应商投诉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吗?A3: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Q4、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A4:不可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以⾮法⼿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法证明其取得⽅式合法的,视为以⾮法⼿段取得证明材料。

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不良⾏为记录名单,禁⽌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七条。

Q5、 供应商可以匿名投诉吗?A5:不可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规定,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和被投诉⼈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及联系电话。

供应商竞争关系不公平,有的供应商还会恶意破坏其他⼈项⽬合作,如何正确使⽤法律知识合理保护⾃我利益?保护⾃我利益须知:供应商投诉,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属于不合规!(⼀)违背原则的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为94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原则。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法律责任

供应商法律责任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政府采购与供应商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政府采购与供应商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中的政府采购与供应商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在公共事业管理中,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管理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共职能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而供应商管理则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管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深入了解公共事业管理中的这一重要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在公共事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到教育、医疗、交通、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政府采购的过程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同时,政府采购还需要考虑到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因素,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其次,供应商管理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供应商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供应商管理需要从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以确保政府采购的效果和效益。

供应商的选择需要考虑到其信誉、实力、技术和管理能力等因素,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供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供应商的评估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以便为政府采购提供参考依据。

供应商的监督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公共事业管理中,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管理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范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次,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和客观的评价体系,以提高供应商的质量和能力。

另外,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也需要加强,以防止不良供应商的存在和行为。

最后,政府采购和供应商管理还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
(一)供应商企业账号注册
1、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找到【会员登录->会员注册】,如下图所
示。

2、选择【招标人(供应商)】栏,如下图所示,填写用户名,招标人(供应商)名称等信息,点
击【注册用户】即可注册供应商账号。

(二)供应商企业资料注册
1、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选择【我是投标人->企业信息办理->我要注
册或年度注册】,如下图所示。

2、点击【创建申请】,如下图所示。

默认企业基础资料页面。

3、【企业基础资料】栏,选择政府采购类型,填写相应的信息,点击【保存】按钮,如下图
所示。

左边项会变红,填写相应的信息,点击【保存】按钮。

例如经办人如下图所示。

企业社保证明填写
诚信信息填写。

3.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3.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3.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2潜在的供应商须具有实践基地(自有或租赁(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签约时间不少于5年))。

3.3潜在的供应商须具有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

3.4供应商须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企业信用记录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备注2.1.1分值组成(总分100分)价格部分:10分硬件设施配备部分:41分软件设施配备部分:29分其他服务承诺:20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分值2.1.2(1)价格部分(10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报价最低的有效供应商的评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10计算方法如下:评标基准值=有效供应商的最低评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值/评标报价×10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若某供应商的评标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评标报价算数平均值的3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注:有效供应商是指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实质性审核未被废标的所有供应商2硬件设施配备情况(41)基地环境评标委员会依据各供应商基地环境及相应证明文件进行横向对比后打分:(1)场所周边无危险源和污染源,能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安全(0-3分)(2)具备可供学生综合实践教学要求的独立场所,不受非教学因素干扰,与其他场所混用的要求物理隔离(0-3分)6占地面积具备满足学生实践的足够空间。

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操作说明书

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操作说明书

长沙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武汉威鹏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8月目录一、什么是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如何界定供应商类别? (3)二、为什么要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注册,没注册不能参与投标吗? (3)三、如何判断我是否已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注册过? (3)四、如何完成注册并成为长沙市的供应商? (4)五、如何登陆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 (6)六、登陆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后我能做什么? (10)七、我的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内有哪些功能? (11)八、我要修改和调整注册信息要怎么操作? (12)九、我单位能否多人同时使用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 (13)十、我在长沙市中标(成交)了项目如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4)十一、我已起草的合同要到那里查找和查看,要如何打印? (19)十二、我已经签订好政府采购合同,要如何进行付款? (21)十三、我要如何参与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的政府采购项目? (21)十四、我是定点供应商,采购人(甲方)选择了我为意向供应商,我要如何参与项目和报价? (25)十五、我要如何查询我报过价的项目? (26)十六、我的消息是做什么用的? (27)十七、技术服务支持 (28)一、什么是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如何界定供应商类别?首先供应商是指给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司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一方,是收款的一方。

长沙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行为参与了长沙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完成了注册并通过了审核备案的供应商。

长沙市供应商类别现在分为一般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是指参与过定点类型的招投标并最终中标的供应商,可查询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如何上面体现了定点字样的话,就有可能是定点供应商;如果您还未参与过长沙市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参与过的项目不是定点类型项目,请选择一般供应商。

二、为什么要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注册,没注册不能参与投标吗?为进一步提高长沙市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实现“阳光采购”,切实保证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达到“省时、省钱、透明、安全、合法”的效果,实现采购人采购零距离,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全透明,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的目的,建设了长沙市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平台,通过平台供应商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政府采购信息的获取,采购合同的签订,可以参与网上询价、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注册供应商常见问题集

政府注册供应商常见问题集

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集汇总一.供应商操作指南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及密钥办理”,按要求办理即可(如图一所示)。

图一关于交纳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方法: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供应商页面,点击“交纳投标保证金”及“退还投标保证金”下的操作指南,按交纳及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求办理即可(如图二所示)。

图二如何查看深圳市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供应商页面,通过点击“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公告”等相关功能点,查看深圳市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如图三所示)。

图三1供应商投标所需软件下载方法: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通过点击技术支持下的“相关软件下载”功能点,下载并安装投标所需软件。

(如图四所示)。

图四2如何下载招标文件:(1)登录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通过点击“请使用证书登录”功能点,进入政府采购系统。

(如图五所示)。

图五(2)进入政府采购系统后,点击导航栏下的应标管理功能点的“下载招标文件”节点(如图六所示);图六(3)通过输入项目编号查找到要下载的招标后,右键点击“下载”功能点,选择“目标文件另存为”即可(如图七所示)。

(备注:采购中心网站不支持所有下载软件)图七提示:(1)如导航栏中没有任何菜单,请用机构管理员密钥登录政府采购系统,点击系统维护修改用户权限功能点,给操作员授权即可。

(2)非公开招标项目下载招标文件:①用操作员密钥登录;②点击导航栏下的应标管理功能点的“确认邀请函”节点,接受邀请;③查找该项目,并右键点击“下载”功能点,选择“目标文件另存为”即可下载该招标文件。

3如何查看文件后缀名为“.zbs”的招标文件?在投标书编制软件中导入该文件后查看招标书。

图八图九4在招标文件中有疑问怎么办?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均应按招标公告中的时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逾期的疑问不予受理。

招标人将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采用适当方式对供应商的疑问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或答复的内容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办法

质疑投诉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行为,切实维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质疑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供应商质疑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权利,是发挥供应商监督职能,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法制意识,牢固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

要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不得阻碍或无故拒绝供应商质疑。

要认真做好相关沟通和解释工作,着力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问题和争端依法、依规解决在初发阶段。

二、质疑的提出。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一)质疑期限。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二)质疑对象。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质疑书(格式详见附件一)直接向采购人提出。

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质疑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三)质疑书的基本要素。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1、被质疑人的名称;2、具体的质疑事项;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4、依据;5、证据;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质疑人签章;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供原件。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4号令之后,怎样认定质疑供应商是否适格?

94号令之后,怎样认定质疑供应商是否适格?

94号令之后,怎样认定质疑供应商是否适格?关键一:提出质疑的主体应当是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及94号令第10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主体应当是供应商。

什么是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实务中,政府采购供应商除上述三种(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类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即联合体。

《政府采购法》第24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显然,联合体是一个性质特殊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关键二:供应商只能对“所参与”采购活动提质疑以往实务中,采购人经常碰到关于某特定供应商是否有权提出质疑这样的苦恼,很多时候认为“供应商无权提出质疑”,却苦于找不到法律依据。

而94号令正式实施后,采购人这样的苦恼将得到解决--94号令第11条第1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有权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范围作了界定,即供应商只能就所参与的采购活动提出质疑,而对自身未参与或不涉及的采购事项,则不能提出质疑。

在此,笔者分别以采用资格预审和采用资格后审方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例,对各种情形下供应商的质疑权利进行分析。

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基本存在三种不同情形下的质疑权:①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可对资格预审文件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前的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供应商,可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后的采购活动提出质疑;③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即使后期获取了采购文件(特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也无权对后期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采用资格后审的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基本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不同质疑权:①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采购过程提出质疑;②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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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人)CA证书办理操作流程
一、南京市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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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供应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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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为止,供应商注册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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